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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童养媳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是否已构成事实婚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20:04:47  浏览:90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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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童养媳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是否已构成事实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童养媳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是否已构成事实婚问题的批复

1957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2月11日(57)院办字第022号报告收悉。关于王××与杜××案件应否作为离婚案件处理问题,我们基本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第一种意见。本案女方已在男方家里作童养媳10余年,1956年女方已19岁,男方表示在同年秋后结婚,双方发生了几次性的关系,女方已怀孕,又双方都已达婚龄。根据这些具体情况,本案双方关系与一般童养媳关系不同,以作为离婚案件处理为宜。

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王××与杜××一案能否当作离婚案件处理的请示报告 (57)院办字第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据淮南市人民法院1956年12月7日院民字第715号报告说:“我院受理王××与杜××(女)解除婚约一案,女方杜××今年19岁,在10岁时到王××家做童养媳。今年春,王表示在秋后与杜结婚,要求与杜发生关系。因此,双方暗地发生几次肉体关系。现女方已怀孕,王又不愿与杜结婚,向我院申请解除婚约,同时表示愿意在女方生小孩后负担小孩生活费,但杜坚决不同意。我院对该案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一、认为杜××在王××家做童养媳10余年,现双方已达婚龄,发生几次肉体关系,女方怀孕,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关于未达婚龄的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精神,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仅仅是欠缺登记结婚的合法手续,该案应当做离婚案件处理,并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二、认为杜××是王××家童养媳,杜与王既未结婚也未公开同居,虽暗地发生几次肉体关系怀孕,不应认为是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不能当作离婚案件处理;王与杜发生的肉体关系是感情冲动不理智的结果。现王又不愿与杜结婚,是具有欺骗、玩弄的性质。因此,对该案处理:首先应教育王××认错与杜结婚;否则应按婚姻自由原则批准双方解除婚约关系,但对王××的玩弄女性的不法行为,应给予适当刑事处分,对女方怀孕问题按婚姻法保护非婚生子女的规定处理,对女方生活困难应给予适当照顾。以上两个意见,均无把握,特报请研究答复。”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有一部分同志同意第一个意见,要当作离婚案件处理;有一部分同志基本上同意第二个意见,不能当作离婚案件办理,如男方确实不愿结婚,可以解除婚约,对女方生活作必要照顾,对男方这种玩弄女性行为给予批评教育,究竟该案男女双方是否已构成事实夫妻关系?是否能当作离婚案件处理?我们尚不明确,特报请核示,以便遵办。
1957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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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工程设计中开展竞争,保证设计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提高建设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建设的由地方财政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自行投资、利用外资、合资建设的项目,除有特殊规定者外,都应进行设计方案招标。
第三条 工程设计投标,允许省内外一切地区的设计单位参加。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工程设计招标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为依据进行。设计方案的招标可以一次性总招标,也可以分单项、分专业招标。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二)具有进行设计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及专业资
(三)成立了专门的负责机构。
第六条 招标单位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发出广告公开招标,也可以向有承担能力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通知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必须同时在三个以上设计单位进行。
第七条 招标活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
(二)投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
(三)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四)招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组组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解答招标中的问题;
(五)提供设计资料的内容 、方式、时间;
(六)招标单位组织当众开标;
(七)招标单位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第八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有关文件;
(三)建设项目说明书;
(四)签订承包合同的基本条件;
(五)提供设计资料的内容、方式、时间;
(六)组织现场踏勘的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
第九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非依国家计划的改变,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应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第 设计单位参加投标须持设计资格证书,并依本办法的规定在设计资格证书确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招标广告和邀请招标通知的时间报送投标申请书,并附本单位状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报送投标材料。投标材料主要应包括投标方案设计内容有有关材料、建设工期、 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设计进度和费用,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施工组织方案等。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将投标书密封后寄送招标单位。投标书一经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对收到的投标书应妥善保管,严禁遗失、损坏或在开标前启封。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招标单位要组织投标单位参加开标仪式,当众公开各单位的投标书。
第十六条 开标后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评选机构评标。
第十七条 定标由招标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有关部门及专家根据投标文件研究、选择优质设计方案并向招标单位推荐,由招标单位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在发出招标文件后六个月内开标;开标、评标至确定中标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工程设计招标和投标活动,应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建设部门与各市、地、州有关部门负责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责任者赔偿受损失者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招、投标双方应在定标后十五日内签订设计合同。如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1988年12月7日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劳动部关于印发《核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劳动部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劳动部关于印发《核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1991年2月26日,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劳动部

核工业总公司各管理局及各有关企业:
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和劳培字(1990)15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继续试点的意见》,结合核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核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试点工作中要认真掌握有关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注意总结经验,切实搞好高级技师的评聘试点工作。

附件1:核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度,稳定生产第一线技术工人骨干队伍,引导工人在生产岗位上刻苦钻研专业技术,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鼓励技师在核工业第二次创业中更好地发挥技术骨干作用,根据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结合核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核行业高级技师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生产岗位按专业设置并确定其职务名称,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首批试点专业范围及职务名称见附件二)。试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二规定的专业范围和职务名称,进行高级技师的评聘工作。
二、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法规,有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核工业发展做贡献。
(二)具有中等专业以上或相当中等专业水平和较系统的本专业技术理论知识,以及高超、精湛的技艺与综合操作技能,并了解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和技能。
(三)在工艺改进、质量攻关、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方面;在学习、消化、推广和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方面;在防止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方面;在大型和高精尖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维修和保养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四)担任技师3年以上,并且在本企业或本地区、本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
(五)具有培养指导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并能热心主动、无保留地传授技艺或绝技。
三、考核内容与重点
按照高级技师的任职条件,考评高级技师要在“专业技术理论、实际技能、潜在水平和工作业绩”四个方面严格考核,其中应重点考核本人的实绩和对生产科研做出的贡献。在技术上除应具有独特的专长外,重点要看是否具有一专多能的综合技艺和分析解决生产中关键性技术难题方面的能力;在传授技艺上重点看能否带领高级技工和技师开展技术攻关或技术革新,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四、比例限额
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聘任技师总数的10%以内。具体名额和津贴指标由总公司劳动工资局统一掌握下达,各单位不得突破。
五、职务津贴标准和待遇
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同时取消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50元标准核定,具体标准在每月40~60元内由企业确定,不得压低或提高,更不准挪作它用。对核准增加的津贴,企业可列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由工资科目开支。
高级技师可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待遇。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及身体健康状况,报经总公司劳动工资局核准后,可适当延长。
高级技师任职2年可上,在受聘期间退休时,其职务津贴可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六、评审组织
为了搞好评审工作,总公司成立高级技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核工业系统所属单位高级技师的评审工作。各单位要成立高级技师专业评审委员会和相应的考评组织,负责本单位高级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日常工作由劳动工资、教育部门负责。总公司考评领导小组和单位评审委员会应有1/2以上高级工程师和技师参加。
七、评审程序和审批权限
高级技师的评审工作,要经过本人申请、资格审查、专业培训、撰写专业论文或技术工作总结、答辩考试、评审组织进行评审、单位考核推荐、填写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总公司高级技师考评领导小组评审、劳动工资局核准并颁发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等程序。凡按规定程序取得合格证书后,由本单位进行聘任、签订聘约并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3年。
《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需一式7份,报送总公司高级技师考评领导小组。
八、要求
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由总公司统筹安排,统一部置,各单位不得自行其是。对高级技师评聘工作,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审慎行事,坚持条件,保证质量。
九、高级技师评聘的其他问题,均按技师聘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审批。
十一、本办法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劳动工资局负责解释。

附件2:核行业首批高级技师评聘试点专业范围及职务名称


专业范围:
1.核燃料分析 5.铀同位素分离工艺
2.放化后处理 6.铀同位素分离设备检修
3.同位素生产 7.六氟化铀生产工艺
4.辐射防护 8.铀水冶工艺
上述专业设置高级技师的职务名称按专业确定,如核燃料分析高级技师等。
通用专业工种的高级技师职务名称按照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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