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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02:43  浏览:88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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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中信公司1999-2000年向所属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请示》(资财字〔1999〕第1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
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9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96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
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公司名称 金额(万元) 公司所在地
1 中信实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4768
2 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1500
3 中信金属开发公司 58 北京市西城区
4 中信汽车公司 33 北京市朝阳区
5 中国西南资源联合开发有限公司 50 广东省珠海市
6 中信国际合作公司 4 北京市朝阳区
7 中信旅游总公司 14 北京市朝阳区
8 新力能源开发公司 50 北京市朝阳区
9 国华国际工程承包公司 50 北京市海淀区
10 中国租赁有限公司 50 北京市西城区
11 中国海洋直升机专业公司 50 深圳市
12 上海中信进出口有限公司 110 上海市徐汇区
13 中信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110 上海市
14 上海华信房地产公司 100 上海市浦东区
15 上海华美实业公司 50 上海市徐汇区
16 中信上海(集团)有限公司 230 上海市徐汇区
17 中信技术公司 12.5 北京市朝阳区
18 中信技术上海公司 4 上海市浦东区
19 北京凯德计算机辅助设计开发公司 7.5 北京市海淀区
20 北京中信国安工贸集团 30 北京市朝阳区
21 北京国安建设有限公司 42 北京市朝阳区
22 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 25 北京市海淀区
23 北京国安城市物业管理中心 15 北京市朝阳区
24 北京明州食府有限公司 5 北京市朝阳区
25 北京国强技术公司 5 北京市朝阳区
26 中信房地产公司 189 北京市朝阳区
27 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 200 北京市朝阳区
28 中信东莞发展公司 60 广东省东莞市
29 中信揭阳发展公司 15 广东省揭阳市
30 中信汕头发展公司 30 汕头金沙东路
31 中信龙岗发展公司 30 深圳市保安区
32 广州华安消防公司 9 广州中山一路
33 广州市华冠工贸公司 4 广州中山一路
34 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17 北京市朝阳区
35 中信律师事务所 30 北京市朝阳区
36 中询投资顾问公司 5 北京市朝阳区
合计 7962



199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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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1999〕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杭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杭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加大对财政支出的管理力度,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政府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政府采购,也称政府统一采购或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确定的、规范的方式和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本市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应本办法。
  三、杭州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称:杭州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采购办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订实施办法、审核单位采购预算、汇总编制市级年度采购预算、受理政府采购投诉、负责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和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务。
  四、杭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本市市级政府采购机构,接受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具体执行采购业务。采购中心为非盈利机构,在采购过程中为采购人提供无偿服务。
  五、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六、采购人在编报年度经费预算时,同时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以下简称采购预算),作为其附件。
  由采购办会同财政职能部门审核各单位采购预算,汇总编制市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确定集中采购(包括定点采购)或分散采购等相应采购形式。
  定点采购是指经公开招投标,由市采购中心确定几家供应人作为某种货物、工程和服务在规定期限内的定点供应人。各采购人根据核准的采购预算,在定点范围内自行择优采购。定点期限一般为一年。
  七、经批准的采购预算,属于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必要时经领导小组批准由采购办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采购人实施;属于分散采购的,由各采购人组织实施,并接受采购办的管理和采购中心的业务指导。
  八、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具体采购方式由采购办根据采购需求拟订,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外,政府采购应当公开,引进市场竞争机制。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中心或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中心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中心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人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中心对三家以上的供应人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中心向供应人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九、招标采购由采购中心在采购办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组织招标,或者由采购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招标。
  具体招投标办法由采购办另行制定。
  十、列入采购预算的工程采购,采购中心可以会同建设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经采购办报领导小组批准,也可以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自行组织。
  采购办应当对委托的工程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受委托单位在采购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终止委托。
  十一、政府采购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国家产业导向的要求,优先采购低能耗、低污染的货物和工程。在同等质量情况下,优先购买价格低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十二、集中采购和定点采购的合同由采购中心与供应人签订,对货物、工程和服务有特别要求的,可以由采购中心会同采购人与供应人签订三方合同,并报采购办备案。
  分散采购的合同由各采购人与供应人签订,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与规定,并报采购办备案。合同有特殊条款要求的,由采购人制定合同格式,报采购办审核批准。
  十三、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中心组织验收或会同采购人(采购人代表)共同组织验收;定点采购、分散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人进行验收,必要时,采购中心可派员参加。
  十四、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中心统一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定点采购和分散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各采购人按合同支付。有特别约定的,按合同条款办理。
  十五、集中采购资金属财政性资金的,由财政局按采购预算直接拨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按合同价款支付给供应人后,节余资金仍属财政性资金,由采购中心与财政局结算。
  集中采购资金属采购人其他资金的,由各采购人根据采购预算,在采购前将资金划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按合同价款支付给供应人后,节余资金仍属各采购人所有,由采购中心与各采购人结算。
  集中采购资金属财政性资金与采购人其他资金拼盘的,采购节余资金按拼盘比例划分、结算。
  十六、分散采购和定点采购资金属财政性资金的,由财政局按采购预算拨给采购人,采购人按采购预算使用,节余资金留归采购人,并入单位经费管理使用。
  十七、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其主要内容为: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等。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通知采购办,由采购办责令采购中心或采购人立即中止政府采购活动,并组织调查后报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
  十八、政府采购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十九、公证部门参与招标活动,监督招标立项、标书制作、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商务谈判、合同签订等项程序,进行公证。
  二十、为使政府采购获得优质、节俭的效果,在采购活动中,应聘请有关技术、经济专家担任顾问,参与项目的技术评估和效益评估,其人数不得少于评估总人数或评标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十一、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擅自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人为规避本办法规定的,将在单位年度考核中相应扣分,并且财政部门可停止拨付其同等数额的专项经费或从年度预算中扣减一定比例的经费。
  二十二、供应人、中介机构认为采购中心或采购人的行为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因此有损于其自身合法利益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办投诉,查实后由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承担相应法律、经济责任。
  二十三、供应人、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采购中心、采购人,以及其他供应人和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蒙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禁入本市政府采购市场或取消代理本市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处罚。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十四、采购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政府采购的有关实施细则。
  二十五、各区、县(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辖区内的政府采购具体实施规范。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1998〕2 0 号印发的《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商业、物资供销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商业、物资供销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40号

1993-05-0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税务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通知略)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商业、物资供销类税目注释
  一、口岸的商检、海关、边防设施
  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关境的港口、机场、车站和通道等。口岸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口岸和经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地方级口岸。
  1.口岸的商检设施
  口岸的商检设施是指国家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兴建在口岸的用于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实施检验并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的设施。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业务办公用房、报检用房、检测专用线(如汽车检验线)、大宗港口散装货物的取样设施、通讯设备用房、化验室、微机房、实验室及其仪器设备等。
  2.口岸的海关设施
  口岸的海关设施是指国家海关兴建在口岸的用于对进出关境的货物、邮递物品、旅客行李物品和运输工具等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并执行查缉走私任务的各种设施。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业务办公用房、微机房、通讯用房、毒品、邮递物品检查用房、航天器基地用房、各类仓库、验货场、旅客行李物品检查厅、货物报关厅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保税区内海关的上述设施。
  3.口岸的边防设施
  口岸的边防设施是指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在口岸兴建的用于对进出境人员进行检查的房屋以及相应配套设备。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出入境检查厅、留置审查室、人身检查室、国门构筑物、边境阻拦设施、部队营房、武器库房等。
  上述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均不包括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用房的投资。
  二、废旧物资加工
  废旧物资加工是指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清选、整理、修配等处理。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用于从事废旧物资加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分类整理预处理场地、加工厂房以及设备、地中衡、轨道衡、仓库等。
  本税目适用范围,不包括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用房的投资。
  三、粮棉油加工业(面粉厂、米厂、油厂、酱菜、酱油、醋等)
  粮棉油加工业是指以粮食、棉花、油料为原料,经过一系列工艺过程,将其制成可供食用或使用产品的工业企业。
  本税目5%税率适用范围:用于面粉厂、碾米厂、油厂、棉花厂、酱菜厂、酱油厂、醋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厂房、加工设备、烘干塔、水塔、仓库、化验室、地中衡、轨道衡等。
  四、粮食食品加工(挂面、方便面等)
  粮食食品加工是指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经过一系列工艺过程,将其制成可供食用产品。
  本税目5%税率适用范围:用于加工挂面、方便面、米粉等粮食食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厂房、仓库加工设备等。
  五、大豆、玉米综合加工厂
  大豆、玉米综合加工厂是指以大豆、玉米为主要原料,经过一系列工艺过程,将其加工成食品或饲料的工厂。
  本税目5%税率适用范围:用于大豆、玉米综合加工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厂房、仓库加工设备等。
  六、低档饮食服务网点(浴室、修理网点、饮食店、售货店等)
  低档饮食服务网点是指为方便人民群众生活,在城乡居民区里设立的低标准、小规模的门店。
  本税目5%税率适用范围:饮食店、售货店、浴室、旅店、摄影部、理发店、洗染店、修理部等网点的业务、经营用房及其服务性设施。
  七、食品加工(糖果、饼干、巧克力)
  食品加工是指以农、林、水、畜产品为原料,经过一系列工艺过程,将其制成可供食用的产品。
  糖果是以砂糖和各种糖浆等为主要原料,按不同风味和特点,添加各种辅料,经过高温熬煮、成型等工序制成的一种固体甜味食品。如水果糖、奶糖、夹心糖、蛋白糖、饴糖、胶姆糖等各类糖果。
  饼干是以面粉为主要原料,加入各种辅料,经多次压片成型的食品。如儿童饼干、夹心饼干等各类饼干。
  巧克力是以可可为主要原料,加糖、香料等辅料,经一系列工艺过程加工成的各类制品。
  本税目30%税率适用范围:用于糖果、饼干、巧克力加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厂房、仓库加工设备等。
  以上各税目注释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投资适用的税率,应按《暂行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三年五月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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