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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44:19  浏览:90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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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

财会[2007]1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章)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一、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
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
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
行日如何调整?
答: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
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
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
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
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二、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
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
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
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
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三、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
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
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
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
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一)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
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
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
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
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
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
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
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
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
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
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
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
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
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
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三)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
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
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
入当期损益。
四、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在满足何种条件时确认为权益
工具?
答:企业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性工具,应当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
(一)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
他单位,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
债的合同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的,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非固定数量的发
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该金融工
具只能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
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
不包括本身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五、嵌入保险合同或嵌入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的规定,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同时满足有关
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
生工具处理。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嵌入在保险合同中的衍生工具,
除非该嵌入衍生工具本身属于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投保人在持有保险合同期间,拥有以
固定金额或是以固定金额和相应利率确定的金额退还保险合同选择
权的,即使其行权价格与主保险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不同,保险人
也不应将该选择权从保险合同中分拆,仍按保险合同进行处理。但
是,如果退保价值随同某金融变量或者某一与合同一方不特定相关
的非金融变量的变动而变化,嵌入保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
退保选择权,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如果持有人实施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的能力取决于上
述变量变动的,嵌入保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
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嵌入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
六、企业如有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如何
进行确认和计量?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
残值,使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
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
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
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一是
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
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比照上述原
则处理,但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
地产和生物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
作为整体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
七、企业在确认由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
时,对于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如何处
理?首次执行日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存在股权投资借方
差额的,计算投资损益时如何进行调整?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前持
有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如
何处理?
答:(一)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当采用权益
法核算,在按持股比例等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
净损益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
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
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
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
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
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
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
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
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
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规
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
面价值。
(二)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
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
用成本法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应当按照子公司宣告分派现
金股利或利润中应分得的部分,确认投资收益。
八、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如何进行处理?
答: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
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
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
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
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
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九、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
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
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执行新
会计准则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列报?
答:(一)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
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
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
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
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
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
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
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十、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负债,应当如何进行确认和计
量?
答:企业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
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以改制时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
核算的结果并入控股股东的合并财务报表。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
在确认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为投出
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费用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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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小学学杂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学学杂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二年九月四日)

青政发〔2002〕10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中小学学杂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中小学学杂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学杂费的收取使用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指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初中、小学。
  本办法所称学杂费指学费与杂费。
  本办法所称学费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缴纳的部分培养费用。
  本办法所称杂费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需开支的部分公用经费中的公务费和业务费。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对在校生只收杂费,不收学费。第四条 公办中小学学杂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省的规定,由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实行学杂费调整听证制度。
  公办中小学学杂费收取标准调整前,应当根据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杂费调整方案的说明,由市物价部门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与会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代表的意见后,经市物价部门汇总并提出调整修改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六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学杂费的标准由学校根据教育成本提出意见,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物价部门批准。
  第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按规定的时间收取学费和杂费,一律不得提前预收。
  第八条 中小学校在取得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在收取学杂费后向缴费人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凭据。
  第九条 实行学杂费收费公示制度。
  中小学校应当将学杂费收取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及学杂费减免的有关政策、投诉电话等在收费前向学生及家长公示,并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学杂费公示可通过公示栏、公示牌或其他形式进行。
  第十条 中小学校对符合就学费用保障条件的贫困家庭子女,应当按照《青岛市贫困家庭子女就学费用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学费和杂费。
  第十一条 因故确需退学、休学、转学的学生,中小学应当根据学生在校就读时间,按下列规定收费:
  (一)公办中小学学生录取后,在校就读超过三个月的,全额收取本学期学杂费;在校就读不足三个月的,减半收取本学期学杂费。
  (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学生录取后,在校就读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照一学年标准收取学杂费;在校就读不足一学期的,收取一学期学杂费。
  第十二条 公办中小学应当按规定实行“票款分离”,收取的学杂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收取的杂费按照预算安排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取的学杂费按照预算安排用于学校公用经费、校舍修建、设备购置以及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收取的学杂费用于公用经费支出、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及发放教职工工资等。学校主办者不得从学杂费中抽逃资金,不得将学杂费用于提供经济担保或与办学无关的投资以及股票等风险性投资。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截留、挤占、挪用中小学收取的学杂费。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学杂费收支情况列入校务公开内容,并有义务解答学生及家长就学杂费收支方面的询问。
  第十六条 市、区(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中小学学杂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小学学杂费的管理,并按照预算及时、足额向公办中小学校拨付学杂费。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中小学校,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收取、使用和管理学杂费。
  各级物价部门应当监督中小学校严格执行学杂费收费标准,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对中小学学杂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各级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和中小学学杂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中小学学杂费,擅自扩大学杂费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5日起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 [2012] 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加快我国工业设计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融合,促进工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现将《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好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9月10日



(联系电话:010-68205193)

附件: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
附件1:附件1企业设计中心申请表1.doc
附件2:附件2企业设计中心复核表1.doc
附件3:附件3工业设计机构申请表1.doc
附件4:附件4工业设计机构复核表1.doc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国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中央管理的企业可自行组织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将逐步过渡到从已认定为省(区、市)级的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确定。
第五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4月30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从业人员5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20项以上。
(八)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7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企业通过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管理的企业可按上述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授予“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已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2、附件4)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在复核当年的4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可按上述要求将复核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国家认定。
第十六条 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并暂停所在省级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申报工作;通过中央管理的企业申报的,暂停该中央企业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省级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调整和撤销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手段,支持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级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申 请 表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企业名称(盖章):

工业设计中心名称:

所属地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制



填 表 须 知

1.填写本申请表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表需用黑色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本申请表所有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所填事项中涉及批准、获奖、知识产权及地方政府制定政策、规划等事项,需附相关佐证材料。












企 业 声 明

1.本企业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
2.本企业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规定。
3.本企业自愿提供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审查、管理、监督所需的数据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4.本企业所提供的申请表内容和附件材料均属实,若出现问题,愿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一、申报企业情况(一)
单位:万元、万美元、个、%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企业地址
基本情况 所有制性质 职工人数
资产总额 固定资产净值
资产负债率 银行信用等级
企业是否属于 □上市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联系方式 人员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企业负责人
申请联系人
上年度指标 营业收入 利税总额
利润总额 出口交货值
R&D支出
专利
情况 类别 申请数 授权数 备注
专利总数
其中:发明专利
主要产品 产品名称 产能 上年度产量 国内市场占有率



申报企业情况(二)

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建设情况
获国家级、省部级
科技奖情况
参与制订国际、
国家标准情况
质量品牌建设
情况
承担国家重点
工程或项目情况
履行社会责任
情况
企业未来两年规划情况
重点是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主导产业和产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质量品牌建设等有关规划情况
二、工业设计中心情况(一)
单位:万元、平方米、个、%
工业设计中心名称
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 场所面积
资产总额 职工人数
运营模式 □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
人员构成 管


员 人员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联系人
专业人员 工业设计从业人数
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数及占比
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数及占比
近两年主要指标 20 年 20 年 两年总额
投入情况 投入总额
占企业R&D支出比重
其中:设计人员经费支出
运行情况 中心运营经费支出
其中:培训费用
工业设计服务外包额
承担工业设计项目数
其中:完成项目数
产业化项目数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数
其中:产业化成果数
专利数(申请/授权)
其中:实用新型(申请/授权)
外观设计(申请/授权)
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申请/授权)
工业设计中心情况(二)
单位:万元、%
设计成果获奖情况
获奖作品 奖项名称 获得时间 授奖部门(或机构)



主要设计成果
项目名称 客户企业 完成交付时间 设计成果产业化及效果



主要硬件设施
仪器设备名称 台(套)数 价值 设备完好率 使用情况



主要软件
软件名称 数量(套) 价值 使用情况 备注





工业设计中心情况(三)
中心运营等有关情况
重点是中心的组织体系、运营模式、产学研合作及专业人员培训等有关情况
中心今后两年目标与规划情况
重点是中心今后两年创新建设、有效投入、设计成果等主要指标,和组织体系建设、运营模式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和措施等情况

工业设计中心情况(四)

工业设计团队带头人及主要成员情况
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国 籍
公司职务 联系电话
职称学历 专业职称
学历、学位
(毕业院校及专业)
工作经历及成绩
从事工业设计领域的主要工作经历和取得的成绩

注:本表由工业设计团队带头人及2-3位主要成员填写



附件2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复 核 表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企业名称(盖章):

工业设计中心名称:

所属地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制



填 表 须 知

1.填写本复核表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复核表需用黑色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本复核表所有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所填事项中涉及批准、获奖、知识产权及地方政府制定政策、规划等事项,需附相关佐证材料。














企 业 声 明

1.本企业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规定。
2.本企业自愿提供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所需的数据资料,并为其复核工作提供方便。
3.本企业所提供的复核表内容和附件材料均属实,若出现问题,愿承担一切责任。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一)
单位:万元、平方米、个、%
工业设计中心名称
基本情况 资产总额 两年净增
职工人数 两年净增
场所面积 两年净增
中心性质 □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
人员情况 管


员 人员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联系人
专业人员 工业设计从业人数
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数及占比
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数及占比
复核期主要指标 20 年 20 年 两年总额
投入情况 投入总额
占企业R&D支出比重
其中:设计人员经费支出
运行情况 中心运营经费支出
其中:培训费用
工业设计服务外包额
承担工业设计项目数
其中:完成项目数
产业化项目数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数
其中:产业化成果数
专利数(申请/授权)
其中:实用新型(申请/授权)
外观设计(申请/授权)
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申请/授权)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二)
单位:万元、%
复核期设计成果获奖情况
奖项名称 获奖作品 获得时间 授奖部门(或机构)



复核期主要设计成果
项目名称 客户企业 完成交付时间 设计成果产业化及效果



复核期主要新增硬件设施
仪器设备名称 台(套)数 价值 设备完好率 使用情况



复核期主要新增软件
软件名称 数量(套) 价值 使用情况 备注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三)
中心运营情况及贡献
重点是中心运营情况,主要业绩,在行业内的水平和引领作用,对企业发展的贡献等情况
发展目标完成和规划实施情况
重点是中心两年来(对照《申请表》)创新建设、有效投入、设计成果等指标完成情况,和组织体系建设、运营模式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实施情况,及《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符合性
其他相关情况

省级主管部门评价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申 请 表
(工业设计企业)




工业设计企业名称(盖章):

所属地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制




填 表 须 知

1.填写本申请表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表需用黑色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本申请表所有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所填事项中涉及批准、获奖、知识产权及地方政府制定政策、规划等事项,需附相关佐证材料。













企 业 声 明

1.本企业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
2.本企业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规定。
3.本企业自愿提供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审查、管理、监督所需的数据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4.本企业所提供的申请表内容和附件材料均属实,若出现问题,愿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工业设计企业情况(一)
单位:万元、个、%
工业设计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资产总额 职工人数
所有制性质 信用等级
企业是否属于 □上市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主要服务领域
人员构成 管


员 人员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联系人
专业人员 工业设计从业人数
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数及占比
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数及占比
近两年主要指标 20 年 20 年 两年总额
经济指标 公司营业收入
其中:工业设计服务收入
及占比
利税总额
利润总额
工业设计成果 工业设计项目完成数
承担服务外包项目数
其中:承担国外项目数
专利数(申请/授权)
其中:实用新型(申请/授权)
外观设计(申请/授权)
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申请/授权)
工业设计企业情况(二)
单位:万元、%
设计成果获奖情况
获奖作品 奖项名称 获得时间 授奖部门(或机构)



主要设计成果
项目名称 客户企业 完成交付时间 设计成果产业化及效果



主要硬件设施
仪器设备名称 台(套)数 价值 设备完好率 使用情况



主要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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