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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沿海港口分期建设、分期投产试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28:31  浏览:92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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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沿海港口分期建设、分期投产试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沿海港口分期建设、分期投产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5月3日,交通部

根据多年来港口建设的实践经验,为了更好地完成今后的港口建设任务,使在建泊位尽快地发挥生产效益,提高港口建设的投资效果,现将《沿海港口分期建设、分期投产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按照实行。在具体实施中有何修改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沿海港口分期建设、分期投产试行办法
根据沿海港口建设工程量大、投资多、建设周期长等特点,为使在建泊位尽快发挥生产效益,提高港口建设的投资效果,适应港口吞吐任务迅速增长和经常变化的需要,特根据港口建设的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工程的施工程序、施工特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为适应吞吐量增长、吞吐物资品种及数量的变化和新建码头吞吐能力形成周期长等特点,港口建设必须在项目决策、组织工程实施,直至竣工投产全过程、坚持实行统一规划,(按设计任务书批准的项目)一次设计,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原则,以达到少投入,快产出,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二、根据不同计划期的建设规模和基础设施、码头上部主要生产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生活配套设施的工程量,按照分期达到吞吐能力的需要,确定项目分期实施的步骤,选定各阶段的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量、工期和需要的投资,以利集中有限的财力、物力,尽快形成生产能力。
三、确定分期建设的实施步骤,必须本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精神,正确处理局部与总体、分期工程之间的衔接,妥善解决生产与施工的干扰。在分期建设和组织实施中,一般应遵循先基础设施,后上部配套;先建生产基本需要设施,后建一般生产配套设施;先建固定设施,后添流动设备;先建货场,后建仓库的原则。以增强适应不同需要的应变能力。
研究、确定分期建设的实施方案,要十分注意新建码头泊位的用途和特点,有些高效率专用泊位,要从吞吐任务和装卸工艺的特点出发,确定分期达到吞吐能力的具体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分步实施方案。
四、港口建设的基础设施主要指码头陆域形成,港池、航道疏浚、码头、防波堤、导航设施等水工工程和港区道路、水、电工程等,这是港口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必须优先确保。根据各港的不同情况和新建泊位数,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可实行一次设计,分期施工,逐步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总目标。
五、港口建设的上部配套设施主要指装卸机械设备,仓库、货场、维修设施,其他辅助配套设施等,对这部分设施和设备的建设应考虑港口吞吐任务发展变化的急需程度,新建泊位能力的形成周期和港口已有人员、设施的状况,按照急用先建,逐步完善的方针,妥善安排,以提高港口的经营效益。
六、港口建设各阶段均应深入研究,科学论证,明确提出分期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决策阶段: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审查,到设计计划任务书的编制上报,均应在提出建设总规模的同时,提出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的总部署和最终达到生产能力的时间要求。
设计阶段:在编制和审查设计时要根据设计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在保证总体布置,合理工艺流程和设备选型、设施配套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分阶段实施的项目和能力及相应的工程量、投资概算。
工程实施阶段: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要求,在年度计划编制和施工组织的安排上,确保设计方案中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建设要求,并在资金、物资上予以充分保证。
七、码头泊位建设实行分期考核、验收制度。凡符合设计计划任务书和审批设计方案分期投产要求,主要设备经负荷试营运,具备下列条件,经建设主管单位组织初步验收核定生产能力后,均可做为部分建成,由建设(施工)单位移交生产单位投入生产作业。
1.码头泊位已建成,具备船舶靠离条件;货场或仓库形成一定的储存能力;有一定数量的装卸作业设备(属高效率专用码头则应形成部分装卸作业线)。
2.航道、港池、导航设施能够具备设计船型乘潮进出港口靠离码头。
3.水、电、通讯、道路已通达,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投产能力的需要。
4.新建或已有辅助生产和生活设施能够适应投产能力的基本要求。
5.生产组织基本就绪,配有必要的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卸作业工人。
整个工程项目全部建成后,根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的不同,经过适当的试营运期后,再由国家主管机关组织全面验收。全面验收后的工程项目,应尽快达到设计能力,在能力未能充分发挥之前,一般不能再新建同类用途的码头泊位。
八、分期建成的投产项目,凡经过验收并由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办理了移交手续后,应计入固定资产台帐,统计部门可做为部分建成投产项目,纳入当年的基建、生产统计,计算新增泊位数、新增码头岸线长度和新增港口吞吐能力,并在统计报表中反映出该项工程完工工程量,完成投资额和主要设备配备情况,对未完成的工程量、主要工程内容和所需投资数亦应予以说明。在整个工程项目全部建成投产时,要避免工程量、投资额的重复计算和新增码头泊位数、新增吞吐能力的重复统计。
九、建设项目在全部完工验收前,在分期投产使用中,如发现水工、土建工程和新增设备存在施工、制造质量问题,使用单位应随时作好记录,及时将发现的问题提供建设(施工)单位,并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如属于使用中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坏,则应由使用单位自行处理。部分投产交付使用的机械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养。
十、本试行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开始试行。今后不论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拟建设项目都要按此办法执行,属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应抓紧研究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方案,属于拟建项目,则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方案中予以考虑。本办法经过试行总结经验后,再修订颁发正式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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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昆河、昆曲及联络线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关于昆河、昆曲及联络线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办法
 (1994年4月23日 昆政发〔1994〕25号)




  第一条 新建的昆河、昆曲及昆明联络线高等级公路(以下简称“两路一线”)是省、市重点公路和过境干道。建设时间紧迫、征地拆迁量大、任务艰巨,为了加快公路建设的征地工作,缩短建设周期,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至河口高等级公路,在昆明境内约31公里,预计征地1230余亩;昆明至曲靖高等级公路,在昆明境内约67公里,预计征地6100余亩;昆明联络线全长约5.2公里,预计征地450余亩。(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 “两路一线”建设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沿线各单位、村社和个人应顾全大局、服从需要、大力支持、简化手续,认真做好“两路一线”建设的征地拆迁工作,以保证公路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 “两路一线”征地拆迁工作的原则是:市政府重点公路昆明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称“指挥部”)统一安排,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征,征地费用包干,市适当补助,分级负责。
  市政府委托指挥部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征地包干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县(区)和涉及的乡(镇)应成立征地拆迁指挥机构,负责管辖区内的征地拆迁有关事宜。


  第五条 征用或划拨土地的费用,各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可按不同土地类别、年产值、安置费、补偿费等,进行测算,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省、市有关征地规定,取下限标准予以补偿。(取费标准参见附件二)
  国有、集体所有荒山、荒地不予补偿。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原则上不予补偿,个别占地面积较大直接影响被占地单位生产生活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条 征地费用包干后,市根据被征土地的不同地类,对县(区)适当予以补助,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按规定审核各县(区)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后,指挥部负责与各县区签订包干责任书,一次(或分期)拨给县(区)。(补助标准参见附件三)


  第七条 征地后,被征地生产社人均耕地在5分以下,蔬菜社人均耕地在3分以下,剩余人员可办理农转非,但不办理招工,由县(区)政府、乡(镇)、办事处或村社自行妥善安置。在上述人均占地标准以上的,不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八条 各项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个人所有附着物和青苗费付给个人外,被征地村社必须保证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置农转非人员,不得挪作它用或占用私分。


  第九条 征地拆迁工作中涉及的有关收费,坚持“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共同负担”的原则。新菜地开发基金、耕地占用税、定购粮差价款和农业税等,属中央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市报请减免;农转非手续中的各种收费及市属各委、办、局及其以下部门制定的涉及征地的收费,一律免交;县(区)及乡(镇)、办事处、村社自行规定的收费,一律不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拆迁补偿费以外提出其它额外要求。
  按规定减免的费用,经审查后可作为市、县(区)政府的投入,分别纳入“两路一线”今后有偿收益分配的依据。


  第十条 占用乡镇企业用地的,按原土地类别补偿。确需赔还土地的,由指挥部会同县(区)政府依法另行办理征用或划拨土地手续,等面积交换,不再作补偿。属无合法用地手续的乡镇企业用地,只支付征地费。


  第十一条 拆迁建筑物、管线及其它设施的补偿,由指挥部与县(区)政府或产权单位据实商定。属市级及其以上的,由指挥部补偿;属(区)及其以下的,由县(区)、乡(镇)政府自行予以补偿。
  1、拆迁全民(含部队、铁路部门)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房屋、农村部分的公房和居民、农民私房,按现行规定给予补偿。
  2、未经有权单位批准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特殊情况,谁批准,谁补偿。
  3、拆迁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电力线、通讯线、电缆、水管、水利等设施,需新建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统筹确定,被拆迁单位依据规划组织施工,费用自理。属于农村集体的上述部分,按现行规定补偿。
  4、农村部分的公房、私房搬迁用地,由乡(镇)统筹规划,按乡、村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自行安排建盖。全民单位房屋被拆迁后需建盖搬迁房的(违法建筑除外),其建房及用地计划指标由省、市、县(区)计委凭指挥部与被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协议酌情安排,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两路一线”工程施工的临时用地,应在已征用的土地中安排,确需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按《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工程结束需征用的,由指挥部依法另行办理征地手续。


  第十三条 凡经批准征用的“两路一线”建设用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和指挥部配合县区政府负责完善征地后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减免税(费)、核减被征地生产社在册土地面积以及人员农转非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征地奖金由市负责,指挥部按总征地补偿费用之和的5‰计算,专款用于对“两路一线”征地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核同意,以指挥部名义兑现。对无故拖延和阻挠征地拆迁而影响工程进度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或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两路一线”征地拆迁工作,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1、昆明至曲靖高等级公路属320国道的一段,全长128公里,在昆明境内约65公里,其中昆明至嵩明县城43公里,高速公路双幅四车道(在官渡区境内约35公里,嵩明县境内约8公里),嵩明至马龙县22公里为单幅高速公路。
  2、昆明至河口高等级公路,在昆明境内约31公里,从路南县石林至红河州接界点大麦地。
  3、昆明联络线从官渡区境内小庄至菊花村,全长5.2公里,为昆曲公路昆明出入口。

附件二       征(拨)土地补偿取费标准



  集体土地部分:


  一、土地补偿费:
  1、菜地:(年产值=年产量10000公斤×单价9.39元/公斤)×6。
  2、水田:(年产值=大小春年产量1000公斤×单价9.89元/公斤+附产物2000公斤×单价0.19元/公斤)×6倍。
  3、旱地:(年产值=大春薯类产量2000公斤×单价0.30元/公斤+小春小麦产量250公斤×单价0.80元/公斤+附产物500公斤×0.10元/公斤)×4倍。


  二、青苗补偿费(铲青时补):
  1、菜地:按半处产量计,即:5000公斤×单价0.30元/公斤。
  2、水田:补偿大春,即:600公斤×单价0.80元/公斤+附产物1200公斤×0.10元/公斤。
  3、旱地:补偿大春薯类,即2000公斤×单价0.30元/公斤。


  三、安置补助费:
  生产合作社被征地后,人均耕地0.5亩以下(蔬菜社人均0.3亩以下),可办理农转非,安置费按昆政发(1989)268号文中规定的年龄结构按比例补偿:人均耕地0.5~1亩的,安置费按每亩年产值的倍数计算补偿,即:菜地2倍,水田或旱地6倍;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菜地、水田和旱地均按每人每亩年产值的2倍补偿;征用果园、鱼塘,按其每亩年产值的5倍补偿;宅基地、林地、荒地等均不计安置费。
  其它部分:
  1、果园或其它经济作物地,土地参照旱地补偿:树木部分补偿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零星树木视品种每株10~200元。
  2、林地:土地补偿及砍伐费之和不得超过4000元/亩。
  3、坟墓:土坟、砖(石)砌坟每冢按100~150元补偿。
  4、占用国有土地面积较大直接影响被占地单位生产生活的,其土地补偿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亩。
  5、征(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附件三       市补助县(区)征地费标准


  一、菜地:平均每亩补助8000元。
  二、水田:平均每亩补助5000元。
  三、旱地:平均每亩补助3000元。
  四、鱼塘:平均每亩补助6000元。
  五、林地:平均每亩补助1200元。
  六、果园:平均每亩补助3500元。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教督[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面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实施,督促各地认真履行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职责,我部研究制定了《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该《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应实施方案,做好督导评估工作。

  附件: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面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实施,督促省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职责,进一步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导评估工作由国家教育督导团组织实施。

  第三条 督导评估要坚持导向性、发展性、科学性与可行性相结合的原则,运用现代教育管理和评价的理论、方法,全面统筹中等职业教育的长远发展和近期建设重点,发挥教育督导监督、导向、激励、调控功能,保障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定期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履行发展中等职业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督导评估采取审核评估与实地督导相结合的形式。

第二章 督导评估内容

  第五条 督导评估主要围绕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宏观政策建设与制度创新、经费投入、办学条件保障及发展水平与特色等方面展开。

  第六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附1)和《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标准》(附2),督导评估的内容与标准根据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督导评估程序

  第七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向省级人民政府发出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通知。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接到督导评估工作通知后3个月内,组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先进行自查,填写《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有关情况调查表》(附3),完成自查报告,并报送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各省(区、市)报送的《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有关情况调查表》中的数据,应以公开统计数据为准,没有公开统计数据的以自行上报数据为准,省级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依据《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标准》,对各省(区、市)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同时,按照督导工作安排,组织国家督学和有关专家,选取部分省(区、市)进行实地督导。

  第十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根据审核评估和实地督导的结果,向各省级人民政府下达中等职业教育督导意见书,向社会发布中等职业教育督导检查公报。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的督导意见书制定整改措施,进行认真整改,在接到督导意见书3个月内,将整改方案书面报告国家教育督导团。国家教育督导团根据各地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四章 表彰与问责

  第十二条 督导评估的结果主要用于反映各省(区、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总结各地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经验与特色,指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设方向。同时,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对被督导检查单位表彰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工作表彰与问责机制,对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和改革成效突出的地区进行表彰,对发展职业教育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做好对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督导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xls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764/201203/xxgk_131750.html

附2: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标准.doc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764/201203/xxgk_131750.html

  附3: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有关情况调查表.doc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764/201203/xxgk_131750.html

  表1:政策制度情况调查表.xls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764/201203/xxgk_131750.html

  表2:经费投入情况调查表.xls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764/201203/xxgk_131750.html

  表3:办学条件情况调查表.xls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764/201203/xxgk_131750.html

  表4:发展水平情况调查表.xls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764/201203/xxgk_131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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