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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30:05  浏览:80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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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请示》(吉劳仲字〔1995〕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
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
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
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六条和劳动部《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




199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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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抓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确保队伍总体素质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法官培训条例》,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以及新时期对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1.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服务发展的责任更加重大,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新的时期,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工作有新的要求,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有新的期待,但人民法院的队伍状况离党和国家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广大法院干警、尤其是法院领导干部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确保人民法院为国家和人民提供更加完善的司法服务和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2.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始终强调其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要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近年来,人民法院大力实施人才强院战略,坚持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教育培训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对推动法院建设、促进司法审判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教育培训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些地方在培训中存在重业务、轻政治,重知识、轻能力的现象,培训相对缺乏针对性,基层法院和西部法院的培训相对薄弱,培训体制机制不够顺畅、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等。各级人民法院对这些问题要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3.新时期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司法本领、提高科学发展的能力为重点,把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使教育培训工作更好地为法院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为法院队伍的健康成长服务。
  4.新时期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积极改革创新、加强培训管理,努力构建大教育、大培训格局,继续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全面提高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素养、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司法能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院队伍,使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更好地服务大局,更好地服务人民,更好地化解矛盾,更好地促进和谐。
  5.新时期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坚持全员培训,突出重点;坚持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学以致用,务求实效;坚持改革创新,科学管理。
  二、突出抓好思想政治培训
  6.要始终把思想政治培训放在首位,作为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提高法院干警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在法院队伍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及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等重大问题上统一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确保人民法院正确的政治方向。
  7.要把党的十七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特别是科学发展观作为当前法院思想政治培训的重点内容。要根据法院工作实际,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在各类培训班中开设相关课程,保证这些内容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常讲常新,保证大家真学真信,真懂真用。
  8.要加大法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培训力度,保证法院队伍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基础上公正、文明、廉洁司法,以良好的司法形象增强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权威。
  9.要将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各类培训班的必修课,将中央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一位法院干警,引导广大法院干警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增强责任意识,要求法院干警,尤其是广大党员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要重点抓好主要领导干部和新任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培训。领导干部培训班中,思想政治培训内容所占比重不少于30%。
  10.要改进和创新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各级人民法院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征文比赛、交流研讨、法官论坛、巡回宣讲等广大干警喜闻乐见的教育培训活动,加强思想引导,将思想政治教育切实抓出成果、抓出实效。最高人民法院要组织编写《法院干警思想政治建设读本》,作为思想政治培训的辅导教材。
  11.要切实加强学风建设。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教育广大法院干警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做到理论与实际、学习与运用、言论与行动相统一,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着力加强司法能力培训
  12.司法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充分认识司法能力培养对提高人民法院队伍素质的重要意义,始终把法院干警的司法能力培训放在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位置,切实增强法院干警辨法析理、定纷止争的本领,使人民法院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13.要重点抓好法院干警"五个能力"的培训:要加强认识和把握大局能力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法院干警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大局意识,保证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要加强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能力的培训,进一步增强法院干警对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了解和理解,使他们熟练掌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规律,灵活运用调解和裁判手段化解社会矛盾;要加强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能力的培训,进一步加深法院干警对群众疾苦和公众意愿的体察和感受,确保司法审判关注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加强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能力的培训,进一步提升法院干警对法律规定、法律精神和立法原意的理解水平,使他们正确适用法律进行调判和执行,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加强认识和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能力的培训,使法院干警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创新工作形式和工作内容,更好地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
  14.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总结新时期法院干警司法能力培养的规律和特点,大力开展学习型法院建设,让法院干警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要在继续抓好法官庭审驾驭、诉讼调解、法律适用、文书制作等"四项技能"培训的基础上,广泛开展岗位练兵、上派下挂、社会调查、学习考察等活动,鼓励法院干警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不断提升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要组织编写《法院干警司法能力建设读本》,作为司法能力培训的辅导教材。
  15.法院培训机构要切实转变培训理念,紧紧围绕"五个能力"建设,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要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及时进行新法律法规、新司法解释、法学前沿问题和其他相关知识培训,进一步拓宽法院干警的理论视野和知识领域;要不断创新培训形式,灵活运用以案析理、庭审观摩演练、法律文书讲评等各种方式,努力实现从知识型培训向能力型培训转变、从理论性培训向实践性培训转变、从灌输式培训向互动式培训转变,切实增强培训的实际效果。
  16.要建立健全司法能力评估机制,切实加强对法院干警司法能力的评估,以评促学、以评促用。最高人民法院要研究制定法院干警司法能力评估标准,指导和督促全国法院干警司法能力评估工作的开展。各级人民法院要因地制宜,围绕司法能力评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此检查司法能力培训的效果,推动司法能力培训的深化。
  四、加大对基层和西部法院教育培训扶持力度
  17.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基层法院干警作为教育培训的重点,致力于把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落实到基层。国家法官学院、省级法院培训机构和中级人民法院均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应的基层法官培训,确保每五年对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人民法庭干警轮训一遍。
  18.要继续对西部法院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支援活动。要在政策和经费上对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给予倾斜。要加强对少数民族语言法官和西部中青年法官的培训,并尝试在少数民族集中地区建立双语人才培训基地。
  19.最高人民法院要经常派出讲师团,深入基层和西部地区巡回授课,努力解决基层和西部地区培训经费短缺、师资不足、信息迟滞等实际问题,及时就最新立法、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培训。各高级人民法院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巡回授课活动,加大对基层的智力扶持。
  20.基层和西部地区法院要继承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充分挖掘自身潜力,利用现有条件鼓励干警自学,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在法院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使干警在工作中学习提高。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
  21.教育培训工作要做到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级人民法院的政治部门是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培训机构是教育培训实施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对干警的各项政治、业务培训。审判、行政部门有培训需求的,要报政治部门统一规划,由培训机构统一落实。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与培训机构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22。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牵头抓总、加强督导、强化管理。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要及时总结和推广教育培训改革创新的新鲜经验和有效做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教育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教育培训管理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懂培训、懂管理、懂审判、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的教育培训管理队伍。
  23.要进一步加强法院培训机构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建设,在现有基础上加大经费投入、改善教学条件,充分发挥国家法官学院在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中的主阵地作用。要积极探索开放式的办学模式,调动法院培训机构的办学积极性,提高法院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益,在法院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大培训格局。各培训机构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审判工作服务的理念,改革办学方式方法,坚持特色立校、质量兴校、品牌强校。
  24.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拓宽人才培养渠道,为法院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要重视利用境外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趋利避害、更有成效的方针,为法院培养国际型人才。与境外开展合作要注意把好政治关,注意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
  25.要建立健全培训机构考核评估机制,对法院培训机构的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评估,对于评估不达标的培训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评估工作每五年开展一次。
  六、深入改革创新教育培训的内容和手段
  26.要切实保证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牢固树立按需培训的理念,努力做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要加强各类培训班教学计划的调研工作,科学制定教学计划,把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和干部成长需求有机结合起来。
  27.要做到组织调训、自主选学和个人自学相结合。要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加大管理督促力度,继续做好干部调训工作;要根据法院干警的个人需要为其提供一定的选择空间,大力推广"菜单式"教学,并逐步将其制度化、规范化,逐步增加自主选学的比重;要积极采取措施,为干警在职自学提供必要的条件,鼓励法院干警通过自学提高素质。要逐步建立干警培训电子档案,实行培训积分制,努力提高培训效力。
  28.要改革教学方式方法,在坚持和完善讲授式教学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根据不同的培训内容,分别采取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注重个体参与,增强教学的吸引力和有效性。要加大课堂外实习锻炼力度,进一步提高法院干警的司法实践能力。
  29.要充分发挥远程教育、电化教育和网络培训等现代化教学手段的优势,提高培训效率,减少工学矛盾,扩大培训受益面。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发建设局域网络时,要考虑教育培训需求,建立教育培训专栏,为广大干警提供更广阔的学习平台。
  30.要采取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师资模式,继续坚持"法官教法官"的原则。要建立全国法院系统师资库,实现全国法院系统教师资源共享。加大对骨干教师的培养力度,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专职教师提供机会到审判岗位交流锻炼,符合条件的应当解决审判职称。对法院兼职教师可积极推行"轮岗制",以稳定队伍、保持活力。要对教师的教学情况做出评估,并将法官担任兼职教师的工作量纳入年度考核范围,进一步完善教师的表彰奖励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对担任兼职教师的优秀法官优先考虑评先与晋升。
  31.最高人民法院要成立全国法院教材编审委员会,统一制定全国性培训教材编写计划和方案,及时编写针对性强、特色鲜明、科学实用的系列培训教材。培训教材要以问题为导向、以能力为核心,注重实务操作和指导,以解决审判实践中的难点、疑点问题。要在全国法院系统征集优秀课件,建立优秀课件库,供各法院培训机构选用。
  七、切实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
  32.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法院的主要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教育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教育培训工作是一项功在法院事业、利在干警成长的基础性工作,要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任务落实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建立相应的制度,保证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33.各级人民法院要把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摆到法院工作的优先位置,坚持重要议题进党组,切实加强党组对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根据中央有关干部教育培训精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法官培训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本院和本辖区法院的教育培训工作做出规划和部署。要建立教育培训"一把手"负责制。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要对本院的教育培训工作负总责,亲自过问、督办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人员配置、经费保障等重要问题。
  34.要完善教育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把教育培训纳入法院评先评优考核体系,客观地对领导班子组织教育培训的情况以及干警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要健全培训部门与干部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把教育培训作为培养干部、发现干部、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渠道。干警培训的考核评估情况要作为任用晋升的重要依据,促进培训和使用的有机结合。
  35.要根据我国现行财政体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支持,逐步实现国家法官学院的培训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各省级法院培训机构的培训经费由省级财政解决的两级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确保《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经费标准的落实,并随着经济的增长逐步加大对教育培训工作的经费投入。



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82号


《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志光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汕头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混凝土(也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或掺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所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使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市区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市区澄海区、潮阳区和潮南区应当自本规定实施后一年内,在各自区政府所在地范围内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并逐步推广到各中心镇,具体办法由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区域和建设工程项目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水利、人防等工程。
第六条 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混凝土一次用量不足10立方米的;
(二)受交通条件限制,商品混凝土运输专用车难以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属特种类型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供应的。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核决定。
第七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含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下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方可生产供应商品混凝土。
第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并接受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使用设施并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合同应当载明混凝土的供货时间、主要技术要求、质量和数量的确认办法、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向购买方公布商品混凝土的等级、类型、强度、配合比及质量标准等,并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示范文本并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验记录,并由施工企业按规范要求现场制作试块,作为混凝土强度评定依据。
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的价格按照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商品混凝土的参考价格。
第十五条 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商品混凝土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止沿途洒漏。禁止随地冲洗商品混凝土运输专用车辆。
第十六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运输专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视同工程特种车辆予以管理。对商品混凝土运输专用车辆在运送混凝土途中发生的一般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事后处理。
第十七条 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并按使用商品混凝土编制概算、预算和决算;属应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文件中应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有关说明。建设单位不得限制、阻挠施工单位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八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筑工地,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设置相应的供水、照明等设施和停车场地,为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施工现场混凝土的实际搅拌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生产商品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按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未经批准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按规定补交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一百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南澳县可参照本规定分步实施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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