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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3:49:42  浏览:83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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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0]68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扩大利用外资,增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融资能力,促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稳步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遇到重要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3月3日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利用外资,增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融资能力,促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以下简称中方增资贷款),是指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包括港澳台资)的中方投资人增加注册资本金时不足部分发放的人民币或外币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 中方增资贷款必须用于从事《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企业。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经国家有权部门核准登记,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已与外商(含港澳台商,下同)设立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企业法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均可向贷款人申请中方增资贷款。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中方增资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信用状况良好,没有逃废银行债务、恶意欠息、逃汇或骗汇行为,产品有市场、有效益,近两年连续盈利;
(二)与外商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在1年以上,发展前景良好;
(三)借款人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增加注册资本后,可保持或取得控股地位;
(四)借款人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增资前应投入的注册资本和增加注册资本的自筹部分,已经依法验资并按期足额到位(比例不低于50%);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第六条 申请中方增资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贷款书面申请报告;
(二)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合资、合作企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国家有权部门同意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批复证明;
(四)借款人同意用其自身综合效益还贷的承诺及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贷款人需要的其他报表;
(六)借款人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控股权证明或贷款人认可的增资后将获控股权的证明;
(七)贷款人认可的借款人及其投资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一年以上的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测算报告;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贷款人接到贷款书面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后,要按照《贷款通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贷款审查。
第八条 贷款人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的贷款担保。
第九条 贷款人审查同意后,须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投资人所增加注册资本金和中方投资人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自筹部分(比例不低于50%)已经足额到位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提款条件落实的前提下,借款人方可提款。

第四章 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 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中方投资人所增注册资本金的50%。
第十一条 贷款币种为人民币或外币。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含展期)。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中长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 借款人必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报告本企业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送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为:
(一)股权收益;
(二)借款人的综合经济效益;
(三)由借款人支配的其他资金。
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按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并有权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中划收贷款本息,无法收回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依法向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追偿。
第十六条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定期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对各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分析。在借款人出现危及贷款安全及违反借款合同的情况时,贷款人有权依据借款合同采取贷款保全措施,保障贷款安全。
第十七条 贷款人对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实施有效监督,有权采取有关措施保障贷款担保的实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和各贷款人在此以前制定的各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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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9年3月16日,国家计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9〕3号)要求,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附: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9〕3号),要求国家计委会同物资部、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简称中汽联,下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物价局、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交通部、机械电子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联合制订了本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小轿车的经营单位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物资部、中汽联核定的小轿车(含吉普车及硬顶吉普车,下同)经营单位为五十六个(名单见附一)。附一所列经营单位已经登记注册的,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年检办理换照手续;未登记注册的,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未办理上述手续的,不准销售小轿车。
已核准的经营单位不准开展小轿车销售联营业务,也不准另设销售小轿车的分支机构。
除已核准的五十六个小轿车经营单位外,其他单位自2月1日起一律不准销售小轿车。现存的小轿车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封存,经清点后交核准的经营单位收购或代销;在清点中,对已签合同、用户又在2月1日前(以1月31日邮戳为准)将货款汇到原经营单位的,可允许按不加特别消费税的办法由原经营单位供货,并请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按原办法核发小轿车牌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小轿车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时,应将小轿车销售业务在“经营范围”中单列。
二、小轿车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及原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所属的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汽车贸易中心、广州公司可以从事小轿车批发业务,既可批发给其他核准的小轿车经营单位,也可零售给最终用户,但不准进行小轿车的相互批发业务。已核准的其他小轿车经营单位只能把小轿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北京汽车工业联合公司、天津汽车工业公司销售服务公司、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上海汽车拖拉机工业联营公司、广州轻型汽车供销联营服务公司和中国金燕汽车船舶工业公司,只能把自己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或委托其他核准的经营单位销售。
经核准的经营单位,只能把小轿车销售给持有社会集团购买审批证明的用户和持有乡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出具证明的纯属个人购车的用户。各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凭核准的小轿车经营单位开具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的发货票及控办证明,办理核发小轿车牌证。
三、小轿车的价格管理
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物资部、机电部、中汽联有关部门逐一制订小轿车每种车型的出厂价格和全国统一的销售价格(含进口小轿车的销售价格)。在全国统一销售价格以外,根据市场普遍接受的价格水平,另外加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横向配套费、特别消费税。
各核准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制订的《小轿车价格管理办法》(见附二)执行。各地各部门不得额外收取各种加价、加费。横向配套费由企业代收,其中50%留给企业或地方作为企业或地方的横向配套发展基金;另50%统一上交国家作为国家轿车零部件横向配套基金,由国家计委会同中汽联、中国工商银行统筹安排。相应的投资规模在年度计划中由国家计委安排。具体管理及使用办法见附三。
四、实施关税优惠税率,促进轿车国产化
国家为了支持小轿车工业的发展,促进轿车国产化进度,对于经国家批准定点生产小轿车的企业,在起步阶段实行大幅度减免税收抵作国家投资的政策,具体的优惠政策按海关总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制订的《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规定》办理。
五、征收小轿车特别消费税
对进口整车、进口散件组装车和国产车一律征收小轿车特别消费税。特别消费税的金额按不同车种、不同档次由企业代收(金额见附二)。具体征收办法按国家税务局的规定执行。核准的经营单位(生产企业除外)可在价格外加收所经营小轿车特别消费税额的3%,作为占用流动资金的补偿(金额见附二)。
特别消费税的征收金额,视小轿车销售市场情况,由国家计委牵头每年核定、调整一至二次。
六、加强小轿车的产销管理
目前,在小轿车生产计划管理中,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两部分。指令性计划,视年度外汇、原材料情况和国家专项任务的需要情况,由国家计委逐年核定,其产品由国家分配、调拨,由核准的经营单位销售;指导性计划原材料和外汇由企业或地方自筹,产品由有销售权的企业销售或委托其他核准的经营单位销售,委托数量由双方商定。
七、对经营单位的管理
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主,组织有关单位每半年对核准过的经营单位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不执行有关规定者,取消其销售资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小轿车市场的监督管理,禁止将新轿车转入旧车市场销售。

附一:核定的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名单
1.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
2.原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华北汽车贸易中心
3.原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东北汽车贸易中心
4.原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华东汽车贸易中心
5.原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中南汽车贸易中心
6.原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西南汽车贸易中心
7.原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西北汽车贸易中心
8.北京市机电设备公司
9.天津市机电设备公司
10.河北省机电设备公司
11.山西省机电设备公司
12.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公司
13.辽宁省机电设备公司
14.沈阳市机电设备公司
15.大连市机电设备公司
16.吉林省机电设备公司
17.黑龙江省机电设备公司
18.哈尔滨市机电设备公司
19.上海市机电设备供应公司
20.江苏省机电设备公司
21.浙江省机电设备公司
22.宁波市机电设备公司
23.安徽省机电设备公司
24.福建省汽车贸易公司
25.厦门市机电设备公司
26.江西省机电设备公司
27.山东省机电设备公司
28.青岛市机电设备公司
29.河南省机电设备公司
30.湖北省机电设备公司
31.武汉市汽车供应公司
32.湖南省机电设备公司
33.广东省机电设备公司
34.广州省机电设备公司
35.深圳市机电设备公司
36.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公司
37.海南省机电设备公司
38.四川省机电设备公司
39.重庆市机电设备公司
40.贵州省机电设备公司
41.云南省机电设备公司
42.西藏自治区机电设备公司
43.陕西省机电设备公司
44.西安市机电设备公司
45.甘肃省机电设备公司
46.青海省机电设备公司
47.宁夏回族自治区机电设备公司
4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电设备公司
49.北京汽车工业联合公司
50.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51.天津汽车工业公司销售服务公司
52.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
53.上海汽车拖拉机工业联营公司
54.广州轻型汽车供销联营服务公司
55.中国金燕汽车船舶工业公司
56.原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广州公司
上述小轿车经营单位,申请变更名称,经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
须将变更后的名称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附二:小轿车价格管理办法
为加强小轿车出厂价、销售价格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3号文精神,对小轿车实行统一价格、统一管理,经与有关部门和生产企业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产小轿车桑塔纳、夏利、标致、切诺基、奥迪、上海牌轿车和北京212吉普车七个车种,不分计划内外,均实行统一销售价格。各车种的出厂价格和全国统一销售价格由国家物价局会同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
二、出厂价格以生产成本为基础,加合理利润和税金核定。进口散件组装车的生产成本利润,一般不高于百分之十。
统一销售价格以出厂价格为基础,加销售环节经营费用和税金核定。按照规定,销售标致、切诺基、桑塔纳、夏利和奥迪小轿车可继续收取人民币加美元现汇或美元额度。但收取外币数额要随着国产化进程而逐年减少。对没有美元现汇或额度的单位(个人),也可按生产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成交的调剂外汇价,折收人民币。
小轿车的出厂价、销售价因外汇汇率变化需要调整时,一般在每年的12月和6月分两次进行。特殊情况作个别调整。
三、在全国统一销售价格以外,根据市场普遍能接受的价格水平,加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横向配套费和特别消费税。特别消费税由企业代收,按规定金额上交中央财政。
四、经营单位的经营费用包括管理费、利息和仓储费用等,按出厂价格的5%计收,经营单位不论经过多少环节,均不得突破统一销售价格;经营单位之间调拨小轿车,只能在规定费用标准中相互倒扣。在经营中发生的合理进货运杂费,按实际发生金额由用户负担;对迂回运输发生的运杂费,用户可以拒付不应支付的部分。
五、为了加快小轿车国产化进程,按规定标致、夏利、切诺基、奥迪、桑塔纳、上海牌轿车和北京212吉普车(计划内)由企业代收横向配套费,横向配套费的管理与使用按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六、车辆购置附加费按出厂价格10%计征,按国家规定由生产企业代收。
七、经批准的小轿车出厂价格、统一销售价格和各项规定,各地区、各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额外再收取各种加价、加费。违者均属违法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八、苏联、东欧进口小轿车的销售价格和有关费用按本附件二表二执行。
附表一:
国产小轿车厂、销统一价格 单位:元、美元/辆
--------------------------------------------------------------------------------------------
|上 海 |天 津 |广州标致 | 北京切诺基 | 一汽奥迪100 |
项 目 |桑塔纳 |夏 利 |(8个座)|(BJ/XT)|------------------|
| | | | |四 缸|五 缸|
----------------------|--------|--------|----------|--------------|--------|--------|
一、出厂价格: | | | | | | |
人民币 |79,200 | 56,560 | 48,300 | 34,500 |139,000 |164,000 |
美元现汇 | | | 11,034 | 11,500 | | |
美元额度 | 10,500 | 5,640 | | | 18,500 | 22,500 |
二、全国统一销售 | | | | | | |
价格: | | | | | | |
人民币 | 88,870 | 62,950 | 58,990 | 44,030 |155,570 |183,720 |
美元现汇 | | | 11,034 | 11,500 | | |
美元额度 | 10,500 | 5,640 | | | 18,500 | 22,500 |
不收美元现汇或额度的 | | | | | | |
销售价格 |123,200 | 81,390 |136,230 |121,430 |211,070 |251,220 |
格外加收: | | | | | | |
1)车辆购置附加费 | 7,920 | 5,656 | 8,950 | 7,740 | 13,900 | 16,400 |
2)横向配套费 | 28,000 | 3,500 | 25,000 | 20,000 | 25,000 | 25,000 |
3)特别消费税 | 20,000 | 10,000 | 20,000 | 15,000 | 20,000 | 20,000 |
4)特别消费税占用流| | | | | | |
动资金的补偿 | 600 | 300 | 600 | 450 | 600 | 600 |
三、全国统一销售价和 | | | | | | |
价外税费合计 | | | | | | |
人民币 |145,390 | 2,406 |113,540 | 87,220 |215,070 |245,720 |
美元现汇 | | | 11,034 | 11,500 | | |
美元额度 | 10,500 | 5,640 | | | 18,500 | 22,500 |
不收美元现汇或额 | | | | | | |
度统一销售价格 | | | | | | |
和价外税费合计 |179,720 |100,846 |190,780 |164,620 |270,570 |313,220 |
--------------------------------------------------------------------------------------------
--------------------------------------------
|上海牌760AK型轿车|北京212吉普车
|----------------------|------|----------
|计划内|计划外 |计划内|计划外
|------|--------------|------|----------
| | | |
|37,000|41,000 |18,590|3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40,150|44,490 |20,170|32,550
| | | |
| | | |
| | | |
|40,150|44,490 |20,170|32,550
| | | |
| | | |
| 3,700| 4,100 | 1,860| 3,000
|22,740|18,000 |13,520|
|10,000|10,000 | 5,000| 5,000
| | | |
| 300| 300 | 150| 150
| | | |
| | | |
|76,890|76,890 |40,700|40,700
| | | |
| | | |
| | | |
| | | |
|76,890|76,890 |40,700|40,700
--------------------------------------------
注:1)上海牌小轿车和北京212吉普车的计划内的横向配套费中包括上海牌小轿车计划内原材料差价款
4740元/辆,北京212吉普车计
划内原材料差价款5520元/辆。原则上谁给平价材料,差价款归谁,由企业代收后返谁。
2)全国统一销售价格已包括销售环节的经营费用和营业税。营业税只计算售给直接用户一道。
3)硬顶吉普车的价格及费税另行制定。
附表二: 苏联、东欧进口小轿车统一销售价格 单位:元/辆
--------------------------------------------------------------------------------
| 小 轿 车
|--------------------------------------------------------
项 目 |伏尔加 |拉 达 |拉 达 |拉 达|波罗乃茨|菲亚特|
|(2410) |(21053) |(21073) |(2104)|(1.5SL) |(125P)|
----------------------|--------|--------|--------|------|--------|------|
一、全国统一销售价格 | 95,000 |62,000 |65,000 |63,000|59,000 |48,000|
其中:营业税 | 3,078 | 2,009 | 2,106 | 2,041| 1,912 | 1,555|
经营管理费 | 3,000 | 2,090 | 2,290 | 2,160| 2,370 | 2,070|
价格外加收: | | | | | | |
1)车辆购置附加费| 6,900 | 4,800 | 5,200 | 5,000| 5,400 | 4,700|
2)特别消费税 | 15,000 |10,000 |10,000 |10,000| 7,000 | 7,000|
3)特别消费税占用| | | | | | |
流动资金补偿 | 500 | 300 | 300 | 300| 210 | 210|
二、全国统一售价和价 | | | | | | |
外税费合计 |117,350 |77,100 |80,500 |78,300|71,610 |59,910|
--------------------------------------------------------------------------------
----------------------------------------------
|吉 普 车
----------------------------|----------------
|菲亚特 |菲亚特|达西亚|拉 达|阿 罗
|(125P厢式)|(126P)|(410) |(2121)|(244)
|----------|------|------|------|--------
|50,000 |23,000|45,000|48,000|35,000
| 1,620 | 745| 1,458| 1,555| 1,134
| 2,190 | 1,100| 2,210| 3,360| 2,980
| | | | |
| 5,000 | 2,500| 5,000| 7,700| 6,800
| 7,000 | 5,000| 7,000| 5,000| 5,000
| | | | |
| 210 | 150| 210| 150| 150
| | | | |
|62,210 |30,650|57,210|60,150|46,950
----------------------------------------------
说明:1)苏联、东欧进口小轿车的统一销售价格包括进口成本、经营管理费和税金,不包括运杂费。由港口到仓库,批
发部门到零售环节的运杂费按实际发生额由用户负担。
2)营业税按统一销售价格的3.24%计征;经营管理费包括管理费、利息和仓储费用等,暂按汽车进口成本(即物
资部门的进价)的6.5%计收。
3)车辆购置附加费和特别消费税均在全国统一销售价格外加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按进口车的到岸价、关税和增值
税三项合计的15%计征;特别消费税则根据市场普遍能接受的价格水平,扣除汽车进口成本,经营环节规定的
经营费用和税金,以及物资部门进口机电仪亏损补贴和车辆购置附加费后的余额,作为特别消费税。

附三:国家轿车零部件横向配套基金的管理及使用办法
一、国家轿车横向配套基金的来源、性质和用途
1.从轿车生产企业销售轿车产品时收取横向配套费中抽取50%上交国家,做为国家轿车零部件横向配套基金(简称国家基金);另50%为企业或地方轿车零部件横向配套基金(简称地方基金)。
2.国家基金以低息的政策性贷款方式扶植轿车零部件企业尽快完成为轿车国产化的配套任务。
3.国家基金将主要用于全国集中安排的品种及其它关键的轿车国产化横向配套项目。地方基金必须在行业规划定点的范围内用于全国集中安排的产品项目。
二、国家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国家基金由国家计委统一组织并会同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严格按照基金用途确定使用利率、安排使用方向。
2.以中汽联为主会同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负责提出使用国家基金的轿车国产化横向配套项目规划,报国家计委审批后执行。中汽联根据此规划对使用基金项目进行立项初审,上报国家计委审定。
3.中汽联和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每年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提出当年使用国家基金项目计划,经国家计委审定后下达。相应投资规模,由国家计委安排。
4.中汽联和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同使用国家基金的项目企业签定“使用轿车国产化横向配套基金协议书”,跟踪项目的实施进度,监督资金的回收并定期向国家计委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三、基金的核定和管理
1.应上交国家的横向配套基金的数额每年由国家计委根据企业的生产计划确定。
轿车生产企业必须按时、按数上交国家基金。对不上交国家基金的企业,国家将不安排下一年度的生产计划。
2.轿车生产企业应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帐户,收取的横向配套费,由各级工商银行按季将其50%扣交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翠微路)并注明“国家轿车横向配套基金”。
3.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国家计委确定的基金数额汇集国家基金并设专项;根据批准的国家基金项目年度计划下达贷款;依据中汽联和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与使用基金的企业签定协议,回收贷款。
4.中国工商银行每年两次向国家计委报告横向配套基金的收支情况,并由中汽联和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定期核实,以便编制项目计划。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法律适用及在实践中注意的问题

郭山珉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具有行业特点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主要发生在铁路、民航、航运、公路交通行业,是97年修改刑法后保留的罪名。近年来,这一类案件明显有上升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矛盾的激化演变,一些犯罪分子对社会的不满将犯罪对象伸向破坏交通设施这一特定对象,具有重大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一犯罪一旦得逞,将会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此类案件又颇为棘手,对该罪的把握、如何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探讨和规范,以利于引导实践,指导办案。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该罪有二种量刑处罚,一种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即刑法第117条规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种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即刑法第119条规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构成本罪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破坏的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应当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不论犯罪嫌疑人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的人具有破坏犯罪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罪过,才能认定。
2、破坏行为必须是针对涉及交通安全设施的。侵犯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备。如果破坏的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备(如正在施工、修理、或废弃不用的交通设备,)或者与交通运输安全无关的设施(如候车室等生活设施),,以及不影响车辆行驶、船只航行、航空器飞行安全,则不构成本罪。这里所说的“其他破坏活动”,是指破坏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交通设施和虽然没有直接破坏上述交通设施,但却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如乱发指示信号、干扰无线电通信、导航,在铁轨上放置障碍物等。应当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破坏”,不仅包括使交通设施遭受有形的损失,也包括对交通设施正常功能的损害,如发出无线电干扰信号,使正常行使中的交通工具与指挥、导航系统不能联系,致使该交通工具处于极大风险之中的行为等。
3、破坏行为必须是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 所说的“足以”,是指行为人对交通设施的破坏程度,已达到可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的现实可能和危险。如果其破坏交通设施的程度不会造成这种现实危险的,则不构成本罪。在实践中对119条不会产生争议,主要对117条规定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即可构成本罪,不要求危险结果的真正发生有争议。具体到各个行业中的犯罪行为,铁路法所称的“严重后果”是指行为人故意毁损、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或者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铁路线路上的器材,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毁损、中断铁路行车等严重后果的。①
从以上的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构成117条所犯要件是危险犯,而不是结果犯。把握该罪关键点就是“足以”二字,那么行为人是不是只要实施了破坏行为就构成本罪,也不能一概而论,我们要从行为人实施的方法、侵害的部位综合分析判断有可能所造成的后果,能否达到严重的程度,也就是我们法律所规定的“足以”,对“足以”概念的含义如何评判,是是否构成该案重要要件,对“足以”的鉴定,因侵犯的对象不同,鉴定的机构也就不同,鉴定的标准也不同,甚至鉴定人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不同也会对鉴定得出的结论不同,这正是捆饶司法机关的难点之一。司法机关只有根据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是否,才能作出罪与非罪的决定,因此,鉴定结论的重要性可见一般,但是,涉及犯罪对象的行业不同,有资格的鉴定机构也不同。就铁路部门而言,铁道部、铁路局明确规定有权作出权威鉴定结论机构是各铁路局、铁路分局②的安全监察部门,凡是涉及各专业口子的鉴定材料首先交安全监察部门,由安全监察部门汇总材料后出具最终结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从法律的角度往往认为已足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安监部门不一定认为足以会造成严重后果,他们的足以标准一般是以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为依据。如我院今年办理的张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被告人张某某在宁启线葛塘大桥正线铁路两处钢轨连接处放置十几公分长镙栓,并用铁丝捆扎固定,致使通过的扬州至北京的Z30次列车激烈晃动,严重危及行车安全,开始安监部门不愿作“足以”造成运行中列车倾覆的鉴定,认为列车虽然大幅晃动,但已经通过没有造成脱轨后果,不需要作“足以”倾覆的鉴定结论,公安机关与其从法律的角度解释“足以”法律含义,但是,安监部门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后由政法委协调,安监部门终于作出“足以”的鉴定结论,才得以办理此案。笔者认为主观上安监部门有他们认识上偏差,客观上也有职责不明的原由,他们认为“足以”是已经造成的事实结果,而列车已经通过就不会存在倾覆的后果,但是不知道没有造成倾覆是由多种因素组成,列车行驶的速度、列车排障器的作用、镙栓捆扎的力度、司机正确果断处理等等一些意志以外不确定原因促成,在这之前谁能保证列车通过肯定不会发生倾覆,之后谁又能保证不会发生其他意外事故(列车车轮、传动装置事后均发现破损、撤换)。客观上他们认为作出“足以”鉴定的结论,事关重大,鉴定部门、鉴定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他们只愿意在专业部门出具的证明结论上盖章,殊不知路局公、检、法联合签署的文件,规定危及铁路行车运输的案件,必须有分局安监部门出具的鉴定,才能认定。但是安监部门认为从来就没有收到这样的文件,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客观上无法执行。如2004年2月3日上海铁路局公检法联席会议通过的沪铁中法(2004)13号《铁路常见刑事案件证据适用指导意见(试行)》,主送、抄送都没有规定送路局、分局安全监察室,难怪他们对于技术鉴定这一职责产生不明。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由路局政法委组织协调解决这一紧迫问题,建议今后公、检、法出台涉及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案件有关解释,给相关部门抄送一份,使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便于快速、及时办理案件。此外,笔者还认为既然《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关于破坏铁路运输工具或设施犯罪所作的技术鉴定主体是具有安全事故鉴定资格的铁路局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内容上必须明确外,内容的格式上、制作的程序上也要规范合法,鉴定材料必须有2名以上鉴定人的签名并加盖鉴定单位的公章方能产生效力,使其规范化、程序化、法律化,改变以往不严谨的做法。
就安全监察部门今后如何对涉及铁路运输安全案件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率,须从以下几方面规范:
1、鉴定资格问题,不仅仅有上级主管单位的首肯任命,还要向地方有关价格、质量、审计等鉴定机构那样,进行资格审核,符合规定的进行登记注册,按照鉴定机构管理规定每年进行年审。
2、鉴定人员的任免,要纳入专门人才的培训考核,鉴定人员必须经过专项业务知识等级、资格考试合格后予以任职,且给予专项津贴,以激励专门人才的脱引而出,并建立专家人才库进行管理。
3、鉴定文书的制作须规范,格式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首部:要有制作机关(单位)、文种名称、文号、送检单位、鉴定事由;正文部分:是主要事实经过;尾部:是鉴定结论,鉴定人,签字盖章、日期。
总之,我们司法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不仅从实体上严格把关,从程序上也应严格审查,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和科学、公正分析事物的发展变化,严谨办案程序,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行使使命。

①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3]28号(1993年10月11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②2005年3月18日根据铁道部的命令,全国各铁路分局已全部撤消。
作者单位: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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