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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18:22  浏览:85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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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市府发〔2008〕33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10月31日第五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赣州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江西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和《赣州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赣市府发[2005]38号)文件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赣州城区部队是指驻赣州市中心城区(含章贡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赣州军分区、96162部队、96623部队、赣州武警支队、赣州消防支队、预备役二团、警卫处机关及其直属部队。

第三条 凡驻赣州城区部队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批准的随军家属,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按本办法进行安置。

第四条 赣州城区内的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做好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工作。

第五条 随军家属安置采取指令性岗位安置与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 驻赣州城区部队现役军官符合下列条件的随军家属为岗位安置对象:

(一)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随军家属;

(二)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

(三)具有教育、卫生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随军家属。

第七条 驻赣州城区部队符合下列条件的随军家属为货币安置对象:

(一)在企业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

(二)原有工作已下岗或办理离职、辞职手续的随军家属;

(三)在集体性质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未参加正式工作的随军家属。

第八条 对岗位安置对象,属干部身份的由市人事部门负责,属工人身份的由劳动部门负责,一次性按照与原单位性质、职务基本对等、对口的原则随调安置(原属中央、省属单位职工的由驻市中央、省属单位对口安置)。

第九条 对货币安置对象,由市双拥办发给相应的待业补助金,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解决,待业补助金标准根据略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确定。干部转业和调离本市,其家属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随军家属在待业期间领取待业补助金,重新得到安置后不再发给待业补助金。

第十条 随军家属接收安置由市政府下达安置计划,由市直单位和章贡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安置到位。

第十一条 驻赣州城区部队在每年六月底前,将上年度需要在当地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填表造册报市双拥办,由市双拥办汇总后,将岗位安置对象分报市人事、劳动部门,人事、劳动部门应与市编委办共同审核把关,提出岗位安置意见,市政府向有关单位下达指令性安置任务;对货币安置对象所需待业补助经费由市双拥办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安排,财政部门将货币安置的随军家属待业补助金及时核拨市双拥办,由市双拥办拨入部队,由部队按月发给随军家属。

第十二条 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接到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任务后,应尽快确定被安置对象的具体岗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到人事、劳动、编制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部门的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无特殊情况逾期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人事、劳动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或领取待业补助金后,参加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领取待业补助金的随军家属的档案实行挂靠。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档案,交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挂靠管理;属工人身份的档案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挂靠管理。接受挂靠管理的单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减半收取管理费。

第十六条 对接受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或不按规定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的随军家属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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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客运出租车运价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令


《潍坊市客运出租车运价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王大海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
潍坊市客运出租车运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车收费的管理,规范客运出租车行业收费行为,保障运输业户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出租车经营业务的经营者和租用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客运出租车是指经批准装有计程计价器和出租标志,随时应乘客叫租或定租以及长期包租的小型客车(含驾驶员九座及其以下)。
第四条 客运出租车业户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开展营运业务。
第五条 客运出租车按等级收费。出租车按车辆的性能、舒适程度分为豪华型、标准型、普通型、简易型四个等级。具体等级价格的认定,由物价、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客运出租车运价由基价和车公里运价两部分组成。在本市市区营运的出租车运价标准为:
(一)豪华型出租车:基价5.50元,车公里运价1.80元。
(二)标准型出租车:基价5.50元,车公里运价1.60元。
(三)普通型出租车:基价4.50元,车公里运价1.40元。
(四)简易型出租车:基价4.50元,车公里运价1.10元。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会同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客运出
租车运价进行适时调整。其它县(市)出租车运价标准由各县(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规定另行确定,并报市物价、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出租车的计费方式为“计程收费”、“计时收费”和“长期包租收费”。计程运价以元/车公里为单位,计时运价以元/车小时为单位。运价尾数均以0.10元为单位,不足0.10元时四舍五入。
第八条 计程运费计算。出租车的起码计费里程为3公里,3公里以内执行基价;超过3公里的,按基价加超驶费用计费,计算公式为:基价+每车公里运价×超驶里程。
第九条 计时运费计算
(一)对不便于执行计程运费的业务,由租用和出租双方协商,按计时用车计收运费,每小时按15公里计算,计算公式为:实际租用时间(小时)×15(公里)×车公里运价。
(二)起码计费时间为1小时,超过1小时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三)整日租车,每日按8小时(120公里)计算,实际行驶里程不足120公里,按120公里计算(含120公里),超过120公里,按车公里租价加收租费。
第十条 租用人长期(不少于一个月)包用出租车的,租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出租车业户在征得第一租用人的同意后,在核定乘坐人数范围内可以合乘,其费收分别按租用人下车时计价器显示金额的70%交费。如合乘收费达不到单全程应收金额时,应由最后一位下车乘客补齐。
第十二条 出租车在城区内单程载客运输时,不收空驶费。(潍城、奎文两区以南环路、北环路、西环路、坊央路为界限,其它县市区城区的范围,由当地政府确定,并报市物价、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超过城区范围单程载客运输时,其超出部分按每公里运价加收50%的空驶费。回程载客不收取空驶费。
第十三条 出租车在租用过程中,乘客要求停车等候,5分钟以内免收等候费,超过5公里,每等候5公里收取1公里租价等候费,在同一租用过程中,多次等候累加计算。非因旅客要求发生的等候时间,不加收等候费。
第十四条 乘客预定租车或电话租车,经营者应就近即行派车。派车发生空驶时,2公里以内不收调车费,超过2公里可按实际空驶里程,以租用车型计程租价的50%收取调车费。
第十五条 出租车已按乘客要求到达约定乘车地点,乘客又提出退租时,按预定里程或时间的30%计收退租费。退租费低于6公里或1小时租价的,按6公里或1小时计收,不再收取调车费。
第十六条 出租车通过收费站卡付出的通行费,由乘客负担。出租车在租用过程中,应乘客要求途中停车,所支付的看车费,由乘客负担。
出租车夜间22时至次日5时租用时,加收20%租车费。
第十七条 因雨、雪、雾天气或道路泥泞、坎坷有碍车辆正常行驶,且时速达不到10公里时,加收百分之十五的租费。
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车业户在向乘客提供服务时,应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市物价部门监制的票据向乘客计收费用。
第十九条 出租车一律不收行李、包裹费。
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必须安装和使用计程计价器。计程计价器的选型由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到指定部门安装,并接受技术监督部门的验定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出租车应在车身明显位置使用由物价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签,明码标价,并标明监督电话,以便乘客监督。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由物价、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潍坊市客运出租汽车定价标准潍坊市客运出租汽车定价标准车型分类 标准 价格豪华 有高级空调、音响、排气净化
型 设备、座椅高级舒适、发动机 1.80 5.50排气量在2000ml以上,设备性能完好的高级车。 标准 有空调、音响设备、座椅较舒适,
型 发动机排气量在1600ml以上,设备 1.60 5.50完好的轿车或进口高级旅行车。 普通 发动机排气量在1600ml以下,设备型 齐全,性能完好的轿车和带空调设 1.40 4.50备的国产旅行车。 简易 有固定座位的小客车和箱式小货车 1.10 4.50型
说明:各类车辆凡技术鉴定达不到二级车标准的旧车,均降一个标准执行,简易型车达不到二级标准的,一律不准上路营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连县工贸总公司诉怀化市工商银行侵权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连县工贸总公司诉怀化市工商银行侵权一案的复函

1990年7月19日,最高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法民请字(1989)第17号《关于广东省连县工贸总公司诉怀化市工商银行侵权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广东省连县工贸总公司的预付货款被骗,在诈骗犯杨爱秀受刑事处罚并追回部分赃款后,该公司对造成货款被骗负有直接责任的湖南省怀化市农业银行榆树信用社和怀化市工商银行,均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怀化市工商局在本案鉴证工作中的错误,可建议行政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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