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抚区城管工作中实行委托执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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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抚区城管工作中实行委托执法的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抚区城管工作中实行委托执法的规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权威和效率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行城管监察分区责任制,做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改善城市管理执法的社会效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抚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在其监察管理的范围内,受市、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 城管大队的处罚权限是:
(一)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二)对违反规定乱占道路摆摊设点行为的处罚;
(三)对违反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四)对区管道路内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五)对超标的社会噪声、街头烧烤等污染行为的处罚;
(六)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处罚。
第四条 前条规定的权限可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给城管大队,委托时应正式签定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委托后,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城管大队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五条 城管大队下设直属分队和街道分队,分队不能独立行使处罚,须由城管大队作出。
城管大队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制作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告之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六条 街道分队受城管大队和街道办事处双重领导,大队在执法规范、执法责任制和人事等方面对街道分队统一管理,街道办事处对街道分队有指挥调度权和人事管理权。
第七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按法律规定施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政策法制办公室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7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了继续发展两国卫生事业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应科威特政府(以下简称科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派遣中国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
经协商和交换意见,双方同意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派遣中国医疗队到科威特国卫生部从事中国针灸医疗工作
根据本议定书,中方应承担下列内容:
1、向科威特派遣医疗队,其成员七名(医生和医师),加一名翻译,一名厨师。
2、医疗队队长懂英语。
3、医疗队的翻译由中国政府派遣,并精通阿拉伯语。
4、中国政府应在医疗队成员抵科前,将其姓名、资历、证书、职称提交科卫生部。
5、医疗队的全体成员,应按照本议定书的规定在科威特工作。
6、中国医疗队成员在科威特工作期限为两年。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义务
中国医疗队在科威特国执行下述任务:
1、主要用针灸、中药与按摩为病人治病,中国医疗队在治疗时使用传统的中医疗法。
2、中国医疗队在科期间,有义务为科卫生部选拔的人员举办针灸和中草药疗法训练班,并在其工作的医院管理部门配合下,为办好训练班提供必要的工具、标本和图片。
3、中国医疗队应尊重科威特国家的现行法律,规章与制度,以及科威特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三条 科方提供的方便条件
为了中国医疗队任务的完成,科方应承担下述义务:
1、医疗队的工作地点:科方将自然康复医院确定为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中国医疗队工作所在的医院提供一切方便的条件,以保证其更好地完成任务。
2、药品、器械和医疗设备:科方应满足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所需要的器械、医疗设备和药品,关于中国医疗队在工作时所需的中草药和针灸器械,而科方不能提供时,由中方负责进口,其价款由科方支付。中国政府应向科威特卫生部提供医疗队所使用药品的名称、成份、药效及其付作用,以便药物管理部门登记列为适用药品,并根据有关制度进口药品。
3、海关便利与运输:中国医疗队进口到港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必要的生活用品,由科方负责办理海关手续、领取和运输,并支付科国内的税收和费用。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的权利
中国医疗队队员在科威特居住期间,科方应免除其有关工作方面的税收。科方应承担下述义务:
1、旅费: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赴科工作、工作结束后回国以及每年一次休假的往返旅游等级飞机票和旅费。
2、居住费用: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在科工作期间居住费用,包括住房、水电费、交通费、医疗费和办公费。
3、月工资:科方每月付给中国医疗队员360KD(三百六十科威特第纳尔)工资和每月45KD(四十五科威特第纳尔)的伙食费。对医生这是最低工资,卫生部将根据他们的资历进行评估,确定他们的工资。
4、休假:科方给予中国医疗队员假期如下:
A)每连续工作十一个月,享受在中国一个月的休假,工资照付。如果医疗队员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者,则需加付一个月工资。即一年未休假者付给十三个月工资。
B)科威特政府部门休息的节假日。
C)双方同意的中国节假日。
D)如果医疗队员未休假,有权让其配偶来科威特探亲,科方应提供来科威特探亲的配偶的往返旅费。中国医疗队员自己负责安排探亲配偶的住处和其它一切费用。
第五条 雇用中国护士
1、科方同意中国医疗队在本议定书规定的范围之内雇用中国护士来协助中国医疗队做医疗护理工作,并附以下条件:
A)须在科方预先审查中国护士的资历和必要的工作经验并同意之后,方可聘用。
B)聘用六名中国护士,如有需要,以后通过双方协商,科方同意后可以增加护士。
C)护士的工作期限与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期限一致。
D)护士每连续工作十一个月,享受在科威特一个月的休假,工资照付。如果护士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者,则需加付一个月的工资。即一年未休假者付给十三个月工资。
E)护士的工资为每月185KD(一百八十五科威特第纳尔)和每月45KD(四十五科威特第纳尔)伙食费,此外提供住房、交通工具和往返科威特的旅游等级的飞机票。
2、承担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
3、如果科方认为有必要时,中国医疗队可以要求提供一名女厨师为护士服务,工资待遇与护士相同。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议定书如果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执行与更新
1、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本议定书规定的工作期限如有变更,须在本议定书结束至少二个月以前协商确定。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六日在科威特国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阿拉伯文和中文写成。双方各持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科威特国政府代表
中国驻科威特国大使馆
经济商务参赞 卫生部次长
陈英成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议定书,已于1997年2月16日由我驻科威特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参赞陈英成和科威特卫生部次长苏莱曼·法莱赫·阿里在科威特分别代表本国政府签字。现将议定书副本呈报备案,议定书正本(中、阿文)已送外交部存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中法相互增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兰西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中法相互增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1年4月29日 生效日期1991年4月29日)
(一)中方去文
法兰西共和国国务部长、外交部长罗朗·迪马先生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就双方增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在广州设立一个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广东省、海南省和福建省。
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法兰西共和国领土上增设一个总领事馆。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两国政府将在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代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
钱其琛
(签字)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二)法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外交部长钱其琛先生阁下国务委员先生:
我荣幸收到了阁下四月二十九日的来函,其内容如下:(内容同中方去文,略)
我荣幸地通知阁下,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同意你来函之条款。你的来函及本函构成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自即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法兰西共和国国务部长、外交部长
罗朗·迪马
(签字)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