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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8:39:49  浏览:94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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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细则

民航局


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细则

1988年11月12日,民航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颁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及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数据、声象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是工程建设实际反映和记录,做得好坏,不仅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而且对项目建成后的使用、维修、改建、扩建都有重要的影响。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又是一项重要的信息资源,充分利用这部分资源,对于促进技术和生产经营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搞好这项工作不仅是档案部门的任务,也是项目主管机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定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各级计划部门、修建部门、档案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单位、本机场、本地区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档案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检查验收。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项目申请立项时,即从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含工程建设现场指挥部)、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含工程承包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民航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有关单位应按时整理、移交。
第八条 机场工程项目竣工档案的归档范围、内容和深度。
一、机场工程项目范围
(一)机场建设规划及总图
(二)场道工程
(三)无线电导航降落工程
(四)无线电通讯工程
(五)空中交通管制工程
(六)自动电话站、场内通讯线路、控制网络、遥控线路和中继线路工程
(七)助航灯光工程
(八)气象设施工程
(九)旅客航站楼工程
(十)航站区总体
(十一)指挥调度楼工程
(十二)旅客过夜用房工程
(十三)售票处、货运站工程
(十四)行政办公用房工程
(十五)机务维修区工程
(十六)场务设施、消防、人防工程
(十七)供油工程
(十八)供电工程
(十九)采暖通风工程
(二十)供水、污水处理及排水工程
(二十一)特殊建(构)筑物工程
(二十二)道路、铁路专用线、环保围界等设施工程
(二十三)生活区工程
(二十四)其他工程
二、编制竣工档案的基本内容和深度
(一)机场建设可行性研究、任务书等依据性文件
(二)地质、地形、水文、气象等设计基础材料
(三)设计文件
(四)施工管理文件
(五)施工技术文件材料
(六)各种竣工图纸材料
第一类 机场建设规划及总图
1.工程说明书
2.机场位置图1/200,000
3.机场总体布置图1/20,000
4.机场总平面图1/5000
5.机场空域图1/50000--1/200,000
6.机场净空平面及剖面图(包括净空障碍物位置)1/50000
7.机场管网综合布置图1/5000或其它比例
8.征地图1/2000
第二类 场道工程
1.工程说明书
2.飞行区场道工程平面图1/2000
3.跑道纵横断面图(横向1/2000、竖向1/50或1/100)
4.道面结构图、道面接缝图
5.机场排水系统平面图1/500
6.主要排水构筑结构剖面图
7.飞行区竖向平面图1/2000
第三类 无线电导航降落工程
1.工程说明书
2.各导航台站的总平面图或区域位置图1/1000、1/500(局部1/5000)
3.设备安装原理图
4.室外设备平面图布置图1/500、1/200
5.技术房屋平面布置图1/100、1/50
6.电缆表
第四类 无线电通讯工程
1.工程说明书
2.区域位置图1/5000、1/2000
3.机线配合系统图
4.总平面布置图1/1000、1/500
5.技术房屋平面布置图1/100、1/50
6.电缆表
第五类 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工程
1.工程说明书
2.各台站总体布置图1/2000—1/5000
3.设备安装原理图
4.室外设备平面布置图1/1000—1/50
5.技术房屋平面布置图1/100—1/50
6.电缆表
7.设备一览表
第六类 自动电话站、场内通讯线路、控制网路、遥控线路和中继线路
1.工程说明书
2.电话站平面图1/100-1/50
3.各技术房间的设备平面布置图1/100,1/50
4.中继方式图和中继组合图
5.供电系统图
6.场内通讯线路、控制网路、遥控线路、电缆示意图
7.中继线示意图和中继线路由图
8.载波机房室内平面布置图1/100,1/50
第七类 助航灯光工程
1.工程说明书
2.助航灯光工程总平面布置图1/500,1/2000
3.助航灯光变电站、备用发电站图,定位图1/2000,平面布置图1/100—1/50
4.助航灯光工程电气系统图
5.设备订货清单(含设备主要技术性能)
6.各种灯具安装方式示意图1/20—1/50
7.电缆表
第八类 气象设施工程
1.工程说明书
2.气象设施总平面位置图1/5000
3.气象站设计图
4.气象站工艺布置图1/200,1/100,1/50
5.气象站土建平立剖面图
6.气象观测场平面图1/100,1/50
7.气象设备一览表
第九类 旅客航站楼工程
1.工程说明
2.建筑平、立、剖面图1/200,1/100
3.透视图
4.给排水平面图1/200,1/100
5.采暖、送排风平面图1/200,1/100
6.动力照明平面图1/200,1/100
7.有线广播系统平面图1/200,1/100
8.有线通讯平面图1/200,1/100
9.闭路电视系统平面图1/200,1/100
10.航站楼内主要设备一览表
11.航站楼功能流程图
12.飞行动态显示、消防、自动化设备、引导系统、安检设备、行李输送设备
第十类 航站区总体
1.工程说明
2.航站区总平面图1/2000,1/1000
3.航站区室外管线综合布置图1/2000,1/1000
4.停机位置图1/2000
第十一类 指挥调度楼工程
1.工程说明
2.指挥调度楼工艺布置图
3.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1/200,1/100
4.采暖、送排风工程平面图1/200,1/100
5.电力照明工程平面图1/200,1/100
6.给排水工程平面图1/200,1/100
第十二类 旅客过夜用房工程
1.工程说明
2.平、立、剖面图1/200,1/100
3.采暖、送排风工程平面图1/200,1/100
4.电力照明工程平面图1/200,1/100
5.给排水工程平面图1/200,1/100
6.透视图
第十三类 售票处、货运站工程
售票处工程:
1.工程说明
2.平、立、剖面图
3.采暖、送排风工程平面图
4.电力照旅工程平面图
5.给排水工程平面图
6.透视图
货运站工程:
1.工程说明
2.总体布置图1/2000,1/1000
3.室外管线综合布置图1/2000,1/1000
4.平、立、剖面图1/200,1/100
第十四类 行政办公用房工程
1.工程说明
2.工作区总平面图1/2000,1/1000
3.工作区室外管线综合布置图1/2000,1/1000
4.各单项建(构)筑物的平、立、剖面图1/200,1/100
第十五类 机务维修区工程
1.工程说明
2.机务维修区总平面布置图1/2000,1/1000
3.机务维修区室外管线综合布置图1/2000,1/1000
4.机库、维修厂车间、外场机务工作间的平、立、剖面图和工艺流程图1/200,1/100
第十六类 场务设施、消防、急救、人防工程
1.工程说明
2.场务设施区(包括场务机械、设备仓库)总平面布置图1/2000,1/1000
3.清防站总平面图1/5000,1/1000,1/500
4.消防站平、立、剖面图1/100,1/50
5.人防工程总平面布置图1/5000,1/2000
6.人防工程各单项平、剖面图1/200,1/100,1/50
第十七类 供油工程
1.工程说明
2.供油系统总平面图1/5000
3.主要工程项目布置图:
A.铁路专用线图1/5000
B.铁路装卸区或水路装卸区图1/500
C.贮油库平面图1/500
D.中转库平面图1/500
E.使用油库平面图1/500
F.站坪加油区平面图1/500
G.地面加油站区平面图1/200
H.输油管线平面图1/500
4.工艺流程图(输油、给排水、供电、污水处理等)
5.主要建(构)筑物(油泵房、消防泵房、特殊结构形式的油罐等)中工艺安装图、平面图、剖面图
6.主要建(构)筑物(油泵房、消防泵房、特殊结构形式的油罐输油管线等)土建平、立、剖面图1/200,1/100(含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7.主要建(构)筑物(油泵房、消防泵房等)电气配置图1/200,1/100
8.仪表自动控制系统图
9.主要设备清单
第十八类 供电工程
场外供电工程:
1.工程说明
2.场外高压线路平面布置图1/5000
3.总降压站室外布置图
4.总降压站供电系统图
5.总降压站平、剖面图
6.二次线路图
第十八类 场内供电工程:
1.工程说明
2.1/5000场内10(6)KV线路平面布置图
3.全场高低压供电系统图
4.变配电站
(1)工艺布置图、剖面图1/100,1/50
(2)土建平、立、剖面图1/200,1/1000,1/50
5.二次接线图
6.复杂的工业、民用项目的照明平面图
7.特殊要求的技术房屋或工艺的电力平面图和特殊传动及控制原理图
第十九类
1.工程说明
2.采暖锅炉房工艺布置图1/200,1/100
3.采暖锅炉房土建平、立、剖面图1/200,1/100
4.空调冷冻及净化装置平面图1/200,1/100
5.空调冷冻站土建平、立、剖面图1/200,1/100
6.空调、冷冻系统及自控原理图
第二十类 供水、污水处理及排水工程
1.工程说明
2.水源区总平面图1/1000,1/5000
3.给水建(构)筑物平、剖面图
4.给水总平面布置图1/5000
5.主要建筑物给水平面图1/200,1/50
6.污水处理及排水工程总平面图1/5000
7.排水构筑物平、剖面图1/200,1/100
8.污水处理建(构)筑物平、剖面图1/200,1/100,1/50
9.主要建筑物排水平面图1/200,1/100,1/50
第二十一类 特殊建(构)筑物工程
1.工程说明
2.立体停车楼平、立、剖面图1/200,1/100
3.立体停车楼总体位置图1/1000,1/500
4.出租汽车站、公共汽车站建(构)筑物平、立、剖面图1/100,1/200
5.出租汽车站、公共汽车站总平面图1/1000,1/500
6.航空食品厂平、立、剖面图1/200,1/100
7.航空食品厂总平面图1/1000,1/500
8.液化石油站主要建(构)筑物平、立、剖面图1/200,1/100
9.液化石油站总平面布置图1/1000,1/500
10.立交桥构造图
11.立交范围内的管线综合图
12.立交排水有关图
第十二二类 道路、铁路专用线、环保、围界等设施工程
1.工程说明
2.场内道路总平面布置图1/5000
3.场外道路布置图1/5000,1/2000
4.铁路专用线路平面、纵断面图、横断面图
5.环境保护规划图
6.机场绿化布置图1/2000
7.机场围界布置图、结构图1/5000,1/100
第二十三类 生活区工程
1.工程说明
2.住宅区总平面布置图1/2000,1/1000
3.住宅区室外管线综合布置图1/2000,1/1000
4.各单项建(构)筑物平、立、剖面图1/200,1/100
第二十四类 竣工文件材料〔即:民航局发(1988)222号文第七项内容〕
1.批准的计划任务书;
2.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3.国家及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技术标备和质量评定要求;
4.竣工项目一览表;
5.竣工图及说明;
6.主要设备清单(含名称、规格、数量);
7.主要变更项目和重大质量事故处理结果;
8.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主要材料、构件试验报告;
9.预验情况报告和质量评定汇总表;
10.试飞、联动试运转情况报告;
11.从国外引进设备或新技术的资料、设计文件及订货合同;
12.未完工程项目明细表;
13.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书。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质量和格式要求
1.在工程承发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中,要根据国家建委(1982)建发施字50号文《关于颁发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联合印发国档发(1988)4号文《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对竣工图的编制、整理、审核、交接、验收做出具体规定。合同协议中应明确编制绞工图的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图的,不算完成施工任务,并应对此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可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进行经济制裁扣责任单位的部分经费,以作为补制竣工档案的费用。
2.编制竣工图。必须采用不退色的绘图墨水进行;重要的文件材料必须打印,一般文件材料必须使用墨汁、碳素或兰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复写纸,一般圆珠笔和铅笔等。
3.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记录、检验记录、交工验收记录和签证等,整理好变更文件,按施工阶段编制好竣工图,施工单位做出的竣工图和整理出有关技术文件材料,保证完整、准确、系统,并由各级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核,组成的案卷(册)应由编制单位负责人和技术主管人签字并盖章。
凡在施工中,按图施工没有变更的,在新的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可作为竣工图;无大变更的,可利用新的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后加盖“竣工图”标志作为竣工图;变更较多或不宜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表示清楚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底图。
绘制竣工工图底图必须采用原施工图和专业的统一图式。竣工图用纸应注意保证质量、反差明显,以适应档案管理需要。
“竣工图”标志应具有明显的“竣工图”字样,并包括有编制单位名称、制图人、审核人和编制日期等基本内容。
变更设计洽商记录的内容必须反映到竣工图上,如在图反映确有困难者,则必须在竣工图中相应部分加文字说明、标注有关变更洽商记录的编号,并附该洽商记录的复制件。
4.竣工档案要进行科学组卷,新建、扩建、改建机场或综合大工程应按工程代号和单位工程分类。分别组卷排列,一般性工程如文件材料不多时可以不分卷。
5.案卷封面具有案卷题名(工程名称),编制单位,归档日期,保管期限,档案号(图1)。
案卷尺寸规格,一般文字材料和固样材料采用硬壳纸卷盒,卷盒要用2.7mm(36#)以上的黄板纸表漆布或漆纸,卷盒规格尺寸有三种:315×220×20,315×220×40,315×220×60(图2);卷夹规格尺寸为:315×229×20(图3),卷夹要用350克以上牛皮纸制作,卷皮制成材料应坚固耐用。不得采用塑料制品。卷内目录规格为:297、260、210、184(图4)。备考表规格为:297、260、210、184(图5)。
6、图纸的折叠方式为“手风琴风箱式”,并注意图标露在外面。如图纸案卷左右厚度不平衡,应在装订线的一侧加垫草板纸。装订前要检查剔除金属物,用棉线装订。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由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组织(包括档案部门)检查竣工图的质量,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检查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档案的质量。要严格掌握验收标准,发现不准确或短缺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限期修改、补齐、直至重做,不符合要求者,
不能交工验收。
第十一条 在工程验收时,竣工档案应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施工单位应先提供一套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或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的技术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其它部分限期完成。
第十二条 归档份数。建设单位并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竣工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等必须做出明确规定。各类工程竣工档案的基本套数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办理,中小工程一般两套;新建、扩建、改建机场工程或其他重要、大型工程,应编制竣工档案四套,即民航所在机场建设(使用)单位一套,民航地区管理局一套,民航局档案处一套(见民航局档案处接收范围规定),地方单位归档问题,国家和民航投资的,送城建档案馆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档案:机场方位图、净空图,总平面图,与城市连接的地上,地下管道、线路干线图,当地政府投资的,除交民航所需套数外,由当地政府的档案管理机构自行决定。而对以前竣工的项目,不再向地方城建档案馆补交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工程全部竣工档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协议规定的时间,移交给建设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验收,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份数及时向有关单位报送,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移交时需填写移交目录一式二份(接收单位一份,移交单位留一一份)和有关交接手续,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三章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保管期限划分
第十四条 各建设单位应根据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家计委、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88)4号文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具体规定划分保管期限。
第十五条 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民航局办公室、修建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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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2003年11月21日,广电总局电影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局、文化厅,各电影集团、电影制片厂(公司)、电影院线公司、电影发行公司发出《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文化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电影市场体系,完善电影市场管理机制,深化电影院线改革,调整机构,扩大规模,为电影产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在征求全国部分电影院线公司、影院经理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519号)和《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广影字[2002]第69号),全国共组建了35条电影院线公司(15条为跨省电影院线公司)。院线的建立,对打破地域垄断,减少发行层次,促进影片流通,形成竞争开放的市场格局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组建电影院线公司尚在起步阶段,还缺少运行管理经验,还存在着数量多规模小,跨省延伸不长,实力不强,省内单条院线仍有地域垄断的状况;电影院线公司之间还缺乏公平有序的竞争,融资、重组、整合、并购等资本运营手段尚待启动,电影产业化经营意识还有待提高,与广大群众对电影的需求还有差距。针对上述情况需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的机制改革。
一、扩大规模,加强电影院线公司整合
(一)为将电影院线公司做强做大,允许电影院线公司以股份制形式强强联合,或从经营实际出发进行机构重组,使若干个电影院线公司以契约形式或资产联结形式进行整合。为了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不允许按行政区域整体兼并电影院线公司,鼓励以跨省电影院线公司为基础促进条条整合,形成规模效益,力争达到“统一品牌、统一供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有效经营模式。
(二)在电影院线公司整合中,由于电影院线公司主体发生了变化,电影院线公司所属影院在与本院线清理债权债务后有重新选择其他电影院线公司的权利。
(三)电影院线公司与影院经协商同意可解除现已签订的三年合同。电影院线公司与影院再签约,签约时间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原则上签约时间不低于两年。
(四)鼓励电影院线公司与影院以资产形式联结。
(五)电影院线公司整合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审批,报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拓宽融资渠道,扩大电影院线公司投入
鼓励境内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外资除外)以参股、控股形式投资现有电影院线公司或单独组建电影院线公司。
(一)以参股(股份在49%以下)形式投资现有电影院线公司的,参股单位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电影院线公司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以控股形式投资现有电影院线公司的,控股单位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4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电影院线公司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
(二)单独组建省内或全国电影院线公司的,组建单位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电影院线公司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
(三)组建电影院线公司应当按照广电总局关于成立电影院线公司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组建省内电影院线公司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批,报广电总局电影局备案;组建跨省电影院线公司的由广电总局电影局审批。
(四)组建电影院线公司条件:
1、1O家以上以资本或供片为纽带的影院,可组建一条省内电影院线公司。其中,实行计算机售票的不少于8家,年度票房不低于800万元且电影专项资金如实上缴。
2、15家以上以资本或供片为纽带且分布在不同省级区域的影院,可组建一条跨省电影院线公司。其中,计算机售票不少于1O家,年度票房不低于1000万元且电影专项资金如实上缴。
3、组建电影院线公司需提交的材料见《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广影字[2002]第69号)。
(五)境内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外资除外)以参股、控股形式投资现有电影院线公司或单独组建电影院线公司的,需将三年内投资电影院线公司情况每年报送电影主管部门核验,验收合格的可继续经营。省内电影院线公司报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跨省电影院线公司报广电总局电影局核验。
三、加快影院改造,改善观影设施
目前,全国城市影院有3000余座,而新建、改造的不足5%,这些影院数量虽然不多,但票房收入已占全国票房45%。因此,加快影院改造,改善观影设施已成为服务广大观众,优化市场环境,促进电影经济发展,壮大电影产业的迫切需要和重要环节。为鼓励新建、改造影院:
(一)改造的影院,电影专项资金能及时上缴的,经批准可给予贴息贷款。经批准的省市新建的影院,电影专项资金试行先征后返的政策(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二)中外合资合作新建、改造影院
1、中外合资合作电影院,除全国试点城市外,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经批准的省市中外合资合作电影院,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新建、改造影院,可控股经营,控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75%。
2、允许以中外合资合作形式成立影院建设公司新建、改造影院。股权比例参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执行。
3、不允许外资独资新建、改造影院,组建电影院线公司。
4、中外合资合作新建、改造影院申报批准程序详见《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四、规范影院经营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规范影院经营管理有利于电影市场的有序公平竞争,提高影院服务水平,有利于扩大市场份额,增加经济增长点。
(一)新建、改造影院均应在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后方可加入电影院线公司。
(二)加强影院星级评定工作,规范影院放映标准和服务标准使影院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三)认真执行《关于发行放映国产影片的年度考核办法》,加强年度国产影片发行放映情况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调整进口影片供片数量。
五、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29号)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0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许仲林
                          
二000年十一月十日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建设。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计划、规划、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其中,在设区的市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在500万元以上;在县级市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在2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本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1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作为企业登记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资质等级证书;须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转报。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所有建设项目;
  (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综合开发,或者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承担29层以上建筑物的建设项目;
  (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综合开发,或者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承担15层以上建筑物的建设项目;
  (四)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开发,或者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承担7层以上建筑物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核验,并到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来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符合资质升级条件的,晋升资质等级;不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予以降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进行年检时,不得收取年检费用。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城市规划以及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等,编制本地区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规划,会同本级计划、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库。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确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的用地方式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意见,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权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进入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土地使用权人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后,应当持房地产开发合同到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则、用地审批手续。
  房地产开发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设计要求;
  (二)开工期限和建设进度;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及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四)项目建设质量要求;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项目提供的配套条件;
  (七)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合同的规定进行项目开支,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其中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建设投资不得摊入商品住宅成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经营性的公共设施有偿转让。
  对零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同类地段、同类项目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标准,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综合开发补助费,用于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综合开发补助费的具体征收、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综合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落实情况的材料;
  (二)拆迁安置方案落实情况的材料;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四)项目竣工图和技术档案材料;
  (五)单项工程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园林绿化等验收材料;
  (六)物业管理落实情况的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其中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验收;建筑面积在21万平方米以上的和纳入国家或者本省试点的住宅小区,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验收。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人应当为依据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经商品房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应当公布下列事项:
  (一)预(销)售人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三)预售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时间,现售商品房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项目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平面示意图;
  (五)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
  (六)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方式;
  (七)物业管理方式;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商品房的用地方式及坐落位置;
  (三)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包括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楼号、楼层、房号和层高;
  (四)商品房的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五)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时间;
  (六)商品房的结构、设备及质量标准;
  (七)物业管理方式;
  (八)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九)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廉租住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六条 经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同意,并在交付购房款总额的25%后,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可以将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同意证明等材料到原预售合同备案部门备案。
  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在付足购房款和住房交付使用之前,不得将购买的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再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向购买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内,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拒绝核验的,购买人可以向其主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责令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予以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擅自改变结构或者设备位置造成商品房质量受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责令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年内,购买人认为商品房的实际面积与其购买的面积不符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复测。售房合同中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复测面积的误差值超过测量规范允许范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售房合同规定的售房价格退还多收的房款;购买人要求退房的,应当予以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出借资质等级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报请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十一条 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条例》规定给予处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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