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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向光盘生产厂派驻监督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36:55  浏览:86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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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向光盘生产厂派驻监督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向光盘生产厂派驻监督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加强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工作的管理,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版权局决定对光盘(包括母盘,下同)生产厂派驻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驻厂监督员的派驻
1、由光盘生产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和版权局组织,向本辖区内光盘生产厂各派驻监督员2名。
2、监督员应由具有高度政治责任感,熟悉业务,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工作认真负责的在职或离退休干部担任。驻厂监督员不得接受所驻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任何理由的馈赠和宴请。
3、派驻监督员所需的费用,由组织派出的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和版权局解决。
4、各地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和版权局应于今年12月20日前做好派驻监督员的准备工作,并于1996年1月1日前派出监督员开展工作。
二、监督员的职责
1、检查所驻厂在接受境内单位委托加工光盘时,是否按规定接受复制委托并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检查所驻厂在接受境内单位委托加工光盘时,是否按规定报登委托加工合同;
检查所驻厂加工的光盘是否打上来源识别码(SID码);
检查所驻厂加工的光盘有无反动、涉黄内容;
检查所驻厂光盘的生产数量和产品流向。
2、监督员应定期逐项向所派出的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和版权局书面报告上述检查情况并直接对其负责。遇有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
三、监督员的培训和轮换
1、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和版权局负责对监督员进行出版方针政策、音像管理和著作权法规方面的培训,培训后上岗。
2、监督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每三个月轮换一次。
各光盘生产厂应积极支持配合监督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和版权局将监督员的派驻和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版权局。



19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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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智与情感1

吴猛


“一个人三十岁以前不信仰左翼思潮,他的心灵有病;一个人三十岁后继续信仰左翼思潮,他的头脑有病。”
               ------克雷孟梭

记得一位伟人说过,中国这几十年来最大的失误在于教育的失误,当然他是有所特指的。我对这句话的认同来自另一个角度----意识形态语言霸权主义的泛滥。因为在我的成长历程中一直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在探索一个问题的过程中,我必须战战兢兢地剔除那些我曾经深信不疑的概念中的意识形态成分,这是一个很痛苦的经历。一些只是中性意义的词语,在我们所受的教育中被赋予了善恶美丑的意义:例如对英法革命的评价,长久以来的观点都是褒扬法俄式革命,而嘲讽贬低英美式革命。这个例子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希望通过这篇文章可以澄清自己的一些认识误区。

一、 革命还是改良(revolution or reform)
中国人对社会变革的态度颇为暧昧。按理说,中华民族的民族性是求静的成分远大于求变的成分。有帝之后的几千年里,统治者所灌输的是愚民思想,老百姓追求的是安居乐业,但是奇怪的是中国人似乎更亲近急风暴雨似的革命:历史上的每一次改朝换代都是无数人头落地才换来的。远的不说,就近代来说,我们所津津乐道的是十月革命的一声炮响;法国大革命砍了路易十六的人头。人们评价一场社会变革成功的标准似乎更看重的是暴力(当然是革命的暴力---即枪杆子)在其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或者说,我们对事物的评价总是处在一种非此即彼的状态中,反映都对社会变革的态度上,我们更多强调的是割裂与反差(即敌人反对的我们都赞成,敌人赞成的我们都反对),而不是一种历史的上顺承。
中国人印象中的革命,总是与刀光剑影联系在一起的。其实还有一种革命,也可以是在不经意中发生的。这种革命可以是从一个人的从容赴死开始的,苏格拉底的死成全了城邦政治,正是苏格拉底的死,从更深的一个层次揭示了古代直接民主制的内在危机。如果没有苏格拉底那样的死法,就没有柏拉图对古代民主制的强烈仇视,又由于柏拉图走得太远,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才开辟了另一条政治学路径。这对师生的分歧,以萌芽形式包含了两种社会发展的路径,以至后来两千年政治史几乎就是他们分歧的漫长注脚。这难道不也是革命吗?
再看英国革命,1649年英国革命的两次内战的确乏善可陈,最有意思的章节发生在1688年,赶走了一个国王,却迎来了这个国王的女儿、女婿,著名的洛克也随之跟进。然后才有了托利帮与辉格党在议会的争闹,但君子动口不动手,开创了权力不流血更迭的惯例。
反观法国大革命,雅各宾派的革命行为的确轰轰烈烈,但是在砍了国王的头后却没有自然而然地开出民主共和之花。这场以要求自由开始而以滥用权力而告终的大革命到头来却不得不乞灵于拿破仑的专制统治。在英国革命后,虽然君主制与贵族制都得以保存,然而那时的英国政治体制已经初步实现了近代转型,无论是君主还是贵族都已被纳入了法治的轨道。而经由法国大革命打造出的不过是“共和”其名,专制其实的一头政治怪兽。
因此是尊重既有制度的社会改良,还是打破现成格局的激进革命是从英法革命的比较中抽象出来的更具普遍性的,更具有讨论价值的问题。
应该说,大多数革命的爆发都是有十分充分和正当的理由的。就象法国大革命,人民去巴士底狱是去请愿的,然而监狱守卫却开枪相向。当生存权都受到威胁的时候,再要求温良恭俭让的社会改良显然就是迂腐书生的痴人说梦了。但是我们要注意到:在发生上具有正当性的革命,却保证不了它在延续上的合理性,换而言之,革命本身的正当性,不是革命达到目标,获得成功的守护神。这其实也是一个“马上得之”的天下,是否一定要“马上治之”的问题。适当的革命暴力,是革命过程的必须。但是在摧毁了漠视人民权利,自置于革命对象位置的权势者后,如何构建起捍卫人民权利的稳定制度,就成为革命的首要问题。倘仍旧死陷在“革命”的洞穴假象之中,以“不断革命”来满足一种心理上的、道德上的激情要求,那么,革命势必走到自己的反面:一方面,革命的正当性理由丧失殆尽;另一方面,另一场断送革命的历史活动因此展开。法国大革命在雅各宾派的手中的续演,起历史结局就是明证。
改良的好处在于可以把种种矛盾一天天的慢慢地消化掉,虽然每天都会有新的矛盾不断的产生,但社会毕竟是在螺旋型的楼梯上步步登高了。同时,由于改良是在一种制度化的框架下运作的,因此也使得它具有了可操作性,不至于一发不可收拾。
道理是如此,然而我们也清楚的知道,革命和改良都是社会矛盾积累的结果。革命还是改良,主动权更多的是掌握在当权者的手上(如戊戌变法,其实那时中国是有走改良之路的可能性的)。在这个意义上来说,革命就是淤塞后的溃决。因此,小平同志说的“改革也是革命,不改革只能是死路一条”,的确值得很好的去体会。

二 、直接民主与代议制(Pure Democracy or Parliamentarism)
英国革命另一个让人无法亲近之处在于它的议会政治始终一贯(虽然克伦威尔当了护国主后就消灭了议会---但不要忘记克伦威尔的护国主也是由议会授予而非自封的)。按照革命的观点,议会是统治阶级的不同派别之间的分赃场所,无论谁上台都是换汤不换药。这些所谓的代议士根本代表不了人民的利益。要想实现真正的民主,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即所谓的直接民主。因此英国议会的死气沉沉,咬文嚼字,哪里比得上法国大革命以及后来的巴黎公社那样的直接民主那样荡气回肠,让人怦然心动呢?
然而历史已经反复的证明:直接民主的实践几乎无一例外的都沦为了实践乌托邦理想的蠢动。所以,即使是革命多发地的法国,直接民主的尝试也是一而再,却没有再而三了。而议会民主在世界大多数的文明开化的国家里得到了确立。
为什么直接民主就象是一朵带刺的玫瑰,远看上去是那么的完美,当你伸手采摘时又使你鲜血淋漓呢?这需要追溯到直接民主的源头,那是在城邦时代的古希腊(这也许是直接民主在现实生活中唯一一次成功的实践),按照顾准先生的说法,在希腊城邦时代公民大会这种直接民主的形式之所以大放光芒,是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因素的。希腊城邦都是外来海上文明登陆后筑城聚居形成的。2这样的城邦与我们熟悉的领土国家有很大的区别,城邦的政体一开始几乎无例外的是贵族政体,亦即元老院掌权,地位平等的公民组成公民大会参与政治。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海上文明是经历了一段与自然而非与人搏斗的过程,3才到达一个陌生的海岸,建立了城邦。可以想见的是这些经历了与自然争斗而后九死一生的新移民,他们的民主意识(当然也仅限于在他们之间)是比较浓厚的;4希腊城邦能实行直接民主的另一个因素在于当时的城邦面积都比较狭小,居民分布相对集中,而真正享有完全的公民权的成年男子的数量也是有限的,这样就使公民大会的召开有了现实的基础(与会的公民可以做到朝发夕归)。而当时的国家事务还是相对简单的,并不需要更专业的知识和经验,所谓的决策都可以看作是民意的简单收集整理。这样看来直接民主得以实现的条件是十分的有限的(也许它在希腊城邦的实行只是人类历史上的一次小概率事件),比如在其他的由部落征战形成的国家里,在那些由部落王而国王而又皇帝的人的统治的内陆国家里,首先,由于其疆域辽阔,人口众多,实行直接民主的客观条件已不具备;当然,更加重要的原因是:相比较海上文明的那种与自然斗争的过程,内陆文明国家的形成过程本身就是人征服人的过程。这个过程如果有个结果,那这个结果毫无疑问就是专制王权的实现。在认清直接民主适用的历史背景后,我们对它的偏好也应该要有所修正了。
而议会政治或政党政治的也的确有它不可爱之处,甚至我们经常可以看见一些国家议会中议员互殴的场面,为拖延法案的表决通过而刻意采取的愚蠢行为。然而,议会政治的最大好处在于它可以使社会保持正常的状态,在制度化的轨道下运行。越轨的一方所面临的是政权的丧失,人民可以选择另一方上台。虽然他们可能只是一个集团里的两个派别,然而执政和在野的不同状态下所体现的政治取向也必然会有针锋相对之处。这样斗争的结果使得国家的政策可以保持在一个大体合适的方向上运行,不至过左,也不至于过右。
法国启蒙思想家的误区之一,在于他们误解了理论与历史之间的真正本质。他们错将理论构造当成了“历史实体的‘真实’内容及本质”,他们是一些“使用这些构造物如同普罗克拉斯提斯之床,来对历史削足适履者”(《社会科学方法论》)。而历史的演进却从反面证实了,在理论上为真的东西,在历史实践中未必为真。历史已经反复的证明直接民主的后果无非是两种:专制或无政府主义。5
如此说来直接民主也许只应该存在于我们的观念形态中,念念不忘地要把它付诸实践不是一个有理智的人应该做的了。

三、“另起炉灶”与“旧法统”6
我们知道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第一步(更准确的说是建设前的那一步,即立前之破)就是宣布要废除旧法统,废除《六法全书》,要“另起炉灶”。如何评价这一举措时常使我们处于感情和理智的矛盾之中:从感情上讲我们应该理解和支持这一行动,毕竟共产党的革命是在旧政权的腥风血雨中走向胜利的,在这样的背景下要求新政权继续容忍旧法统的存在,的确太过苛求前人了;另一方面是:我们要问,摧毁旧法制对后来的法制建设产生的后果和影响都是积极的吗?
要探索这样的问题有必要将它放在一个更宏观的条件下进行----同世界其他国家的革命进行比较。在这一点上英法革命毕竟显现了一些不同于东方革命的一些共通之处。
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史上,不论是象英、德、日等国家那样温和的改革,还是象法国那样激烈的革命,或是象美国通过独立战争建立国家,尽管政权易手,但法律都通过不同方式前后保持承续关系。中世纪欧洲法律制度是极其混乱的,除了古代的罗马法外,还有各种各样的日尔曼法、教会法、地方法、城市法、商法以及国王的敕令,既有成文法,又有习惯法。司法制度的繁杂而混乱也是千差万别:有国王法院、领地法院、教会法院、宗教裁判所。法的内容有好的民间习俗,也有宗教教规,甚至还有荒谬的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仅在法国北部地区宠杂的习惯法就有300种。法国著名思想家伏尔泰曾讽刺说,对在法国旅行的外国人来说,改变法律的次数与改换骑马的次数一样频繁。即使在这样的法律传统下,西方国家都很少在革命时就一纸宣布废止它的法律,而是在革命后进行法制的改革和统一化,逐步清除大量落后的、地方化的、封建性的、反动的、残酷的法律,吸收了传统法律中精华的部份,发展成为适应资产阶级需要的现代法制。
 在英国,1640年资产阶级通过一次最有妥协性的革命取得了政权。在法制变革中,也最典型地反映了这一特点,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在英国,革命以前和革命以后的制度之间的继承关系,地主和资本家之间的妥协,表现在诉讼程序被继续应用和封建法律形式被虔诚地保存下来这方面。”7
1789年法国革命虽然是一次较彻底的反封建的资产阶级革命。从革命的形式和政权的改变方式看,它同封建制度进行了彻底的决裂,但它却把自己历史上曾采用的古代罗马法继承下来。在法国,民法法典中把古代罗马法巧妙地运用于现代的资本主义条件。8
  为什么我国要摧毁旧法制和法律传统,西方国家都继承了自己传统的法律呢?过去法学家的权威解释是,资产阶级革命是私有制下的社会性质相同的革命,社会主义革命是公有制对私有制的性质完全不同的革命,所以,无产阶级的革命就要彻底摧毁旧法制。这个理论也相当多是对的,事实证明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确实很少有对法律的需求。但这个理论解释不了为什么我国正在大量学习、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律和港台地区的法律的现实。
从世界历史的经验看,人们很难否定,革命时期摧毁法制的必要性。问题是这种摧毁行动的动因是出于革命时的感情因素,还是出于对法律本来的蔑视。1949年摧毁法制对法制建设的影响也许主要不在于摧毁本身,而在于宣布要以蔑视批判态度对待一切的法律、法律观念和西方法律价值,使中国法制建设一开始就在一个极窄的小天地里进行,并使新政权的建设者们大大强化了对法制的蔑视心理。摧毁旧法的行动客观上造成了中国法律文化的中断,这种中断是否利于历史的进步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都是糟粕应予抛弃,还是有些优秀的东西呢?今天我们党在提倡弘扬民族文化的时候,这个问题已经有了部分答案。历史不能割断也不应割断。彻底否认自己的文化决不利于民族的发展,包括法律文化的发展。
在这个问题上,已故的张友渔先生的观点是可以作为这一段文字的结束的,他指出:解放初,我们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这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六法全书”代表国民党的法统,不废除这个法统我们就不能确立自己的革命法制。但是,废除“六法全书”,并不意味它的所有规定,我们一概不能加以利用。对“六法全书”作具体分析,有些东西部分要否定,部分可以用。情况不是完全一样的。

作者通信地址:湘潭大学69#信箱 研1—512 吴猛 411105
E-mail:wuxiaomeng@163.net
联系电话:13973242612
0732-2376579(宿舍)

1 作者简介:吴猛(1973年9月---- ),男,汉族,湘潭大学法学院2000级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2 “海上文明者,从土生土长的地方飘洋过海到新地方去之谓也”----见《顾准文集》第283页。

3 与之相对应的是我们所熟悉的陆上民族的征服扩张,这个过程主要是人与人斗争的过程。
4 最近的一个例子是几个世纪前从欧洲到北美的移民,他们都曾是王权统治下的臣民,民主共和对他们来说也是陌生之物,然而在他们中间却诞生了号称北美第一部宪法的《五月花号公约》,这应该说是一个顺理成章的结果。
5 文化大革命就是最近的一个证明。

关于对外民间劳务审批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外民间劳务审批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使我市对外民间劳务工作顺利地发展起来,根据国务院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外派原则
我市民间劳务必须坚持“两个合法”“有劳可务”的原则。严禁利用民间劳务的渠道进行非法移民;不允许外商或中间商从办理民间劳务中牟取暴利。
二、适用范围
民间劳务输出系通过民间合法渠道将劳动者输往国(境)外就业。探亲、旅游、留学、定居不属于民间劳务输出业务范围。
三、审批程序
市经贸委审批合同-市公安局依法受理审批发证-外派公司负责招聘输出对象办理出国手续。
四、申报材料
1、合同审批必须报送:
(1)申请报告;
(2)有效的合同书(正本)一份;
(3)招聘或代理招聘的外商企业商业登记批准证书及能有效说明该企业资信良好的证明材料各一份;
(4)劳务输入国(地区)政府有效的入境和就业批件(正本)各一份;
(5)招聘劳工的外商企业(以下简称外商)若委托代理人招聘劳务,必须有外商法人代表签署的有效委托书。
2、任务审批必须报送:
(1)申请报告并附花名册一式三份;
(2)合同批件;
五、资信调查
公司在与外商签订合同前应做好外商资信调查工作,把好合同关;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不合要求的项目不上报,不合格的人员不外派,出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六、出国手续
劳务人员的出国手续(含签证)都由外派公司负责办理,严禁护照交由外商或中间商办理。
七、国别政策
与未建交或敏感国家、地区开展民间劳务输出业务应从严掌握,需先送公安部门征求意见后办理合同审批。海员和渔工劳务不采用民间劳务形式输出。
八、市外业务
市外公司及中央部属公司到我市招聘劳务人员,应提供相同于我市公司报送的材料,由市经贸委确认后,送请市公安局办理出境申请手续;劳务工资以及收费标准等不得低于我市公司签订的水准。
九、发证经营
为便于管理,鼓励开拓,决定实行民间劳务经营证管理办法,经营证由经贸委审核,抄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1、民间劳务经营证分两种,一为半年期有效证书,发给有权经营公司;一为一次性有效证书用于特批项目。
2、发证对象
(1)市各具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公司
(2)经市经贸委批准经营对外民间劳务的公司
(3)特批项目的实施公司或单位
十、惩罚处置
各公司在开展民间劳务输出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一次,一年内受到两次黄牌警告的,视情停发“经营证”或取消经营权。
1、合同工资、劳工安置造成损失或不好影响的;
2、出现问题不及时报告,造成损失或不好影响的;
3、发生问题不及时处理,导致事态扩大的;
4、擅自持办证手续交外商或外商代理人办理的;
5、对弄虚作假,提供假证明、异地申请、骗取出境证件的要追查责任,依法处理。
十一、公司管理
公司应端正经营思想,加强自身政治和业务建设,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含收费和现金管理制定),明确承办民间劳务不仅要为本企业增加外汇收入,同时要把经济工作和政治、外交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坚决反对任何不顾国家和劳务人员利益的行为。
十二、公开监督
公司应拟订并公开招聘劳务人员的程序和相应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公司与外商签订的合同书,收费标准以及投保等情况,应直接与劳务人员见面,讲明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劳务人员出国的安置和管理,使其心中有数;一旦出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切实对外派劳工负责,保护他们的合法
权益。
十三、交流和汇报制度
为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便于各公司互相交流和学习,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决定半年召开一交流协调会,各外派公司要定期填写“市民间劳务输出季度统计报表”,首批特别是试派劳务人员出境后一个月内公司应将安置,定留,工作等情况报市经贸委(外经处),公安局(出入境管
理处)。



199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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