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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原则同意联通公司在成都等五城市经营GSM数字移动通信业务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14:41  浏览:84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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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原则同意联通公司在成都等五城市经营GSM数字移动通信业务的批复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原则同意联通公司在成都等五城市经营GSM数字移动通信业务的批复
1996年12月13日,邮电部

根据你公司关于在成都等6城市组建GSM数字移动通信网,经营数字移动通信业务的申请,经我部对申请材料及有关问题的调查核实,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在四川省的成都市,山东省的济南市、淄博市、潍坊市,辽宁省的大连市设立GSM移动交换局(MSC),组建GSM数字移动通信网,经营数字移动通信业务。希你公司与相关省邮电管理局相互配合,按照我部1995年6月28日发布的《联通GSM网与公用通信主网网间互通中继方式和接口局(GW)交换设备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上述城市移动交换局(MSC)的移动电话业务服务范围应与所在地的公用电话网固定本地网服务范围相一致,所建的移动交换局(MSC)容量要与上述城市公用通信主网的实际中继能力相适应,并要确保数字移动通信网的通信服务质量。
二、你公司和电信总局互连互通领导小组应加强对相关省和城市GSM互连互通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技术规范》的规定及我部有关要求搞好联通GSM网与公用通信主网的互连互通。
三、有关联通GSM网与公用通信主网互连互通中的具体事宜,你公司可与电信总局及相关邮电通信部门商议。
四、鉴于江西省九江市联通分支机构尚未成立,互连互通技术方案等有关问题还未落实,不具备申办经营GSM数字移动通信业务的条件,因此你公司申报的联通九江GSM暂不予批准,待条件具备后另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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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7〕8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外国人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友好交流合作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扩大本市对外影响,根据《江苏省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例》和《江苏省授予外国人荣誉公民、荣誉市民称号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常州市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事办”)是本市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主管部门。
  常州市荣誉市民审核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市外经贸局、市侨办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事办。
  第四条 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并遵循外国人乐于接受的原则。
  第五条 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长期对华友好、遵守中国法律、为本市做出贡献的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候选人需在本市工作2年以上;对具有特殊贡献、特殊影响或特殊业绩的候选人,可以适当放宽在本市工作年限和工作地点的要求。
  第六条 常州市荣誉市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引荐境外投资主体,为本市引进外资做出重要贡献或长期在本市外资企业工作,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本市制定发展规划,引进重大技术项目,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资源,创新管理体制,引进国外智力,培训管理人员等方面提出建议被采纳,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要的科学研究、技术改造、工程建设和工农业生产项目中,提供关键技术,积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提出重要改进意见,为降低成本、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综合效益等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为本市无偿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发展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做出积极贡献,捐赠或赞助款物数额较大的;
  (五)在帮助本市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外销渠道,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开放型经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六)长期坚持与本市友好交流合作,态度积极、热情友好、成绩突出的。
  第七条 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授予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外国人在本市的工作单位或接待单位对其工作成果进行评定,提出申报材料;
  (二)常州市荣誉市民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市外事办;
  (三)申报材料经常州市荣誉市民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市外事办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仪式和宣传报道:
  (一)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以市政府名义举行,由市长签发常州市荣誉市民证书;市外事办负责授予仪式的组织工作;
  (二)外国人接受常州市荣誉市民证书,应当亲自到场参加授予仪式;
  (三)对获得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人的事迹,可以适当进行宣传报道,但事先应当征得其同意,报道内容须经市外事办审核。
  第九条 获得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人,不享有也不承担中国公民或有关团体、单位组织章程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他们仍应按外国人对待。
  第十条 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由主办单位邀请常州市荣誉市民参加,并给予贵宾礼遇。常州市荣誉市民在本市工作和生活期间,享有一定的特殊优待(具体优待办法由市外事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有关单位应当主动加强联系与沟通,积极鼓励和支持常州市荣誉市民继续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十一条 对于在本市投资开发并带来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暂未授予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人,可采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25日发布的《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常政发〔1998〕132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侨绒巴仁增遗产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侨绒巴仁增遗产处理的批复

1966年5月25日,最高法院、外交部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外事处:
你院今年二月三日(66)藏法民字第19号函已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印侨绒巴仁增的遗产处理问题,你院于一九六四年十月十五日公告后,迄今已一年多,一直无人前来声请继承,因此,有关遗产余额问题的处理,可参照我院与外交部一九五四年九月颁发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第六条的规定精神(公告期满,无人声请继承者,即视为绝产,收归公有)予以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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