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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32:00  浏览:92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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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 69 号

《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

二○○八年二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通告”、“意见”、“决定”。
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机构;
(二)为完成某项专门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
(三)部门的内设机构。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制定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在规范性文件中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及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对拟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一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法制机构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可以由其内设的相关业务机构或法制机构负责起草。必要时可以邀请或委托相关专家、研究机构起草。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有必要的可以联合起草。
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
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十三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统一审核修改,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送审稿,在发布之前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对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政府法制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审查同意。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送审部门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政府法制机构的受理时间自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复杂问题需进行论证的,论证时间不包含在审查期限内。
第十六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出不予同意、补充修改或暂缓制定的意见,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的;
(三)文件主要内容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的;
(四)没有征求意见以及未与有关部门对重大分歧意见进行协调的。
第十七条 送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处理。
送审部门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政府法制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说明理由,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正式发布之前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后,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除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外,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清理。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规范性文件内容不需要修改的,制定机关应当发布继续实施该文件的决定;规范性文件内容需要修改的,根据评估情况修订。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实施机关进行评估,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进行评估。政府规范性文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实施机关的,由主要实施机关进行评估。主要实施机关进行评估时,应当征求其他实施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公报和政府信息公众网上公布,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信息公众网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立即施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备案


第二十三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制定机关为多个政府部门的,由起草部门报送备案。
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电子文本1份;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1份;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案材料齐全的,政府法制机构予以备案审查。报送备案材料不全的,不予备案审查。
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制定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报送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报送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未按原审查意见进行处理,或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撤销的意见。
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改正,并将处理情况报政府法制机构。逾期不改正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十七条 制定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质疑或者修改建议的,应当予以核实;规范性文件确有违法或不当的,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改正或者撤销。
政府法制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有关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转送制定机关核实处理,制定机关应当在10日内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政府法制机构可直接审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向社会公布经审查予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市政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区县政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
第三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备案及审查,或者对发现的问题不予纠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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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扶持厦门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关于扶持厦门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支持厦门软件产业基地的建设,吸引国内各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以及境外公司来厦门发展软件产业,特作如下规定:
一、厦门软件产业基地由厦门岛内外多个园区组成,采取“一区多园”、“一园多村”模式。
二、凡经厦门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批进入软件园区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1998〕综082号)的其它优惠政策。
三、优先支持面向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的应用软件、信息服务业、应用支撑软件、与中文信息处理有关的通用支撑软件和系统软件等产品;优先支持管理科学、业绩优良的软件企业,并优先推荐符合上市条件的软件企业股票上市。
四、市财政从1999年起至2003年每年筹集3000万元,五年共15000万元,专项用于软件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入园企业软件项目的贷款帖息和资金扶持。
五、软件企业可以按开发成本价受让软件园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免收其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地段差费等属于政府收取的有关费用。
六、积极扶持小型的民营软件企业的发展。凡小型软件企业在创办初期的二年内,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租用园区的生产、科研用房,酌情给予租金补助。
七、鼓励进入园区的非股份制企业改组成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最高可为注册资本的35%。
八、对认定入园的软件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超过税法规定的年限所征收的部分,由财政返还给企业。
九、财政返还(留成)园区的流转税部分,由软件园区管理部门在五年内将其中的50%返还给企业。
十、软件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20%提取技术开发费用。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但须在下一年度当年使用完毕。
十一、允许企业软件业务骨干以技术入股,同股同利,共担风险。
十二、企业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本科、中级职称以上),人事部门予以优先满足;需要引进的外地计算机和软件类业务骨干,经人事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本人及随迁家属子女可免征城市建设增容费,教育部门在其子女人学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十三、软件企业的有关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经办部门给予优先办理。
十四、软件企业工商登记手续从简,注册资金放宽。
十五、为我市软件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六、严格执行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规,打击软件盗版行为,打击走私不法行为,确保公平、平等的市场竞争。



1998年9月4日
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钟钰发


  【摘要】由于警察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是,暴力袭警案件却在一直呈上升势头,其影响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和民警的身心健康,破坏了法治国家的执法环境和影响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使老百姓失去了安全感。分析暴力袭警案件频发的原因,主要是部分群众法治观念与意识比较淡薄、立法方面明显滞后、酗酒滋事严重阻碍正常执法、警用装备保障落后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要有效减少暴力袭警案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和保障警察执法权益,必须相应地从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民警综合素质、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完善维权机制等方面入手,为维护警察执法权益提强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暴力袭警;警察执法权益;保障

  目前,我国正步入法治社会的阶段,社会的稳定发展就必须拥有一支强大的队伍——警察部队。可是近期许多暴力袭警案件被媒体报道,暴力袭警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暴力袭警造成的后果是及其严重的,这不仅是对警察个体人身权利的伤害,更重要的是对整个社会执法环境的破坏,对国家公权力的公然挑衅。中国已被国际刑警组织称为警察伤亡严重的国家之一,当中广西也是暴力袭警案件的高发地,暴力袭警已经成为危及公安民警生命安全最重要的因素。如何有效减少暴力袭警案件,切实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前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一大课题。
  一、暴力袭警的理解
  (一)暴力袭警的特点
  袭警是指以某种方式或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且明知是人民警察而故意实施的一种行为,可分为暴力袭警和非暴力袭警。所谓暴力袭警是指用暴力行为,如殴打、捆绑、拘禁等侵犯民警人身权益及侵犯民警生命权的行为。“袭警特别是暴力袭警、聚众袭警,主要是派出所民警、交警、巡警、刑警在处置突发事件、处理交通违法违章、执行勤务、查缉、处理治安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遭受暴力阻碍引起的” [1]。从侵袭对象看,多为基层一线单位民警特别是派出所民警。一从侵袭环节看,多发生在民警接处警、处置群体性事件、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其中发生在接处警过程中的占多数。二从侵袭手段看,暴力化倾向突出,有的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倚仗人多势众围攻民警,有的持械恐吓、攻击民警,有的在派出所内推搡打骂民警等。
  (二)暴力袭警的原因
1、部分群众法治观念与意识比较淡薄。当前,一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警察的办案程序,往往凭主观臆断推测警察执法公正与否,一旦不符自己的想法或达不到预期目的,就认为警察执法不公而进行投诉。有的甚至将警察文明执法视为软弱可欺,肆意谩骂、侮辱警察,更有甚者围攻、殴打警察。
2、立法方面明显滞后。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比,对警察执法的法律保护远远不够。我国法律对警察执法权的保护散见于《刑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等一些法律法规中。但是,《刑法》没有将暴力袭警行为单独列罪论处,只是将行为人实施犯罪后为逃避而暴力袭警作为前罪的一个从重情节处罚,或以妨碍公务罪处罚,量刑明显偏轻。对其他袭警警察情节轻微的,则依据《人民警察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其处罚轻微,起不到震慑效果。对无理取闹、侮辱警察及诬告警察行为的处理,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的规定,难以处罚。此外,《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与实战相结合的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造成许多警察被袭击时不敢使用武器警械,无形中助长了袭警人员的嚣张气焰。
3、酗酒滋事严重阻碍正常执法。据了解,人醉酒后,由于神志不清、身不由己,一种原始的冲动使人变得野蛮、愚昧、粗暴异常的兴奋,又能诱导人为所欲为,出现迷离恍惚而洋洋自得的举止。人在喝酒过量后会失去理智的状态,很容易对周围的人进行破口谩骂、动手殴打等,看什么都不顺心或者从事一些莫名其妙、超出常规的破坏活动。如2009年08月23日晚,我在南宁市建政派出所见习期间接触的案子,在东葛鲤湾路口的一个公交车站处,有一名醉酒男子在公交车上砸烂了两扇玻璃,使得公交车无法正常行驶,导致该段道路交通堵塞,围观群众越来越多,这时我们接到报警后,马上赶到现场进行处理,我们上公交车后发现该男子行为极其恶劣,当众挑衅我们民警,此时我们把该男子强制带下公交车时,过程中该男子一直向我们民警拳打脚踢的,甚至出格的用嘴咬我们的民警手臂。
4、警用装备保障落后。目前我国警用装备的保障和使用存在很多问题。一、基层所队特别是派出所的警力、经费严重不足,出警或巡逻时人数少,装备落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应当配备的枪击、警械和防护装备没有配备或配备不全,在制敌过程中敌我力量悬殊太大,导致民警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在一定程度加剧犯罪分子暴力抗法的嚣张气焰。二、部分警察认为自己是执法者,代表国家强制力量,缺乏自我防护意识和警惕性,,出警时没有携带必要的武器警械及防护装备,且个别警察警务技能不高,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受伤的可能性。
  二、当前暴力袭警案件发生的情况
  (一)建国至今暴力袭警案件的伤亡情况
  1949年至200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有10584名民警因公牺牲,160000余名民警因公受伤。其中,1949年至1980年,全国公安机关因公牺牲1026人;1981年至1989年,因公牺牲1413人,负伤20529年;1990年至2005年,因公牺牲6819人、负伤120783人;2006年至2008年,因公牺牲1326人。平均每天牺牲1.2人、负伤20.7人,几乎“时时有流血,天天有牺牲”。特别是1995年开始,全国因公牺牲的民警每年均在400人以上,死亡率为万分之二十以上,远远高于欧美发达国家。此外,撕扯警服警号、推搡谩骂侮辱民警之类的行为更是无以数计。[2]从以上数据我们可知,近年来,暴力袭警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各地袭警案件频繁发生,民警权益屡屡受到多方面严重侵害。只有从法律法规体系上、保护措施上、自身素质的完善上寻求警察权益维护的途径和机制,提高警察的执法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才能有效维护警察的合法权益。
  (二)警察在正当执法过程中受暴力侵害的情况
1、警察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遭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别有用心的不法人员的攻击。近年来,随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在社会利益再分配过程中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的影响和冲击越来越大,群体性事件与日俱增。民警作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力军,不可避免地要与事件参与者进行直接接触。期间,不少群众对民警的工作不理解、不支持,认为警察有意阻止他们表达意愿,进而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个别人在“法不责众”的错误思想指导下,鼓惑煽动,故意扩大影响,制造事端。
2、警察在接处警,特别是涉及纠纷、打架斗殴等警情时,遭到当事人的攻击。一直以来,民警通过110处警,有效打击现行违法犯罪,积极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提供救助,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扬。但是,民警在处置110警情中,也常常受到当事人的侵害。特别是在处理民间纠纷、打架斗殴等叫棘手的警情时,由于当事人双方情绪不稳定,且各执一词,很难开展工作。他们不服从民警的处置,认为民警有意偏袒对方,进而与民警形成对立,有的对民警横加指责,有的说出一些有辱民警的话,甚至拳脚相加。处置酗酒滋事警情是,酗酒者常常吧苗头转向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有的公然谩骂挑衅,有的暴力抗拒警察的约束,对民警进行殴打。
3、警察在查处案件过程中,遇到犯罪嫌疑人暴力反抗,导致警察受伤或在巡逻盘查时,被盘查对象不配合警察工作,个别人对执勤民警谩骂侮辱或使用非法暴力。。民警在日常巡逻和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当盘查可疑人和缉拿嫌疑人时,犯罪人员慑于法律的惩治,往往会尽一切办法掩盖犯罪事实。当其露出马脚、自知难以逃脱时,铤而走险,孤注一掷,对民警进行突然袭击或暴力拒捕。如2009年08月中旬的晚上,我在南宁市建政派出所见习时发生在我身边的事,我们巡逻到该路段时,民警看到思贤路某处网吧有一名可疑男子站在网吧门口停车处并四处张望,似乎是想盗窃在场某辆电动车,当我本想随同民警赶过去对该名男子进行例行盘查时,不妙该男子见到我们时就快速向我们砸来一个小液压钳,这液压钳刚好砸到民警的左脚上,当场就把民警的脚给砸出血来。
  三、暴力袭警对警察执法权益产生的影响
  (一)媒体对警察的宣传与导向发生偏差
  其实,每个有过与警察不同程度交涉经验的人,会对杨佳是不是英雄义士有不同的诠释,更重要的是了解人们各种情绪折射出来的问题:中国网民在这事件中对警察的普遍不满,究竟是否反映了真正的民意?没有能力上网的人(无论是受资源或技术限制),到底是否有其他渠道表露心声?有媒体报道称,沪上有民众把杨佳推崇为手托炸药包英勇炸敌堡的战争英雄董存瑞。更多网友则把他等同于在《水浒传》里被上司和官差衙役压制和欺负的林冲,以及“该出手时候就出手”的武松。诚如网民所说的,许许多多市民把警察等同于强拆民宅、暴打上访民众、勾结奸商或收保护费者,也就难怪他们听闻杨佳手刃这么多名警察,不但不怪他草菅人命,还称他是“英雄”、“义士”。媒体恶意炒作以及正面宣传、警务公开的不足,导致群众对警察执法的不理解和不支持。一些新闻媒体从追求新闻“看点、卖点”出发,对公民、组织应该支持和协助警察执行职务以及阻碍执行公务应受到严肃处理往往不予重视,反之热衷于炒作个别警察违法乱纪行为,侧重负面报道,破坏了群众对警察的信任。另外,在执法过程中,一旦警察与执法对象发生争执,群众或是不理、或偏向执法对象,经常出现舆论“一边倒”现象,使警察为众矢之的。这与警察在法制宣传、警务公开以及公安工作效果宣传上做得不够有较大关系。
  (二)警察因公伤残医疗费得不到保障
  据媒体披露,2006年1至10月,全国公安机关共发生因公伤残医疗费8717.2万元,其中由国家和单位支付5655.1万元,占64.9%;由警察支付2197.4万元,占25.2%;拖欠医院864.7万元,占9.9%。据统计,河南省每个县级公安机关平均每年有4-5名警察因公负伤,许多警察因公负伤后,医疗费无法报销,只好个人承担或由所在单位垫支。如洛阳市公安局巡逻支队李军,处理治安案件出现场时摔伤,成为植物人,一年后死亡,仅医疗费就15万元,无法报销。警察在受到暴力袭击后受伤,没有合理得到国家的保障安置,这样会给警察的身心造成很大的创伤,与此会消弱警察的壮心斗志。
  (三)警察的素质和处置能力与暴力袭警的关系
  一是个别民警执法思想不够端正。工作中表现为执法不够文明,执法方法简单,存在一定特权思想和“冷横硬推”现象,一样容易与处于非常激动状态的当事人发生冲突。二是公安业务不练。在处置事(案)件中对法律法规的把握不准,宣传解释不到位,处置事件的技巧、手段、措施不灵活,以至于引起群众不满导致阻挠执法事件发生。通过上海警方透露有关杨佳袭警案前的录音记录可知:警察对杨佳进行盘查时,两者之间的对话语气充满火药味,从中看出警察的执法素质不够强,也没有很好的处置当中的矛盾根源。假如当时警察说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那么杨佳心里可能就平衡许多,也不会让他产生报仇心理。从此提醒我们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具有“文明执法,立警为公”的理念和处置事情的能力要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矛盾,也不会落下上海“杨佳袭警案”的祸根。
  四、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
  权益指的是公民应当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警察的权益从法律角度来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警察权益,是指由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属于警察应该享有的不容侵犯的特殊的权利;广义的警察权益,还应包括警察作为普通公民的由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应该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3]近年来,公安部推出许多措施保障警察的权益。但是,我国的理论研究以及制度建设尚存在诸多空白,给警察权益保护带来难度,研究警察权益保障问题成了一大热点。
  (一)警察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特点
  一是暴力阻挠民警执法办案、威胁民警人身安全案件增多。部分袭警人员甚至怀有挑衅心理。公然与执法执勤民警相对抗,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故意性。二是受侵害民警以基层民警为多。现在实施的是一名民警带一名协警巡逻处警制度,在处置群体性案(事)中,协警难以驾驭和控制复杂的局面,一旦冲突,警方往往陷于被动、受害地步。三是袭警案件多发生在警方执法办案时。基层民警在处理民事纠纷和打架斗殴等一般治安案件时,遭到不法之徒拒绝、阻碍、围攻的现象日趋增多。四是对醉酒者缺少相应的强制约束措施。据统计部分民警在处理酗酒滋事过程中,发生涉警伤害案件比率也比较高。
  (二)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1、过分强调服务功能而削弱执法功能。公安机关近年来在队伍建设和管理方面加大了力度,严肃警察的举措、服务公众的社会承诺连连推出,以至于有些人错误地认识警察只是一个服务群体,就应该言听计从,违背了群众的意愿就以告诉你,更有甚者甚至无视乃至挑战警察的执法权威。
2、社会对公安工作的认识与理解有偏差。受现行体制局限,当前公安机关除履行自身业务范围内的职务外,还承担着大量的拆迁、征迁、拆违等现场安全维护,以及地方党委、政府临时布置的非警务工作。和群众发生矛盾后,他们认为警察是政府机关的一个部门,一旦百姓与政府机关各种原因发生摩擦,警察的立场就是保护政府部门的利益,由此,警察产生了敌对情绪,具体表现为群体性群众闹事,群众与政府部门引起纠纷时,警察在处置时往往作为受攻击的对象。
3、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当前,一些民警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法律素质不高,方法粗暴,以管理者自居,还为转变到服务观念上,在工作上缺乏灵活性,一定程度上容易与当事人的摩擦;其次,一些民警执法行为不规范,对操作程序没有认真落实,从而产生漏洞,平时疏于训练,证据意识不强,不注意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随心应手的运用有关技能采取措施。这保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4、社会转型期一些矛盾错综交织,利益格局调整,导致基层组织职能弱化。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一些社会矛盾错综交织,在处理企业破产改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调节贫富差距等方面。由于一些基层组织弱化,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化解,逐步衍化升级,使各类群体性事件大量增多。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机关常常被推到风口浪尖,成为群众不满情绪的宣泄对象。因此,社会转型期的种种不和谐问题,是导致警察权益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完善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机制的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2002年8月在全国公安机关从优待警经验交流会上,公安部提出要在全国公安机关中设立“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通过各级各类职能部门,包括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共同参与,发挥应有的功效,可使民警的执法维权工作落到实处,真正为民警主持正义,保护执法权威。[4]成立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委员会,有“一把手”亲自挂帅其他党委成员参与,设立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局民警维权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对个个涉及的职能部门进一步细化、分解操作执行。同时,制订《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实施办法》,明确维权的职能、范围、操作程序的工作要求,以制度的形式保障民警执法环境、保障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2、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民警综合素质。培养民警树立较高的政治觉悟,善于调查社会现象,分析处理问题。加大民警的教育培训力度,练好内功,坚决根除特权思想,确实做到执法为民,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改善执法环境。同时,加强技能和业务培训,学习法律知识和法学基础理论,保证对所涉及的法律能够理解、熟练运用,提高接处警能力和技巧、盘查和捉捕的方法和技能,学会做群众工作,做到能正确评估现场事态的发展趋势,既严格执法,有灵魂处置,切实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调整并完善公安接处警工作范围,避免民警因超越职权无法解决问题而无辜受委屈。
3、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优化执法环境。公安部门应努力主导公安宣传潮流,利用各种形式、各种渠道,进一步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特别是要结合具体案例,广泛宣传《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其他有关法律,强化对公民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培养,不断提高公众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使群众能“懂法、维法”。还有公安机关可以利用“警营开放日”等活动载体,加强与社会各界人士的沟通和联系,开展法制教育,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增强民警公正执法的理念,在执法中尊重保障人权,时刻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警察成为人民群众的榜样,树立其警察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获得公众的理解与支持。对一些暴力抗拒、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通过借助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以便震慑那些无视法律不惜以身试法的人,同时理直气壮地为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撑腰。
4、完善维权机制。一是成立维护民警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专门机构。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化建立科学有序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对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行为运用法律武器从严及时打击,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各级纪检督察部门要在发生袭警案的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袭警事件跟踪督办。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和交流,确保袭警犯罪嫌疑人“捕得了”、“诉得了”、“判得了”。二是对民警的不实举报和投诉,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及时澄清事实,消除群众的误解和民警的心理压力。对于恶意诬告、诽谤,对民警名誉造成损害的,要支持和帮助民警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通过各级媒体如实报导,以正视听,安抚警心。三是积极探索建立民警执法中遭受袭击、伤害的快速救治制度、抚慰金补助制度等。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公安民警因公受伤紧急救济机制,开辟救治“绿色通道”,并落实专门的医疗经费。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多方争取和筹集警察维权资金,当民警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予以相应的补偿。[5]通过合理完善维权机制才能有效保障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
  总之,警察对暴力袭警的特征、现象等有了不同层次的认识,在以后公安工作中遇到类似的案件应会科学、合理的处理。制止暴力袭警案件发生必需有系统的保障体制和完善立法系统等,从而保障警察执法权益。我认为:一是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袭警罪”。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对公安民警使用警械、武器的具体情形或前提条件进行分类明确,使得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能合理科学的处置一些特殊情况,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公安民警因担忧而不敢开枪自卫,以致民警错失良机酿成大错,对妨碍民警执行公务行为的种类及其处罚的立法更应加以补充完善。通过在立法上的补充与完善,与此同时提高公安民警的各项执法职能,这样有关暴力袭警等案件会随之减少,我们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将不远了。

【参考文献】
[1]吴秀荣.从袭警事件看警察权益的保障[J].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16卷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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