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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制作与司法公正/董王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53:47  浏览:95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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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改革上作了大量的探索,使裁判文书的形式更加合理、规范,认证更加完善,质量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审判事业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整体提高和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的裁判文书模式显露出来的不足及缺陷已经影响了司法公正的进程。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裁判文书制作与司法公正的内在联系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正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与分配的过程及方式体现公平。它应体现裁判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裁判文书是行使审判权最终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其作用在于表明裁判结果,代表国家对当事人的争议给出结论性意见。作为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为了表明裁判结果不是基于主观臆断、强权而作出的,它必须体现裁判在程序和内容上的公开、公平、公正。裁判文书及制作与司法公正二者密切相连,后者是前者的目的,前者是后者的重要内容。

(一)裁判文书应该体现司法公正。裁判文书不只是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书面反映,更重要的是表明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审判权运用的是否公正。诉讼双方利益是否得到合法、充分的保护与尊重;审判权的行使是否合乎司法公正的要求,并充分体现司法公正都应当在一份裁判文书中得到体现。我们在裁判文书制作中谈论较多的证据规则、判决理由等,其实都是对裁判文书中司法公正的关注。毋庸置疑,让裁判文书最大限度地体现司法公正是我们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

(二)裁判文书改革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裁判文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将裁判理由、适用法律、裁判结果公开,提高裁判文书的透明度。将裁判理由自觉置于社会的监督下,从制度上杜绝了偏袒和枉法裁判的可能性,为少数法官徇私枉法设置了第一道屏障,更有利于裁判公正和司法廉洁。

(三)裁判文书改革能够使裁判文书体现司法公正。按照唯物主义观点,只要法官能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由表及里,去伪存真,对事物有一个正确的认定,就一定能将事实的真相客观、真实地反映在裁判文书中,而裁判文书的改革方向正在于此。公正与效率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也是审判方式改革的根本方向。只要法官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并以严密的思维活动做基础,根据客观事实及证据,本着“以物观物”的态度,按照法律逻辑的分析原则进行分析、说理,而不是以自我为基础,主观地去解释“非我”的案件客观事实,就一定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司法公正。

二、目前裁判文书中妨碍实现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

传统的实事求是思想指导下构建的审判模式一般重实体、轻程序,以追求客观上的真实为己任,具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也始终居于主动地位。反映在概括审判全过程的裁判文书中,便具有审判机关以自我为中心的特点。而对当事人在诉讼中作用的轻视和对司法的程序性要求的忽视,必然导致审判在事实上的不公平、不透明,对案件事实和客观真实性的追求失去了程序正当和证据规则的指导,很容易演变为法官在调查取证上的主观随意。而裁判文书作为审判文书的终结性记载,其反映出来的司法理念也是令人失望的。细究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实部分简单,部分事实过于简化。

(二)认证不明确,缺乏对证据必要的分析,说理不够充分。

(三)引用法律不缜密,不具体。

三、按照司法公正的要求制作裁判文书

要使裁判文书真正体现司法公正,从根本上说,要提高法官素质,从而达到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目的。制作裁判文书,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叙述事实要真实全面。审判要摆事实,讲道理,并处理好事实认证部分与说理部分的关系。要对整个事实进行真实全面的叙述,从而保证说理部分的必然性、最终判决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二)规范裁判文书中的认证。法官查明事实的过程,也就是审查认定证据的过程。裁判文书应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描述,对证据的审查结论即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作出说明,最后说明法院通过审查证据后认定的事实,使认定事实的过程在裁判文书中得到体现,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要通过证据采信过程的公开,体现法律文书形式上的公正。

(三)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一是要针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诉讼请求及抗辩理由说理,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说明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为什么合理或不合理;

二是要加强法律逻辑分析和推理,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要求,达到对事实本质的认识,要运用分析、推理、归纳等多种认识手段;

三是既要正确引用法律条文,也要对法律的适用作出解释。社会生活变动不定,案件事实千差万别,而法律则有原则性、稳定性的特点,法律的适用过程,实际上是法官对法律加以解释的过程,通过解释使原则性的法律条文与实际的案件事实之间产生一种必然的、直观的联系,让引用的条文与案件事实衔接起来。

总之,司法文书不同于一般文章,它有公文的性质,又有自身特点和格式。一篇好的裁判文书,应是一篇叙述客观的记叙文,也是一篇论点鲜明、论据充分的议论文,更应是一篇正确解释条文原意,正确运用法律的说明文。

(作者单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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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11月13日 国税函〔1996〕673号

批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和职工宿舍维修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1996〕第269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
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业发生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以上费用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
二、关于职工宿舍修理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应纳税收入,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宿舍维修费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1996年11月1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

为缓解火力发电企业经营困难,保证正常的电力生产经营秩序,经商国家电监会,决定适当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8月20日起,将全国火力发电(含燃煤、燃油、燃气发电和热电联产)企业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各省(区、市)电网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价标准,依据该地区煤炭价格上涨情况确定,具体提价标准见附表。

二、跨省(区、市)送电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

按照受电地区发电企业平均提价标准确定。其中:贵州、云南省和湖南省鲤鱼江电厂向广东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1分钱;东北地区、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黑龙江省向辽宁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山西省阳城电厂一、二期工程向江苏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陕西省锦界电厂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内蒙古东部地区向黑龙江、吉林、辽宁省送电价格分别按照三省火电企业提价标准调整。“皖电东送”电量由华东电网公司统购统销,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08元;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3.4分钱;输电损耗率为2%。华东电网公司联络线口子统销电价基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37元。

以上跨省(区)送电中,网对网送电价格提价额全部用于解决火力发电企业燃料成本增支问题,具体由送电省(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我委核批。

三、电网经营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暂不做调整。电网企业因上网电价提高而增加的购电成本支出,纳入下次销售电价调整统筹解决。

四、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炭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电煤价格政策,不得借机提高或变相提高煤炭价格;严格履行签订的订货合同,提高合同兑现率。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上网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管,对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各省(区、市)火电企业上网电价调价标准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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