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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54:53  浏览:86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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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7〕30号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行业特点,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发展较快,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行业协会还存在着结构不合理、作用不突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采取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改进监管、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建设等措施,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一是坚持市场化方向。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和完善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优化结构和布局,提高行业协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二是坚持政会分开。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行业协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到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四是坚持依法监管。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二、积极拓展行业协会的职能

  (三)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应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要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四)加强行业自律。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是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行业协会担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必须切实为企业服务。行业协会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六)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行业协会要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要积极组织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三、大力推进行业协会的体制机制改革

  (七)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尚合署办公的要限期分开。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行业协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按照有关规定划归行业协会使用和管理。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八)改革和完善监管方式。要按照政会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登记管理工作。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简化和规范管理内容和方式,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为行业协会创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选择若干城市和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条件成熟时,调整和改革行业协会间的代管关系。对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行业协会,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指导。

  (九)调整、优化结构和布局。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的重组和改造,加快建立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价体系,定期跟踪评估,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作用突出的要予以表彰。行业协会之间可通过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在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可以将地方性的行业协会依法重组或改造为区域性的行业协会。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可将总部设在产业集中、便于开展服务的地区和城市。积极创造条件,培育一批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在行业中具有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

  四、加强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和规范管理

  (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十一)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行业协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优化人员的年龄、知识结构。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行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职称评定。

  (十二)规范收费行为。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行业协会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不得收取费用。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十三)加强财务管理。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十四)加强对外交流管理。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对外交流管理制度,在对外交往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维护国家利益。

  五、完善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五)落实社会保障制度。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十六)完善税收政策。财政等部门要根据税制和行业协会改革进展情况,适时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协会加快发展。

  (十七)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有关部门要总结经验,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做好立法调研和法律法规起草工作,将行业协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

  (十八)加强和改进工作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等工作。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民政部等部门,抓紧制订配套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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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政〔2006〕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宣城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


宣城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适应战时防空、平时防灾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本行政区域内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的警报信号的发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点管理、社会化管护的原则。
第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是城市防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保障社会安全的公益事业。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属于战备设施,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警报设施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市人民防空警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没有成立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之前,要明确一个单位负责辖区警报建设、日常管理和警报设施整修的组织、检查工作,按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部署组织本区域警报发放。
第八条 设置有防空警报设施(含控制设备)的单位,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指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护人员,确保防空警报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防空警报音响信号执行国家规定标准;防灾警报音响信号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并适时向市民发布公告。
第十条 警报的发放,战时由市人民防空指挥机关负责,平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鸣放警报。
第十一条 电信部门对人防警报专用线路应予保障,未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拆除、改用警报专用线路。战时要无条件地保障人防警报线路应急调用。
第十二条 电力部门要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在迁移或新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时,应当协助架设电力供应线路。
第十三条 防空警报设施的选型、购置和安装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人防警报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质量。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通信频率和警报音响信号为国家专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混用。无线电管理部门要保障人民防空无线电频率不受干扰。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单位对发放人民防空警报、灾害警报、试鸣警报的公告应无偿优先发布。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安装警报设施必须提供方便,不得阻挠或设置障碍。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防空警报设施。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点单位在拆迁前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该单位按要求迁移或重建,并负担全部费用。
第十八条 设置有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时,权属变更当事人应当办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移交手续,并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人防警报建设(含设备更新)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警报管理经费由所在区域人民政府负责,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设置有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应把警报维护管理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范围。对警报维护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或者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报设置单位的警报设施管理人员不尽职责,致使防空警报设施设备被盗、损毁;警报误鸣、漏鸣,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责令管理单位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如何破解“执行难”问题

刘忠杰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它是刑事、民事等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在这个阶段中,首先表明的,就是各诉讼活动的全部结束,其次表明的,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将在此最后阶段全部实现其所作决定。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认真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执行工作的顺利完成,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公众对法院的信心,有利于捍卫法律的权威 和尊严。现在,摆在全国法院系统面前的是突出的“执行难 ”问题。狭义的“执行难”即是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中的“被执行人难找, 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执行财产难动”的状况。为克服和转变“执行难”的问题,首先应该充实和改善执行庭执行力量不足及装备落后不全的因素。有条件应建立健全执行局。其次,执行庭受理案件, 案件执行人员要认真审查裁判文书的执行事实依据,依照法律程序规范的要 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合法执行,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案件都会存在强制执行的可能,但要严禁滥用强制措施。再次,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在广大人民群众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公民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日渐成风之际,执行人员要用好用足法律武器,不断 加大执行力度,重现法律力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现在已实行审执分立,实践已经证明,实行审执分立,才能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和提高。因为有专门组织和人员负责执行工作,就能够集中力量,总结经验,改善工作,还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起到互相制约的作用。为缓解“执行难”问题,有以下几点意见。
  一、依法规范执行。执行人员的言行举止,办事程序,采取强制措施的要求,也应该象办案程序一样遵循公、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对肆意违反执行规范者则应追究错案责任,对出现重特大责任事件,由主管和分管领导负 责。执行人员的执行策略要规范有序,力戒简单粗暴,严禁使用暴力侵犯公民的正当权利,粗暴执行将会带来不良结果和负面的社会影响。要注意工作方法、讲究执行实效。要把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严格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核心就是要求被执行人定期向人民法院申报自己的财产收入情况,经人民法院核实后,发给“被执行人须知”,并告知其不得从事的消费行为,以及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如当前较突出的拖欠、克扣和拒发外来民工工资的案件。这类案件涉及的人多、面广、数额大,如果不能及时执行和处理,将有可能造成民转刑案件。因此要抓紧在最短的时间内执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 对债务人动之以情,晓之以利害, 阐明继续拖欠民工工资将对社会、企业及本人产生的不良后果,让其提交所欠民工工资明细表并主动及时归还。
  三 、当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并隐、匿、毁、转移被执行财产并进行高消费时,就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进行限制、卡断等手段来迫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当对被执行人员采取说服教育措施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仍然没有效果,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和违反“须知”而进行高消费行为,就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给被执行人较大压力,促使执行工作顺利完成。
  五、执行人员提高对执行时间紧迫性认识。不能等待被执行人主动执行,而是要主动去催促执行。特别是对老、弱、病、残活动困难的人员,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重点督办、限期执结、快速执行。
  六、执行人员要廉洁自律,杜绝办“三案”等违法违纪现象出现。有些执行案件就是与被执行人有“三同”现象而迟迟得不到执行,这既给当事人的利益受损,又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七、执行工作中,执行要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包括对待责任的态度、行为、能力等情况,采取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和集中执行来加大执行力度,缩短执行周期,力争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所有案件。
  八、有些执行案件不能顺利执行是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法院要力争在政府的支持和人大监督及各部门的协助下克服这些困难,奋勇将此类案件执行到底。给被害人有个交代,给人民有所交代。
  九、在执行工作受挫时,对提供被执行人重要信息的群众给予奖励,促进群众监督。让被执行人身处高度监控的状态下,迫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十、对被执行人系外来人员的执行案件,执行人员应更快,迅速采取保全措施,以免被执行人员逃避法律责任。更强,用强硬的法律武器,迫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更好,以及时高效的执行效果为受害者服务。让人民群众忧忧而来,满意而归。
  执行人员和法警为主的执行力量以及执行装备有院领导统一调度。执行庭不应推诿、拖延执行,或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等等。如果出现上述情节则按规定严肃追究案件经办人和负责人的责任。为缓解“执行难”问题,要在执行工作中要确实加大制裁力量,以更高的认识和更有效的措施为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个主旋律服务。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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