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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违法犯罪情况探究/闵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35:59  浏览:98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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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违法犯罪情况探究

闵涛


  近来年,刑事犯罪出现低龄化的趋势中学生涉足犯罪的时常发生,其中盗窃、抢劫、伤害、敲诈勒索居多,也有的属于非常严重的暴力犯罪,如:杀人、放火、强奸等我市曾发生过一名高中生因学习压力而杀害父母、孩子因要钱而杀害爷爷等令人震惊的案件。中学生的违法犯罪问题怩引起了社会有关部门和每一个家庭的关注,探究中学生的犯罪原因,寻找防御对策,已成为社会的迫切需要。笔者认为中学生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家庭原因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驿站,父母是人生的第一任老师。家庭环境及家庭教育对一个人的一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家庭教育是人生的基础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学生犯罪的共性问题。对违法犯罪的学生家庭背景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家庭类型:
  一是盲目溺爱型。从社会现状看,独生子女已成为我国青少年的主流。有些家长对子女过分溺爱,认为树大自然直,不重视家教,或教育方法不当,加之有些家庭夫妻双方父母的隔代宠爱,使很多青少年从小养成任性、“唯我独尊”的不良恶习。稍遇挫折或不顺,他们都会受不了,情绪波动大,加之青少年心智不够成熟、易冲动,很多学生因琐事打架斗殴,引发伤害案件就属于此种类型。
  二是满足欲望型。此种畸形突出表现就是家长们在物质上最大地满足子女的欲望,有求必应,忽略了必要的艰苦朴素思想教育,从而养成了过度追求物质享受、好逸恶劳的坏习惯。目前中学生存在着穿着讲究名牌,骑自行车要赛车,就连发型也要符合时尚等不良风气。有些学生一旦欲望无法满足他们就会不择手段,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进而触犯法律,走上犯罪的道路。这种类型的学习犯罪多以侵财为主。有的学生平时花惯了钱,一旦没钱,就抢同学的钱,少则几元钱,多则几十元钱,严惩影响了校园的安全和秩序。
  三是缺乏关爱型。这种类型的家庭主要是单亲家庭近年来离婚率不断上升,单亲家庭的子女教育问题已成为现实生活中不容忽视和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这些家庭的学生得不到应有的父母之爱,他们的行为没有人监护,多数学生缺少家庭温暖,不愿意在家,而过早地接触外界,很容易受社会上不良行为的诱导而走上邪路。在我们承办的一起抢劫团伙案件中,6名成员中最大的16岁,最小的12岁,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属于父母离异、监管不严、无心读书的情况。也有一部分是父母工作忙无暇顾及或托付老人照顾,虽然衣食无愁,却缺少父母之爱,子女便自己寻找乐趣。
  四是过高期望型。学而优则仕,望子成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转轨,社会普遍存在就业难的现象,加之人们的就业择业观念还比较保守陈旧,学生家长将考大学视为唯一出路,学生们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心理、生理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考不上大学就没有出路”困扰着学生思想负担过重导致逆反心理,甚至对父母的唠叨也极端仇视,亲儿弑双亲的悲剧就是这样产生的。有些学生感到如果考学无望,则学习无用,对学习产生厌烦,对外面的世界充满好奇,极易使思想和行为偏离正常轨道。

二、社会原因

  人是社会的主体,人类改造社会社会同样也以其自身功能改造着人类,保有这两种改造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作用人类社会方有可能共同发展、共同进步,在这种相互作用中,不论哪一方出现失误其作用就会变为反作用。就中学生违法犯罪成因看,社会的反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一是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族的、传统的文化与外来文化的事例拦击促进了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同时也伴随产生了与社会的发展背道而驰的精神糟粕,反映在当前文化中非常突出。色情、暴力、奢侈贪欲成了这些“文化”的主题。而正处在成长发育时期的青少年学生对新事物有着强烈的好奇心,盲目模仿和盲从,又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容易使青少年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如:早恋问题、性犯罪行为和结伙暴力犯罪的产生都与这些精神污染有关。
  二是社会不当经营的影响。突出体现在电子游艺厅、网吧上。虽然我省已经明令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这些场所但是这些场所的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动,仍有禁不止,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也是一阵风过后,特别是有的网吧在学生假若内大赚黑心钱,约有70%是中小学生,网上的内容不加限制,黄色网站随意登陆。有的人在网上污言秽语,甚至旁若无人地公开对骂,网吧内秩序混乱、声音嘈杂。有的学生整日沉湎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中,有的甚至夜不归宿,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还有的网吧赊钱让没钱的学生进入,学生家长对此深恶痛绝。网络给学生带来的负面影响令学校和家长担忧。
  三是不安宁的环境的影响。道德是校园的周边秩序存在着一定隐患,突出表现在有些不法之徒经常在学校周围徘徊,他们有些是辍学生,又勾结社会不法青少年,有时在学校周围寻衅滋事,抢劫或抢夺在校生的财物,打仗斗殴,有的勾引在校生参与他们的不法行为,把在校生“拉下水”。其次是学生们的校外活动空间、学习场所太少,学生的业余时间的利用缺乏正确的引导和组织,很多学生放任自流,就出入游艺厅、录像厅、网吧,容易接触不良信息。第三就是农村的学生大量到城镇就读,有的租房,造成管理上的失控,一些不良习惯得不到家长的及时纠正,有的滥交朋友、留他人住宿,一旦与不法之徒交往,很容易走下坡路。

三、学校原因

  学校,是培育青少年成长的最关键的环节。古人语:养不教,你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学校教育对人生的影响不容忽视。有些家长常说:老师的话就是圣旨。可见教书育人的重要然而当前的学校教育存在着诸多的弊端。主要体现在:
  一是目前学校教育过分突出应试教育。评价学生的标准是考试成绩,很多学生视学习为负担,不是“我要学习而是要我学习”,学生的学习负担和心理负担过重学习方面吃力的学习得不到应有的认可和必要的鼓励,使得有些学生看不到自己的前途希望有的自暴自弃,有的逃学,还有的甚至离家出走,流落社会这种现象的出现不能不说是一种很危险的前兆。
  二是分类教育刺激了部分学习的自尊心。现在学习为了追求升学率,实行分类教育,有尖子班、提高班,由于缺乏积极的引导和思想政治工作部分学生的自尊心受到伤害认为自己是差生,产生自卑心理,丧失了继续学习的信心,出现闹课堂、滋事等现象,不但影响了教师正常授课,影响了要求上进的学生的学习而且还便利了有不良习性的学生和拉帮结伙,有的甚至成立帮派,推举“老大”影响了大部分学生的学习乃至整个学校秩序。
  三是学校对思想道德教育及法制教育还不够片面追求升学率,不仅使学生们承担了巨大的学习压力,老师们也围绕着主课下功夫,不注重培养学生们高尚的道德情操,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缺乏引导,有的学生自私、狭隘、唯利是图,受不了挫折,加之法制观念的淡薄,遇事很容易走极端。如:有一名初中生,仅因为其叔酒后干扰其学习就与其叔争吵进而撕打,撕打过程中随手持水果刀刺中其叔胸部,致人死亡,赞成严重后果,追悔莫及。
  目前抓好学生的素质教育已经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很多学生家长也认识到仅有高分是不够的,培养身心健康并能够适应社会需要,才是最重要的。笔者认为今后应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抓好学校教育,占领思想阵地

  学生的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度过,学校教育是学生接受知识的主要渠道,因此抓好学校教育是关键。
一是加强学生的德育、法制教育,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告的良好习惯。学校要将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社为关系到一个民族的兴衰、国家的发展的大事,摆到重要日程,要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寓教其中,如:读书会、演讲赛、故事会等充分利用学校的板报、墙报等宣传阵地,加强基础知识宣传教育,使学生具有积极向上的健康心理,知法、守法。还要请政法部门经常进行以案说法进行典型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在学生中选树优秀典型,多进行正面宣传,使学生们从身边的典型中受到启发和教育。
  二是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要培养他们具有崇高的理想较强的法律意识、健康的体魄,热爱劳动的品德。创造性地改进传统的教学模式,变学生的被动的“要我学习”为主动的“我要学习”,在学习中找到乐趣,激发学习的热情。同时学校要积极倡导学生参加健康有益的活动针对学生时期活泼好动的特点,开展好体育活动,组织各项比赛,在比赛中激发学生的拼搏向上、顾全大局的团队精神、互相帮助的奉献精神。多为学生提供便利条件,提供活动场所如:图书室、乒乓球室,课余时间也能开放学校操场等,最大限度的给学生创造活动的空间,让健康有益的活动占领住学生的业余空间,避免和减少社会不良住处的侵入。

二、社会联动,齐抓共管

  对学生的教育是全社会共同关心的大事,是一项系统工程也需要全社会共同行动、共同努力。
  一是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协调。教育部门无疑承担着教育学生的主要任务,但是仅这一个部门还不够教育部门要善于调动共青团、妇联、宣传、基层党政组织、政法部门等的力量共同关心青少年的成长,使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将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社会形成一股合力,形成各部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是建立学校、家长联系制度。“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老师应全方面地了解学生,应加强与家长的相互沟通了解学生的家庭环境缩短学生与老师的距离,增强思想教育的针对性。家长也应积极主动配合,多关心子女的在校情况,经常与老师联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家长也要不断加强自身学习,缩小与子女的代沟,增强彼此间的交流,使学生健康、快乐地成长。

三、加强防范预防和减少犯罪

  青少年违法犯罪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打击惩罚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实现标本兼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要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笔者认为应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净化社会环境,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扭转首先是要清理整顿文化市场,把那些渲染色情、暴力、扭曲人性等内容的书籍、音像制品清除文化市场。文化管理部门要经常会同公安、工商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检查,加大打击力度,查处违法犯罪决不手软,而且一查到底,深挖违禁书籍、音像制品来源,从源头上狠狠打击。其次要经常检查网吧、游艺、录像厅等娱乐场所,对带有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内容的,要坚决取缔、销毁、查封。要将网吧作为检查重点,对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要处以重罚,屡教不改的要坚决取缔,只有这样,才能堵住不良信息对青少年的侵害,才能使学生们心无旁骛、专心致志地认真读书学习。
  二是整顿校园周边秩序,为学生们创造安宁的学习环境整治的重点应是扰乱正常教学秩序、乱设摊床的商贩,滋扰学生上课、拦劫学生的不法之徒。辖区的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在学校附近的巡逻值勤,随时打击查处侵害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增强学生的安全感,也能够断绝一些学生与外界不良人员的接触,防止一些学生被“拉下水”。
  三是建立帮教制度切实作好失足学生的教育挽救工作。对于学生涉足违法犯罪的,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宽严相济。对偶犯、初犯、胁从犯和主观恶性不深的,应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尽可能不予收监、劳教、少管,给予他们改过的机会,帮助他们继续完成学业。对于恶习较深、屡教不改、必须惩处的,要依法惩处。政法各部门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组、少年法庭,运用符合青少年特点的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审理案件,要求作到处理一起案件,挽救一个少年同时建立帮教档案,加强案后考察和案后回访。建立帮教联系点,与家长、学校共同作好失足学生的教育、感化工作,使他们能在多方的共同关心、教育、帮助下痛该前非、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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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的颁布,澳大利亚设立了专门处理私人家庭纠纷且地位等同于联邦法院的家事法院,且在设立伊始即提供专门的调解服务。目前共有家事法院28个,大法官48名。《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1995年家庭法改革法》[Family Law Reform Act 1995],《2004年家事法规则》[Family Law Rules 2004]以及《2006年家庭法修正(共同承担抚养责任)法》[Family Law Amendment (Shared Parental Responsibility) Act 2006](以下简称《2006年修正法》)等法律法规不仅奠定了澳大利亚家庭法律制度的基础,也完善了其家事调解制度。

如《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第19A条规定,任何有可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的人都有权直接向家事法院申请委任家庭及儿童调解员;第19B条规定,家事法院经双方同意有权将相关法律程序转交调解员处理。如法院认为家庭及儿童调解员有助于解决纠纷,则有责任建议其寻求调解员的协助。法院将押后法律程序,以便双方接受调解。20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将调解由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升级为主要的解纷方式(即PDR),并在《2006年修正法》中增加了家庭纠纷解决机制(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囊括了家事调解、家庭咨询及仲裁服务等方式。


一、家事法院调解的主体

(一)角色功能

澳大利亚家事法院由法官、司法登记官、登记官以及法院调解员等组成。家事法官可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指南,但不能主持调解。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家事调解的有关事宜由具有法律或社会科学背景的登记官和调解员主持。登记官是法院的专职律师,有权从事离婚、赡养等家事纠纷的调解;调解员是合格的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学家,擅长调解有关未成年子女的纠纷案件。此外,调解员往往与家事法官组成调解委员会,共同实施调解事务。为了提高调解实效,法院还设立了家事顾问作为特别辅助机构(非调解主持者),负责调查事宜,以便调解委员会“介入法律问题背后的人际关系”,更好地了解家事纷争的来龙去脉。

(二)资质要求

《1984年家事法条例》[Family Law Regulations 1984]明确规定了调解员的任职资格:(1)须已获得法律或社会科学等学科的学位(或曾修读一年以上的调解或纠纷解决全日制课程);(2)须不断地接受相关训练,维持相应的专业水平。2008年1月,澳大利亚开始推行全国调解员资格评审制度(即NMAS),细化了各类调解员的任职资格。《2008年家事法(家事纠纷解决从业者)条例》[Family Law (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Practitioners) Regulation 2008]第5条、第6条在此基础上部分修正了家事调解员的资格要求,规定调解员应:(1)持有家事纠纷调解全日制本科文凭;(2)持有硕士学位;(3)持有适当资质,或曾接受任命从事调解并被评定为合格,或修满硕士课程学分;(4)2009年6月30日前,注册于家事纠纷解决登记处,参加三门特定课程学习并被注册机构评定为合格,或完成硕士学位课程。此外,调解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未被州或地方法律禁止从事儿童工作;在各州或地区依法雇佣儿童工作者,能提供家事纠纷解决服务;有适当的投诉机制;适合承担家事纠纷调解的功能和责任;未被剥夺任命资格。


二、家事法院调解的实施过程

首先,由当事人提交申请。经双方同意,法官可将案件转介调解。其次,召开庭前信息会议。由登记官或调解员初步了解案件争点,介绍相关司法程序,使当事人充分了解可利用的调解服务以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重要性。该会议为调解的必经阶段。第三,举行案件评估会议。由调解员、登记官分别或共同主持,答复申请人关于调解程序的疑问,评估个人意愿以及影响双方自愿磋商的因素,如:是否出现家庭暴力,是否存在安全问题,儿童是否存在受虐待的风险,双方在交涉时是否享有平等的权利(如,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经济或语言能力方面的差距)等。如果评估结果表明该案不适合调解,则转介其他服务。第四,进行调解。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视案件性质采取不同的程序:(1)对于仅涉财产问题的争议,由登记官主持;(2)涉及子女问题的争议,由调解员主持;(3)对于同时涉及上述两类争议的案件,则委派一名男性和一名女性担任登记官和调解员,共同主持联合调解会议,以兼顾性别平衡。

据此,可归纳出实施过程的几个特点:(1)调解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提交至家事法院的案件在经双方申请或同意后还需经过调解员的仔细评估,认为适合调解才能将案件转介调解。(2)任何一方在调解中,均有权征询法律意见。(3)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终止调解程序。虽然不论调解与否,当事人都必须出席庭前信息会议,且当涉及未成年子女及当事人结婚未满两年要求离婚的案件时,需强行启动调解程序,但整个调解过程、调解结果仍非常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三、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贯彻

澳大利亚家事法院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探索因离婚导致的子女抚养及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实践证明,相较冰冷生硬的判决书,灵活温和的家事调解更能满足家事纠纷解决的特殊性。澳大利亚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颁布了《1995年家庭法改革法》,确立了家事裁判、家事调解的基本原则——子女最大利益原则。该法第68F条第2款规定,法院在认定子女最大利益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子女的愿望,以及法院认为与子女愿望相关的其他因素(如子女的年龄和理解能力);(2)子女与父母、其他人员的关系;(3)生活环境变化对子女产生的影响,包括与父母、其他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人分开所带来的影响;(4)子女与父母接触的现实困难或费用,是否影响其感情维系;(5)父母各自的能力或其他抚养人的能力,能否满足子女感情和智力发展的需要;(6)子女的年龄、性别、生活背景及法院认为的其他相关因素;(7)保护子女不受生理和心理上的伤害,如虐待、变态对待、暴力等行为;(8)对待子女的态度、责任心;(9)针对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10)适用于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的禁止家庭暴力的命令;(11)尽可能地减少子女将来提起诉讼的可能性;(12)法院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2006年修正法》也以该原则为立法宗旨,新增父母共同承担抚养责任、子女抚养协议、子女抚养令、抚养计划、禁止家庭暴力等方面的规定。

当夫妻因离婚问题诉至法院时,调解员及法官不仅要考虑其意愿,也要考虑离婚对子女的影响。在2012年的奇弗诉巴里(Cheever v. Barrie)一案中,调解员鼓励双方以一种“更合作、更尊重的方式进行沟通与决策”。鉴于“他们之间的‘战争’导致了孩子们持续的焦虑和对家庭环境的不满”,调解员以对孩子们的心理治疗为切入点,充分运用其教育学、心理学的知识背景,向父母阐明其行为对孩子人格塑造、生活环境的重大影响,并建议父母及孩子参加家事调解中心设立的分离咨询项目。该项目不仅有利于疏导孩子的心理郁结,同时为父母提供个别辅助,引导其日后更加注重孩子的需求。

在父母已离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能恣意改变子女的居住地,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和已有的生活方式、已接纳的文化。调解员和法官都要考虑,子女与父母共同居住在同一个地方能否获得更多的利益;或者与父母一方生活在原居住地是否更有利于其成长;或子女是否排斥这种改变。无论是2012年的科伯恩诉樱(Coburn v. Sakura),利特诉凯勒特(Kellett v. Kellet)还是2013年的帕斯卡诉奥克斯利(Pascarl v. Oxley),都体现了调解员对此类因素的重视。特别是在科伯恩诉樱一案中,家事顾问发挥了重要作用。其调查结果显示,自从父亲擅自带孩子移居澳大利亚,孩子变得郁郁寡欢,非常思念在日本的母亲和亲戚,同时由于不熟悉英语及当地文化,孩子与周围环境格格不入。这显然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相悖。最终,法庭判决将孩子送回日本与母亲共同生活,同时,父亲享有探视权。虽然该案以判决形式落下帷幕,但是家事调解亦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使判决不仅在形式上实现了案结事了,也在实质上解决了情感纠葛。

无论当事人系已婚、同居未婚、未婚抑或离异,只要育有子女就应当重视对子女的抚养。如2012年的帕尔诉塔布(Parer v. Taub)一案所彰显的,一方面,应“确保父母实质性地参与子女的生活,最大限度地保证孩子的最佳利益”,“确保父母履行义务,负有责任心”,“保护子女远离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确保子女获得充分且适当的抚养,帮助他们发挥全部潜能”;另一方面,除非违反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否则,“子女享有知情权及受父母照料的权利,无论父母结婚、分居、未结婚甚至未共同居住”,子女均“有权定期与父母交流、沟通并与其他人保持联系”,“有权享受他们的文化,并与他人分享”。

由此可见,家事调解在贯彻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同时有利于实现双赢。一方面,父母通过调解员的疏导学会如何更好地尊重对方,尽可能地减少离婚等纠纷给子女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子女有权表达意愿,获得帮助。固然,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并非抚养案件中的唯一考虑因素,但是如果父母的利益与孩子的利益相冲突,调解仍应以子女的幸福和权利为先。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

云南省建设厅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3号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已经2005年10月25日云南省建设厅第14次厅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20日起实施。

云南省建设厅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行为,建立健全有关评标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为《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以下简称“395号文”)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建建[2004]396号,以下简称“396号文”)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补充。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执行国家清单规范、省:E程量清单细目指南的有关规定及—F列规定:

(一)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寸,项目特征描述应当清晰、准确,对清单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中明确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二)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工程实际,考虑通用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并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建设部89号文”)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没有编制措施项目清单的工程量清单为不完整的:E程量清单,不得对外发出,招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三)招标人应考虑市场状况和工程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费用,列出其他项目清单。招标人未提出,但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承包方可以按规定向业主索赔。

第五条 拦标价必须公布以下内容:

(一)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评标的,应公布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拦标价总价,并分别单列公布出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费的合计;脚f架、模板、垂直运输、大机进出场及安拆费的合计;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前两项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等指标。(见附表一)

(二)按照396号文规定进行招标评标的,应公布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以及拦标价总价,并分别单列公布出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费的合i1‘;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大机进出场及安拆费的合计;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前两项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等指标。(见附表二)

第六条 对国有投资的项目,招标人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况组织有拦标价编审资质的机构或专家在开标前对拦标价进行审查。

经审查存在问题的拦标价,应当针对存在问题及时修正后重新公布,并顺延开标时间。

在评标时,拦标价编制单位应将拦标价的全部资料完整地提交给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投标报价作出以下明确要求:

(一)投标报价一览表应当与拦标价公布内容相对应。(见附表三和附表四)

(二)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投标总报价应与投标预算书的总价相等,其中规费和税金应严格按照规定计算;材料报价表中的材料单价与投标预算书中的对应材料单价应当一致,投标人应对材料消耗量进行说明。不相等或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进行询标,投标人没有合法、合理理由的,作废标处理。(见附表五)

(三)按照396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费和材料报价表中对应材料的单价应当统一。不统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询标,投标人没有合法、合理理由的,作废标处理。(见附表六)

(四)对措施费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1、凡没有按照建设部89号文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造价指数的要求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等费用进行报价的;

2、对模板工程费、脚手架工程费、垂直运输费和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进行投标报价时,报“0”费用的;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机械闲置或已折旧完毕为由,只报人工费的;投标报价低于拦标价中上述四项费用之和的80%(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期发布的指数指标为准)的;

3、投标人的其他措施费(指通用措施费扣除上述1、2两项费用的其他费用与专业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之和)报价,一般建设工程低于35%Kc的;含有地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设工程低于50%Kc的(Kc为所有投标人的其他措施费中去掉一个最高值、一个最低值和“0”报价后的平均值)。

(五)其他项目费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报价,没有报价或低于有关规定下限的,作废标处理。

第八条 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电子文件内容与书面文件内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发生电子文件内容与书面文件内容不一致时,投标人应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负责书面解释。

(二)投标人的商务部分投标书的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应当一致,不一致时,以投标书书面文件的正本为准,且按最不利益该投标人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根据需要组织清标的,参与清标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熟悉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三)具备一定的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知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素质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以申请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清标。

第十条 清标工作完成后应形成由所有清标的人员签字的书面清标情况报告书,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时,应按照下列基本程序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一)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项目的情况、评标要求。

(二)进行清标工作的,应听取清标情况报告,认真核对、修正清标情况报告的内容中关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部分和投标文件存在的所有偏差、算术计算错误等内容。

(三)根据需要,对投标人提出询标要求,并进行询标。

(四)分析投标人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所作的书面说明,对偏差进行分析和判定。

对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明确认定。没有明确认定为重大偏差的,一律认定为细微偏差。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报价除外)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的文字错误,应当要求投标人在书面说明的基础上,按照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尽量减少无效投标文件的原则进行补正。

(五)利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加强对所有投标报价中最低报价的审查、分析和判定,加大对低于成本价判定的力度,遏制投标人盲目低价竞标等不规范行为,应在对下列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投标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判定:

1、工程内容是否完整。

2、施工方法是否正确。

3、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4、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价格的指导性文件,对主要材料进行分析审查,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等是否满足招标的要求;材料报价是否合理,若材料报价明显过低的,应检查投标书中有没有提供相应的价格证明资料。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没有提供相应的价格证明资料的,作废标处理。

本条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5、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应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价格的指导性文件要求,对直接工程费中的各项费用等作出是否合理的分析。

6、按照396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应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价格的指导性文件要求,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和单项费用金额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确定的费用、利润等作出是否合理的分析。

7、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价格的指导性文件,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图纸要求,对评标方法中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评审要求进行对应比较,认真分析投标人的施工方案,对其措施费给予分析、判定,确定其合理性。(见附表七)

(六)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在执行395号文或396号文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当投标人的直接工程费报价(1z)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总价(1z)在控制范围外的,该投标人的所有涉及到商务部分评标的有关投标所报价格均不得参与商务部分评标相关计算公式的计算,但不影响其评审打分。控制范围为:

l tz—K21÷tzXl00%≤g

公式说明:

1、K2为控制值。计算公式为:

Kz二aXL2+ (1一a) XP2

其中:

(1)山为拦标价的直接工程费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总价;

(2)n为有效投标人的直接工程费报价(12)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总价(12)中去掉一个最低值和一个最高值后的平均值;当有效投标人只有3个时,n为报价的乎均值;

(3)a为权重数,取值为0.7、0.8、0.9,由招标人在开标前随机抽取确定;

2、g取值为3%、4%、5%,由招标人在开标前随机抽取确定;

3、计算值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当出现在控制范围内的有效投标报价个数只有两个或两个以下时,应从控制范围外的投标报价中,按照lt广Kzl值从小到大依次选择的原则,将参与商务部分评标相关计算公式计算的报价个数补足为三个。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评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如实地反映评标的全过程,特别是评标专家提出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并作为重要的应保密的资料存档,复印件作为书面报告的组成部分交招标管理部门备案。(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 在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此前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补充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补充规定从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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