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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2:02:28  浏览:95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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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汕尾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1] 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汕尾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争当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排头兵的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有关设立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要求,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我市从事科技创新工作,为建设创新型汕尾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组织和科技人员。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设置,与市科技进步奖同步进行,每两年推荐一次,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奖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专利奖的;
  (二)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
  (三)获得省专利金奖的;
  (四)为全市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重大突出科技贡献的科技人员。
  符合第(一)至第(三)项条件的,实行推荐制。由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推荐,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推荐为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项目,必须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实行评审制,遵守本办法有关评审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设立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简称市评审委),负责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工作。市评审委员会成员为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市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符合第五条第(四)项条件要求的,由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推荐,经市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获得到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应当征得候选人的同意,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需征得所有共同完成单位的一致同意。推荐单位和候选人应填写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实行公示制度。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拟奖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天。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个评奖年度的奖金为30万元,在当年编列科学技术经费预算计划中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当年度获奖项目在两个以上的,奖金由获奖单位平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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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规定
 (1985年7月7日 市政府
 以昆政发〔1985〕106号文公布)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暂行规定,积极开拓我市房地产市场,搞活房地产经营业务,加强昆明地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计设〔1984〕第2233号和云南省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去建字〔84〕第4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在昆明市城市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的各类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公司主要负责经营城市土地开发和房地产业务。我市城市建设用地,一律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审核定点,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征用和管理。开发公司可以受政府委托,也可以投标中标后,承担开发任务。经过统一开发的土地(所有权仍归国有),可以有偿转让给急需兴建工程的单位,也可以按规划直接组织兴建各类房屋出售或出租。


  第三条 开发公司在组织进行旧城改造或新区开发时,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积极为城市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凡在我市从事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的各类开发公司,必须认真执行党国家的各项有关方针政策,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受法律保护。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我市各类开发公司进行行业管理,并对公司的经营计划、方式、配套建设等实行归口管理。


  第五条 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各类开发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
  2、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3、具有对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
  4、具有与承担开发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5、经营范围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6、按规定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
  7、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必要手段;
  8、有主管隶属部门,即担保人。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擅自开业和签订承包合同,已经开业和签订承包合同的,应视为非法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予以取缔。


  第六条 鼓励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的开发公司在经营业务上开展竞争。经批准的各类开发公司既可以承担本市的开发任务,也可以承担其它城市的开发任务,任何单位不得限制外地开发公司到本地区承担任务。

第二章 开业管理





  第七条 在昆明市新办开发公司,必须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的各项条件申报开业,申办程序如下:
  1、驻昆省属单位兴办开发公司,应经主管厅、局同意,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批准,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注册。
  2、市属单位兴办开发公司,应经主管委、局回意,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批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注册。
  3、各县区所属单位兴办开发公司,应经县区政府同意,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抄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备案,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新成立的开发公司,经税务部门核准,给予免交所得税的照顾。


  第八条 开发公司要兼营其它业务的,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取得兼营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兼营业务。


  第九条 开发公司在企业名称、经营性质发生变化时,应报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合并、改变隶属关系或停业时,应在一月以内报原批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开发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应于上一年的十月底以前送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综合平衡,报经上级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于十二月底以前分配商品房建设指标和材料指标,下达指导性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开发公司的开发建设任务,原则上实行招标投标(也可实行委托承包建设)。其中,重大开发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市开发招标领导小组、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组织,开发公司具体承办;开发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必须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并经公证,明确双方职责和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开发公司一律实行企业管理,在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拥有以下自主经营权:
  1、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自主选购设备和材料;
  2、对中标的工程项目,有权择优选择经过资格审查的单位承包建设;
  3、有权通过正常渠道筹集周转资金,包括申请银行贷款、预收部分商品房价款和吸收社会资金入股等;
  4、有权自行支配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企业合法收入;
  5、有权决定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


  第十三条 开发公司经营的商品房屋,应按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无房户、缺房户、落实政策和无能力建房的企事业单位。售房方案应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商品房屋的出售价格,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方案报物价部门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于用部分议价材料建成的房屋,经市建行和市定额站审核,抄报市物价局、市房地管理局备案后,可以按价差多少的原则确定售价。


  第十五条 开发公司承包三万平方米以上新区建设的任务,在工程阶段竣工与工程全部峻工时,应经市房地立管理局会同市质量监督站、市城建档案处等有关方面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竣工档案应在验收后一个月内,送有关部门存档。

第四章 配套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开发公司承包新区开发和成片改造旧城的任务时,必须配套建设市政、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确保工程竣工时,做到水通、路通、电明、方便群众生活。


  第十七条 配套工程的建设工作,原则上由开发公司自行组织,但市城建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电信局及供电部门等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征地开发费、施工准备费、市政及公共建筑配套费等有政策规定的各类综合开发费,由开发公司在房屋售价内收取后,上缴市房地产管理局,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城建局等有关部门协商后,报市政府批准专款专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城建、基建、物价等部门协商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
  1、征地开发费统一收取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实际支出费用返还给有关的征地部门或单位;结余部分,报经市政府审批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土地的整治和城市改造。
  2、施工准备费、市政及公共建筑配套费统一收取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实际工程概算,包干返还给开发公司使用;结余部分,报经市政府审批后,用于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后市政工程的维修费和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改造。


  第十九条 凡以市政及公共建筑配套费建成的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一律无偿移交给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其所有权也属于有关部门。其中:道路、排水工程移交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或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给水工程移交市公用事业局;供电工程移交供电局;电讯工程移交市电信局;绿化工程移交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或新区管委会;商业网点及各种服务配套建筑移交市经委并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分配,产权属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二十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加强对各类开发公司的检查、监督和管理。表彰、奖励经营思想端正、遵纪守法、效益显著、工程质量优良、受到用户好评的开发公司;查处违法和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奖惩办法详见附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各类开发公司,均需向市房地产管理局交纳年开发经营总额千分之二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外省、外国开发公司或投资者需在我市经营土地开发和房地产业务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与其另定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          开发公司奖惩办法


  开发公司有下列显著成绩之一者,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报经济市人民政府或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给予表彰和奖励:
  1、连续三年按期完成开发任务,工程质量优良率达80%以上,无重大事故的开发公司,按规定授予先进企业称号,适当奖励。
  2、承包重点工程、大型公共建筑或十万平方米以上的较大居住宅区,提前或按期完成开发任务,工程质量优良,使用效果良好的工程项目,除按合同规定给予奖励外,另发荣誉证书。
  3、对荣获国家、省、市优秀工程项目的开发公司,授予荣誉称号、并适当奖励。
  4、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经济效益显著的开发公司,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开发公司违反国家法规及本规定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因经营管理不善,违反基建程序,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低劣,以致房屋倒塌和人员伤亡等重大质量事故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经济或法律制裁;或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2、凡有价税、漏税、高估冒算、弄虚作假行为时,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限期补交税款、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开发公司主要领导人和直接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开发公司在承包工程、参加投标和发包工程中,不得采用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否则,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罚款或令其停业整顿,取消承包投标资格。
  上述奖惩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监督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二年七月八日

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

财政部


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
财政部
财会(2001)1005号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协字〔2000〕56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审议决定,颁布本办法。
一、考试组织
由全国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工作,制定考试组织方针、政策,确定考试科目,审定考试内容,颁发考试办法,处理考试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办公室”)承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办公室”)办理有关事宜。
二、考试科目、方式及范围
考试科目:1.会计与审计;
2.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法规。
考试方式:分科、闭卷、笔试。
考试范围在《2001年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大纲》中界定。全国考试办公室将指定参考用书,并编辑《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法规选编》供考生参考,不再编写其他辅导材料,不举办考前培训班。
三、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在2001年4月30日前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年龄在60岁以下(1941年9月30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记录,在近3年中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过刑事、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
四、报名办法
(一)报名人员在规定的报名期间内到本人注册地的地方考试办公室及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报名人员应提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并交纳考试报名费用。
(二)全国考试办公室在报名工作开始前,将报名数据软盘下发各地方考试办公室。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地方考试办公室应对本地区报名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报名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报名人员数据库及《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见附),于5月31日前报送至全国考试办公室。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国考试办公室对报名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终审。
全国考试办公室在6月30日前将终审合格人员的准考证及终审不合格人员名单下发给各地方考试办公室。地方考试办公室在收到终审合格人员的准考证后,应在准考证上粘贴相应考生照片,并加盖地方考试委员会的钢印后,发放给考生。同时将终审不合格情况书面通知相关报名人员。
(五)报名费为每人200元。
全国考试办公室不直接受理个人报考事宜。
五、报名时间
2001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六、考试实施
考试组织方式:全国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考试。
考试时间:2001年10月20日 星期六
上午8∶30~12∶00
会计与审计 210分钟
下午2∶30~5∶30
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法规 180分钟
考生凭准考证及身份证参加考试;考务工作执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有关考点、考场设置情况,由全国考试办公室另行通知。
七、阅卷及成绩认定
(一)阅卷工作由全国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
(二)各科合格分数线由全国考试委员会确定,不保留单科合格成绩。
(三)全国考试办公室监制并颁发考试合格证书。如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参考者,将取消其合格成绩。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只证明考生考试成绩合格,不能凭此证书签署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有关报告。考试合格者申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应按其他有关文件办理。
(四)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办公室通知地方考试办公室。

附:

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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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所在事务所|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批准注册文件号 | 注册时间 |CPA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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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省级注协注册部审核报名人员资格,并加盖地方考办的公章后报全国考办。此表适用于省级考办。


200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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