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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39:21  浏览:92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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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 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 包括市政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一.组织宣传、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防火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和审查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
二.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研究消除火险隐患的措施。
四.协助消防监督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五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员,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和保卫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消防干部的确定和更换,应报当地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六条 消防干部的职责:
一.协助防火负责人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向防火负责人报告,提出对违章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消除措施的建议,填发《火险隐患通知单》,并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四.配备、管理消防器材,建立防火档案。
五.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和训练。
六.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应规定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加强监督检查。
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本规定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接受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火灾危险性小的建设工程,以及乡村的建筑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均须在开工前1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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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市消防局审批:
一.国家重点工程。
二.单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三.大型能源、电讯、交通枢纽等市政工程。
四.市消防局认定应当审批的其他工程。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审批:
一.单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不足3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工程。
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须报当地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 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位置、建筑层数、面积、高度、施工工艺、方法和使用的材料。
二.生产、生活用火区(如锅炉房、沥青锅、茶炉房、厨房等)位置。
三.各种临时建筑的位置、结构、防火间距和用途。
四.易燃、可燃材料的存放地点、堆垛体积等。
五.工地消防给水管道、临时消防立管和室外消火栓的位置、管径;消防车道宽度和消防泵房的位置(包括泵的型号、规格),供电线路架设方位及电压等。
六.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
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建设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
?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电热器,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重要工程和高层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七.非经施工现场消防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内住宿。
八.设置消防车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够的消防水源。
九.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并设在安全位置。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第十一条 对在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工作中作出成绩的集条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或施工现场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经消防监督机关指出后,不按期整改的,消防监督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立即改进;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对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89年8 月1 日起施行。1956年2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基本建设工程工地防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规范
一.不准支搭易燃建筑。必须支搭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经批准支搭的易燃建筑,不准用于明火作业。
二.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检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
三.焊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电气焊割必须符合防火规定。
四.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北京地区电气安装标准》的规定。非正式电工不得安装电气设备。
五.冬季施工用的电热器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方可使用。重要工程和高层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不得用可燃材料。
六.施工现场的可燃材料堆场的设置,应符合公安部《关于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的规定。
工程内不得积存易燃、可燃材料,施工中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
七.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不准在工程内部作业。
八.仓库、机械设备用房和化学易燃物品操作间等不得采用易燃建筑。
九.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不得交叉作业;严禁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并应限额领料。
在室内进行装修作业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电器设备要符合防爆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设施要求
一.室外消火拴的数量不得少于两座,并应按每座消火拴保护半径不超过50米的要求确定其总数量。
二.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成环形(现场无法做环形时可枝形),其管道直径不应小于100毫米,消火栓的出水口直径为65毫米。
三.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高压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并逐层安装口径为65毫米的消火栓。每座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得大于25米。
建筑物(不含住宅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的,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升/秒,高度超过50米的,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30升/秒。
四.消防泵用电,应与施工和照明等用电分开设置。
五.施工现场必须设有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米,车道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高层建筑主体工程周围应有可停靠消防登高车的地方。施工现场须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供消防车通行。



198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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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院信访档案的管理

张智涛


  信访机关在处理人民群众来访工作中直接形成并集中存在起来的具有文字、图表、声像等真实记录。信访档案的管理是信访工作的一项重要而基础的工作,它的完整性直接关系到以事实为依据的信访工作的客观公正性。目前,国内有关的信访法规中,对信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等工作尚无具体的规定和明确的规范,而只是对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档案材料的事后处理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笔者试对如何进一步规范信访档案工作进行探讨。

一、了解信访档案的特点,为信访工作全过程服务

  信访档案与信访工作息息相关,是一种专门档案,它是信访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在国家档案中占据特殊地位。除具有一般文书档案的原始记录性、信息性、凭证性、价值性等特点外,还具有自身公正性的特点。一是信访档案是信访工作全过程的重要记录。它不仅是信访工作活动真实的历史记录,也是群众信访案件处理的重要历史资料,是信访工作有形资产的依据和证明,更是信访工作中一种无形资产的依据和证明。所以说,信访档案是信访工作管理和处理事务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性、记录性、知识性、信息性的 重要信息资源。二是信访档案是信访工作全过程的详实记录。一份完整的信访档案,详实地记录了信访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情的经过以及关联的人物,不仅有信访人和机关的印信,而且有主管机关的调查处理经过和结论,上级机关的批复和当事人对处理结论的态度,保留着真实的历史标记。

二、提高对信访档案工作作用的认识,为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服务

  一是信访档案工作是信访工作中一项不可缺少、不能替代、不容忽视的基础性工作。通过查阅信访档案,可使领导掌握有关的历史资料,了解信访工作规律,便于对现实问题做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同时也为贯彻有关政策和规定、指导工作提供了历史依据和处理问题的借鉴案例。二是信访和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各个时期、各个阶段指导和开展信访活动的情况,其中既有成功的经验,又有失败的教训。充分借鉴和利用信访档案材料,关于从历史经验教训中汲取知识养料,不仅有利于当前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有利于今后工作的统筹安排,为创造一个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提供条件。三是信访档案中不仅有信访者书写的材料,而且有组织的调查处理经过和结论,对现实同类问题具有借鉴作用,对处理重信重访、越级信访、申诉信访等是不可缺少的依据。特别是在处理历史遗留信访老案时,由于机构更迭,人事变迁,仅靠大概回忆和口头介绍都无液晶于事,只有借助于信访档案处理问题,以信访档案为可靠依据,才能有效避免随意性,减少失误。只有完整齐全的信访档案,才可以变“死档案”为“活证据”,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做好信访档案的归档工作,为信访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信访档案分案件档案和文书档案两类。案件档案即信访部门对一件信访问题从接待、调查、核实、处理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归档案卷;文书档案则是信访部门在工作中自身形成的和上级下发的业务性文件和资料等各种文书材料的归档卷宗。一是把以纸质为载体的信访事项,通过收集、整理、加工等程序,按每件信访事项受理的编号顺序,用专门的档案装具(盒、柜)存放。每件信访档案材料的排列次序一般为:领导批示、请示、处理单、调查报告、调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原始信访件、信封。二是对数字信访档案归档,就是对以光盘、硬盘、优秀等新型介质为载体的信访档案进行归档。应按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进行分类、整理,并拷贝至耐久好的载体上,一式三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异地保管,一套提供利用。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在数字信访档案与传统信访档案之间,建立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按照年度、类目进行打压缩包,拷贝至新型介质上,并贴上标签存档。这样,通过建立数字信访档案,既可以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又可以减少借阅过程中对纸质档案的人为磨损。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信访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一是收集电子文件。随着办公造化的普及,各信访部门都产生了大量的电子文件,将这些电子文件以虚拟全宗形式集中起来,也就成为信访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一个主要途径。为此,信访档案机构必须加紧研究电子文件的接收、保管、利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为实际工作提供理论依据。二是纸质信访档案的数字化。目前,信访档案多以纸质档案为主,为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对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势在必行。各信访档案机构应扬长避短,充分利用所藏档案信息资源的优势,优先对有特色的和利用率较高的档案进行数字化。三是构建信访档案信息数据库。信访档案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档案案卷级目录的建设、档案文件级目录的建设、档案全宗级目录的建设、专题档案目录建设和档案全文信息数据库建设等。建立高质量的信访档案信息数据库,要保证具有较完备的档案信息资源,做好信访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收集整理是利用档案的先行条件,收集的目的就是为了集中统一保管,维护案件之间完整,保持历史真实面貌,以便更好地进行信息化建设。

五、加强信访档案保护工作,为社会稳定服务

  维护信访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档案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利用,因此既不能片面强调保护档案而不考虑利用方便,同时也不能只顾一时利用方便,不考虑档案的保护,而影响档案长远利用。在实际工作中,管理利用既有矛盾又有一致性,这就要求我们档案工作者在信访档案管理上必须做到“十防”:一是防盗,要设置专用铁柜进行保管;二是防破坏,防止人为造成对档案的损坏;三是防火,及时排除一些火灾隐患;四是防水,杜绝淋湿、浸泡现象;五是防尘,灰尘和烟尘不宜太浓;六是防潮,按标准规定相对湿度在50%--60%为宜,过度潮湿可使档案形成纸砖;七是防霉变,以往档案中多使用糨糊粘补,易形成档案蛀虫;八是防鼠,定期放置鼠药以防老鼠咬伤档案;九是防虫,定期在柜子中放置樟脑球,定期喷洒虫剂,以达到杀菌作用;十是防光,强烈的紫外线可使档案褪色,纸张也会变黄发脆,损害档案寿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0年9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0年9月)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任命冯兰明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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