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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务期、辞职问题的法律意见书/杨德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47:03  浏览:87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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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务期、辞职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杨德君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界定了双方的义务范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是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得与立法与本意相违背。

一、关于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但是双方的约定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1)用人单位必需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不能视为专项培训费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专项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项法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规定服务期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是,用人单位通过特定的出资培训,提供给特定劳动者特殊的待遇。且,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应当是以现金凭证的形式支付给第三方,费用数额的多少应当由用人单位证明。

二、关于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过程,对于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定,仅见于服务期、竟业限制保密协议。相对于普通劳动者,离职的唯一法定义务仅仅是提前通知单位。此义务履行,劳动者即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之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稳定、有序、和谐的劳动关系,而理想的劳资双方携力发展,有赖于评价、激励机制、职业前景、企业文化的建立。以法律的天平约束劳动者,是底线、是不得已为之;从企业的管理来看,甚至可说是下策。而暗藏其中的诉讼风险,稍有不慎,对于企业可能是伤筋动骨之痛。

  就上述服务期、离职劳动争议纠纷,望贵企谨慎对待。





作者:杨德君
电话:13581735999
邮箱:yangdejun@yeah.net
单位:北京厚德铭劳动法律事务所
网址:http://blog.sina.com.cn/houdemingyangde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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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8月7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必须坚决禁止贩毒、吸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英、吗啡或其他毒品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予以惩处,对于贩毒集团的首要分子,要加重惩处。
第三条 非法购买或窝藏小量毒品者,除没收毒品外,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送劳动教养,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条 对于吸服毒品者,除没收毒品和吸毒工具外,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屡教不改,或者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的,送劳动教养,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条 对于检举揭发、协助拘捕贩毒、吸毒违法犯罪分子有功者,应给予表扬、奖励。
对于阻碍公安、司法人员查缉贩毒、吸毒活动或包庇、窝藏吸毒违法犯罪分子者,处警告、行政拘留或送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对于包庇、窝藏贩毒犯罪分子者,要加重处罚。
第六条 处行政拘留、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程序办理,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裁决;送劳动教养的,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办理;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1981年8月18日起施行。



1981年8月15日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现将国务院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三、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加挂国家版权局牌子。
五、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与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
2013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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