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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选任存在重大过失须与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戚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1:25:59  浏览:97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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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选任存在重大过失须与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

戚谦


【裁判要旨】

  雇主安排没有任何安装资质的雇员从事安装工作,又在定作人未提供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让雇员到高空进行施工,致使雇员不慎掉下摔伤,雇主应负主要责任。定作人对承揽人即雇主有无安装资质未进行审查,在选任方面存在重大过失,且在施工现场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雇员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18日,河南**正扬广告有限公司(下称“正扬公司”)员工杨某以郑州市管城区世锦装饰设计工艺部(孙某系该个体工商户登记业主,且为正扬公司业务部经理)的名义与冯某签订一份正扬公司的业务合同订单,约定冯某为正扬公司制作、安装广告牌射灯业务,并支付了安装费和货款。农民工王某受冯某雇佣在为正扬公司安装离地5米高的广告牌射灯时,不慎跌落致颅骨受损,后并发癫痫病。
  王某诉至法院后申请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鉴定,三被告均无异议,但因法院禁止同时申请该两项鉴定,王某变更申请后仅就伤残等级申请法院委托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另外,王某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颅骨修补术费用与继发性癫痫药物治疗费用共约15000元至20000元。原告要求正扬公司、孙某、冯某连带赔偿医疗费35532.69元、后续治疗费2万元、误工费22780元、营养费1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护理费3300元、残疾赔偿金529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司法鉴定费及检查费1794元、交通费1500元、购买豆浆机费用198元,共计171328.69元。

【法院判决】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冯某雇佣没有任何安装资质的王某为正扬公司安装射灯,又在正扬公司未提供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让王某到高空施工,造成王某不小心从上面掉下摔伤,由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冯某作为雇主应负主要责任。正扬公司作为受益方,对冯某有无安装资质未进行审查,在选任方面存在重大过失,并且施工现场也未提供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王某在安装射灯时被摔伤,对此正扬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但王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安装射灯时没有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造成其摔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孙某,因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孙某个人不应承担责任。

  对王某要求的继续治疗费,正扬公司、冯某均不认可,王某提供的证据,数额又不确定,应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起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冯某赔偿王某医疗费35532.69元、残疾赔偿金52924元、误工费15706。28元、营养费4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护理费1404.44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108052.41元的90%,计款97247.17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共计117247.17元,扣除冯某已支付款1350元,剩余103747.17元。被告正扬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均为化名)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
1、定作人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2、农民工王某的有关损失是否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
3、受害人具有一般过失,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4、单方委托鉴定机构所证明的继续治疗费是否只有等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起诉。

  对此,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的戚谦律师认为:

一、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选任承揽人有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安装广告牌射灯既是高处作业,又属于安全生产活动。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第1.0.3条: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应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否则不得施工。王某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受伤,也属于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2、定作人选任没有任何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承揽人,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选任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如明知承揽人没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而选任。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冯某当庭承认自己没有电工证等任何资质,正扬公司也承认没有审查其冯某无安装资质,在选任承揽人上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定作人选任有过失,承揽人冯某亦有过失,则定作人和承揽人系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也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定作人的过错责任承担以后,不适用和不享有雇主替代责任的追偿权,他不能向承揽人要求追偿。

二、长期在城镇工作生活的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应适用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公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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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DD28型单相电能表等淘汰产品销售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DD28型单相电能表等淘汰产品销售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年12月30日,国家经贸委公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列入该目录的计量器具包括DD28型单相电能表等落后产品(淘汰电能表目录见附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3月17日印发了“关于淘汰DD28型单相电能表等落
后产品的通知”,明确对国家明令宣布淘汰的计量器具,各单位一律不得生产、进口。
关于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库存的DD28型单相电能表等淘汰产品的销售问题,考虑到生产企业、销售单位的实际情况,经商国家经贸委同意,现决定对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的库存产品,允许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销售。自2001年1月1日起,各单位一律不得销售淘汰
产品。

附件:淘汰电能表目录
单相电能表:DD28、DD1、DD5、DD5—2、DD5—6、DD9、DD10、DD12、DD14、DD15、DD17、DD20。



2000年6月5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通知

伊政发〔2009〕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伊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伊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市场化运营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补偿标准按照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告实施的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确定的土地用途等级地价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按土地证书面积、地域位置、土地等级及所在地域的基准地价的10%给予补偿。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按城市规划调整意见和规划需要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的,应当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协议。

第六条本办法土地补偿指占用城镇国有存量土地的补偿,不包括农用地转用项目占用的土地,以及出让、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用地不予补偿。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用地拆迁,土地补偿标准按原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伊春市建设用地补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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