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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属中小学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02:52  浏览:96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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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属中小学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属中小学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办法
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教育委发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条例和省、市职改办关于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
1、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择优聘任。
2、实行评聘分开。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与聘任分开,按岗位职数聘任。
3、合理配置高、中、初级岗位职数。单位领导应根据上级核定的编制和下达的高、中级数额、并根据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要求和各个部门、科(级)组专业技术队伍的状况,合理设置岗位职数。
二、聘任条件
1、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与聘任的职务相应的任职资格并能全面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高职务资格可低聘、低职务资格不能高聘。
2、受聘的人员应在学年度考核中获得“称职”以上等次。
三、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以下权利:
(1)自主决定应聘或不应聘。
(2)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福利待遇。
(3)参加学校组织的或学校同意出席的有关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4)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育教学或生活待遇的意见和要求。
(5)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2、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积极、认真、全面地履行岗位职责。
(3)聘任期间,原则上不得流动。如个人有特殊理由不能继续履行受聘职务的,应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后,方可终止聘任关系。
四、聘任办法
1、各单位要做好定编、定员、设岗工作,制定聘任实施细则。岗位设置可考虑两、三年内学校的办学规模、工作需要,根据上级核定的编制和下达的高、中级岗位职数,把职数分配到各部门、科(级)组,并向全校专业技术人员公布,不能因人设岗。
2、坚持群众路线。校长应广泛听取干部、教职工意见,然后提出拟聘任名单,提交学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审议,最后由校长决定聘任名单和签发聘书。
3、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校长、书记)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书,由教委(教育局)领导签发;其他负责人(副校长、副书记)的聘书,由校长签发。
4、聘任手续在每年二月和八月办理。
五、聘任程序
1、由校长公布上级下达的高、中级岗位职数、本校高、中、初级岗位的设置和岗位的主要职责、任务和要求。
2、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具备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志愿,填写应聘申请书。
3、学校党政领导根据应聘申请,遵照聘任的原则,由校长提出聘任的初步方案,征询学校党组织、教代会(或工会)的意见后,提请学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讨论(如有必要可适当扩大范围),最后由校长确定,并向全校教职员工公布聘任名单。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对聘与不聘争议的人
员,应在会议上进行无记名投票,投票结果供校长确定聘任名单时参考。
4、聘任名单确定后,由校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约,明确双方的责、权,并向受聘人员发聘书,聘任期一般为一年。聘约存入专业技术业务档案。聘任结束后,学校应将聘任名单、不聘人员名单报市教委人事处备案。
六、几项规定
1、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任相应职务的,从聘任之下月起套入新职务工资并享受相应的医疗、福利待遇。
2、考核称职,但由于职数限制未能继续聘任的,可以低聘。低聘的人员,从低聘之下月起,按新任务的职务重新确定其职务工资和医疗、福利待遇。
3、因考核不称职,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再续聘原职务的,可视不同情况低聘或另行安排其他工作。学校应自职务变动的下月起重新确定其工资、医疗、福利待遇。
落聘人员不服从学校安排临时性工作,或本人要求外出自谋职业的,按《广州市中学富余人员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4、不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视为拒聘,按《广州市教育局属学校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的实施办法》中关于拒聘人员的处理办法执行。
5、校长有特殊原因需要在中途进行解聘的,要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解聘人。学校要将中途解聘的人员和解聘的原因,被解聘人的意见上报市教委人事处批准。
6、对接近退休年龄(男58岁以上,女53岁以上),上一年度考核称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予续聘。
7、具有专业技术资格,已没有从事该资格的专业技术工作达两年以上的人员,应进行转系列评审,按评审后所取得的资格聘任,如改任行政管理工作的,应按实际从事的行政职务来聘任。
8、因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接近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本人申请,可给予办理退休手续。
9、委属其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可参照此办法办理。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期内,如中央、省、市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中央、省、市的新规定执行。



199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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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基建物资计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改进基建物资计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6年4月3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建设厅)物资局,国务院各部、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
《关于改进基建物资计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1986年全国计划会议、全国物资工作会议和全国建筑业和基建体制改革座谈会征求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改进基建物资计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改进基建物资的计划管理,各部门、各地区掌握分配的基建物资,要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推广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物资按项目核算核销的办法,既要保证供应,又要防止浪费,把基建物资计划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各级计划部门要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在确定基建规模时,必须充分考虑物力的平衡情况,要与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供应的可能相适应。
二、在审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时,各级计划、基建部门应会同物资部门审查资金、材料、设备和施工力量等条件。凡主要建筑材料没有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物资不落实的,不得开工。防止分散财力、物力,拉长基建战线。
三、基建物资要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顺序安排,并要落实到具体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主管物资计划分配部门,要建立建设项目的物资管理卡片制度,按项目核算分配物资。建设项目列入计划后,要依据设计文件所列实物工程量和主要材料明细表,核定建设项目所需物资的总量,并按照国家计划管理体制规定的范围,确定各级计划、物资部门负责分配的数额和部门、地区、建设单位自筹物资的数量。对计划分配部分,按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主要建设内容和工程进度下达物资指标。当年未完成基建计划的部分,相应分配的物资要结转下年使用,减少下年的物资分配量。计划执行中所用建筑材料超过核定总量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四、建设项目的物资计划分配的总量经核定后,不得随意变动。如因调整规模、变更设计等必须调整物资分配指标的,要上报原核定部门审批。
五、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在提供初步设计时,必须按单项工程列出主要建筑材料的需要量及其计算依据;在提供施工图时,要列出主要材料明细表,为核定材料分配指标和组织订货提供依据。
六、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材料核销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材料管理,搞好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领料、发料和消耗统计。年终时和单项工程、全部工程竣工时,要依据准确的资料数据,核销材料并记入物资管理卡片。
七、项目竣工后剩余的物资,以及停缓项目的物资,要妥善保管,听候原计划分配部门处理。需要自行处理的,要报原计划分配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和动用。
八、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实行材料包干的,凡建设项目已核定物资分配总量的,要抄报主管物资计划分配部门;尚未核定物资分配总量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主管物资计划分配部门的同意。
九、各级计划、物资部门分配给重点建设项目的物资,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挪用作他用,违反的要如数追回。
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统配物资由国家物资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其它建设项目所需的物资由有关部门、地区分别管理。为了便于掌握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地区要将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项目的物资核算核销资料,按项目汇总,报国家物资局备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京发改[2007]34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7-03-14
【生效日期】2007-03-14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加强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依据《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市发展改革委聘用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能评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管理。

  能评中介机构可以承担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第三条 [选聘条件]能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程咨询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连续两年年检合格。

  (二)从事节能评估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近三年开展节能相关的工程咨询、设计工作业绩总量不低于5个。

  (四)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且从事节能相关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选聘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机构自愿申请,专家严格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审定,最终确认能评中介机构,并签定聘用协议,同时列入市发展改革委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

  第五条 [委托程序]市发展改革委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委托能评中介机构开展节能评估工作:

  (一)分专业对能评中介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专业对应原则和初始随机排队的顺序,确定承担某项节能评估任务的能评中介机构;

  (三)向能评中介机构出具《节能评估任务委托书》;

  (四)接受该项任务的能评中介机构以及符合条件但拒绝接受该项任务的能评中介机构,随即依次排到初始随机排队顺序的队尾,等待下一次任务;

  (五)对具有特殊事项的节能评估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可采取其它方式进行评估。

  第六条 [评估程序]能评中介机构应按《节能评估任务委托书》中明确的要求和时限,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

  第七条 [评估程序]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不成熟、不全面的,能评中介机构应在收到《节能评估任务委托书》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处室。

  自上述告知发出3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不能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的,应中止项目节能评估工作。待项目建设单位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再由原能评中介机构继续完成评估工作。

  第八条 [评估程序]能评中介机构一般应组织召开项目节能评估会,在召开项目节能评估会2个工作日前,能评中介机构应书面通知市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处室和项目主管处室参会。

  第九条 [回避原则]承担项目节能专篇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任务。

  第十条 [约束条件]能评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项目建设单位给付的任何财物;

  (二)无偿接受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三)与项目建设单位、其他相关单位相互串通,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受理有关对能评中介机构的举报、投诉,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能评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延迟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每发生一次,由市发展改革委扣减应向该能评中介机构支付的节能评估工作费用的15%;节能评估报告书的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委托要求,每发生一次,由市发展改革委责令该能评中介机构修改完善评估报告书,并扣减应向该能评中介机构支付的节能评估工作费用的30%。上述情况一年内累计发生超过4次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解除与该能评机构的聘用关系。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对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节能评估任务的能评中介机构,解除其聘用关系。

  能评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市发展改革委解除其聘用关系,并通报相应资质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市节能专业机构负责能评中介机构的选聘和日常管理,对节能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对节能评估工作的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机构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对能评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份,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工作完成情况对能评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本年度淘汰出库的能评中介机构。次年1月,按照有出有进、专业调整的原则,面向社会补充选聘新的能评中介机构承担节能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费用]节能评估工作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核定,按季度结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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