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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暂行办法(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0:58:17  浏览:94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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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暂行办法(废止)

电力部


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暂行办法
1997年2月15日,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的国际竞争性招标(以下简称“国际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平竞争,确保采购工作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国际贷款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电力工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电力工业各单位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土建工程、技术和服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际招标和投标都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符合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国际贷款机构规定的国际招标、投标的程序和方法,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准确、保密的原则,防止任何形式的人为干预。
第四条 鼓励并支持国内制造厂商和企业积极参与竞争,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选用国产设备和国内投标商。

第二章 招评标工作程序
第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只有在国家审批部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前原则同意招标的项目,并且中外双方已经签署贷款协议或经贷款机构在签署贷款协议前同意提前招标,才能开展对外招标工作。
第六条 成立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国际招评标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大型电力项目成立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接受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的领导。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初评报告,协调和解决评标工作中的主要问题。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须经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批准并在其指导下,对招评标工作实行全过程领导。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一般由采购单位(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项目的主管部门、国内主要投(融)资方,以及设计主管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主管项目领导组成。
第八条 招标工作由采购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担。采购单位有权根据有关规定,通过竞争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九条 采购单位负责组建评标工作组。评标工作组由项目的国内主要投(融)资方或实施机构、设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及其所聘请的技术、商务、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机构由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审批,接受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的领导。
第十条 招标文件经电力设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电力工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贷款机构批准。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负责招标文件的初审和转报工作,按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须进口的配额、特定和登记产品的有关进口手续。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由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内容报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或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合同审批和进口手续后,才能正式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签订后才能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章 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十三条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按贷款机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其他金融组织和政府贷款项目参考上述范本编制。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对设备制造商的业绩要求既要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又要结合我国机械制造业的现有水平。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应委托有资格的专业设计院(所),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初步设计、预设计)原则及电力工业和贷款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技术性能指标编制尽量与国产成熟设备性能相结合。
招标文件应严谨、准确,文字要简洁;英文译本必须经具有副译审以上职称的人员严格校对、把关,中英文本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经国家有关部门和贷款机构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章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有对外招标权和签约权,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国际采购经验,接受采购单位委托,进行招标活动的专门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组织招标的具体活动;
(二)要求采购单位和投标人提供招、投标的有关资料;
(三)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预审或后审;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费;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
(二)接受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的领导;
(三)维护采购单位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受采购单位委托编制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六)协助采购单位做好招标采购的全面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提供涉及招标采购机密的有关情况;
(七)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国厂商提供与招标机密有关的咨询服务;
(八)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凡发生违纪事件者,给予警告、取消代理资格的处罚。

第五章 评标及授予合同
第二十条 评标应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严格按照贷款机构的采购导则规定,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准确、保密的原则,对投标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开标前由采购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拟订评标管理办法。该办法应明确规定评标办法、工作程序和时间表,经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二条 评标应在开标后十日内进行。评标工作组对各投标商的投标书就技术和商务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比较其质量、性能、价格、交货期、付款条件、售后服务和投标商资信情况等因素,提出初评意见供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评审。
第二十三条 根据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的决定,评标工作组对进入短名单投标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详评,推荐首选中标商和备选中标商,经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评审后报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
由招标代理机构将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审查同意的评标报告送国家评标委员会评审、批准。
国家评标委员会批准评标报告后,由招标代理机构送贷款机构审查,确定中标厂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凭贷款机构的批准函向中标厂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采购单位一起与中标厂商进行合同谈判。
第二十五条 合同谈判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内容进行,不得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技术、设备、土建和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并报送贷款机构审查批准后,合同生效。

第六章 招评标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招评标工作应严格遵照《关于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在招标、评标及采购中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的通知》办理。
第二十八条 在招评标和合同谈判过程中,参与招评标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标人暗示、索取、收受回扣和好处费。
第二十九条 参与招标活动的有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条 在评标期间,有关人员不得擅自到投标人公司、工厂等处参观考察。
第三十一条 对于参与招评标工作的人员,凡发生违纪事件者,由当事人的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将通过执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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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对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实行报验制度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对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实行报验制度的通知


(卫检总监字〔1991〕第6号 1991年1月15日)
 

各卫生检疫所:

  为完善入、出境集装箱、货物管理,方便货主,方便运输。各卫生检疫所在本口岸实行“报验”制度,统一使用总所印制的《报验员证》(式样附后)。现将使用《报验员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入、出境集装箱、货物的货主、代理部门的报验员凭《报验员证》办理入、出境集装箱手续。

  二、各卫生检疫所对报验员进行报验员职责、卫生检疫管理、要求、办理手续、方法等方面的培训。培训合格者发给《报验员证》并登记注册。

  三、报验员因故不能报验的,需向代理报验人员交代清楚报验员的职责。对违反卫生检疫要求的《报验员证》的持有者承担责任。

  四、报验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其报验员资格。

  五、各卫生检疫所对报验员定期进行评审。对积极配合办理卫生检疫手续和协助工作的报验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者撤销或予以重新培训。

  六、报验员将《报验证》丢失,须及时到卫生检疫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

│         ││           ││          │

│   报验员证   ││       照   ││   报验员须知   │

│         ││           ││          │

│         ││           ││1、凭此证到卫生检疫 │

│         ││           ││机关办理入、出境手续│

│         ││       片   ││;         │

│         ││           ││2、遵守国家有关卫生 │

│         ││           ││法规;       │

│         ││           ││3、本证不得转让、涂 │

│         ││姓名         ││改;        │

│         ││性别         ││4、丢失者及时办理补 │

│         ││报验项目       ││证手续;      │

│         ││发证机关: 卫生检疫所││5、不承担报验员者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有效期:自 年 月 日││将本证交回发证机关。│

│检疫总所     ││    至 年 月 日││6、本证必须有卫生检 │

│         ││           ││疫机关盖章,方为有效│

│         ││           ││;         │

└─────────┘└───────────┘└──────────┘






关于印发《阳江市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江市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府[2006]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center]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center]




[center]阳江市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center]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阳府〔2006〕35号)精神,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
  (二)新增就业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和个体工商户。
  (三)无固定用人单位就业并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补贴标准
  (一)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和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二)无固定用人单位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之和应缴额度给予50%的补贴。
  (三)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根据上述办法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险种之和计算补贴。
  第四条 补贴时间
  (一)在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此期限内,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招用“4050”人员期限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的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按此政策执行。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就业登记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后,持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上年度职工花名册以及工资发放签领资料。
  3、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用人单位与招用(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4、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5、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据:(1)《社会保险申报表》、《社会保险申报名册》;(2)地税部门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6、《阳江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阳江市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
  7、银行出具的帐户证明。
  (二)灵活就业人员持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后,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1、《再就业优惠证》。
  2、身份证、户口薄。
  3、本人从事灵活就业情况材料(无固定用人单位就业的,提交从事灵活就业项目的资料)。
  4、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据:(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地税部门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5、《阳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阳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
  6、银行出具的帐户证明。
  第六条 办理程序
  (一)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接到以上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或以灵活就业形式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定。
  (二)劳动保障部门将审核的有关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后,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直接拨付给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通报,并将有关材料转回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第七条 拨付办法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所属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2003年9月27日发布的《阳江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助暂行办法》(阳府〔2003〕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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