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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传播影视作品片段的侵权构成/徐卓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24:18  浏览:86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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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侵害影视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未经权利人同意整部作品被上传至视频分享网站,此类案件中被告对其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财产利益造成了损害后果基本难持异议。但在影视作品片段未经同意被上传至视频分享网站、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被告往往抗辩称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未造成损害后果,因此不构成侵权。对于这种抗辩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权利人就影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在不构成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影视作品的任何部分即构成侵权;另有观点认为,影视作品片段时间很短,不可能取代整部影视作品的目标市场,且有可能对影视作品起到宣传推广作用,符合著作权人的利益,因此没有侵害著作权人利益,不构成侵权。

二、争议的实质

知识产权侵权属民事侵权范畴,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同样适用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按通说,民事侵权行为一般由四项要件构成: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对于被告行为的违法性问题,由于作品片段是整部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作品之上的著作权自然及于作品片段,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负有未经同意不得使用作品的法定义务,在影视作品片段未经权利人同意被上传至网站的情况下,该种行为的违法性不言而喻。关于阻却违法性的事由,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在影视作品片段未经权利人同意被上传至视频分享网站的情形中是难以成立的,对照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此种行为难以归入任何一种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合理使用的范围也不应任意扩张解释而应以法律明确规定为限。因果关系亦非难点。因此,上述关于影视作品片段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对立观点,实际上是关于是否存在损害事实和被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争议,下面分而述之。

三、是否存在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侵害客体和利益损害这两个要素,缺乏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事实,也就不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要求。侵害财产权民事责任构成的损害事实要件,必须具备财产权受到侵害、财产利益受到损失这两个要素。权利人的著作权本应受到他人的尊重,他人在权利人同意之前本就不应对作品和作品的任一部分进行使用,在影视作品片段未经权利人同意被上传至网站的情况下,权利人对作品片段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显然受到了侵害。如果权利人最终并无利益损失,则难以构成侵权行为,而对于权利人的财产利益是否受到了损失,争议是较大的。

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利益损失表现为权利人现有财产的减少,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是无形的,不会发生有体物通常存在的消耗、损耗等问题,未经同意使用作品并不会导致权利人现有财产的损失,因此直接损失难以认定。间接损失是权利人可得利益的丧失,即本应该得到的利益因侵害行为而没有得到、本应该增加的财产因侵害行为而没有增加。影视作品的权利人,通常主要以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取财产利益,对于其作品的使用,除非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等特殊例外(如学习研究、介绍评论、新闻报道等),概须以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为前提,凡因作品的使用而产生之收益,应尽归于权利人所有。在影视作品片段未经权利人同意被上传至网站的场合,作为上传人的网络用户并未从网站获取财产性收益;作为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视频分享网站,虽然以用户上传视频——用户点击浏览视频——网站自动插播广告这条价值链而获取利润,但要认定其依据某一特定视频直接获取财产收益则似乎理由不足,因为毕竟网站上还存储着海量的其他不侵权的且能带来广告收益或其他财产利益的视频。

行为人没有直接收益是否就意味着权利人没有利益损失呢?笔者以为不然。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权利人的著作权,从保护影视作品权利人的角度看,他人使用作品本应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相应对价,未经许可、未支付对价时,此未支付的对价便是权利人“应得而未得”的财产利益即间接损失,至于作品的该使用人是否确实获得了财产收益在所不问,使用人是否获益并不是权利人是否受到间接损失的判断标准,否则慷他人之慨的行为都将得以正当化。作品片段不能影响整部作品的目标市场因而未造成权利人损失的观点也是似是而非的,这种观点实际上认为权利人获得以整部作品为基础的财产收益就足够了,作品片段之上的财产收益应予放弃。另外,也不能排除通过技术手段整合片段实现用户浏览整部作品从而形成市场挤占的可能性。未经同意传播作品片段反而促进作品宣传推广的观点,无视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人行为的逻辑。上述观点都以纯粹经济分析取代法律价值判断,笔者以为实不足取。综上,未经权利人同意将影视作品片段上传至网站的行为,笔者认为已足以造成损害事实。

四、过错之认定

我国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要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一般须有主观故意或过失。知识产权侵权在侵权法的框架内处理,也须遵守侵权法的归责原则。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中,由于没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因此行为人必须有主观过错方构成侵权。有观点认为,一旦存在未经许可的使用作品行为,即可认定侵权,而不问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笔者以为此观点有违侵权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中,由于作品或片段的直接上传人难以查找确定,因此权利人往往只将视频网站经营者作为被告。从过错认定的角度看,直接上传作品或片段的网络用户已经认识到其上传行为将侵害他人的著作权,但仍然希望或放任此种结果发生,属于故意。审判实践中,认定提供网络存储空间服务的视频网站构成侵权的,判决书一般只表述为其具有过错,至于究竟是何种过错不予细分明确。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多适用酌定赔偿,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此确定属何种过错有其现实意义。

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只提供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并不直接上传作品或作品片段,因此不存在作为的故意。以理性人标准衡量,权利人不可能主动将整部作品上传供任意用户免费观看,在整部影视作品未经授权被用户上传至网站的情形下,由于网站经营者对其网站上存储的经过授权的影视作品是清楚知晓的,因此能够较容易地将未经授权的作品分辨出来,实践中也有网站通过运行版权识别过滤技术系统以规避风险,作为专业的经营性网站,笔者认为其应有审核作品权利状况的义务,网站对其存储的未经授权的整部影视作品不采取相应措施,属于应为而不为,存在不作为的故意,可认定侵权。

在作品片段未经授权被用户上传至网站的情形下,由于片段的时长通常在几分钟之内,与用户上传的自摄视频相混杂,识别难度较大足以导致审查权利状况的客观不能或成本畸高,且不能排除权利人自行上传片段以做推广宣传的可能,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如还要求网站负有审核权利状况的义务,则网站负担过重,将严重打击此类网站的经营基础,不符合行业发展实际,此时不宜认为网站存在故意或过失,因而不应认定其构成侵权。当然,片段的时长应进行审查,如果片段占整部作品的比重过大,甚至用户观看数个片段即达到观看整部影视作品的效果,就不能轻易认为不构成侵权。如果经权利人通知等程序使经营者明知网站存在未经授权的作品片段,而网站仍不删除,则属故意侵权无疑。

五、结语

综上所述,影视作品片段未经授权被上传至视频分享网站的,认定网站经营者是否构成侵权,应逐项分析侵权要件是否具备,特别是过错要件不应忽略。一旦上传行为完成用户可任意点击浏览作品片段,则权利人就受到了利益间接损失,应认为存在损害事实。过错有无应结合个案事实进行认定,影视作品片段如果时长很短,视频网站经营者客观上难以识别其权利状况的,不应认定其存在主观过错,因而不宜认定构成侵权。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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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邢政[1995]11号 1995年6月21日


第一条 为了广泛吸收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区)建设,根据《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和《河北省鼓励外高投资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高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内外的公司、企业、事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在高区兴办、领办各类型的工业企业或科研事业以及与之配套的教学、文化、卫生、房地产开发、商贸、服务等第三产业。区外企业也可在高区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厂或经营办事机构。
第三条 凡进高区扩建或立项的企业和单位,除必须由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外,一律在高区指定的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在高区指定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第四条 凡在高区投建和注册的所有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按国家和省、市关于开发区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均可享受国家、省、市和本规定列出的优惠政策和奖励。高区管委会应努力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创造优良的外部环境。
第五条 凡在高区内立项建设的项目,立项手续从简,其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费用一律从优。1996年年底以前办完立项手续的,减半收取土地出让金、市政府设备配套费、综合开发配套费和旧城改造费3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兴办的科、教、 文、卫等社会发展事业单位,1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进区注册的新建企业和经营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对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全部交清出让金后可按规定程序进行转让或出租。第六条 在高区立项并建设的新建高新技术企业,缴费暂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缓缴。缓缴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年。
第七条 高区内企业,均实行开放式管理,其企业性质、类别、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内部机构设置、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等,均由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自主决定。高区内企业均参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规定进行组建和管理。高区管委会对企业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并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凡进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政府各部门和金融部门可给予政策支持和优先贷款支持。较大型的基本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
第九条 对于高区内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重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建设,可按市重点项目标准的60%掌握纳入市重点项目计划,市政府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
第十条 凡进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所需水、电、气等,各有关应优先供应,水、电和通讯配套建设费、增容费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减、缓、免征。
第十一条 进区的外贸企业、工贸公司、企业集团和有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第十二条 高区内的企业除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缴纳税金和承担国家、省、市政府规定的有关责任与义务外,不承担任何摊派。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邢台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执行,并在税收方面享受下列优惠:
(一)生产型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度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期过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经营期内,还可以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出口产品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70%以上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期满后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延长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境外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经外汇管理部门认定后再直接投入企业扩大再生产,并增加注册资本经营不少于5年的, 可退还投资部分缴所得税税款的40%。
(四)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十四条 允许外商进高区承租或成片开发土地,土地出让最高使用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综合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五条 允许外商承包、租赁、参股、购买区企业,凡符合法定投资条件的,经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对待。
第十六条 国内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来高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或公益事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由财政返还已征地方所得税。举办第三产业,经税管部门批准后,在一定期限内免征或减征地方所得税,高新技术产品经认定后按税法规定享受优惠。
第十七条 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 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九条 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用在高区经营的利润继续投入扩大再生产,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的,由同级财政退还缴纳的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员工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标准,可以在年人均4200- 5400元内掌握,确需超标准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高区内所需下列农转非和进市指标不受限制,并免收城市增容费。高区根据有关规定上报市政府批准后,计委、公安、粮食等部门直接办理有关手续。
(一)外商投资者,允许其聘请国内亲友在投资兴建的企业就业,并安排适当数量亲属在高区落户或农转非。直接投资在50万美元以上的可安排1人,100万美元以上的可安排2个。随其投资额增长,可依比例增加进市或农转非人数。
(二)国内投资者每投入100万元以上的,可在高区内按规定解决宅基地一处。
(三)高区内的农民,个人或合伙在高区投资兴办的企业的,可优先安排农转非。其它农村人口根据占地情况,按规定分期批农转非。
第二十二条 外地干部职工进高区工作,属于急需的高、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进市指标优于照顾。
第二十三条 在高区内管理、服务机构和事业单位职工,可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经考核应聘到高区工作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归国留学生,可直接实行定级工资,并在工作满一年后上浮一级工资。高区内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双轨制。评聘中级以上职务的结构比构比例可适当高于区外同类单位的结构比例。
第二十四条 对引荐合资、合作、独资项目,引荐资金、技术、人才、领办或创办企业的有功人员,按市政府和高区管委会有关规定,给予酬谢或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实行市长特别奖,或推荐到省级国家给予奖励。
高区鼓励市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或其组织来高区投资或兴办各类企业或事业,凡占用土地在15亩以上且投资额在500万元(包括自筹的贷款) 以上的企业法人,投产后年上缴地方税金在100万元以上, 一次性奖励建筑面积80 平方米以上的三室一厅住房一套,年上缴地方税金在200万元以上的, 一次性奖励国家豪华桑塔纳轿车一部。并根据贡献一表现,给予精神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由高区管委会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县级图书馆工作条例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县级图书馆工作条例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性质、任务
第一条 县级图书馆(以下简称县馆)是国家举办的综合性的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科学、教育、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县藏书、业务研究、辅导和馆际协作的中心。
第二条 县馆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结合本县情况,利用书刊资料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县馆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向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
(二)面向农村,立足基层,努力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为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服务。
(三)迅速传递情报信息,积极为科学研究和生产建设服务。
(四)积极协助区、镇、乡,大力发展和巩固图书馆(室),逐步形成城乡图书馆(室)网,充分发挥书刊资料的作用。

第二章 藏 书 建 设
第四条 县馆应根据全县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发展和各族人民群众的需要确定藏书建设,有计划地补充书刊资料,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的藏书体系。图书采集以普及为主,力求品种多、复本少。丛书、多卷书和连续出版物应尽量完整配套。积极收藏本地方的文献资料。

报刊收藏应以全国性和本省的报刊为主,有选择地订购。县馆除本地方文献外,一般不留保存本。
第五条 新入藏的书刊文献,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编、上架,投入流通。为使图书分编规范化,县馆应使用《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普通图书著录规则》、《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分编书刊,过去按其它分类法分编的图书应有计划地逐步改编,并根据藏书规模和长远规划,确定
类目录使用的级位。县馆应分设读者目录和公务目录,读者目录应设分类目录和书名目录,规模较大、藏书较多的馆还可设著者目录;公务目录要有书名目录和分类目录。目录应有专人组织管理,定期检查,保持书卡相符。
第六条 县馆要建立严格的书库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图书保护工作。对馆藏图书三至五年要清点一次,对无故损失图书的人员应追究责任。县馆除根据中央和出版部门规定停止错阅的书刊外,不得另立标准,自行封存。要保持书刊资料的完整性,不得做涂改、剪、贴、撕页等技术处理
。书刊资料如有破损,要及时修补,遗失报废要及时注销。对多余的复本和陈旧的书刊进行有计划的剔除。

第三章 服 务 工 作
第七条 县馆应尽量满足城乡广大群众对书刊资料的合理要求。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得少于三十六小时。要方便读者,讲求实效,特殊情况需要闭馆或更改开放时间,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县馆可以设普通、儿童、报刊等阅览室,至少要设综合阅览室。逐步实行半开架和部分开架
借阅。要文明礼貌服务,认真改善服务态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 县馆要大力开展外借业务。有计划地办理个人借书证和集体借书证;开展邮寄借书,方便农村读者;加强馆际互借,弥补藏书不足。县馆应制定必要的借阅规则,经常向读者进行爱护书刊的宣传教育,损坏、丢失图书资料要照章赔偿。
第九条 加强图书宣传和阅读指导。要充分应用新书陈列、专题书展、读者园地、读书评介等各种形式,加强对读者特别是青少年读者的阅读指导。
第十条 县馆要经常主动为科研、生产部门提供有关书刊资料,编制专题书目索引,解答读者有关图书资料的各种知识性咨询。

第四章 业务辅导和馆际协作
第十一条 县馆业务辅导的重点是区、镇、乡、学校、街道、工矿基层图书馆(室)。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地培训图书馆(室)的业务人员,辅导各项业务活动。注意培养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图书馆(室)服务质量,促进图书馆(室 )的巩固和发展。
第十二条 县馆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应争取有关单位的支持,将全县各类图书馆(室)按系统或片区科学地组织起来,彼此协调,开展馆际互借、形成一个为科学研究,为生产建设,为城乡广大群众服务的图书馆网。

第五章 经费、馆舍和设备
第十三条 县馆要进行独立核算。县馆经费要纳入县财政预算,争取尽早达到每年按全县总人口人均一角钱的原则安排。少数民族地区图书馆的经费应略高于这个标准。随着经济和科学文化的发展,图书馆经费应逐年有所增加。县馆购书经费不得少于总经费的百分之四十,要专款专用
,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 县馆馆舍扩建或新建的规模,可按全县人口的藏书情况确定,一般为一千到二千平方米。
第十五条 为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及时准确提供情报信息,县馆必须逐步添置一些现代化设备,如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复印机、微型电子计算机、图书流通车等。

第六章 体制、机构和干部
第十六条 县馆要单独建制,行政上受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图书馆的指导。县馆实行馆长负责制,统一领导全馆的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工作。馆长应由具有一定的政治、业务水平和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干部担任。
县馆可在区(镇)设立分馆。分馆系县馆下伸机构,行政上受当地政府和县馆的双重领导。
第十七条 县馆根据精简的原则和实际需要,一般可设采编、借阅、辅导三个组。不具备设组条件的,三项业务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十人以上的县馆,应建立馆务委员会,协助馆长处理馆内重大的行政和业务问题。馆务委员会由馆长、组长、业务骨干组成。同时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
定期考核,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县馆人数和干部条件:
(一)县馆基础人数六人。藏书二万册以上,每增加八千到一万册增加一人;少数民族和边远山区每增加六千到八千册增加一人。
(二)县馆应配备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热爱图书馆事业的人员,逐步配备一定数量的大学生。少数民族地区的县馆,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民族干部。
(三)县馆人员应努力学习政治和业务,走又红又专的道路。
第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对县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完成任务的情况,要经常检查督促。要大力推行改革。要加强县馆干部队伍的建设、定期考核,对不适合做图书馆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要充分发挥县馆人员的专长,不要抽他们去做与图书馆无关的工作,保证他们至
少有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业务活动。要帮助县馆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县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地辖市(省辖市区、特区)图书馆,除藏书建设、工作重点、服务对象要各有侧重外,人员编制和经费应高于一般县馆。
第二十条 县馆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198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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