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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48:42  浏览:88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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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明字[2011]第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7月13日,人民日报第13版刊发《私宰肉是怎样流向餐桌》的专题报道,在反映广西桂林市存在多个非法屠宰点私宰生猪、病死猪夹杂其中、直接威胁群众健康的同时,也反映出一些动物检疫人员违反《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出证、盖章、收钱,使私宰肉披上合法外衣流向市民的餐桌,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切实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今年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内容和重要任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对加强鲜肉和肉制品综合治理作出了全面部署,《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重点的通知》(农质发〔2011〕3号)又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和安排。此次事件反映出一些地方对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不实。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开展鲜肉和肉制品综合治理,依法履行生猪屠宰检疫监管法定职责,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积极配合做好生猪私屠滥宰整治工作。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国办发〔2011〕12号也明确规定,严禁私屠滥宰和宰售病死病害畜禽,打击加工、出售注水肉、未经检疫检验合格肉及其制品的行为。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积极配合商务部门严格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全面开展生猪私屠滥宰专项整治,切实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对发现的生猪私屠滥宰窝点和私宰肉,要及时通报并移交商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绝不允许不闻不问、放任自流,甚至为私宰肉加盖检疫印章、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三、严格依法开展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程规定,依法向生猪定点屠宰场派驻检疫人员,按照法定的检疫范围、检疫程序和判定标准,对屠宰的生猪实施严格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加盖检疫印章、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准予上市销售;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要依法监督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经检疫的猪肉产品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严禁以补检收费代替行政处罚,甚至违法为未经检疫的猪肉产品加盖检疫印章,出具检疫证明。对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面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会议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1〕11号)的部署,进一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健康发展的深层次问题。重点要深入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专项整顿,全面加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切实解决人员编制不足、经费保障不够、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规范动物检疫行为,提高监督执法水平,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各项法定职责,确保人民群众吃上真正的“放心肉”。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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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

颜 其 顺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谈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提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我认为,维护社会主义司法权威,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需要,也是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检察权威属于司法权威。全体党员检察干警是法律监督的骨干力量,应当在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做到这一点,我们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认识和实践。
一、要明确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内在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统一是部分联系整体或者一致。胡总书记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理解有两层含义,一是要完善统一的法律体系,使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二是要做到法律实施的统一,任何个人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适用法律不能因人而异。所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的内在要求。尊严是尊贵庄严或者可尊敬的地位。宪法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守法、崇法是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的体现,执法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的手段。所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一方面需要每一个公民在内心建立起对法律的尊崇和强烈的守法意识,另一方面需要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统一和切实遵守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实质上是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归根结底是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统一和切实遵守。如果社会主义法律得不到统一实施和切实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就失去了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就要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明确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的内在要求,也就明确了其相互关系。检察机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就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实施和切实遵守,即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
二、要明确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关系
社会主义检察权威是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重要体现。曹建明检察长指出,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是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社会主义执法权威和社会主义司法权威的统一。我由此理解,社会主义检察权威是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重要体现。因为检察权威来自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法律实施的统一和尊严。可见,社会主义检察权威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权威。
社会主义检察权威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中发挥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审判机关处在社会主义法制的不同环节,都承担着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纠正和查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这就是检察权威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中的重要作用。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需要树立社会主义检察权威。既然社会主义检察权威是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重要体现,又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中发挥重要作用,那么树立社会主义检察权威至关重要。“权”不等于“威”。“权”只有正确行使、全面行使才有“威”。可想而知,如果检察权被滥用,或者不能充分地行使,就失去了检察权应有的“威”。
社会主义检察权威与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关系,要求检察干警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实际行动,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这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需要。
三、党员干警要在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社会主义检察权由检察机关的干警具体行使。我们每个干警的自身素质和执法效果、工作效果决定社会主义检察权威。自身素质越高,执法效果和工作效果越好,检察权威也就越大。所以,全体干警尤其是党员干警要从维护检察权威的高度,带头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执法效果和工作效果。
一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首先要坚定检察工作的政治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定检察工作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我们要把当前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与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不断克服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符的执法观念。结合执法办案实践,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不敢于监督难以维护公平正义;不善于监督难以提高综合效果。在敢于监督上,主要是防止和克服畏难怕事思想和关系阻力干扰,要有刚直不阿的品质和知难而进的锐气。在善于监督上,主要是防止和克服单纯业务思想和单纯任务观念,要在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中,正确处理执法办案与服务大局、办理案件与化解矛盾、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只有这样才是抓住了维护检察权威的根本。
二要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要具备与新形势下执法办案需求相适应的业务本领。医学权威,往往是某一个领域的专家,能够治愈一些疑难杂症。同样,也只有精通某一项业务,甚至成为复合性人才,才能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取得检察权威。如果业务不精,执法能力不强,办案质量不高,那就谈不上检察权威。所以,维护检察权威,必须不断提高业务本领。无论新同志,还是老同志,都要自觉地坚持工作中学习,学习中工作,侦练一体、审练一体、干练一体,并且善于在办理疑难案件中提高能力,在总结经验教训中提高质量,在这“两个提高”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检察权威。
三要努力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要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如果存在执法违法、吃拿卡要、冷硬横推、互相诽谤、胡作非为的问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形象不好,也会失去检察权威。执法者的个人形象,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要从塑造我们每个同志的自身形象做起。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塑造自身形象要有高标准。一是在宽严相济中维护公正执法的形象。既要防止徇私枉法,又要做到区别对待。当严不严不公正,当宽不宽也不公正。要坚持适用法律和刑事政策人人平等。使人民群众感到,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既严格依照法律和刑事政策,又努力促进社会和谐。要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二是在规范执法中维护文明执法的形象。执法活动的规范是文明的,并且越来越具体。我们要进一步增强规范意识,落实规范要求。要认真开展“质量评查”活动,不仅要评查案件,而且要评查事务、评查管理。以评查促规范、促提高。三是在严守纪律中维护廉洁执法的形象。我们一定要严格遵守检察纪律和廉洁从检规定。特别是与案件有关的饭坚决不吃、礼坚决不收。严防以案谋私,徇私枉法。当前,要认真贯彻执行高检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要以支部为单位,按照廉洁从检教育的安排,认真开展“六查六看”,及时消除隐患。领导者要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能流于形式。四是在和谐合力中维护先进集体的形象。这些年,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我们院获得了许多荣誉,提高了检察权威。但仍然存在与先进集体不相称的现象。我们要增强集体荣誉感,树立院兴我荣,院衰我耻的思想,形成“知廉耻、讲文明、促和谐”的风气,在相互和谐、工作合力中发扬成绩。
综上所悟,归结一点,检察机关结合检察职能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要从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做起,从提高素质、规范言行做起,从扎扎实实办好每一个案件、做好每一项工作做起。党员干警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关于对原华航光学仪器厂破产后职工异地安置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原华航光学仪器厂破产后职工异地安置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原华航光学仪器厂破产后职工进行异地安置的请示》
(航空资[2002]681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华航光学仪器厂关闭破产后,职工是否实施异地安置,应在国家
经贸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后,再
研究确定。

二、建议在异地安置方案中增加以下内容:企业离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后,
应由安置地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解决离退休人
员医疗保障问题的方案。

三、建议将异地安置方案送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求意见。

二○○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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