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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2型内燃机车段修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01:16  浏览:89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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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2型内燃机车段修规则

铁道部


ND2型内燃机车段修规则
铁道部

第一章 段修工作管理

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第1条 内燃机车段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道部:对全路机车检修工作统一规划,综合平衡,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制定和修改机车检修有关规章;审批机车大修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


铁路局:对全局机车检修工作综合平衡,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规章、命令;组织制定和修改本局有关机车检修细则和办法,机车架修范围、探伤范围、验收范围、配件互换范围及定量、主要部件检修工艺;编制机车大修计划;审批机车架修计划。
铁路分局:贯彻执行部、局有关规章、命令;督促检查本局管内各机务段的机车检修工作,坚持按计划修车。
机务段:贯彻执行部、局、分局有关的规章、命令;编制机车定修范围,检修工艺;制定机车和主要部件检修的技术作业过程表和有关制度;编制机车检修计划,全面完成段修任务。
检修车间
第2条 机务段检修车间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命令;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抓好机车检修质量、检修时间、劳动生产率、配件材料及能源消耗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贯彻执行按主要部件性质的专业包修负责制,并根据检修任务和网络图的需要设立相应的专业班组,合理安排好工人作业班次,加强对生产班组的管理。
三、在段修过程中,严格执行“四按”,“三化”,记名检修,不断提高机车检修工作的程序化、文明化、机械化程度,建立健全各种修程的检修台帐和记录,把记名检修落实到班组管理和岗位责任制中去。
四、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及时指挥生产。检修主任(或副主任)要按时主持召开各种检修会议,传达上级命令,确定超修范围,检查生产进度,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并按照机车检修评定标准,对每台机车的检修工作进行总结和评定。
五、切实抓好机车检修、配件修复、段制品生产等项调度工作,保证机车架、定修和大型互换配件检修按作业过程表进行,实行均衡生产。
六、根据段定的职工培训计划,按生产班组的不同专业,有计划地组织检修人员学习技术、业务,不断提高其技术和管理水平。
七、加强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坚持安全生产制度,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经验,确保人生和设备的安全。
修程和周期
第3条 内燃机车应根据其构造特点、运用条件、实际技术状态和一定时期的生产技术水平来确定其检修修程和周期,确保机车安全可靠地运用。
一、修程:
分为大修、架修、定修三级,其中架修和定修为段修修程。
二、周期(公里或期限):
各级修程的周期,应按非经该修程不足以恢复其基本技术状态的机车零部件在两次修程间保证安全运用的最短期限确定。根据当前机车技术状态及生产技术水平,检修周期规定如下:
大修 96万公里;调小机车为9年;
架修 32万公里;调小机车为3年;
定修 2万公里;调小机车为2个月。
大、架、定修公里或期限允许伸缩10%。



架修周期:包括新造或大修至架修、架修至架修以及架修至大修间的公里。
由于机车担当运输任务和运用方式不同,各地运用条件差异也较大,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程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局内燃机车各级修程的周期,并报铁道部核备。为不断提高内燃机车的经济效益,应积极采用技术检测等手段,科学地掌握机车状态的变化规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
下,逐步延长机车的检修周期,经充分试验验证,允许突破以上规定的检修周期上限,但须报铁道部批准。
检修周期确定后,在日常掌握中,有的机车架修公里需要延长或缩短超过10%时,经机务段鉴定,报铁路局审批;有的机车大修公里需要延长或缩短超过10%时,经机务段鉴定,由铁路局审查,报铁道部(机务局)批准。
检修计划
第4条 内燃机车检修应按计划均衡地进行。检修计划由机务段技术室负责会同检修、运用车间,根据机车的实际技术状态、走行公里,以及检修,运用的生产安排进行编制。机务段长应定期检查检修计划的执行情况。
一、定修计划:
机车定修月度或旬(周)计划应在月或旬(周)开始前3~5天提出,经机务段长批准,报铁路分局后执行。运用车间要于定修前填好“机统—28”,并于24小时前交检修车间。
二、架修计划:
机务段在每年度开始前85天编制出分季的年度架修计划报铁路局,铁路局平衡汇总后报铁道部备案。每季度开始前45天编制出分月的季度架修计划报铁路局,铁路局审查、平衡批准后,于季度开始前30天下达到承修段,并通知委修段。委修段于月度开始前25天将架修机车不良
状态书寄给承修段。承修段于每月开始前10天编制出架修施工月计划报铁路局并通知委修段。
检修范围
第5条 机车各级修程必须有科学的检修范围,并认真贯彻执行。
定修范围由机务段编制,报铁路局备案,架修范围由铁路局编制,报铁道部备案。架、定修范围应由编制单位根据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定期组织修订。
机车架、定修范围编制的依据:
一、架、定修周期;
二、各机组、部件的技术要求;
三、机车状态的变化规律。
检修范围应保证:
一、机车不发生因范围不恰当而造成的机破、临修;
二、机车不发生因范围不恰当而造成的超范围修。
检修工艺
第6条 为了提高机车检修质量和效率,必须有合理的、先进的检修工艺。
铁路局组织编制主要机组和部件的检修工艺,并报铁道部备案;机务段编制架、定修车上作业项目的检修工艺,小部件检修及其他作业的检修工艺或工艺卡片,并报铁路局备案。
第7条 编制、贯彻检修工艺的基本要求:
一、检修工艺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技术规定、限度以及国标、部标、图纸、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力求简明实用,通俗易懂,操作简便、安全。检修工艺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质量标准、解体、检查、修理、组装、试验的基本方法,所用的专用工具、量具、设备和材料等。
二、检修人员必须熟知自己所从事作业的工艺,并严格按照工艺要求进行检修工作。工艺装备、工具和量具须定期校验、维修,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三、要定期检查与分析工艺执行情况,注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地在实践中发展和完善各项工艺,使之达到合理、科学、先进的要求。
配件互换,配件生产
第8条 配件互换是提高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组织均衡生产的有效措施。配件互换及配件生产的基本要求为:
一、机务段要执行铁路局下达或批准的配件定期互换和非定期互换范围。配件定期互换应纳入机车架、定修范围。
二、根据少占用国家资金的原则,机务段应按铁路局下达或批准的定量在检修车间配备定期互换和非定期互换配件,并建立互换配件的管理制度。良好互换配件保有量应符合规定要求。互换配件报废时,由机务段按照规定组织鉴定,经批准后办理报废手续,并及时申请补充。
三、铁路局应根据部定配件生产供应范围积极组织配件生产,产品质量须符合国标、部标、图纸及有关技术条件要求,并逐步向专业化、集中生产的方向发展。铁路局机车车辆配件厂要不断增加配件生产品种,逐步把各段生产的技术要求较高,批量较大的配件纳入厂的生产范围,供应
机务段修车的需要。
四、机务段要根据互换配件修复周期,良好配件保有量,段制品生产范围,认真组织配件的修复和生产,并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努力做到物尽其用。
技术管理
第9条 机务段必须贯彻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负责制。在机车检修工作中要切实加强技术管理,执行有关技术规定,严肃技术纪律。
一、要贯彻落实各项技术规章;掌握机车及主要部件状态,编制检修计划、制定技术组织措施;搞好计量工作,对工、卡、量具及计量仪表加强管理,按期检验;开展技术革新和机车技术改造;推广全面质量管理;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机车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
二、要按时做好机车履历簿和检修台帐的填写及其他技术资料的积累,并妥为保管。对有关数据要定期进行数理统计分析,为提高机车检修质量提供依据。
三、要建立健全机车检修工作分析制度。年、季、月度定期分析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检修任务和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机车质量、技术安全及有关技术组织措施的执行情况。专题分析的主要内容为:机破、临修、碎修、超范围修及重大返工修等。对机破、临修要明确发生
原因及责任者,并提出防止措施。
机务段应将上述各项分析情况每季汇总归纳,并经段长审查后于季度以后10日内报铁路局。铁路局每年进行综合分析后于1月末提出上年度的检修工作总结报铁道部。
四、在机车检修工作方面要发挥技术室的应有作用,做好检修计划,检修工艺,技术革新,综合分析,技术资料等以及机车各部(柴油机、电机、电器及电线路、蓄电池、辅助装置、制动、走行、轮对、仪表)的技术管理工作。
其 它
第10条 跨局、段的架修机车须严格按照合同(计划)规定的日期回送入段。回送机车的所有零、部件不得拆换。机车履历簿和补充技术资料等须在机车入段时一并交给承修段。
参加架修的机车乘务员要在开工前向驻段验收室报到,当好验收员的助手,并在架修工长领导下完成铁路局规定范围的作业。交车后由承修段会同驻段验收室对机车保养状态和乘务员在架修期间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连同考勤表一起寄送所属机务段。
架修机车自交车时起,应于48小时内离开承修段。承修段要将填写齐全的机车履历簿及验收记录交接车人员签收后带回。
第11条 机车经架修后,在正常运用和保养维修的情况下,承修段应按规定的范围保证使用期限,其范围和保证期由各铁路局规定。规定范围以外的要保证一个定修期。
架修机车如因质量不良不能实现规定的保证期限时,由驻段验收室判明确属承修段责任,如委修段能够修理时,要尽量代修,材料费由承修段负担,必要时也可返承修段修理。

第二章基本技术规定

柴 油 机
第12条 气缸体、曲轴箱及油底壳检修要求:
一、检查气缸体、曲轴箱及油底壳状态,并清扫干净。
二、主轴承盖、楔铁、卡铁、止动齿板、止动螺栓及螺母不许有裂纹,齿和螺纹不得损坏或严重磨损,止动螺栓不得松动。楔铁、卡铁、止动齿板与主轴承盖、曲轴箱轴承座的接触面须平整。
三、气缸体及主轴承盖同曲轴箱组装后,检查各部状态。
1、主轴承盖楔紧后,楔铁与止动齿板须卡紧,其相互啮合齿数不少于7个齿,楔铁二端面与曲轴曲柄间的间隙应不小于5毫米;楔铁与机座凸肩间应接触严密,但允许局部0.04毫米塞尺塞入量不大于20毫米;侧面间隙允许不大于0.20毫米。
2、主轴承盖与轴承座合口面用0.03毫米塞尺检查,允许局部塞入量不大于15毫米。轴承盖与机体侧面间隙,用0.04毫米塞尺检查不得贯通,允许局部0.06毫米塞尺塞入量不大于40毫米。
四、气缸体、曲轴箱和端盖的各安装面应平整,但允许气缸体的气缸套下安装座孔锥面局部有不大于1毫米深的凹入量;气缸体与曲轴箱组装后,分箱面用0.03毫米塞尺检查不得贯通,但允许局部0.10毫米塞尺塞入量不得大于30毫米。
五、齿轮箱与曲轴箱组装后,齿轮箱与曲轴箱两侧面用0.04毫米塞尺检查不得贯通,但允许局部0.06毫米塞尺塞入量不大于50毫米;下安装面应接触严密,但允许局部0.05毫米塞尺塞入量不大于50毫米。
六、上传动齿轮轴的轴承盖与齿轮箱组装后,轴承盖与齿轮箱合口面和两侧面用0.03毫米塞尺检查时合口面塞入量不大于15毫米,两侧面局部塞入量不大于50毫米。
七、主机油道在架修时应冲洗干净。焊修后须做6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10分钟无泄漏。
八、油底壳焊修后,应灌水作密封性试验,保持30分钟无渗漏。
第13条 曲轴及其附件检修要求:
一、曲轴不许有裂纹存在,但允许距园角、油孔5毫米外的轴颈表面有与轴线夹角小于30°的纵向发纹存在,同一轴颈上总数不多于3条,同一截面上不多于2条、每条长度小于15毫米。
二、曲轴平衡块螺钉不得松动。须用76公斤·米紧固力矩检验,并用0.03毫米塞尺检查平衡块与曲柄安装斜面不得贯通,但允许局部用0.04毫米塞尺塞入量不大于20毫米。防缓垫片状态应良好。
三、曲轴油道须清洗干净;组装后,曲轴油道须做8公斤/平方厘米的油压试验,保压10分钟,在油道密封盖紧固螺栓孔处允许有轻微渗漏。
四、减震器各部不许有裂纹、渗油。
五、同步齿轮轴与曲轴法兰的联结螺栓不得松动。测量第九位轴颈(同步齿轮轴颈)的径向园跳动量不大于0.04毫米。
六、静液压泵、主机油泵传动齿轮与曲轴的联接螺栓不得有裂纹、松动。
第14条 轴瓦检修要求:
一、轴瓦应有胀量,在轴承孔内安装时不得自由脱落。
二、轴瓦不许有剥离、龟裂、脱壳、烧损,严重腐蚀和拉伤。
三、架修或选配轴瓦时:
1、新瓦紧余量应符合表1规定。
2、旧瓦紧余量允许较表1下限减少0.03毫米。
3、轴瓦合口面应平行,在瓦口全长内不平行度不大于0.04毫米。
四、轴瓦组装时:
1、同一瓦孔中的两块轴瓦厚度差不大于0.03毫米。
表1
--------------------------
| |轴瓦厚度|施加压力| 在标准胎具 |
|名 称| | | 内的余面高 |
| |(毫米)|(公斤)| 度(毫米) |
|----|----|----|---------|
|主轴瓦 |8.0 |3000|0.09~0.14|
|----|----|----|---------|
|连杆瓦 |8.0 |3000|0.09~0.14|
|----|----|----|---------|
|齿轮箱瓦|8.0 |3000|0.09~0.14|
--------------------------

2、瓦背与轴承孔应密贴,用0.03毫米塞尺检查,允许局部塞入量不大于15毫米;轴瓦定位销不得顶住瓦背。
3、上、下瓦端面错口:主轴瓦不大于1毫米,连杆瓦不大于1.5毫米。
4、相邻主轴瓦的润滑间隙差不大于0.04毫米,每根曲轴各主轴瓦润滑间隙差不大于0.06毫米。
第15条 活塞检修要求:
一、清除油垢、积炭。
二、活塞不许有裂纹、破损,但允许顶部有轻微碰痕和点状烧伤,外表面有轻微拉伤,每个活塞销孔挡圈槽有不大于45毫米长度的缺口。
三、活塞环槽侧面拉伤或磨损超限时,同一个活塞的气环和油环允许按两个等级修复。其等级尺寸如下表:
---------------------------------
| 等 | | | | |
|项 级| 原形 | 1级 | 2级 | 3级 |
| 目 | | | | |
|-----|----------|----|----|----|
| | +0.0015| | | |
| 气 环 |5.5 |6.00|6.50|7.00|
| | +0.07 | | | |
|-----|----------|----|----|----|
| | +0.075 | | | |
| 油 环 | 8 |8.25|8.50|8.75|
| | +0.045 | | | |
---------------------------------

四、活塞头部尺寸大于规定尺寸时,允许车削修整。
五、活塞体与活塞套的配合不得松动,油腔须做灌柴油渗漏试验,保持10小时应无渗漏。或做12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15分钟无泄漏。
六、活塞销不许有裂纹,油道螺堵无松动。活塞销油腔须做6公斤/平方厘米的油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七、活塞销挡盖及挡圈不许有裂纹及变形;挡盖内侧磨耗不得小于原形尺寸0.15毫米。
第16条 活塞环检修要求:
一、清除油垢和积炭。
二、活塞环不许有裂损和挠曲变形,工作表面应平整光滑。
三、活塞环须做透光检查,允许局部透光,累计周长不大于130毫米,但用0.03毫米塞尺检查应塞不进。
第17条 连杆检修要求:
一、连杆体及盖不许有裂纹,小端衬套不得松动,更换衬套时过盈量为:0.015~0.06毫米。
二、连杆螺栓及螺母不许有裂纹,其螺纹不得锈蚀、损坏或严重磨损。
三、连杆螺栓紧固力矩为65公斤/米,架修时须校正紧固力矩,并在规定处所做好标记,日常检修时,应按标记紧固。
第18条 活塞连杆组装要求:
一、活塞连杆组的零部件更换时,同一曲轴各活塞连杆组总重量差不大于1000克;活塞组重量差不大于1500克;连杆重量差不大于1600克;活塞销重量差不大于160克。更换连杆时,体与盖应成对更换。
二、各零部件组装应正确,油路畅通,活塞与连杆能自由摆动,活塞环转动灵活无卡滞。
三、连杆螺栓、螺母及防缓齿板与连杆体、盖安装应正确,接合面须密贴;防缓齿板啮合应平整,高度差不大于1/3齿板厚;连杆体及盖,上、下瓦合口面用0.03毫米塞尺检查,允许局部塞入深度不大于10毫米。
第19条 气缸盖检修要求:
一、清除积炭、水垢,保持进、排气道及水腔畅通。
二、气缸盖环形凸肩须平整,允许局部有小于1/3凸肩宽度的崩缺;凸肩平面上有轻微腐蚀或碰痕,使平面间断时,允许磨削,但磨削后凸肩内侧高度不低于1.7毫米。
三、气缸盖不得有裂纹,喷油器安装座面须平整,气门导套、喷油器套、工艺堵及双头螺柱安装应牢固无松动。
四、气门锁夹、撞块、摇臂及座、摇臂轴、气门弹簧、球头及球头碗和叉形接头及销不得有裂纹。气门锁夹组装后凸出高度不得大于弹簧座上平面1.5毫米,凹入深度不大于0.5毫米。
五、气门不得有裂纹,气门杆不许有烧伤和拉伤,杆身不直度不得大于0.20毫米;气门阀口面不许有麻点、凹陷、碰伤和砂眼等缺陷;阀盘厚度不得小于4.7毫米。


六、气缸盖须做5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七、气门与气门座配合须严密,用煤油作渗透检验,保持1分钟,无渗油痕迹。气门与气门座研磨带宽度不大于2毫米,气门座铣削深度超过2毫米可镶套处理。
八、摇臂油路要畅通,更换摇臂轴套时,应保证大轴套的过盈量为:0.013~0.051毫米;小轴套的过盈量为:0.009~0.035毫米。
九、紧固气缸盖螺母须分四次进行:第一次30公斤·米;第二次50公斤·米;第三次76公斤·米,对角均匀拧紧,再用带刻线的套筒将螺母拧紧三个刻线。
第20条 气缸套检修要求:
一、气缸套不许有裂纹,内表面不许有严重拉伤,外表面穴蚀深度不大于7毫米。
二、气缸套上部外止口有长度不超过三分之一周长的崩缺,经锉削抛光后,允许继续使用。
三、气缸套装入气缸体后,缸套上的避阀坑应对称于曲轴轴线,其允差不大于3毫米。
四、气缸套与气缸体的安装面应平整;气缸套内孔的椭园度及锥度应分别不大于0.10和0.20毫米;组装后,距气缸套顶面490毫米处测量变形量不大于0.06毫米。
五、气缸套组装时,应更换全部密封胶圈和钢垫。
第21条 凸轮轴及气门传动装置检修要求:
一、凸轮轴、凸轮及紧固螺母不许有裂纹;凸轮及轴颈工作表面不许有剥离、严重拉伤和碾堆,但凸轮型面距边缘5毫米处允许有面积不大于20平方毫米的2处崩缺,其间距不得小于50毫米。
二、凸轮不得松动。凸轮键槽变形时,可扩大键槽,并选配键,但不允许扩大凸轮轴键槽。凸轮紧固后,剖分面总间隙不大于0.60毫米。
三、更换凸轮轴的正时齿轮时,须测量其端面园摆动量不大于0.08毫米。
四、挺杆不许有裂纹,其球头及固定销不得松动;更换球头时,应保证其过盈量为:0.002~0.028毫米。
五、进、排气门和喷油泵传动装置的导向活塞、滚轮及轴不得有裂纹、严重拉伤和点蚀。更换滚轮轴时,应保证与导向活塞轴孔的过盈量为:0.002~0.028毫米。
六、组装时,进、排气门传动装置及挺杆油道应畅通,挺杆弹簧应良好。
第22条 进、排气系统检修要求:
一、进气管道不许有裂纹,允许焊修,焊修后须作1.5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二、架修时清除积炭,排气总管不许有裂纹,允许焊修,焊修后须作1.5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三、波纹管及其密封垫状态良好,无裂漏。
四、排气系统的隔热保护层须完好。
第23条 增压器检修要求:
一、清除各部积炭和油垢。喷嘴环、转子轴、叶片均不得有裂纹、变形和其它缺陷,但允许有下列情况存在:
1、涡轮叶片距顶部5毫米内卷边或变形的深度不大于1毫米,外观检查无裂纹。
2、喷嘴环叶片撞痕变形的深度不大于1毫米,外观检查无裂纹。
3、涡轮叶片外边缘允许有不大于0.5毫米的径向摆动,但轴向无松动。
二、若更换涡轮或叶片、压气轮、主轴后,须做动平衡试验,其不平衡度:转速在1850转/分时为2克·厘米。
三、更换压气机叶轮时,应保证叶轮和压气机涡壳衬套间的轴向间隙为:1毫米。
四、涡轮壳体须做3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10分钟无泄漏。
五、增压器组装后,转子应转动灵活,无异音。装车后,当柴油机在额定功率、油温70℃时,增压压力不得低于0.70公斤/平方厘米;在正常油、水温度时,以最低转速运转5分钟以上停机后,转子惰转时间不少于60秒。
六、增压管道应清净无污垢;不许有裂纹,允许焊修,焊后须做2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压5分钟无泄漏。
第24条 喷油泵检修要求:
一、各零件不许有裂纹,弹性螺钉无触感穴蚀,齿杆无弯曲和拉伤。
二、柱塞偶件不许有拉伤,锈蚀和剥离,但允许柱塞配油槽间的工作面上有无触感点蚀,其总面积不超过15平方毫米,园周宽度不大于3毫米。
三、柱塞偶件须做严密度试验:在温度15~25℃,试验用柴油粘度E20=1.43~1.45,柱塞尾部压力400公斤时,严密度应为:5~32秒。试验台应用标准柱塞偶件校核,允许用标准柱塞偶件的实际试验秒数进行修正。
四、出油阀偶件须做6公斤/平方厘米的风压试验,保持1分钟无泄漏。出油阀行程应为:4.3~5.0毫米。
五、出油阀偶件须做减压凸缘周围配合的密封性试验:在施加180公斤/平方厘米的油压下,将出油阀顶起0.2~0.5毫米后,油压从180公斤/平方厘米降到20公斤/平方厘米时,时间应不少于3秒。
六、测量供油5刻线(齿杆止档与泵体距离是15.75毫米)时的柱塞有效行程应为:4.28±0.02毫米。
七、测量喷油泵:“B”尺寸,精度应达到0.01毫米。
八、喷油泵组装后,拉动齿杆应灵活,并按表2进行供油量试验。
第25条 喷油器检修要求:
一、各零件不许有裂纹;针阀偶件不得有拉伤、剥离、偏磨,锈蚀及过热变色痕迹;顶杆须平直,调压弹簧不垂直度不大于0.3毫米。
二、针阀行程为:0.4~0.5毫米。
三、喷油器组装后,喷嘴顶端与连接螺母安装面距离为:23.7±0.4毫米。
表2
-----------------------------------
|供 油|齿杆止档与|凸轮轴转速| 柱塞行程 |供油量(毫 |
|刻 线|泵体距离 |(转/分)| (毫米) |升/100次)|
| |(毫米) | | | |
|---|-----|-----|---------|-------|
| 3 |22.75| 165 |2.42±0.05|52~60 |
|---|-----|-----|---------|-------|
| 5 |15.75| 215 |4.28±0.02|104~108|
|---|-----|-----|---------|-------|
| 7 | 8.75| 300 |6.13±0.05|141~151|
|---|-----|-----|---------|-------|
|9.5| 0 | 395 |8.45±0.05|194~208|
-----------------------------------

四、喷油器组装后应作性能试验:
1、严密度试验。在温度15~25℃,柴油粘度E20=1.43~1.45,喷油器喷射压力调整至260或270公斤/平方厘米后,油压从250公斤/平方厘米降到200公斤/平方厘米的时间应为:5~35秒。
+5 +8
2、喷射性能试验。喷射压力为260 或270 公
斤/平方厘米,以每分钟60~100次喷射应雾化良好,声音短促清脆;以每分钟15次左右连续慢喷10次,喷油器头部应无滴漏现象。
3、喷油器装车后应有回油量,但每分钟不得超过50滴。
第26条 联合调节器检修要求:
一、体及各零件不许有裂纹,体和盖的各合口面应有75%以上的接触面积。各弹簧特性参照表3规定。
表3
-------------------------------------
| | | | 特 性 |
| | | 自由高 |----------------|
|序号| 名 称 | (毫米) | 压缩高 | 压 力 |
| | | |(毫米) |----------|
| | | | | 公斤 | 允差 |
|--|------|--------|-----|-----|----|
| |增压保护外 | 38 | 36 |0.18 | |
| 1 | 弹簧 | |-----|-----|±10%|
| | | | 21 |1.56 | |
|--|------|--------|-----|-----|----|
| 2 |增压保护 |40±0.5 | 33 | 25 |±5% |
| | 内弹簧 | | | | |
|--|------|--------|-----|-----|----|
| |燃油伺服 | 114 | 71 |31.2 | |
| 3 |活塞弹簧 | |-----|-----|±5% |
| | | | 45 | 50 | |
|--|------|--------|-----|-----|----|
| |燃油调节 | 119 | 60 |11.8 | |
| 4 |活塞弹簧 | |-----|-----|±5% |
| | | | 45 |14.8 | |
|--|------|--------|-----|-----|----|
| |风动配速调节| | 52 |1.48 | ± |
| 5 |机构内弹簧 |55±0.5 |-----|-----|2.5%|
| | | | 33 |10.47| |
-------------------------------------

续表3
-------------------------------------
| | | | 特 性 |
| | | 自由高 |----------------|
|序号| 名 称 | (毫米) | 压缩高 | 压 力 |
| | | |(毫米) |----------|
| | | | | 公斤 | 允差 |
|--|------|--------|-----|-----|----|
| |风动配速调节| | 43 |0.98 | ± |
| 6 |机构内弹簧 |46±0.3 |-----|-----|2.5%|
| | | | 24 |7.2 | |
|--|------|--------|-----|-----|----|
| | | | 105 |1.14 | |
| 7 |调速外弹簧 | 109 |-----|-----|±3% |
| | | | 59 |14.3 | |
|--|------|--------|-----|-----|----|
| | | | 76 |1.475| |
| 8 |调速内弹簧 |78±0.5 |-----|-----|±3% |
| | | |52.15|19.1 | |
|--|------|--------|-----|-----|----|
| 9 |调速中弹簧 | 90 | 50 | 7.84|±3% |
|--|------|--------|-----|-----|----|
| |空转防护电磁| |11.2 |0.82 | |
|10|阀复原弹簧 |13.2±0.2|-----|-----|±5% |
| | | |7.2 |2.45 | |
|--|------|--------|-----|-----|----|
| |燃油电磁阀 | | 19 |1.23 | |
|11|复原弹簧 |22±0.2 |-----|-----|±10%|
| | | | 15 |2.87 | |
|--|------|--------|-----|-----|----|
| |功率滑阀 | | 27 |1.34 | |
|12|复原弹簧 |96±0.5 |-----|-----|±10%|
| | | | 22 |1.44 | |
|--|------|--------|-----|-----|----|
|13|功率滑阀阻 |51±0.1 |35.8 |0.987|±10%|
| |尼套内弹簧 | | | | |
|--|------|--------|-----|-----|----|
| |挠性联接 | 205 | 151 |9.86 | |
|14|杆内弹簧 | |-----|-----|±10%|
| | | | 110 |17.35| |
-------------------------------------

二、各套座、滑阀、活塞、柱塞及杠杆等零件的工作面不许有手感拉伤、卡痕等缺陷。阻尼套的槽口、棱边应保持锐角,槽宽为0.1~0.8毫米。
三、飞块及空心轴上的硬合金块不得裂损和严重磨耗。更换飞块时,其总重量差不大于3克,并保证空心轴的全行程为32±0.1毫米。
四、风动柱塞最大行程为21.2~22.3毫米。
五、燃油电磁阀吸合电压为:35~50伏,释放电
+1.0
压为10~15伏;阀芯行程为:4 毫米。用500伏兆
欧表检测对地绝缘电阻值应不少于10兆欧。
六、空转防护电磁阀释放时,铜芯下端面与功率滑阀上端平面的距离为:2±0.5毫米。
七、故障手轮装置在非作用位时,其顶块与燃油电磁阀尾端间隙应不小于0.5毫米;在作用位时,应动作良好。
+0.2
八、控制风压在3.2 公斤/平方厘米时,配速
活塞行程为:32±0.1毫米。
九、调节器组装后,供油指针应从0±0.1刻线至10±0.1刻线,无卡滞现象。各杠杆及销活动应灵活,无卡滞。
十、联合调节器组装后,须作磨合和性能试验:
1、在试验台上,联合调节器须进行不少于1小时的空载磨合,各安装面及油封应无泄漏。
2、各部工作应灵活无卡滞,第0、4、12、24位各档规定风压内的转速应与其名义值允差不大于10转/分。
十一、联合调节器装车后:
1、空载、主手柄在0位,供油为2±0.2刻线时,柴油机转速应为350±10转/分,磁场变阻器碳刷停留在40片;主手柄在4位,控制风压为:0.5±0.1公斤/平方厘米时,转速应有明显上升,但不得超过390转/分,磁砀变阻器碳刷应有向0片转动的趋势;主手
柄在18~20位,控制风压为:2.5±0.1公斤/平方厘米时,柴油机转速为:750±10转/分,磁场变阻器碳刷应停留在0片。
2、柴油机启动后,当滑油温度在60~70℃时,控制风压从0到0.7公斤/平方厘米,磁场变阻器碳刷从40至0片,所需时间不超过60秒;控制风压从0.7至0公斤/平方厘米,磁场变阻器碳刷从0到40片,所需时间不超过40秒。
3、负载,主手柄在0至3位时,柴油机转速下降量应不大于30转/分;主手柄在4位时,柴油机转速应有明显上升,但不得超过390转/分;主手柄在24
+0.2
位,控制风压在3.2 公斤/平方厘米时,柴油机转速应为:750±10转/分。
4、滑油及增压空气管路应无泄漏;控制风压管路允许有每分钟不超过0.5公斤/平方厘米的压力泄漏。
5、功率调定后,56、57和57a功率支点销须打定位销并锡封。
第27条 柴油机控制安全装置检修要求:
一、超速停车装置各零、部件不许有裂纹。超速停车装置动作后,活塞应立即落下,其行程为:34毫米。
二、喷油泵为0刻线时,紧急停车装置杠杆的工作面至紧急停车活塞的凸肩距离为:33.5毫米。
三、超速停车装置的动作值在试验台上调整为:820~890转/分,装车后应进行校核调整。
四、增压及其它防护装置作用时,柴油机须可靠地降至规定的功率。
第28条 主机油泵、辅助机油泵,燃油输送泵检修要求:
一、泵体、齿轮及端盖不许有裂纹,泵体内壁,齿轮端面及端盖工作面允许有轻微擦伤。
二、端盖擦伤时,允许磨修。
三、各泵组装后须转动灵活。
四、各泵检修后须进行磨合和性能试验,性能试验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
| | | | | 压力 | | |
|名 |介|温度( |转速(转| (公斤 |流量(升 |密封性能|
|称 |质|℃) |/分) | 2 |/分) | |
| | | | |/厘米 )| | |
|--|-|-----|----|-----|-----|----|
|主机|机| | | |1300~|各部无泄|
|油泵|油|70~75|1310| 6~7 |1400 |漏(轴承|
| | | | | | |处除外)|
|--|-|-----|----|-----|-----|----|
|辅助|机| | | | 不少于 | 各部 |
|机油|油|70~75|1500| 5 | 60 |无泄漏 |
| 泵| | | | | | |
|--|-|-----|----|-----|-----|----|
| | | | | | |轴向油封|
| | | | | | |处允许有|
|辅助|柴| | | | |不超过2|
|机油|油| 室温 |1500| 3.5 |不少于15|滴/分的|
|泵 | | | | | |渗漏,其|
| | | | | | |它各部 |
| | | | | | |无泄漏 |
----------------------------------
第29条 冷却水泵要求:
一、涡壳、支承体和叶轮不许有裂纹。叶轮焊修后必须做静平衡试验,不平衡度不大于50克·厘米。
二、叶轮键槽磨耗量大于0.1毫米时,允许扩大槽宽,但扩大量不得超过1毫米。
三、泵轴离轴套外端面5~10毫米处的径向跳动量不大于0.08毫米。
四、轴套外表面允许磨削,但轴套外径不得小于39.5毫米。
五、水泵组装后叶轮转动灵活,并进行靡合和性能试验,性能试验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
|名|介| 温度 |转 速 | 压力 | 流 量 | |
| | | | | (公斤/ | |密封性能 |
| | | | | 2 | | |
|称|质| (℃) |(分/转)| 厘米 ) |(升/分)| |
|-|-|-----|-----|-------|-----|-----|
|水| | | | | |水封处漏 |
| |水|60—75|2400 |1.5—1.7|1500 |水不超过 |
|泵| | | | | |20滴/分|
-------------------------------------



六、水泵在运用中,水封处允许有不超过30滴/分的渗漏。
第30条 柴油机组装调整要求:
一、Ⅱ曲轴刻度盘指针对零度时,调整Ⅰ曲轴比Ⅱ曲轴提前30°12′。
二、供油刻线在5刻线时,柴油机供油提前角为:13.5±1.5°。
三、各传动齿轮端面应平齐,相差不大于2毫米;齿轮支架与机体应密贴,允许局部用0.04毫米塞尺塞入量不大于20毫米。
四、测量各缸供油始点凸轮升程和K值,升程为8.1~9毫米,并使|B—K|≤0.02毫米。
注:K尺寸:系指各缸处于提前供油角为13.5°时,喷油泵挺杆头上端至导向壳体的喷油泵安装面间的尺寸。
B尺寸:系指喷油泵在供油5刻线(泵体与齿杆止档距离是15.75毫米),柱塞供油螺旋上边缘正好遮住柱塞套上的进油孔时,喷油泵体座面至其导向活塞端面的尺寸。
五、压缩室间隙应为:1.5~3.1毫米,各缸差不大于1.2毫米。
六、拨动连杆应灵活,但不旷动。
七、柴油机水温40℃以下时,用百分表测量调
+0.10
整气门面隙。进、排气门间隙分别为:0.4 毫米和
+0.10
0.7 毫米。



八、柴油机水系统须做3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10分钟无泄漏。
九、用塞规调整供油刻线为5刻线(柱塞有效行程为4.28毫米)时,喷油泵齿条止档与泵体间距应为:15.75毫米。
十、柴油机组装后,机油系统用热机油进行压力循环冲洗干净。
第31条 柴油机与牵引发电机组装要求:
一、牵引发电机与柴油机组装后,上部传动齿轮前后轴瓦测点(R与K)的润滑间隙为:0.10~0.23毫米;R或K与其相邻两个测点比较,三个测点间隙差不大于0.05毫米。靠牵引发电机端的下轴瓦与轴的径向间隙应不大于0.04毫米。
二、牵引发电机与上部传动齿轮法兰联接应良好,法兰结合面用0.03毫米塞尺检查应塞不进。
三、柴油机与牵引发电机组装后,电枢与定子的相对径向跳动量允差:上部为±0.5毫米,两侧为±0.25毫米。同步齿轮箱上部传动齿轮在轴向应能拨动,并转动灵活无卡滞。
第32条 柴油机试验要求:
一、架修时空载磨合时间累计不少于5小时,磨合时主控制手柄只进行到18~20位。负载磨合时间累计不少于2.5小时,各局应根据本局情况,制订试验大纲,柴油机空载磨合及负载磨合时间参照表6和表7进行。
表6
--------------------------
|手柄位置| 0 | 4 | 6~20 |
|----|-----|------|------|
|时 间| 40 | 30 |每挡位15 |
|(分钟)| | | |
|----|-----|------|------|
| |检测轴瓦 |调整控制 |第18~20|
|停机检查|温度,增压|风压为:0.|位时,控制 |
| |器惰转及 |5±0.1公|风压为:2.|
|项 目|柴油机各 | 2 |5±0.1公|
| |部状态 |斤/厘米 。 | 2 |
| | | |斤/厘米 。 |
--------------------------

表7
---------------------------
| |控制风压 | |柴油机转 |牵引发 |
| |(公斤/厘 |磨 合| |电机输 |
|主控| 2 | |速(转/分)|出功率 |
|制手|米 )允差±|时 间| |(瓦千)|
|柄位|0.1公斤/| |之差±10 |(参考 |
|置 | 2 |(分)| |值) |
| |厘米 | |转/分 | |
|--|------|---|------|----|
|3 |0 |20 |340 |155 |
|--|------|---|------|----|
|4 |0.5 |20 |380 |180 |
|--|------|---|------|----|
|6 |0.85 |10 |440 |318 |
|--|------|---|------|----|
|8 |1.05 |10 |460 |341 |
|--|------|---|------|----|
|11|1.5 |10 |520 |607 |
|--|------|---|------|----|
|12|1.6 |10 |540 |678 |
|--|------|---|------|----|
|15|2.0 |10 |610 |825 |
|--|------|---|------|----|
|16|2.25 |10 |650 |928 |
|--|------|---|------|----|
|18|2.5 |10 |680 |1040|
|--|------|---|------|----|
|20|2.75 |10 |720 |1150|
|--|------|---|------|----|
|22|3 |10 |750 |1250|
|--|------|---|------|----|
|24|3.3 |20 |750 |1350|
---------------------------

表8
---------------------------
|项 目|单 位|量 值| 备 注 |
|-----|----|------|-------|
|持续功率 |马 力| 2100 |在机车上电功率|
| | | |为1350千瓦|
|-----|----|------|-------|
| |最高|转/分 |750±10| |
|转速|--|----|------| |
| |最低|转/分 |340±10| |
|-----|----|------|-------|
| |公斤 | 不低于 |全负荷油温 |
|增压压力 | 2 | 0.70 |70℃时 |
| |/厘米 | | |
|-----|----|------|-------|
| |公斤 |各缸差不 |正常油水温度,|
|爆发压力 | 2 | 大于5 |额定工况时 |
| |/厘米 | | |
|-----|----|------|-------|
| |公斤 |不低于27,| |
|压缩压力 | 2 |各缸差不大 |空转工况时 |
| |/厘米 |于2 | |
|-----|----|--------------|
| 曲轴箱 |毫米· | |
| 真空度 | 水柱 | 暂由各局自定 |
|-----|----|--------------|
|燃油消耗率|克/马力| |
| |·小时 | 暂由各局自定 |
---------------------------

表9
------------------------------------
| |超速停 |增压防 |机油压力|冷却水压 |油、水温度|膨胀 |
|项|车装置 |护装置 |(公斤/|力(公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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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2003年)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6日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实行录用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流动人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二、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办理录用流动人员备案手续;”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录用流动人员后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按录用人员每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规范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和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管理。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流动人员,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员系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内跨市(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区,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劳动就业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主管部门,公安、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用与就业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实行录用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流动人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跨省、市招用流动人员,须持有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介绍信函,有组织地招收。
  第六条 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实行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就业登记卡)制度。
  就业证和就业登记卡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流动人员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手续,为被录用的流动人员申领就业证。
  劳务承包的,由发包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手续,申领就业证。
  流动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其本人到劳动行政部门申领就业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经营手续。
  第八条 申领就业证应当提供流动人员的以下有效证件: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就业登记卡;
  (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证明;
  (四)从事国家规定凭证上岗的技术工种,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相应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特种作业的须持有有效的上岗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建立劳动力总量和结构分类调控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加强对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宏观调控。省、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原则下制定本地区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具体调控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职责:
  (一)制定流动人员劳动就业政策和调控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流动人员劳动就业情况统计、分析;
  (三)核发就业证和就业登记卡,负责证卡查验;
  (四)办理录用流动人员备案手续;
  (五)审核招工简章;
  (六)办理用工及流动人员劳动就业手续;
  (七)负责劳动合同管理、签证,依法实施劳动监察;
  (八)实行劳动年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流动人员外出就业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签发就业登记卡和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权限,负责实施流动人员就业管理:
  (一)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由对其行使劳动管理权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二)中央、部队驻粤用人单位和省直属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三)外商投资企业、无主管部门企业招用流动人员及流动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由与批准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四)流动人员承包种养业和提供其他劳务的,由就业或暂住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申领就业证所需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当给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办理就业证。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劳动管理机构负责承办本乡镇(街道)人员外出劳动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具体事务,以及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承办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将审查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情况纳入劳动年审范围。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需缴纳的调配费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能为流动人员办理就业手续,不再另行收费。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保障招用的流动人员享有合法的劳动权益。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流动人员的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计划生育证等个人证件;不得向流动人员收取就业保证金、抵押金(物)。
  第十九条 流动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时,可在就业证有效范围和期限内凭就业证转换就业岗位;
  (二)就业证可作为流动人员申请子女入托、入学及申请常住户口的有效合法证明;
  (三)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流动人员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违纪、违章的流动人员可依照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予以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录用流动人员后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按录用人员每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款规定,招用流动人员逾期不办理用工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对用人单位按照招用人数,每人每月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扣押流动人员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计划生育证等个人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的,由有关部门按扣押的证件数,每证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向流动人员收取就业保证金或抵押金(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的,按保证金或抵押金(物值)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发布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的招工简章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工,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涂改、转借、转让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买卖、伪造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发证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触犯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

2004年7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5号发布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决定对2001年8月3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01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作如下修改:

一、第67.5条(b)款修改为: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持体检合格证行使执照权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第67.11条修改为: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所需的费用。”

三、第67.19条(d)款修改为:

“(d)局方在收到申请人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之日20天内完成对体检鉴定结论的审核:

(1)认为体检鉴定结论正确的,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者签发体检合格证,并在签发体检合格证之日起10天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体检合格证;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者在体检表上签署认可意见,并在签署之日起10天内送交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

四、第67.27条修改为: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前进行体检鉴定、更新体检合格证,又需行使执照权利的,应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30天前向颁发体检合格证的局方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对从事商用航空运输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当地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进行局方指定项目的检查并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90天;对于从事非商业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180天。”

五、G分部“罚则”修改为“法律责任”,增加一条作为第67.501条:

“局方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关于办理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体检合格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办理体检合格证、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第67.507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则67.7、67.19的规定,在申请体检合格证时隐瞒病史、病情或者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的,局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并给予警告;对已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局方收回其体检合格证,并在一年内不接受其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8月3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01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04年8月12日起实施。



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004年修正本)

目录

A分部 总则

B分部 体检合格证

C分部 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D分部 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E分部 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F分部 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G分部 法律责任

H分部 附则

附录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

A分部 总则

67.1〔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机构与职责〕

(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持体检合格证行使执照权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67.7〔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

(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2)空中交通管制员;

(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f)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67.11〔费用〕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所需的费用。

B分部 体检合格证

67.13〔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种类〕

对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颁发下列种类的体检合格证:

(1)Ⅰ级体检合格证;

(2)Ⅱ级体检合格证;

(3)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

(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5〔临时体检合格证〕

(a)经体检机构按本规则的医学标准进行体检鉴定且鉴定结论为合格的更新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在等待局方对其颁发体检合格证时,可由体检机构颁发相应级别的临时体检合格证。临时体检合格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0天。

(b)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体检合格证失效:

(1)收到局方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2)临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

(3)收到局方拒发体检合格证通知。

67.17〔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

(a)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

(1)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

(3)领航员执照和领航学员合格证;

(4)飞行机械员执照和飞行机械学员合格证。

(b)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1)飞行通信员执照和飞行通信学员合格证;

(2)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

(3)私用驾驶员执照。

(c)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学生驾驶员在申请执照时或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其他学生驾驶员在申请执照时或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d)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Ⅲa级体检合格证;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Ⅲb级体检合格证或Ⅲa级体检合格证。

(e)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9〔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与颁发〕

(a)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执照前,应当向体检机构提出体检鉴定申请,填写体检表,出示身份证明,提供真实、完整的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如实反映健康状况,不得隐瞒病史、病情。

(b)体检机构根据申请人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种类,依据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对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并作出符合申请人身体状况的下列之一的体检鉴定结论:

(1)合格;

(2)暂时不合格;

(3)不合格。

(c)体检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者的体检表报局方审定,同时可以根据本规则67.15的规定签发临时体检合格证。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暂时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送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没有所在单位的直接送交申请人。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送交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将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报送局方审定。

(d)局方在收到申请人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之日起20天内完成对体检鉴定结论的审核:

(1)认为体检鉴定结论正确的,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者签发体检合格证,并在签发体检合格证之日起10天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体检合格证;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者在体检表上签署认可意见,并在签署之日起10天内送交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

(2)认为体检鉴定结论不正确的,对其中不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的退回体检机构,责成其重新体检鉴定;对其中由于体检机构适用医学标准不当,而做出错误体检结论的,局方可直接改变体检鉴定结论,签发或拒绝签发体检合格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体检机构和申请人所在单位。

(e)局方在审核体检鉴定结论过程中可要求申请人或体检机构提供有关资料或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检查。

67.21〔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

为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本规则所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录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的规定,接受常规辅助检查,必要时还应当接受其他专项辅助检查。

67.23〔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a)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日期的计算方法,应当自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相应期限的最后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日止。

(b)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行使执照的权利,Ⅰ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分别为:

(1)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的为12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

(2)领航员、领航学员的为12个月;飞行机械员、飞行机械学员的为12个月;

(3)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学生驾驶员的为12个月;

(4)行使本条(c)款所列权利时,有效期按本条(c)款执行。

(c)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行使执照的权利,Ⅱ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分别为:

(1)飞行通信员、飞行通信学员的为12个月;

(2)私用驾驶员和初级飞机、滑翔机、轻于空气的航空器的商用驾驶员及其学生驾驶员的为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

(d)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行使执照的权利,Ⅲ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

(1)Ⅲa级体检合格证: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的为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

(2)Ⅲb级体检合格证: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的为24个月。

(e)Ⅳ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12个月。

67.25〔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时行使执照权利的限制〕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时,不得在需要相应体检合格证的运行中行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67.27〔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前进行体检鉴定、更新体检合格证,又需行使执照权利的,应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30天前向颁发体检合格证的局方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对于从事商用航空运输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当地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进行局方指定项目的检查并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90天;对于从事非商业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180天。

67.29〔体检合格证的补发〕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体检合格证遗失或损坏后,可向局方申请补发。补发的体检合格证所载内容应当与原体检合格证相同。

67.31〔体检合格证的特许申请〕

(a)经体检鉴定,申请人的身体状况不符合所申请种类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当其有充分理由证明能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时,可以向局方提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

(b)体检合格证的特许颁发适用于Ⅰ级和Ⅱ级特许体检合格证的申请。

(c)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书;

(2)局方监察员或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出具的飞行技术能力证明文件;

(3)全部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

(d)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e)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在审定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时,可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或医学飞行测试。检查结果证明申请人有能力在特定的限制条件下安全地行使执照权利的,可予颁发特许体检合格证。

(f)对特许颁发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可以作出下列一项或多项限制,并在体检合格证上载明:

(1)体检合格证有效期;

(2)飞行时间;

(3)飞行职责;

(4)飞行任务;

(5)局方认为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所必要的其他限制。

67.33〔外籍空勤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与认可〕

申请取得中国民用航空人员执照、合格证及其等级的外籍空勤人员,必须首先申请取得中国民航当局按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的体检合格证。

申请获得中国民用航空人员执照、合格证及其等级认可证书的外籍航空人员,必须首先申请获得中国民航当局按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对其所持有的体检合格证的认可,或者申请取得中国民航当局按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的体检合格证。

67.35〔申诉〕

申请人对局方作出的拒绝颁发体检合格证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拒绝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诉。

C分部 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101〔适用性〕

符合本分部所规定的所有条件的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方可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

67.103〔一般条件〕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105〔精神科〕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107〔神经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109〔循环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111〔呼吸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113〔消化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肝硬化;

(2)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3)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4)胆道系统结石;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115〔传染病〕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5)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伴有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

(6)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传染性疾病。

67.117〔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67.119〔血液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严重的脾脏肿大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121〔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引起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不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123〔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67.125〔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67.127〔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129〔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言语或发音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131〔听力〕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进行纯音听力计检查时,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Hz)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35分贝(dB);在3000赫兹(Hz)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50分贝(dB)。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上述值,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飞机驾驶舱噪音环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能够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

(2)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

67.133〔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觉异常;

(3)夜盲;

(4)双眼视功能异常;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67.135〔远视力〕

(a)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当达到1.0或以上。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无限制。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佩戴矫正镜;

(2)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镜。

(b)为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接触镜的镜片是单焦点、无色的;

(2)镜片佩戴舒适;

(3)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普通矫正镜。

(c)屈光不正度数高的,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d)任何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1,必须对眼及其附属器进行全面检查。

(e)任何一眼有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改变眼屈光状态的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67.137〔近视力〕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50厘米的距离范围内应当达到0.5或以上,在100厘米的距离应当达到0.2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矫正镜;

(2)矫正镜必须能同时满足67.135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不得使用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镜。

D分部 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201〔适用性〕

符合本分部规定的所有条件的Ⅱ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方可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

67.203〔一般条件〕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205〔精神科〕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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