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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54:36  浏览:8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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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作调整,仍保持原区间不变,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

取消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2.3倍的上限,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对客户的贷款利率。

二、金融机构要积极适应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定价方式,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结合期限、信用等风险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完善定价机制建设,提高差异化服务水平,稳妥处理合同关系,保证贷款正常发放。强化财务硬约束和利率风险管理,确保内部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相关制度办法要及时报人民银行备案。

三、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开办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四、对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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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档案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档案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绘档案是指在测绘生产、科学研究、基本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技术文件、技术标准、原始记录、计算资料、成果、成图、航空(卫星)照片、磁带、磁盘、图纸、图表等资料。
测绘档案包括:测绘管理档案、生产技术档案、科研与教学档案、仪器设备档案、基本建设档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境内从事测绘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测绘档案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制度。
第五条 自治区测绘局负责全区测绘档案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区测绘档案管理措施和长远规划;
(二)指导、监督和检查测绘档案归口管理单位的测绘档案管理工作;
(三)组织交流、推广测绘档案管理工作经验,负责测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向国家测绘局和自治区档案局报送有关资料和统计报表。
第六条 自治区测绘成果档案馆受自治区测绘局的委托,负责全区测绘档案的接收、整理和提供利用,具体馆藏范围,按照国家测绘局、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行署、市、县测绘档案归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测绘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自治区测绘局和档案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测绘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措施;
(二)督促、检查、协助测绘单位和个人作好测绘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测绘档案的接收、搜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四)按规定向自治区测绘成果档案馆报送测绘档案目录或副本;
(五)向自治区测绘局、档案局报送测绘档案管理的有关情况和统计数据。
第八条 测绘单位对测绘生产、科研成果、基本建设工程和其它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凡属应当归档的科技资料、文件材料,均须认真审查,形成完整、准确、系统的测绘档案。
第九条 测绘单位之间分工协作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由主办单位保存一套完整档案,协作单位可以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副本或复制件由主办单位保存。
第十条 测绘档案应当材料齐全,书写清楚,数据准确,图象清晰,适于永久保存。
测绘档案的具体内容、归类及保管期限,由自治区测绘局和档案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测绘档案应当按照公开、内部和保密的不同性质,分别管理,严格执行交接制度。交接清单按年度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 测绘档案应当设专用档案室或档案柜,由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保管。
测绘档案管理机构和归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档案管理制度,保持测绘档案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测绘档案管理机构和归口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测绘档案保管、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对破损或变质的测绘档案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 测绘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利用。对保密期限届满的测绘档案,应当及时销毁。
销毁测绘档案必须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批准,注明档案名称、编号、数量、来源、编制或出版单位、时间、销毁原因等。清册封面应当有鉴定人、监销人、批准人、经办人、销毁日期。销毁清册副本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在测绘档案的归档、搜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测绘局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自治区测绘局批准,不得复制、翻印、出版、转让测绘档案及其复制件。
严禁涂改、伪造和损坏测绘档案。
第十七条 对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27日
从检察视角看“牢头狱霸”问题的成因与对策

常祯 屈玉霞


  云南晋宁“躲猫猫”事件后,仅今年3月,全国各地就有数起在羁押犯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2月28日,陕西丹凤县高中生徐梗荣羁押期间离奇死亡,3月2日,海南省儋州第一看守所,犯罪嫌疑人罗静波被同监室数名羁押犯殴打致死,3月16日,湖南湘潭县犯罪嫌疑人胡奋强在审讯期间突然死亡……这一系列暴虐、反人道、漠视生命、严重危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恶性事件,引起了社会和民众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反思,面对“牢头狱霸”现象,检察权真的“失灵”了吗?笔者认为,“牢头狱霸”现象,并不是检察权“失灵”了,也不是我们的体制和机制出了问题,主要是检察机关和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出了问题。下面,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际,从检察视角对“牢头狱霸”现象成因及检察机关解决“牢头狱霸”问题的对策谈谈自己的拙见。

一、“牢头狱霸”现象的成因

  面对“牢头狱霸”,最高人民检察院姜建初副检察长坦然承认,“牢头狱霸”问题的确长期存在,从事审判工作多年的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肖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监所内被羁押者间施暴现象是普遍的,可见“牢头狱霸”并非是偶然现象,而有其滋生的土壤。“牢头狱霸”现象普便存在,这已成不容置疑的事实。

  “任何事物的存在,必有其根源”。“牢头狱霸”也不例外。“求木之长,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必浚其泉源”,要解决“牢头狱霸”问题,首先要找准其病根,查明其根源,才能对症下药。笔者认为,“牢头狱霸”滋生不断,其成因主要有二个方面:

  一是监管部门管理不到位,是其产生的直接原因。监管部门负有维护监管场所安全、对被羁押犯管理、教育的职责。“牢头狱霸”现象频发,监管部门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羁押犯是在监管干警的监控之下的,只要加大监管力度,改进监管设备和技术,增加监管手段,就完全可以避免“牢头狱霸”的出现。监管场所之所以滋生“牢头狱霸”,与监管部门和监管干警监管民警的责任心不强、监管方法简单落后以及对被羁押者合法权力漠视和保护不力等方面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牢头狱霸”现象,监管干警不是不知道,而应是习以为常了,为何放任不管,任凭“牢头狱霸”在眼皮底下继续施恶行暴呢?莫非就是通过“以魔降魔、以恶治恶”实现“无为管理”的目的而已,而这种“无为管理”已成为监管部门的“潜规则”。笔者认为,管理懈怠、监管不作为是“牢头狱霸”现象产生的直接原因。

  二是监所检察部门监督不力、监督不到位,是其产生的间接原因。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监所检察部门负有保障监管工作严格依法进行、对监管部门渎职侵权案件查处、维护监管场所安全和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法律职责。但在司法实践中,监所检察部门对监管场所和监管干警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存在两大误区,导致监所检察法律监督不力、监督不到位:

  一是对监管场所注重事后监督,事前、事中监督不到位是监所检察工作的第一大误区。实践中,监所检察部门对监管部门和监管干警的履行法律监督,主要侧重于事后监督,而对事前、事中监督不到位,没有形成全方位、实质性监督。监管干警的渎职侵权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构成犯罪,才会引起监所检察部门的重视而启动法律监督,而对日常执法工作缺少应有的监督,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违法渎职侵权行为,也往往会基于“搞好检监关系”、“加强协作配合”、怕“得罪”等因素而听之任之,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致使监所检察监督流于形式,使监管部门“无为管理”的“潜规则”没有履行应有的法律监督,从而为“牢头狱霸”滋生埋下隐患。

  二是对监管干警“不作为”渎职不以违法犯罪行为认定,是监所检察工作的第二大误区。仅从事后监督来讲,监所检察部门对监管部门干警 “作为” 性渎职侵权行为还履行一定的法律监督职责(从各地近几年来查处的监管场所渎职侵权犯罪就可说明这一点),而对监管部门干警“不作为”渎职则缺乏应有惩治,从而导致对此类问题法律监督的缺位。“不作为”通俗地理解,就是不干事,在其位不谋其政,不履行法定职责,这种“不作为”本身就是违法,重者构成犯罪。而实践中,监管干警“不作为”违法行为是检察机关的“监督盲区”,“牢头狱霸”恰恰就是在这种“监督盲区”导致的“不作为”违法监管下形成的。从这个意义讲,“牢头狱霸”问题深层次根源还是在检察机关。因此,笔者认为,监所检察部门监督缺位、监督不力是“牢头狱霸”现象产生的间接原因。

二、检察机关解决“牢头狱霸”问题的对策

  “牢头狱霸”给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形象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害,打击“牢头狱霸”,是检察机关应有的职责,义不容辞。值得欣慰的是,对于“牢头狱霸”,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已印发《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全面开展排查严惩专项行动。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滴水穿石非一日之功”,从“牢头狱霸”“历史悠久,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足以说明“牢头狱霸”问题的复杂性,面对“牢头狱霸”,如果只是出了问题后突击排查、突击整治,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也许专项检查一结束,“牢头狱霸”照样死灰复燃。因此,笔者认为,当前检察机关要彻底解决“牢头狱霸”问题,就要在其产生的根源上下功夫:

  一是要“找准病因”。检察机关要认真分析“牢头狱霸”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要认真研究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疏漏,分析查摆监所检察工作中监督不力、监督不到位的工作现状,从而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二是要强化监督措施。检察机关要进一步重申监所检察职能,强化对监管活动的动态和全方位监督,确保监督不留“盲区”,积极构建打击与预防双管齐下的监所检察长效机制,形成高压态势,让监管场所内部的不良分子不敢也不能妄动。

  三是要理清关系。检察机关要正确认识与监管部门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避免其它因素对监督权实施的影响。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严查。强化对监管干警渎职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尤其是不作为渎职行为更要加强防范、严厉查处。对于监管干警违法失职、渎职侵权行为,该查办的查办,该纠正的纠正,树立监督不力、有案不查就是渎职的意识,依法积极开展监所检察法律监督工作,避免“牢头狱霸”在监管干警的漠视、失职下滋生。
 
  四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通过检察建议等切实有效的监督方式,从对监管干警的行为方式、行为过程及行为结果的监督延伸到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制度、监管场所、监管设施装备、监管工作措施等各个方面,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配合做好完善监管部门监管制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制定工作措施、建立安全的监管场所,确保监管部门软硬件建设符合监管标准和要求。








作者单位:

* 常祯: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
* * 屈玉霞:甘肃酒泉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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