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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邮政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14:50:40  浏览:9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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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邮政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邮政条例


(2010年9月15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湖南省邮政条例》于2010年9月15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业规划、建设、服务、经营、管理、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邮政普遍服务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邮政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对邮政普遍服务依法给予支持。

对农村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扶持。

第四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民政、交通运输、进出口检验检疫、海关、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邮政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多种所有制的快递企业发展快递业务,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

快递业务依法实行市场准入,公平竞争。

第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省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方便用邮的原则编制全省邮政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旅游区、商业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邮政服务网点和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

第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和城乡规划设置邮政服务网点、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并为邮政企业装卸、转运邮件或者邮政车辆出入提供必要的场所或者通道。

高等院校、大型厂矿等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提供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场所。

第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应当在地面首层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为邮政企业投递提供便利。

新建居民小区、居民楼,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将邮政信报箱群建设纳入建筑设计范围,并在地面首层设置信报箱群,所需费用计入建设成本。未设置信报箱群或者设置的信报箱群未达到国家标准的,不予验收。

已建成的居民小区或者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群的,由产权所有者、管理者负责设置或者委托邮政企业设置,所需费用由产权所有者协商解决或者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网点设置要求加强乡镇邮政设施和村邮站的投入和建设。

村邮站的场所和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

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的设立提供业务指导与支持,并与村邮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

第十三条 用于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用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

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建设免征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邮政企业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公用设施,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等相关费用。

邮政企业及其邮政营业网点依法办理注册、变更和注销等工商登记手续,免交相关登记费。

第十四条 因城市改造、重点建设等确需迁移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用邮、就近安置和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原则,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前,应当征求相关邮政企业的意见。新建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在交付使用之前,拆迁单位应当安排过渡场所,保证邮政普遍服务正常进行。过渡场所未安排的,原场所不得拆迁。

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确需迁移的,应当就近安置。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应当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分业经营。

邮政企业应当诚信经营,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提高用户满意度;从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遵守职业规范。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网点名称,在显著位置公布营业时间、服务种类、资费标准、封装用品收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还可以以其他方式公布,并提供必要的服务用品和用具。

邮筒(箱)应当按照规定标明开取频次和时间。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设置用户意见箱,公布投诉受理电话、网址等渠道,接受用户对服务质量的监督,并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邮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在作出批准决定后十日内向社会公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 用户交寄信件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信封,并正确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

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应当及时、安全、准确投递。对本省同一城市城区内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二日内完成寄递;对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之间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寄递;对县之间城区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五日内完成寄递;对县之间农村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寄递;对经邮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之间互寄的信件,应当在十二日内完成寄递。按不超过上述时限送达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五的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六个月组织一次测评。

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其他邮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时限和规范寄递。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确定城镇街道、农村自然村标准地名,对单位和居民住宅设置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标准地名和门牌号码发生变更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邮政企业应当定期核对,并根据变更后的地名和门牌号码进行投递。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对具备通邮条件的新增用户,应当自用户申请办理邮件投递手续之日起七日内安排投递;对不具备通邮条件的,应当将邮件投递至与用户商定的邮件代收点。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五次;乡镇其他地区每周的营业时间不少于三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三次;经邮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定期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一次,并根据需要提高投递频次。

第二十三条 寄递录取通知、录用通知、法律文书,收件地址为单位地址的,应当投递到单位收发室,并由收发人员签收;收件地址为家庭地址的,应当交由收件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签收。寄递录取通知、录用通知的,寄件人应当在邮件套封上标明。

平常邮件,收件人设有信报箱的,应当插箱投递;没有统一设置信报箱的,城市投递到邮件收发室或者收件人指定的地点,农村投递到村邮站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的接收邮件的场所。

用户领取包裹,邮政企业应当提供方便,在就近的网点为其办理。

第二十四条 邮件收发人员和邮件代收人接收邮政企业投递的邮件时,应当当面核对,对给据邮件应当签收,并履行保管和及时传递的义务;无法传递的,应当及时告知邮政企业予以收回。

邮政企业、邮件收发人员和邮件代收人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应当依照国家邮政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收寄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泄露国家机密;

(三)擅自变更邮政普遍服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

(四)无故拒绝、拖延、中断邮政业务;

(五)违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六)出租、出借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或者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

(七)冒领、扣压用户汇款或者强迫用户将汇款转为储蓄;

(八)强行搭售邮品及其他商品或者强迫订阅报刊杂志等;

(九)限定用户对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等邮件的资费支付方式;

(十)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用品;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邮政报刊亭的经营管理。经营报刊亭不得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不得改变报刊亭的性质和用途,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二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的经营、地域的范围提供快递服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供方便,支持快递企业发展。

第三十条 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三十一条 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分立、合并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快递企业的分支机构,凭快递企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三十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快速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快件,按照承诺时限将快件递送到收件人或者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

对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快件,收件人可以先验视内件再签收。

第三十四条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三)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四)将信件打包作为包裹寄递;

(五)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十六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引导快递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维护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夹寄带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有害物品以及非法出版物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发生重大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时,省邮政管理部门报请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发布禁寄、限寄某些物品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经省邮政管理部门和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定的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普遍服务运邮车辆,免办道路运输营运证,免交公路、桥梁、渡口、隧道通行费。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普遍服务运邮车辆在执行邮件运递任务时,需要经过禁行路线或者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临时停车。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普遍服务运邮车辆通过桥梁、渡口、隧道、检查站时,应当优先放行;对运递服务途中的交通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在记录后先放行,待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保护车载邮件,并通知企业及时转送邮件。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毁损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邮政设施;

(二)在邮政出入通道设摊、堆物,妨害用邮或者影响运邮车辆通行;

(三)伪造、涂改邮资凭证及其他邮政有价证券、卡;

(四)伪造、买卖、盗用、转借邮政专用标志或者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

(五)私拆、非法扣留、隐匿、抽取、毁弃、盗窃他人邮件、快件或者撕揭邮票;

(六)非法拦截邮政专用运邮车辆,阻碍邮件、快件运输;

(七)擅自仿印邮票或者邮资图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规定协助财政、审计部门对邮政企业使用邮政普遍服务补贴资金实施监督,及时受理用户的申诉、举报,依法查处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邮政法律、法规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邮政法律、法规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邮政法律、法规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阻拦;不得隐匿、销毁、转移原始资料。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对邮政企业的普遍服务质量每年作出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根据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告企业有关经营情况、服务质量自查情况和统计报表,并及时报告重大通信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第四十五条 信封、明信片、信报箱、邮件包装箱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由邮政管理部门监制。

第四十六条 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许可,并按照许可经营的业务范围依法经营。

从事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倒卖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邮票、集邮品;

(三)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

(四)其他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用户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经测评不符合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发出限期整改书;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七)、(八)、(九)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邮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邮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邮政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特殊服务业务适用本条例关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邮政企业在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同时,可以利用农村邮政网络资源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和农副产品配送服务。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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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三代党领导核心的宪法观
——试论三个代表入宪

( 兰州大学 甘肃 730020 )
【摘要】本文从我国党的三代领导核心的宪法观出发,注重分析了我国三代领导核心对我国宪法制订和修正工作所做出的巨大历史功勋。进而提出“三个代表”是对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其入宪不仅仅是全党、全国人民的迫切要求,也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与时俱进发展的需要。最终,我们提出了“三个代表”入宪的形式以及对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的两条修正意见。
【关键词】 实事求是 四项基本原则 三个代表 宪法观
新中国建国以来至今共制定过四部宪法,即54、75、78和82年宪法,对宪法进行了五次大的修订(1979、1980、1988、1993及1999年修订)。同时,在建国初期至54宪法颁布前,还存在着一个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共同纲领》。这些宪法和宪法性质的文件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同时期指导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为我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长期稳定、繁荣和健康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历史作用。
纵观建国以来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的几次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无不是在党的三代领导核心的宪法思想指导下进行完成的,54年宪法是由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制定的,它是毛泽东同志宪法观的忠实反映;82年宪法是邓小平同志在拨乱反正的大势所趋下制定的治国安邦之法,它是邓小平同志宪法观的全面体现;93年与99年宪法的两次修订主要是江泽民同志坚持和发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与时俱进的提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特别是99年宪法的修正案则是江泽民同志宪法观的真实写照。
从我国宪法制定的过程以及我国三代党领导核心的宪法观的体现上,我们不难发现“三个代表”的思想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深入结合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特殊国情的产物,它为解决我国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做出了更全面、更深刻、更透彻的阐述。因此,笔者建议“三个代表”这一重要思想应当作为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同在我国宪法、宪政建设中居于指导性地位。
一、 毛 泽 东 同 志 的 宪 法 观
毛泽东同志在砸碎旧法统到建立我国第一部54年宪法的立宪道路上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他本人的宪法思想观真实的体现在54年的宪法里面。毛泽东同志曾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毛泽东同志正是从这一根本大法的思想观入手创立了我国立宪的基本原理和制宪的重要经验,提出了实事求是的基本立宪指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法。①
实事求是是毛泽东同志宪法观的核心。54年宪法制定时,毛泽东同志就明确的指出“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现的就不写。”②根据这一立宪的基本指导原则,54年宪法结合我国当时的国情合理科学适当的制定了我国的基本国体、政体、国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宪法性的内容。从而达到“宪法必须是真正有效的,如果宪法不能由法院强制执行,那么宪法除了空洞的词汇之外,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马歇尔语)
民主集中制是毛泽东同志宪法观的灵魂。毛泽东同志在总结1954年宪法时说:“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

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这个宪法草案,结合了少数领导者的意见和八千多人的意见,公布以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③可见民主集中制不再单纯的作为党的组织原则,还把它确立为我国的基本政治组织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成为我国以后立宪道路的导航塔、引路灯。
总之,实事求是的立宪指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法是毛泽东同志宪法观的忠实反映和集中体现,它们都从本质上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迫切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现实体现,也是毛泽东同志爱民、为民、重民的人生观和方法论的具体运用,其思想观和“三个代表”中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思想观在本质具有是共同性和一致性,所以说,“三个代表”的入宪是对毛泽东思想继承和发展。
二、 邓 小 平 同 志 的 宪 法 观
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向多次向全党全国人民严肃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纪党法,必须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立法与执法的局面。在答意大利记者的讲话中再次强调,只有加强法制建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像“文化大革命”那样错误的发生。④邓小平同志一直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应当是齐头并进的,要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就必须要有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保证。因此,完善宪法和保证宪法权威是非常必要的。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邓小平同志宪法观的精髓。在我国宪法、宪政建设的道路上邓小平同志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充分丰富了我国宪法的思想内涵,尤其是以四项基本原则最富有特色,并把它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的意志,转化为宪法指导思想和宪法立法原则。现行宪法是这样表述四项基本原则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中国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逐步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样,从立法上把四项基本原则确定为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必将大大加强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必将保证宪法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历史进程中发挥更加巨大的作用。
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邓小平同志宪法观的根基。邓小平同志也多次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不快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但这种富是人民的共同富裕。”⑤我们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为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逐步摆脱贫穷,使国家富强起来,使人民生活得到改善。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是邓小平同志解决我国在改革开放中所遇到的诸多难题的原则性、根本性的宪法观点。
总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邓小平同志宪法观的真实体现和全面总结。邓小平同志从马列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最本质原理出发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重要性,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衡量社会主义的标准,这与“三个代表”中的“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思想在本质上是同根同源的,其根本目的是一致的,所以说,“三个代表”的入宪是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更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迫切要求和时代发展的需要。
三、江 泽 民 同 志 的 宪 法 观
在以江泽民同志为首的第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下坚强领导下,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大旗,坚持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统一的改革方向,坚决贯彻“主权在民”“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使宪法作为对人民的根本关怀由应然状态逐步转变到实然状态。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江泽民同志对我国宪法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之一。所谓“三个代表”是指: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不仅是我们党保持先进性并始终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强领导核心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建设和确立的本质要求。三个代表的思想体系与我国宪法所代表的根本利益是协调一致的。我们之所以坚持“三个代表”思想的入宪,一方面是对毛泽东同志宪法观和邓小平同志宪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遵循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治国兴邦的爱民思想传统;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身就是与我国的宪法所维护的根本利益相吻合,⑥“三个代表”的入宪也是我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母法的本身要求,是全国人民的期望所在和根本利益所在。
以德治国思想的提出是江泽民同志对我国宪法的建设和发展作出的又一重要贡献。这一思想要求我们在不断发展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同时要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的建设,注重发展先进的宪法文化,立足本国的国情兼容并蓄、与时俱进,使我们国家在法制建设的轨道上有?灾挝幕?恼?芬?己退枷氡U稀R缘轮喂?枷氲南芊ɑ?亟??欣?诘髡?颐窃诟母锓⒄构?讨兴?龅降男挛侍狻⑿率挛铮槐亟??欣?诮饩鑫夜?芊ㄋ?岩源ゼ暗降囊恍┧枷肓煊虻睦Щ蠛鸵赡眩槐亟??欣?谕晟坪徒∪?兄泄?厣?纳缁嶂饕逦镏饰拿骱驼?挝拿鞯慕ㄉ琛?br> 总之,坚持“三个代表”的宪法指导思想地位和以德治国的民主建设方向是江泽民同志在我国宪法建设步入新世纪后对我国宪法的完善和发展做出的两大重要贡献。尤其是“三个代表”思想的提出更是江泽民同志宪法观的真实写照。其作为宪法指导思想的根本地位以被我国党的第一代、第二代领导人潜移默化的运用到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之中,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要顺应时代的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愿望,满足宪法建设的本身要求,将“三个代表”的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在宪法的修改过程中加以确立。
四、“三 个 代 表” 入 宪 的 可 行 性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学说载入宪法必将是国之所兴、民之所福、举世所盼。我们已经从我国三代党的领导核心的宪法观出发加以分析了“三个代表”入宪必要性与一致性。那么“三个代表”的入宪是否就意味着这四个字的入宪呢?
答案是否定的。正如胡锦涛主席指出的“改期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是宪法得以充分实施和不断完善的根本原因。实践没有止境,宪法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使宪法成为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⑦因此,我们所要求的“三个代表”的入宪是指三个代表所蕴涵的思想的入宪,而不是形式的入宪,是要求制定一部“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三个代表”的根本目的是使我国的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自愿的把这种思想拿来指导自己日常的学习、生活,从而真正把“三个代表”本身所蕴涵的深刻哲理体现出来,贯彻开来。因此,笔者建议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经宪法第12条修正案修正过的最后一句话进一步修改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思想指引下,全心全意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进一步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具体分析,这里涉及到宪法序言两处修改的设想。第一处修改设想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之后,增加了“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即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修改的目的,是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和人民群众心目里的指导地位。修改宪法序言这一部分的是因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应当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处于同等重要的宪法地位;并使“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像当年的邓小平理论一样,成为能够经受实践检验的真理;使之成为能够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向前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从而长期主导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方向。第二处修改设想是在宪法序言中增加“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直是我党我国人民进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所努力奋斗的,我们早就应当对这两点奋斗目标以宪法的形式加以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是我国政治发展过程中早就应当确立的宪法目标。只有在宪法中对这“三种文明”法律地位给予明确才能更有利于这“三种文明”的实现;才能更好的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与公正。
总之,“三个代表”的入宪只有让其实质与精神入宪才是切实可行的;也才是“三个代表”本身内涵的体现;更是从根本上反映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而相反仅仅将“三个代表”的表面文字入宪这与其本身的思想就是相矛盾的,也就可能加大我们以后对限权宪法的限权成本,其做法是不可取的。⑧
综上所述,我国三代党领导核心以其自身所具有的合理科学的宪法观指导着我国宪法的一次次制定与修正的工作,三代党中央的领导集体都对我国宪法、宪政的建设和完善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功勋。从三代党中央的领导集体核心的宪法观的核心和本质思想上,我们不难看出他们的忧国爱民,发展经济、政治、文化的建国爱国思想,而这一思想与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又是同根同源同质的。因此,“三个代表”思想的入宪必将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的。正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的:对现行宪法修订的这五个"有利于"的目标那样“做到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我们坚信“三个代表”的入宪必将使这一目标更好的实现。同时,我们对“三个代表”思想入宪的形式也提出了一家之言,但其根本目的是希望“三个代表”作为一个具有宪法性指导原则的思想可以尽快的被宪法性文件加以确立,并保持“三个代表”的本质内涵不被歪曲,从而使“三个代表”真正的成为全党、全民和全社会的思想支柱和理论坐标!
【参考文献】
【1】 张春霞:毛泽东宪法思想初探[J],北京:毛泽东思想研究,2003,(3)
【2】 【3】毛泽东选集(第五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126、128
【4】王宝治:论邓小平的宪法思想[J], 北京:求是, 2003,(3)
【5】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56
【6】孙国华,许旭:“三个代表”与我国法制建设[J], 中国法学,2001(1)
【7】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见2002年12月5日《人民日报》。
【8】John A.Hawgood: 现代宪法新论[M], 北京:商务印书馆,212页
【作者简介】 孟 波 男 山东德州人(1978~ )现为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通联方式】TEL:013679401626 0931-8659314 E-mail:mengbo163@163.com
信寄:兰州大学一分部412信箱02法硕 邮编:730020 孟波(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委(厅)、公安厅(局)、卫生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部署,推动全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卫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建立了全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并于3月21日召开了第一次协调联席会议。会上各部门相互通报了情况,并就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部门既要深刻认识国务院部署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又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正确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与促进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克服畏难、厌战情绪,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把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作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按照《通知》提出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及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协调和联动机制,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尤其是在组织对本地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整治工作中,要统筹考虑,有计划、有组织地协调行动,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要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同时,加强信息的沟通和传递,各部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情况,要相互备案,保持联系。对不属本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案件线索及有关举报、申诉和投诉材料,要及时分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全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重点对河北、辽宁、山东、安徽、浙江、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省等11个地区和20个全国重点整治规范的市场(名单见附件)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片、分类指导和检查。重点解决集贸市场中的假冒伪劣、偷税漏税、缺斤少两、藏污纳垢、执法壁垒及集贸市场周边地区生产、加工、储藏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各有关省、市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将列入全国重点整顿规范的20个市场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汇总,并商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有关材料于4月30日前上报国家工商总局。
各地也要围绕《通知》中指出的集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商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明确目标,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整治。专项整治工作一定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扎实开展工作,务求取得实效。要避免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
三、严格执法,狠抓大案要案。各地要针对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彻底整治一批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集贸市场。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快捷、高效的受理申诉和举报的机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扩大案源。其次,要加强对大案要案的指导和督办,依法行政,排除干扰,查处一批影响恶劣、违法性质和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严惩一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分子。第三,要坚决执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触犯刑律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文明执法。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等执法腐败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标本兼治,巩固整治成果。通过阶段性的集中整治,针对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探索集贸市场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目前要着重抓好工商所、派出所、税务所、卫生监督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基层监管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日常监管机制、市场商品进销台账以及市场开办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管理职责等制度的建设。要求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主动将使用的强检计量器具登记造册,申请周期检定及设置公平秤。同时,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好的做法,树立典型,培育一批管理规范、遵纪守法、群众较为满意的市场,以点带面,巩固发展。6月底前,各地向国家工商总局推荐1~2个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良好的典型市场。
五、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在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期间,全国部际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将组织若干联合检查组,分别于5月和8月份,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两次全国性检查。重点检查《通知中确定的全国11个重点地区和全国重点整治规范的20个市场的整治情况,以及规定的十个方面的整治内容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在检查中如发现集贸市场仍存在“偷税漏税的特区、假冒伪劣商品的集散地、藏污纳垢的庇护所、执法部门进不去的‘独立王国’”的问题,即视为不合格,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如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的,要责成当地政府关闭该市场,并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各部门也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力量对本地区重点集贸市场的整治工作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深入开展,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要及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重大案件,随时请示上报。全国部际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认真研究,及时解决。
附件:1.全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名单位。
2.全国重点整治规范的20个集贸市场名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安部
卫生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四月九日

附件一

全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姓名 职务 单位
召集人 杨树德 副局长 国家工商总局
成员 惠鲁生 党组成员 国家工商总局
  母建华 局 长 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
  宁望鲁 主 任 国家工商总局整顿办
  滕佳材 副局长 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
  姚广海 副局长 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
  吴明山 副局长 公安部治安局
  汪建荣 副司长 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范 坚 副司长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吴清海 司 长 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
  史宇广 助理巡视员 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督司
联络员 胡剑萍 处 长 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
  张晓鹏 副处长 公安部治安局
  张晋京 副处长 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刘 杰 副处长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马思宇 处 长 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
  崔恩学 处 长 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督司
  陆万里 副处长 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

附件二

全国重点整治规范的20个市场名单

浙江: 绍兴中国轻纺城
  义乌中国小商品城
广东: 佛山南海沥北市场
  广州兴发市场
河北: 石家庄南三条小商品批发市场
  安国市中药材专业市场
山东: 临清市烟店再生轴承市场
  青岛市即墨服装批发市场
河南: 郑州华中食品城
四川: 成都西南食品城
安徽: 铜陵中南建材大市场
湖北: 武汉市西汉正街建材市场
陕西: 西安汽车配件市场
辽宁: 沈阳五爱市场
湖南: 长沙高桥大市场
重庆: 观音桥农贸市场
江苏: 徐州宣武市场
江西: 南昌洪城大市场
云南: 昆明市螺蛳湾日用商品批发市场
甘肃: 兰州东部综合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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