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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下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职权/郎元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40:34  浏览:97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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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下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职权

郎元鹏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进行公司制改革后,引起了企业领导体制的变化,即由原来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变为公司治理结构。—如何以企业制度创新为契机,协调好新老三会的关系,尤其是改革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是当前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
一、公司制下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
工厂制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如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是一种必设的、:由企业职工民主推选的代表所组成的企业管理机关。这种机构既不同于咨询机构,也不同于决策机构;它既有一部分决策权,也有对企业事务的监察权、议事权。企业建立公司制之后,根据《公司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是一种“参议”机构。
二、公司制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l、选举和监督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公司法》第45、68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
2、选举和监督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会成员。《公司法》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3、对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的参议权。 《公司法》第56、122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对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的参议权。 《公司法》第55、121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至于“参议”形式和权限,可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
5、依法听取工会关于集体劳动合同协商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对此,我国《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作者单位 长通电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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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国务院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1988年12月1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严肃政纪,保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人员廉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假借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赠送和接受礼品;
(一)以鉴定会、评比会、业务会、订货会、展销会、招待会、茶话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
(二)以祝贺春节、元旦、国庆节、中秋节和其他节假日的名义;
(三)以试用、借用、品尝、鉴定的名义;
(四)以祝寿、生日、婚丧嫁娶的名义;
(五)以其他形式和名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以及以低价收款的物品。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机关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数额多少,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接受礼品的,根据数额多少,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赠送礼品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影响很坏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违反前两款规定的,从重处分。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数额较少、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表示悔改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赠送、接受或者索取礼品的,按照国家有关惩治行贿、受贿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对接收的礼品必须在一个月内交出并上交国库。所收礼品不按期交出的,按贪污论处。
第十条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行政处分,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各级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宾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公安局


北京市宾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市政府 市公安局



第一条 为加强宾馆的消防安全管理, 保障宾馆和旅客的安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渡假村、写字楼等(以下统称宾馆)的防火安全,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宾馆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建立经理领导下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宾馆内防火工作主管部门及其职责,配备专职防火人员,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四条 宾馆必须遵守《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重点做好下列防火安全工作:
一.在客房区的通道内设置明显的应急疏散路线指示图,在通道和出口设置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入口不得堆放物品或封堵。
二.举办展览、展销或文化、体育等活动时,应将防火安全措施报公安消防机关备案。
三.严格控制使用明火。餐厅、厨房应有用火管理制度,厨房的油烟道应定期进行清洗;在其他部位确需使用明火作业的,由宾馆保卫部门审核批准,发给用火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四.在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设置禁止标志。
五.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临时安装、使用电气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
六.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确因特殊需要存放的,须经宾馆保卫部门批准,并不得超过当日用量。
七.确定专人维护管理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严禁遮挡、损坏、挪用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
八.严禁挤占、封堵宾馆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通道。
九.配备夜间应急备班人员,保证遇有火灾能迅速组织扑救。
第五条 宾馆进行室内装修工程施工, 应在开工前15日,将工程施工方案和防火安全措施报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工程竣工后,报原审批的公安消防机关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六条 宾馆应对住宿的旅客( 含写字楼的承租人,下同),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宾馆内住宿的旅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宾馆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二.禁止私自增设电气设备;确需增设电气设备的,须经宾馆保卫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禁止在宾馆内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物品。
四.接受宾馆保卫部门的防火安全检查。
第七条 写字楼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必须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并严格履行。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八条 宾馆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应给予表彰或奖励的,或违反本规定应给予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按《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处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九条 公寓和其他旅馆的防火安全管理, 由市消防局根据《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和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市公安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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