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淡水渔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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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淡水渔业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淡水渔业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水域从事养殖、增殖、采捕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农业局是本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渔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渔业行政执法工作。
市、县(市、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渔业工作。
公安、环保、土地、财政、物价、工商、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对渔业生产实行养殖为主、合理捕捞、积极增殖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生产的领导,逐步增加对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的投入,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好渔业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湖泊、河道、水库、坑塘、涝洼地、废窑坑、塌陷地、地热水、工业余热水等各种适于养殖的水面、滩涂发展养殖业。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或者引进外资从事渔业综合开发。
第六条 对在新开发的荒地、荒水面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从有收入的年份起可按规定免征一至三年农业物产税。
进行水产原(良)种、新品种培育试验的科研机构可按规定减免农业特产税。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收取的承包、租赁、转让和拍卖宜渔荒地、荒水面使用权的资金,专项用于渔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种苗、病害防治、渔药生产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搞好水产技术推广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对在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从事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和检举或者查处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规划用于养殖业的水面,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养殖使用证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水库,除省、市政府确定为饮用水源地的外,应当确定给水库管理单位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水面、滩涂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养殖使用证规定的用途、时限进行生产。无正当理由未在养殖水域投放苗种或者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的60%的,视为荒芜。荒芜满一年的,由发证机关按当地同等条件养殖水面当年总产值
的百分之十收取荒芜费,并责令其限期开发利用;逾期仍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使用证。
收取的荒芜费交同级财政,用于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和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已利用养殖的水面,用地单位办理用地手续前,应征得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严格限制征用,城市郊区的水产养殖基地,确需征用的,征用单位除按征地标准补偿外,还应当参照征用菜地的办法缴纳开发基金,用于养殖基地建设和渔业开发。
第十四条 对以经营为目的的水产种苗的生产,实行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制度,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每年审核一次。
未取得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水产种苗。
第十五条 从外省、市调进和在本市销售水产种苗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检疫,未取得水产种苗检疫合格证的,不得销售推广水产种苗。
第十六条 凡在本市湖泊、河流、水库等进行捕捞天然生长及人工增殖的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申领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作业,并按规定交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外地来本市从事捕捞作业的,须持该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到捕捞作业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
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捕捞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七条 禁止出售、收购受国家保护的珍贵水生动物。
禁止生产、销售禁用的渔网及其他禁用的渔具。
禁止有省、市政府确定为饮用水源地的水库内从事投放饲料方式的养鱼。
第十八条 为保护渔业资源,在本市水域禁止下列活动:
(一)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和用鱼鹰捕鱼;
(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三)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以及使用小于规定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
(四)向渔业水域排放、倾倒不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废渣、垃圾和其它污染物质;
(五)在养殖水域内清洗、浸泡有毒器皿和有害渔业资源的其它物体。
第十九条 经批准在河流、湖泊、水库等渔业水域附近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同时建设防治污染及保护渔业生态环境的配套项目,并事先征求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 在渔业水域周围的农田施用农药、化肥或者因卫生防疫、驱除病虫害等需要向渔业水域喷洒药物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渔业资源。
第二十一条 水库应保持鱼类生产需要的最低水位,最低水位线按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在最低水位线以下必须用水时,须经最低水位线的确定机关批准;用水单位给渔业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没收渔具、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渔政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或者偷窃、哄抢、故意损坏渔具、渔船、渔获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渔政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 渔政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7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初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4〕23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初验办法的通知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移民局牵头制定的《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初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迎接国务院三峡办9月份组织的最终验收。
二○○四年八月二日
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
柑橘示范园初验办法
一、验收依据
《三峡库区优势产业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三峡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峡库区2003年柑橘产业和畜牧业开发实施意见的函》(国三峡办函经字〔2003〕4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3年三峡库区柑橘产业开发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2003〕138号)。
二、验收组织程序及分工
程序:自验→初验→终验。
分工:自验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初验工作由重庆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终验工作由国务院三峡建委办公室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委托市移民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办、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和市林业局,组织初验和迎接终验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自验,并迎接初验和终验。区县政府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自验工作进行监督。
(二)时间安排
自验时间为2004年8月5日-15日;初验时间为2004年8月20日-30日;2004年9月份开始,迎接国务院三峡办组织的终验。
(三)自验工作程序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初验办法组织自验,形成自验报告并于8月17日前送达市移民局,申请初验。
(四)初验工作程序
市移民局会同有关部门邀请有关专家组成初验工作组,按照初验办法组织验收,形成初验报告并将结果报请国务院三峡建委办公室终验。
(五)整改初验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六)迎接终验。
(七)整改终验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三、初验标准及内容
(一)初验标准
按照《三峡库区高效柑橘园规划建设技术规程》标准,比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制订的《实施方案》以及各项工程《招标文件》等进行初验。
(二)初验内容
1.果园建设面积
园区规划面积,道路系统、蓄排水系统、滴灌系统占地面积,苗木定植面积。
2.道路系统
园区道路(行车道、机耕道、操作便道等)公里数、道路质量等是否已按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建设。
3.蓄排水系统
蓄水池(个)、排水沟(公里)等是否已按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建设。
4.滴灌系统
规划设计合理性;是否已按招标设计文件进行建设;系统运转情况是否正常等。
5.苗木定植
苗木品种、质量及定植布局规范程度;苗木成活率等。
6.园区移民安置情况及挂钩比例
园区总人数、园区移民人数;已挂钩移民人数、拟再挂钩移民人数;移民间接挂钩方案、移民间接挂钩人数;移民挂钩总比例等。
7.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建园经费预算报告、执行情况等。
8.档案
各类档案是否完整、规范、安全。
四、初验方法及评定标准
(一)初验采取随机抽样与偏好抽样相结合的抽样方法,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二)初验以区县各项目区为单位,按百分制评分,其中基础工程部分30分,滴灌工程部分30分,移民挂钩部分20分,档案部分20分。
(三)初验按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进行评定。评分达85分以上为初验合格,85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初验成果
(一)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柑橘示范园区县自验报告。
(二)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柑橘示范园初验报告。
附件:1.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基
础工程初验评分体系
2.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滴
灌工程初验评分体系
3.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高标准柑橘示范园移民挂
钩情况初验评分体系
4.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档
案资料初验评分体系
5.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初
验评分汇总表
附件1:
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
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基础工程初验评分体系
一、基础工程初验评定总分值为100分。
二、单项工程初验评分标准
(一)建园面积(25分)
达到规划建园面积25分,每少20亩扣1分。
(二)道路系统(25分)
1.道路长度(7分):符合《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规划要求。比照规划每差1公里扣1分。
2.道路宽度(7分)
(1)主干道(2分):双车道,路基宽7.0米,路面宽6.0米,路肩宽0.5米。宽度每差0.5米扣1分。
(2)支路(4分):单车道,路基宽4.0米,路面宽3.0米,路肩宽0.5米。宽度每差0.2米扣1分。
(3)错车道(1分):路基宽不小于6.0米,有效长度不小于10.0米。宽度每差1米扣0.5分。
3.道路路面(6分):基层为15厘米手摆片石,嵌缝料为0—4厘米的机制碎石,5厘米厚泥结石路面,土含量不大于30%,路拱排水坡度3%~4%。厚度每差0.5厘米扣1分,土含量每增加5%扣1分。
(4)其他(5分):最小转弯半径15米,特殊困难地段不小于12米(1分);最大纵坡9%,特殊困难地段可采用12%(1分);坡长不得超过150米(1分);全路段有排水沟(2分)。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三)蓄排水系统(25分)
1.蓄水池数量或容积(12分):达到《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规划设计要求。每少1个或每少50方扣1分。
2.蓄水池质量(6分):能蓄水不漏水,进水口有沉沙凼,有进入池底的台阶。有质量问题的每个扣1分。
3.排水沟(7分):每差1公里扣1分,一处质量问题扣1分。
(四)苗木定植(25分)
1.定植品种(5分):定植品种与可研、初设一致5分,不一致为0分。
2.定植数量(5分):每100亩不低于3850株树。每少10株扣1分。
3.定植质量(7分):每10株平均株行距误差在规范标准的±5%以内。误差每超1%扣1分。
4.苗木状况(8分):高度在50cm以上(特批除外)、无病虫害、无缺苗死苗现象。高度每差5%扣2分,病虫害较严重的扣2分,缺苗死苗每超2%扣2分。
三、初验结果
初验评分为:
附件2:
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
高标准柑橘示范园滴灌工程初验评分体系
一、滴灌初验评定总分值为100分。
二、单项工程评分标准:
(一)管槽开挖及回填(15分)
1.管槽开挖符合设计要求,即φ120以上的主管槽,槽宽70cm以上,深70cm以上(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2.管槽底部平整,并无石块、杂物(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3.管槽经过硬基础时,槽底超挖应不小于10cm(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4.固定墩坑、阀门井的开挖应与管槽开挖同时进行(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5.槽内无杂物、积水,管壁四周10cm内无砾石、土块(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6.回填应高于原地面10㎝以上,并分层轻夯或踩实(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7.回填必须在管道两侧同时进行,严禁单侧回填(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8.具有完整的管槽开挖设计、竣工图(1分)。如无为0分。
(二)泵房土建(5分)
1.结构合理,几何尺寸符合设计要求(2分)。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2.能充分满足设备安装及操作要求,使用功能齐全(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3.设计、竣工图纸完整(1分)。如无为0分。
(三)枢纽设备安装(40分)
1.电机与水泵安装符合《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5分)。不符合规范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2.电机外壳必须接地,接线方式符合电机安装规定(4分)。不符合规范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3.机泵必须用螺栓固定在混凝土基底或专用机架上(4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
4.过滤器应按输水流向标记安装,不得反向(4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
5.过滤器的传感器应按规定接线图安装,并通电检查运转状况(4分)。如无检查运转记录为0分。
6.施肥和施农药装置应安装在过滤器前面,其进、出水管与灌溉管道的连接应牢固,使用软管连接的应严禁扭曲打折(5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7.测量仪表封口和接头处无油污、杂物(5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8.水表应按设计要求和流向标记水平安装,水表务必水平(5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9.电机水泵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具有完整的设备安装竣工图(4分)。如无为0分,缺1项资料扣1分。
(四)管道安装(15分)
1.管道应平顺放入管槽,不得悬空和扭曲,管内不得混入杂物(4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2.粘合剂必须与管道材质相匹配,插头和承口应均匀涂抹粘合剂并使其填满接口间隙,管道连接处应无渗漏(4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3.套管应与密封胶圈匹配,密封圈装入套管槽内,不得扭曲和卷边(4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4.所用管材、管件技术资料齐全,具有完整的管道安装竣工图(3分)。如无为0分,缺1项资料扣1分。
(五)旁通安装(10分)
1.按设计孔位打孔,钻孔不得倾斜;不得在无旁通连接处钻孔(3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处不符合扣1分。
2.旁通管口应无飞边、毛刺,无杂物堵塞(2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处不符合扣1分。
3.在支管孔眼上依次安装特制止水橡胶圈,不得有漏安(3分)。漏安1处扣1分。
4.旁通与支管孔眼的连接应紧密,无渗漏(2分)。渗漏1处扣1分。
(六)毛管与滴头安装(10分)
1.毛管应由上而下依次安装,其长度必须与行距相适应(2分)。达不到要求扣1分。
2.毛管管端应剪平,且不得有裂纹(2分)。达不到要求扣1分。
3.毛管必须平顺铺设,严禁打折(2分)。达不到要求扣1分。
4.按设计孔距在毛管上依次打孔,不得在无滴头处打孔(2分)。达不到要求扣1分。
5.滴头安装应与打孔同步进行,无漏打,孔内无杂物(2分)。达不到要求扣1分。
(七)综合测试(5分)
1.管道压力达到设计扬程,滴头流量符合设计要求(2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
2.系统运行平稳,自控装置启闭自如(3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
三、初验结果
初验评分为:
附件3:
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高标准柑橘示范园
移民挂钩情况初验评分体系
一、移民挂钩由项目区县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负责,以区县政府为主。移民挂钩比例初验评定总分为100分。
二、分项移民挂钩比例初验及评定标准
(一)移民直接挂钩比例(30分)
1.园区总人数统计(5分)。如无为0分。
2.园区已直接挂钩移民人数统计(5分)。如无为0分。
3.计划再直接挂钩移民人数统计(5分)。如无为0分。
4.移民直接挂钩移民人数统计(5分)。如无为0分。
5.移民直接挂钩比例统计(10分)。达到60%为10分,每少5%扣1分,每超过5%奖励1分。
(二)移民间接挂钩比例(30分)
1.移民间接挂钩方案(20分)。移民挂钩方案详细、具有可操作性。不详细扣5分,不具有可操作性扣5分,如无方案为0分。
2.移民间接挂钩人数统计(5分)。如无为0分。
3.移民间接挂钩比例统计(5分)。如无为0分。
(三)移民挂钩比例(20分)
1.移民合计挂钩人数统计(5分)。如无为0分。
2.移民合计挂钩比例统计(5分)。如无为0分。
3.移民计划再直接挂钩人数、方案和移民间接挂钩人数、方案由各区县移民局代表区县政府与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所在乡镇共同制定并签订协议(10分)。如无为0分。移民计划再直接挂钩人数、方案的落实在2005年由市移民局组织检查,移民间接挂钩人数、方案在柑橘挂果、有收益后由市移民局组织检查。
(四)园区人数花名册(20分)
1.园区非移民花名册(10分)。如无为0分。
2.园区移民人数花名册(10分)。如无为0分。
三、初验结果
初验评分为:
附件4:
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柑橘示范园
档案资料初验评分体系
一、档案初验评定总分为100分。
二、分项档案初验及评定标准
(一)工程竣工资料(70分)
1.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初验的请示(5分)。如无为0分。
2.项目实施单位自验报告(10分)。自验报告按时报送、规范、完整。不按时报送扣5分,不规范扣3分,不完整扣2分。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5分)。缺可研报告扣3分,缺批文扣2分。
4.项目初步设计及批文、报市移民局备案的实施方案(5分)。缺初步设计扣2分,缺批文扣1分,缺实施方案扣2分。
5.重庆市移民局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建园合同(5分)。如无为0分。
6.基础工程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5分)。缺中标通知书扣3分,缺施工合同扣2分。
7.滴灌工程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5分)。缺中标通知书扣3分,缺施工合同扣2分。
8.滴灌系统施工设计图、设备清单及产品合格证书(10分)。缺施工设计图扣5分,缺设备清单扣2分,缺产品合格证书扣3分。
9.种苗及苗木定植资料(5分)。资料齐全规范,不齐全扣3分,不规范扣2分。
10.各项工程竣工图及相关资料(10分)。基础工程、滴灌工程竣工图及相关资料规范完整,缺竣工图扣5分,缺相关资料扣5分。
11.监理单位综合监理报告、监理日志等监理资料(5分)。缺综合监理报告扣3分,缺监理日志扣2分。
(二)项目实施单位建园经费预算报告、执行报告、决算报告(10分)。缺预算报告扣5分,缺执行报告扣5分,决算报告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认定为准。
(三)非移民有偿使用移民资金的还款协议(10分)。还款协议中项目实施单位未按与市移民局签订的《三峡库区优势产业开发柑橘示范园建设项目合同》的要求明确还款方式的扣5分,未按要求明确还款年限的扣5分。
(四)退耕还林计划批文(5分)。按纳入退耕还林计划的比例计分。退耕还林计划的落实由项目区县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负责,以区县政府为主。
(五)项目园区移民安置花名册和移民挂钩方案(5分)。缺移民安置花名册扣3分,缺移民挂钩方案扣2分。
三、初验结果
初验评分为:
附件5:
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
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初验评分汇总表
建设地点: 县(区) 乡镇
初收项目
初验得分
折算得分
备 注
基础工程(30分)
滴灌工程(30分)
移民挂钩(20分)
档案资料(20分)
合 计
说明:基础工程验收标准为100分,按实得分30%折算计入总分;滴灌工程验收标准为100分,按实得分30%折算计入总分;移民挂钩情况验收标准为100分,按实得分20%折算计入总分;档案资料验收标准为100分,按实得分20%折算计入总分。
财政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0月11日 财预〔2002〕53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指挥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更好地满足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自费购买外汇的需要,规范个人购汇行为,现就有关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自费购汇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400美元,每个公历年度只能购买一次。
二、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因公出国人员个人自费购买外汇从财政部门核定的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中列支;其他出国人员的个人自费购汇参照本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中央部门组团出国的因公出国人员个人自费购汇,由组团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向中国银行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直属部门,如在当地中国银行开有购汇人民币限额账户,该部门出国团组的个人自费购汇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如在当地中国银行没有购汇人民币限额账户,出国团组的个人自费购汇应到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办理。
四、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出国人员自费购汇登记备查制度,对个人自费购汇从严管理,禁止个人一年内多次购汇。
五、调整后的个人自费购汇标准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