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北京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43:13  浏览:94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冷饮食品生产和销售的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生产、销售冰激凌、雪糕、冰棍、汽水等冷饮食品(以下统称冷饮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本市有关食品卫生、工商管理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本办法。
市、区、县冷饮食品办公室统筹管理冷饮食品生产和销售工作,协同工商行政管理、物价、食品卫生监督、产品质量监督等部门监督检查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生产冷饮食品的,须先经所在区、县冷饮食品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市冷饮食品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
生产冷饮食品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必要的生产、技术条件。
2、生产环境和过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
3、具备必要的产品检验手段、检验人员、检验场所和质量管理制度。
对生产冷饮食品的生产条件审查验收具体标准,由市冷饮食品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 生产冷饮食品,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产品质量标准和配方投料生产。
2、建立产品出厂检验纪录制度。检验纪录应包括生产日期、班次、品种、数量、批号、检验结果等项内容。
3、冷饮食品的包装,须印有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冰棍包装须印有零售价格。
4、新产品、新品种,须经市冷饮食品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5、产品的出厂、销售价格,须报经市物价局审定。
第五条 冷饮食品销售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用具、设施保持清洁卫生;瓶装饮料,备有消毒吸管;散装饮料的饮用具,按规定洗刷和消毒。
2、不得出售变质、有异味或有杂物的冷饮食品。
3、出售自行加工、兑制的散装冷饮食品,须经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批准。
4、执行市物价局规定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不准擅自加价或变相加价。
5、采购冷饮食品,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食品采购索证制度;经销非本市生产的新产品,须报市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冷饮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具体情节,按规定给予责令停产、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无照经营的,坚决取缔,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2、不按产品质量标准和配方生产,擅自出厂销售未经检验的产品、不合格产品或不符合包装要求的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限期改进或视其具体情节,按规定给予责令停产、罚款等处罚,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3、生产、销售冷饮食品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不执行食品采购索证制度的,未经批准擅自出售自行加工、兑制的冷饮食品或外地生产的新产品的,由食品卫生监督部门视其具体情节,按规定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责令停产、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等处罚。
4、未明码标价的,擅自加价或偷工减料、变相涨价的,由物价管理部门视其具体情节,按规定给予没收非法所得、没收商品、罚款等处罚。
有本条第1、2项情形的,其产品除经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检验批准,允许降价销售外,一律不准出厂和销售;未经检验批准售出的产品,由食品卫生监督部门责令追回。
抗拒执法,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冷饮食品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食品卫生、物价、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标准方面的问题,分别由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标准计量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4月1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04〕4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四年七月五日


北京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组建水务局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4〕3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北京市水务局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15号),组建北京市水务局(简称市水务局)。市水务局是负责本市水行政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北京市水利局承担的全部水行政管理职责。
  (二)原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承担的管理本市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方面的职责,以及负责本市规划市区以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本市水务发展战略,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务方面的论证工作;参与制定有关流域水资源规划。
  (二)统一管理本市水资源(含地表水、地下水、空中水);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负责管理水文工作。
  (三)负责本市供水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订供水行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本市自备井的管理;监督检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
  (四)负责本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组织拟订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本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维修养护的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排水许可管理和排水水质监测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市河道、水库、湖泊、堤防保护的管理工作;监测河流、湖泊、水库及饮水区等水域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研究提出水功能区的划分、限制排污总量和水环境治理的意见,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本市水务工程和水务设施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实施国家水务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的规程、规范;组织水务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八)组织、协调本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负责本市水土保持工作。
  (九)参与水务资金的使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水务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参与本市水价管理和改革的有关工作。
  (十)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和区县之间的水事纠纷。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务局设15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老干部处。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接待联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法制处
  组织起草本市有关水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和区县之间的水事纠纷。
  (三)研究室
  负责本市水务发展战略研究;负责有关水务发展与改革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
  (四)综合计划处
  研究提出本市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重点水务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负责立项申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水务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参与本市水价管理和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工作。
  (五)水资源管理处
  负责本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组织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组织拟订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城乡水资源供需平衡;负责编制全市用水的中长期和年度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实施取水和凿井的许可制度;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研究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和建议;监测河流、湖泊、水库及饮水区等水域的水量、水质,监督水源防护工作;负责协调流域水资源保护;指导全市水文工作。
  (六)供水管理处
  负责编制本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供水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组织制订供水行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指导、监督供水行业的服务质量;负责公共供水企业、乡镇以上集中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管理。
  (七)北京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订节约用水政策;负责编制节约用水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有关节水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价水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参与重大节水项目的设计审查与工程验收。
  (八)排水管理处(再生水利用管理处)
  负责编制本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研究提出再生水利用的政策建议;制定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并监督实施;负责乡镇以上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雨洪和再生水的利用及地下水人工排水和回灌的管理工作;负责排水许可管理和排水水质监测的管理工作;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
  (九)工程建设与管理处
  组织协调本市重点水务工程基建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研究拟定并监督实施水务工程建设技术质量标准和工程施工的规程、规范;组织有关水务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河道、湖泊的管理及其综合开发和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大中型水务工程及规定范围内的绿化美化工作;负责重点水务工程的防洪安全工作。
  (十)农田水利与水土保持处
  负责编制本市农田水利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方面的有关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负责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的组织工作;指导基层水务工作。
  (十一)科技教育处
  负责编制本市水务系统科学技术和教育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水务科研、新技术开发应用以及水务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本系统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
  (十二)宣传处
  负责本市水务宣传工作;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理论学习和职工的思想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三)财务处
  负责编制本系统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各项水务专项资金;负责本机关财务、资产的管理。
  (十四)审计处
  负责对各项水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其效果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十五)人事处
  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工会、团委)。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四、人员编制
  市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 77名,另核定纪检、监察编制3名,老干部工作机构行政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34名。



关于进一步提高公路基础设施防震抗震能力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


关于进一步提高公路基础设施防震抗震能力的若干意见

交公路发【2008】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5.12”汶川大地震,对公路基础设施造成了严重破坏,抗震救灾工作对公路基础设施的抗震能力提出了高要求。为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公路基础设施防震抗震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抗震意识,增强防范能力建设
  (一)公路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更是抗震救灾的“生命线”,其重要性在汶川抗震救灾中得到了进一步显现。为此,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和提高公路基础设施防震抗震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忧患意识,始终将公路基础设施防震减灾工作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认真做好,确保“生命线”的畅通和安全,为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服务。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特别是高烈度地震多发地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从汶川抗震救灾工作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增强公路基础设施防震抗灾的风险意识。要“居安思危”、“警钟常鸣”,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到“有备无患”。要加大资金和技术力量投入,加强基础工作和科学研究,把公路基础设施防震抗震能力建设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要把提高公路基础设施防震抗震能力,作为确定工程建设方案、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内容。
  二、科学评估,合理确定设防标准
  (三)公路基础设施防震抗震工作要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原则,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对当地地质情况的全面调查和分析,科学评估地震灾害对公路基础设施可能造成的损坏和影响。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修复重建工程措施,使公路基础设施在地震灾害发生后,能够迅速恢复原有的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做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四)提高公路基础设施抗震能力关键是科学合理地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公路基础设施抗震设防标准,一般采用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区划标准或提高1度设防。对于有重要政治、经济、军事等功能的较低等级的公路基础设施,也可采用较高的抗震设防标准;对于特殊工程或地震后可能会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公路基础设施,应通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加强基础工作,科学选择建设方案
  (五)深入调查工程区域或沿线地质构造、水文、地形地貌、地震区划、地震历史等情况,重点路段要进行专门勘探,认真分析地震对公路基础设施可能造成的损害,通过合理选线或采用隧道、棚洞、优化工程结构等避让方案和措施,以提高工程自身的抗震能力。
  (六)路线布设应选择在无地震影响或地震影响小的地段,尽量绕避可能发生特大地震灾害的地段。当路线必须通过地震断裂带时,尽可能布设在断裂带较窄的部位;当路线必须平行于地震断裂带时,应布设在断裂的下盘上。
  (七)路基断面型式应尽量与地形相适应,控制边坡坡率,最大限度减少路基工程对山体及自然植被的破坏。对于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不良路段,其支挡设施要具有足够的抗滑能力,并加强排水措施的设置,以降低地震次生灾害对公路基础设施造成损坏。对于软土、液化土路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路基的稳定性和构造物的整体性,以减少地震造成的地基不均匀沉陷。
  (八)桥涵构造物要选用受力明确、自重轻、重心低、刚度和质量分布均匀的结构型式。多优先选用抗震性能好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以及连续式混凝土梁桥,并采取措施提高结构的整体性。对于桥梁上部结构的设计、设置,要有切实可行的防止梁体掉落的措施。要积极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修复加固的抗震元件、材料和措施。
  (九)隧道位置应选择在山坡稳定、地质条件较好地段。洞口应避免设在易发生滑坡、岩堆、泥石流等处,并控制路堑边坡和仰坡的开挖高度以防止坍塌等震害造成洞口损坏。对于悬崖陡壁下的洞口,要设置防落石设施,如采取明洞与洞口相接等措施;对于地震断裂带的隧道,要尽量采用柔性或容许变形的结构,以增强其抗震能力。
  四、总结经验,加强技术研究
  (十)认真总结国内外公路基础设施抗震经验,进一步加强公路基础设施抗震防灾基础科学、抗震设防标准的研究力度,提高地震对公路基础设施破坏机理的认识,不断增强公路基础设施的抗震性能检测评价能力,以及高烈度地震区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和恢复重建水平。
  (十一)加强与地震多发国家的公路基础设施抗震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学习先进抗震技术和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公路基础设施抗震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高我国公路基础设施抗震技术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