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指导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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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指导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指导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劳就(95)13号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上海市职业指导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上海市职业指导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劳动者就业,进一步推动职业介绍工作,根据劳动部《职业指导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指导是职业介绍机构的重要职责,在职业介绍工作中要积极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用工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三条职业指导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劳动力的供求形势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咨询服务,使其实现合理结合。
第四条职业指导工作的主要内容:
1、宣传国家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调查分析社会职业变动趋势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
3、开展对劳动者个人素质和特点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
4、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协调劳动力供求双方的相互关系;
5、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
6、指导劳动者依法确定劳动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7、向劳动者提出培训建议,并负责向就业训练机构推荐;
8、对特殊群体和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服务;
9、指导用人单位选择招聘方法、按职业分类合理确定用人条件和标准;
10、对在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五条职业指导的形式和方法:
1、职业指导可采取个人面谈、集体座谈、报告会、授课、通讯联系等多种形式;
2、对各类学校毕业生和刑释、解教等初次登记的失业人员结合发放《劳动手册》,进行就业前思想教育,实行职业指导;
3、对被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回地区的失业职工,结合求职登记和发放失业救济金,采取随时和定期相结合、人数较多时也可以采取集体座谈、举办报告会等方法进行职业指导;
4、对就业困难对象,主要采取个人面谈,有针对性地、具体地进行职业指导。
第六条职业介绍机构开展求职指导,其工作人员必须:
1、怀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并热心职业指导工作;
2、熟悉有关劳动就业的法规、政策,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了解职业分类和求职者的职业能力、职业个性;
3、其有与职业指导工作相关的心理、教育、社会学科知识;
4、经过相应的业务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劳动部门领发的"职业介绍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为职业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条件,推动职业指导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职业指导工作的宣传。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各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上海市职业指导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上海市职业指导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劳动者就业,进一步推动职业介绍工作,根据劳动部《职业指导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指导是职业介绍机构的重要职责,在职业介绍工作中要积极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用工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三条职业指导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劳动力的供求形势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咨询服务,使其实现合理结合。 第四条职业指导工作的主要内容: 1、宣传国家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调查分析社会职业变动趋势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 3、开展对劳动者个人素质和特点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 4、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协调劳动力供求双方的相互关系; 5、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 6、指导劳动者依法确定劳动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7、向劳动者提出培训建议,并负责向就业训练机构推荐; 8、对特殊群体和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服务; 9、指导用人单位选择招聘方法、按职业分类合理确定用人条件和标准; 10、对在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五条职业指导的形式和方法: 1、职业指导可采取个人面谈、集体座谈、报告会、授课、通讯联系等多种形式; 2、对各类学校毕业生和刑释、解教等初次登记的失业人员结合发放《劳动手册》,进行就业前思想教育,实行职业指导; 3、对被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回地区的失业职工,结合求职登记和发放失业救济金,采取随时和定期相结合、人数较多时也可以采取集体座谈、举办报告会等方法进行职业指导; 4、对就业困难对象,主要采取个人面谈,有针对性地、具体地进行职业指导。 第六条职业介绍机构开展求职指导,其工作人员必须: 1、怀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并热心职业指导工作; 2、熟悉有关劳动就业的法规、政策,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了解职业分类和求职者的职业能力、职业个性; 3、其有与职业指导工作相关的心理、教育、社会学科知识; 4、经过相应的业务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劳动部门领发的"职业介绍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为职业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条件,推动职业指导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职业指导工作的宣传。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各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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