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结余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22:05  浏览:95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结余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结余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9〕129号


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结余指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结余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各部门财政预算内结余指标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常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支出结余指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内结余指标是指纳入部门预算编制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预算内年初支出预算和调整支出预算(不包括上级专款补助及基金预算),当年尚未完成拨付而保留在财政部门的支出结余指标。
  第三条 预算内结余指标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指标和项目支出结余指标。
  第四条 预算内结余指标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指标和累计结余指标。当年结余指标是指部门当年度结余指标;累计结余指标是指部门截止到某一年度年底形成的滚存结余指标。

第二章 基本支出结余指标的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基本支出结余指标分为人员经费结余和日常公用经费结余。基本支出结余指标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人员经费结余无正当理由不能作为部门结余结转使用,由市财政部门收回总预算,用于平衡当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或作为下一年度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来源。
  (二)日常公用经费结余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可以作为部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一并执行。日常公用经费结余可以用于下一年度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开支。

第三章 项目支出结余指标的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项目支出结余指标分为净结余和专项结余。
  (一)项目支出净结余包括: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调整、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
  (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是指项目执行由于按进度需要跨年度实施或跨年度支付款项而需要在下一预算年度继续执行形成的结余。
  第七条 项目支出结余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项目支出净结余不能作为部门结余结转使用,由市财政部门收回预算,用于平衡当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或作为下一年度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来源,其中市级教育费附加、排污费、城市水资源费三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其支出预算净结余指标由财政部门收回后作为下一年度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来源,不改变使用方向。
  (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可以作为部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一并执行。
  (三)各部门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使用用途,确实需要调整的,应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各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结余是指全额由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和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资本性支出项目按立项批准的工程标准、实施期限建设完成,经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形成的结余指标,按照中央和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结余指标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预算内累计结余指标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次年1月15日之前将本部门《××年度常州市级单位预算内结余指标情况表》和有关说明材料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对部门预算内结余指标金额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于1月底前将审核意见反馈各部门。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核定收回市级单位预算内结余指标履行有关
  预算调整事项的法定报审程序,并据此履行批复程序。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支出预算执行行为,严格会计核算,市财政部门对部门结余指标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结余指标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市财政部门应当责成其纠正,并可以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收回结余指标。部门结余指标使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2004年10月1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4]10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配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保证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各分支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机构和人员依法核查,加强对《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的管理,依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管理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等应严格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各分支局应根据工作人员的业务情况对检查证与核查证的申领进行合理分配,确保外汇局工作人员不同时持有检查证和核查证。

三、各分支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人员岗位变动情况申领核查证,不必集中申领。

四、各省级分局可根据本核查制度,自行制定适用于辖内分支局有关核查证管理的具体规定。

五、因1999年以来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变动较大,下一步将换发核查证,有关换证事宜另行通知。

请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支局。执行中如有问题,可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人:卢之旺

联系电话:010-68402374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管理工作制度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以下简称“核查证”)的管理,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以下简称“总局国际收支司”)负责统一设计、印制、发放、收回和管理核查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负责本局及辖内分支局核查证的审核、分发、收回和管理。

第三条 总局国际收支司将核查证作为一种重要凭证进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核查证的分发、收回和集中保管、空白核查证专柜上锁,并建立年度档案记录(包括电子或纸质形式,下同),档案记录应包括核查证的印制数量、发放情况、变动情况及剩余情况。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工作人员不得同时持有检查证和核查证。对于从事外汇检查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应申领检查证;对于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相关工作的人员,应申领核查证。

对于从事外汇业务人员较少的支局,应妥善分配检查证和核查证的持证人员。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申领或补办核查证时,需备齐下列材料: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申领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领表”);

(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四)遗失公告复印件(补办核查证时提交);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总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申领核查证时,应将本工作制度第五条所要求的材料提交国际收支司核查证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领表中填写的事项,确保所填事项完整准确,申领人的持证情况应满足本工作制度第四条的要求。审核完毕后交国际收支司处及司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七条 外汇局各分支局国际收支核查人员申领核查证时,应当将本工作制度第五条所要求的材料提交所在外汇局核查证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领表中填写的事项,确保所填事项完整准确,申领人持证情况满足本工作制度第四条的要求,审核完毕交本局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逐级上报至所属外汇局省级分局。

第八条 外汇局省级分局应审核、汇总、留存辖内分支局上报的申领材料,填写《〈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申领及变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并将填好的汇总表(电子及纸质形式)与申领人照片(背面标明申领人单位、姓名)上报总局国际收支司。总局国际收支司核查证经办人员在收到分局提交的汇总表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处及司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九条 总局核查证经办人员根据国际收支司负责人已签署同意意见的核查证申领表或汇总表填写空白核查证,在总局人事司加盖钢印后将核查证发给总局申领人员或外汇局省级分局经办人员,由省级分局负责向辖内分支局发放核查证。

第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省级分局应妥善留存核查证持证人员的申领材料,并建立有关核查证颁发登记和变动情况(包括遗失、注销等)的年度档案记录以备核对。

第十一条 外汇局分支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核查证的经办管理,包括汇总核查证的申领、分发和缴回,及时将核查证的遗失、注销等变动情况逐级上报总局国际收支司。

外汇局分支局的核查证经办人员负责集中保管本级外汇局持证人员的核查证,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核查前将核查证分发给持证人,核查结束后及时将核查证收回集中保管。

第十二条 核查证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核查证,不得涂改、故意毁损和转借核查证。核查证如有遗失,遗失人应立即向所在外汇局提交遗失情况说明(包括遗失时间、地点、原因等情况),本局核查证经办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交本局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级分局。外汇局省级分局应在收到遗失情况说明2个工作日内在《金融时报》上以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名义对核查证的遗失情况进行公告(见附件3),省级分局核查证经办人员必须在遗失公告刊登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总局国际收支司报告核查证遗失情况并邮寄或传真刊登的遗失公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当核查证持证人员因岗位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工作时,持证人员应当在办理有关人事手续之前向所在外汇局缴回所持有的核查证,并由所在外汇局逐级上报至省级分局。外汇局省级分局核查证经办人员应对辖内分支局缴回核查证的情况进行汇总登记(见附件4),并将缴回的核查证及汇总登记档案记录上报总局国际收支司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外汇局各省级分局应在每年12月中下旬查验其辖内核查证持有情况、核对核查证档案记录,并在当年12月31日前通过外汇局内部电子信息传输系统向总局国际收支司统计制度处(邮箱地址:stat@bop.safe)报告当年核查证的查验情况。总局国际收支司应在每年年初核对上一年的核查证档案记录,并将核查证档案记录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门户网上予以公布,供分支局查询核对。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申领表(略)

附件2:《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申领及变动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3:《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遗失公告格式(略)

附件4:《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档案记录(略)



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7]620号


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我部的科技统计工作,明确部内统计工作的分工和衔接,建立、健全部内常规的科技统计体系,发挥科技统计的服务作用、监测作用和导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对各部门统计工作的要求,从新时期科技统计工作的实际出发,对原《国家科委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在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部领导同意,制定了《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附件: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


附件:


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的科技统计工作,明确部内统计工作的分工和衔接,建立、健全部内常规的科技统计体系,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部各厅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 科技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我国科学技术活动的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开展指标研究,发挥科技统计的服务作用、监测作用和导向作用。
  第三条 部内科技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发展计划司负责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部内各有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部内各有关单位要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数据共享。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各类科技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 统计调查在实施前,应制定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
  调查计划必须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
  调查方案应包括:
  (一)供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及说明书;
  (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及说明书;
  (三)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方案;
  (四)统计调查所需人员、经费及其来源。
  第七条 部内统计调查分为综合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
  综合统计调查是涉及科技发展全局性的重要统计调查。由发展计划司会同部内有关单位共同拟订,经科技部领导审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以科技部文件形式下达后实施。
  专项统计调查是部内有关单位为业务归口管理需要而组织的统计调查。由组织调查的单位拟订,发展计划司会签,经科技部领导审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以科技部发文的形式下达后实施。
  第八条 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符合精简、效能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调查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应明确,避免歧义;调查内容应简洁,避免交叉、矛盾。调查应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以制定补充性标准。
  第九条 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选择最适当的调查方法,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
  第十条 调查前要进行业务培训,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在调查及数据处理的过程中,要保证数据的完整性。新增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具备完整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与发布



  第十一条 综合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由发展计划司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专项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由统计调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报发展计划司备案。
  第十二条 建立科技统计资料公布制度。以科技部名义对外公布的统计资料,由发展计划司会签,并报科技部领导审批;以部内有关单位名义公布的统计资料,报发展计划司备案。
  第十三条 公布的统计资料若引用其它单位资料,应注明资料来源;引用尚未公开的统计资料,应征得数据提供单位的同意。
  第十四条 统计调查单位要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未公开的统计资料,需经统计调查单位审核批准,方可对外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不得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六条 统计调查单位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统计调查单位要加强对其支撑机构统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为统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发展计划司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九条 统计调查单位和个人应杜绝下列行为的发生: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二)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四)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对情节严重的,将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发展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原国家科委国科发计字〔1996〕357号文发布的《国家科委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