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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48:54  浏览:90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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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通知

高检会[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协作配合,保证人民检察院在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讯问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民检察院严格依法办案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水平,增强查办职务犯罪效果,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在看守所设置、使用和管理讯问室,保证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21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讯问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进行,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保证人民检察院讯问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看守所可以设置由人民检察院相对固定使用的讯问室,配置录音录像、信息网络传输等设备。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当地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与公安机关协商,确定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数量。
  三、看守所设置人民检察院相对固定使用的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供录音录像设备,承担讯问室建设、改造以及录音录像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
  四、看守所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录音录像系统技术标准、监控系统、内部装饰等应当符合《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和《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等规定。
  五、看守所设置的人民检察院相对固定使用的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由看守所负责管理,优先保证人民检察院办案需要,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由人民检察院指派技术人员操作。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空闲时,看守所可以安排其他办案单位使用。
  六、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讯问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执行看守所有关规定。严禁在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安放床铺留置职务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下不得在夜间提审,确需在夜间提审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确保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办案安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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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

1989年6月5日,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属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幼儿家长安心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入小学前。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二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其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动手能力,发展智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的情感,培养诚实、勇敢、好问、友爱、爱惜公物、不怕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萌发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
第六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以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
第七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入园,应予照顾。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九条 幼儿在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园招生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入小学前)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第三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一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制度。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地区在冬季可酌情减少。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一次。每季度量体重、测视力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幼儿活动场所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以及食品、药物的管理和幼儿接送等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走失、砸伤、摔伤、烫伤、溺水、食物中毒、药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有条件的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加强冬季锻炼。
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十九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四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
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组织教育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以积极运用感官为原则,灵活地运用集体活动与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
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严禁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五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保健室、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池、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应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符合安全、卫生、教育的要求。
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要求外,并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此外,还应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
幼儿园园长由设置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加强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六)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教师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要求外,还应具有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之一。
幼儿园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教育纲要,结合本班幼儿的特点和个体差异,制订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观察、分析并记录幼儿发展情况;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六)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要求外,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要求外,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调配和改善幼儿膳食,检查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设置者负责筹措。其经费标准,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其他幼儿园,由设置者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标准制定。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收费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手段,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营利性活动。
特殊情况的临时性收费,应征得家长同意,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幼儿园经费管理办法。
幼儿园的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四条 集体性质的幼儿园和公民个人设置的幼儿园筹措的经费开支,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
第四十五条 幼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应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幼儿园与幼儿家庭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四十八条 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
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可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及时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九章 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设置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代表以及家长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园长应依靠党的基层组织,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及其他群众组织的作用。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布置、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末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幼儿园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表。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在相当小学寒假、暑假期间,以不影响家长工作为原则,工作人员可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设置者自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五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亦可制订本地区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工作规程。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1990年2月1日试行。


我国三代党领导核心的宪法观
——试论三个代表入宪

( 兰州大学 甘肃 730020 )
【摘要】本文从我国党的三代领导核心的宪法观出发,注重分析了我国三代领导核心对我国宪法制订和修正工作所做出的巨大历史功勋。进而提出“三个代表”是对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其入宪不仅仅是全党、全国人民的迫切要求,也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与时俱进发展的需要。最终,我们提出了“三个代表”入宪的形式以及对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的两条修正意见。
【关键词】 实事求是 四项基本原则 三个代表 宪法观
新中国建国以来至今共制定过四部宪法,即54、75、78和82年宪法,对宪法进行了五次大的修订(1979、1980、1988、1993及1999年修订)。同时,在建国初期至54宪法颁布前,还存在着一个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共同纲领》。这些宪法和宪法性质的文件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同时期指导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为我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长期稳定、繁荣和健康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历史作用。
纵观建国以来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的几次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无不是在党的三代领导核心的宪法思想指导下进行完成的,54年宪法是由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制定的,它是毛泽东同志宪法观的忠实反映;82年宪法是邓小平同志在拨乱反正的大势所趋下制定的治国安邦之法,它是邓小平同志宪法观的全面体现;93年与99年宪法的两次修订主要是江泽民同志坚持和发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与时俱进的提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特别是99年宪法的修正案则是江泽民同志宪法观的真实写照。
从我国宪法制定的过程以及我国三代党领导核心的宪法观的体现上,我们不难发现“三个代表”的思想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深入结合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特殊国情的产物,它为解决我国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做出了更全面、更深刻、更透彻的阐述。因此,笔者建议“三个代表”这一重要思想应当作为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同在我国宪法、宪政建设中居于指导性地位。
一、 毛 泽 东 同 志 的 宪 法 观
毛泽东同志在砸碎旧法统到建立我国第一部54年宪法的立宪道路上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他本人的宪法思想观真实的体现在54年的宪法里面。毛泽东同志曾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毛泽东同志正是从这一根本大法的思想观入手创立了我国立宪的基本原理和制宪的重要经验,提出了实事求是的基本立宪指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法。①
实事求是是毛泽东同志宪法观的核心。54年宪法制定时,毛泽东同志就明确的指出“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现的就不写。”②根据这一立宪的基本指导原则,54年宪法结合我国当时的国情合理科学适当的制定了我国的基本国体、政体、国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宪法性的内容。从而达到“宪法必须是真正有效的,如果宪法不能由法院强制执行,那么宪法除了空洞的词汇之外,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马歇尔语)
民主集中制是毛泽东同志宪法观的灵魂。毛泽东同志在总结1954年宪法时说:“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

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这个宪法草案,结合了少数领导者的意见和八千多人的意见,公布以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③可见民主集中制不再单纯的作为党的组织原则,还把它确立为我国的基本政治组织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成为我国以后立宪道路的导航塔、引路灯。
总之,实事求是的立宪指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法是毛泽东同志宪法观的忠实反映和集中体现,它们都从本质上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迫切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现实体现,也是毛泽东同志爱民、为民、重民的人生观和方法论的具体运用,其思想观和“三个代表”中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思想观在本质具有是共同性和一致性,所以说,“三个代表”的入宪是对毛泽东思想继承和发展。
二、 邓 小 平 同 志 的 宪 法 观
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向多次向全党全国人民严肃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纪党法,必须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立法与执法的局面。在答意大利记者的讲话中再次强调,只有加强法制建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像“文化大革命”那样错误的发生。④邓小平同志一直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应当是齐头并进的,要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就必须要有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保证。因此,完善宪法和保证宪法权威是非常必要的。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邓小平同志宪法观的精髓。在我国宪法、宪政建设的道路上邓小平同志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充分丰富了我国宪法的思想内涵,尤其是以四项基本原则最富有特色,并把它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的意志,转化为宪法指导思想和宪法立法原则。现行宪法是这样表述四项基本原则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中国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逐步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样,从立法上把四项基本原则确定为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必将大大加强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必将保证宪法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历史进程中发挥更加巨大的作用。
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邓小平同志宪法观的根基。邓小平同志也多次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不快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但这种富是人民的共同富裕。”⑤我们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为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逐步摆脱贫穷,使国家富强起来,使人民生活得到改善。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是邓小平同志解决我国在改革开放中所遇到的诸多难题的原则性、根本性的宪法观点。
总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邓小平同志宪法观的真实体现和全面总结。邓小平同志从马列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最本质原理出发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重要性,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衡量社会主义的标准,这与“三个代表”中的“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思想在本质上是同根同源的,其根本目的是一致的,所以说,“三个代表”的入宪是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更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迫切要求和时代发展的需要。
三、江 泽 民 同 志 的 宪 法 观
在以江泽民同志为首的第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下坚强领导下,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大旗,坚持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统一的改革方向,坚决贯彻“主权在民”“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使宪法作为对人民的根本关怀由应然状态逐步转变到实然状态。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江泽民同志对我国宪法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之一。所谓“三个代表”是指: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不仅是我们党保持先进性并始终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强领导核心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建设和确立的本质要求。三个代表的思想体系与我国宪法所代表的根本利益是协调一致的。我们之所以坚持“三个代表”思想的入宪,一方面是对毛泽东同志宪法观和邓小平同志宪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遵循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治国兴邦的爱民思想传统;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身就是与我国的宪法所维护的根本利益相吻合,⑥“三个代表”的入宪也是我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母法的本身要求,是全国人民的期望所在和根本利益所在。
以德治国思想的提出是江泽民同志对我国宪法的建设和发展作出的又一重要贡献。这一思想要求我们在不断发展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同时要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的建设,注重发展先进的宪法文化,立足本国的国情兼容并蓄、与时俱进,使我们国家在法制建设的轨道上有?灾挝幕?恼?芬?己退枷氡U稀R缘轮喂?枷氲南芊ɑ?亟??欣?诘髡?颐窃诟母锓⒄构?讨兴?龅降男挛侍狻⑿率挛铮槐亟??欣?诮饩鑫夜?芊ㄋ?岩源ゼ暗降囊恍┧枷肓煊虻睦Щ蠛鸵赡眩槐亟??欣?谕晟坪徒∪?兄泄?厣?纳缁嶂饕逦镏饰拿骱驼?挝拿鞯慕ㄉ琛?br> 总之,坚持“三个代表”的宪法指导思想地位和以德治国的民主建设方向是江泽民同志在我国宪法建设步入新世纪后对我国宪法的完善和发展做出的两大重要贡献。尤其是“三个代表”思想的提出更是江泽民同志宪法观的真实写照。其作为宪法指导思想的根本地位以被我国党的第一代、第二代领导人潜移默化的运用到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之中,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要顺应时代的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愿望,满足宪法建设的本身要求,将“三个代表”的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在宪法的修改过程中加以确立。
四、“三 个 代 表” 入 宪 的 可 行 性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学说载入宪法必将是国之所兴、民之所福、举世所盼。我们已经从我国三代党的领导核心的宪法观出发加以分析了“三个代表”入宪必要性与一致性。那么“三个代表”的入宪是否就意味着这四个字的入宪呢?
答案是否定的。正如胡锦涛主席指出的“改期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是宪法得以充分实施和不断完善的根本原因。实践没有止境,宪法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使宪法成为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⑦因此,我们所要求的“三个代表”的入宪是指三个代表所蕴涵的思想的入宪,而不是形式的入宪,是要求制定一部“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三个代表”的根本目的是使我国的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自愿的把这种思想拿来指导自己日常的学习、生活,从而真正把“三个代表”本身所蕴涵的深刻哲理体现出来,贯彻开来。因此,笔者建议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经宪法第12条修正案修正过的最后一句话进一步修改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思想指引下,全心全意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进一步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具体分析,这里涉及到宪法序言两处修改的设想。第一处修改设想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之后,增加了“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即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修改的目的,是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和人民群众心目里的指导地位。修改宪法序言这一部分的是因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应当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处于同等重要的宪法地位;并使“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像当年的邓小平理论一样,成为能够经受实践检验的真理;使之成为能够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向前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从而长期主导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方向。第二处修改设想是在宪法序言中增加“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直是我党我国人民进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所努力奋斗的,我们早就应当对这两点奋斗目标以宪法的形式加以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是我国政治发展过程中早就应当确立的宪法目标。只有在宪法中对这“三种文明”法律地位给予明确才能更有利于这“三种文明”的实现;才能更好的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与公正。
总之,“三个代表”的入宪只有让其实质与精神入宪才是切实可行的;也才是“三个代表”本身内涵的体现;更是从根本上反映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而相反仅仅将“三个代表”的表面文字入宪这与其本身的思想就是相矛盾的,也就可能加大我们以后对限权宪法的限权成本,其做法是不可取的。⑧
综上所述,我国三代党领导核心以其自身所具有的合理科学的宪法观指导着我国宪法的一次次制定与修正的工作,三代党中央的领导集体都对我国宪法、宪政的建设和完善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功勋。从三代党中央的领导集体核心的宪法观的核心和本质思想上,我们不难看出他们的忧国爱民,发展经济、政治、文化的建国爱国思想,而这一思想与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又是同根同源同质的。因此,“三个代表”思想的入宪必将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的。正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的:对现行宪法修订的这五个"有利于"的目标那样“做到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我们坚信“三个代表”的入宪必将使这一目标更好的实现。同时,我们对“三个代表”思想入宪的形式也提出了一家之言,但其根本目的是希望“三个代表”作为一个具有宪法性指导原则的思想可以尽快的被宪法性文件加以确立,并保持“三个代表”的本质内涵不被歪曲,从而使“三个代表”真正的成为全党、全民和全社会的思想支柱和理论坐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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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毛泽东选集(第五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126、128
【4】王宝治:论邓小平的宪法思想[J], 北京:求是, 2003,(3)
【5】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56
【6】孙国华,许旭:“三个代表”与我国法制建设[J], 中国法学,2001(1)
【7】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见2002年12月5日《人民日报》。
【8】John A.Hawgood: 现代宪法新论[M], 北京:商务印书馆,212页
【作者简介】 孟 波 男 山东德州人(1978~ )现为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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