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3:14:17  浏览:96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石化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中油石化〔2000〕财字554号),现就该公司有关增值税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上市在税收政策中采取“维持现有利益格局不变,不挤不让”的原则,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在2001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按原企业名称开具的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001年6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晋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晋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 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发[2000]29号

2000年4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各机关团体、医院,各驻晋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市政府制定了《晋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山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为加快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增强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防空袭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晋城市县级以上城市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和晋城市区域内的重要经济目标建筑,属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民用建筑指:住宅和非生产性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住宅建筑包括:各类住宿房舍、宾馆、招待所、商品房。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大、中专院校、技校的教学楼及其附属设施;医疗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办公楼、综合楼、商店;科研楼的非生产用房部分;厂(矿)区范围内的宿舍、办公楼、文娱乐生活设施等;文化馆、影剧场(院)、各类体育场(馆)、图书馆、展览馆、少年之家、文体活动中心、广场和车站、候车室、商业库存房、民用车库等。重要经济目标指:大中型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水库存、桥梁、仓库、电厂(站)等。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确定前,将项目批准文件和防空地下室建设图纸、资料报送市、县(市)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持人防部门的审核文件向城建、规划部门申领建筑工程开工批准文件。属应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持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资料,到相应的市、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外缴纳易地建设费,凭易地建设费通知单到城建、规划部门办理有关开工手续。
第四条 人防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及《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未经人防部门批准的图纸,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包括:工程面积、平时战时用途、防护等级、工程造价及效益预测。
第六条 人防工程的施工,必须由持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图纸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施工。
第七条 人防工程在施工中的质量监督、技术指导,由市、县(市)人防部门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
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八条 用易地建设费修建的人防工程,属公共人防工程,由属地人防部门使用和维护管理。建设单位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属单位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使用和维护管理,市、县(市)人防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人防工程属国防战备设施,战时跟从人防部门统一调度,作为防空袭的使用场所。
第九条 新建下列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结构、规模和施工等原因不宜修建的空地下室,经人防部门批准可不建防空地下室的以及防空中楼阁地下室竣工后,因施工质量不合格,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并经补修或返工后仍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根据晋政办发(1998)3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市区每平方米1800元;县城及县级市市区每平方米1500元。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折算。
1、十层以上(含十层)民用建筑和基础开挖深度达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为与该建筑物底层同等的建筑面积。
2、新建居民小区、住宅小区、统建住宅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为一次下达地面规划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
3、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的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为其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
4、单体工程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不含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为其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条 单体工程建筑项目建筑总面积在7000平方米(含7000平方米)以下,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市区每平方米缴纳35元;县城及县级市市区每平方米缴纳30元;列入城市规划的经济实用住房每平方米缴纳25元。
第十一条 凡用于残疾人生产服务的建筑、中小学教学楼与办公用房、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建巩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免建防空地下室、免缴易地建设费。
第十二条 凡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和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由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可以依照《人防法》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易地建设费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晋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市人防办收取,泽州、高平、阳城、沁水、陵川由各县(市)人防部门收取。市、县(市)所收费用的10%上交省人防办,作为全省人民防空建设平衡使用。各县(市)应上交的费用于下年度1月20日上交市人防办,凡不按规定比例和期限上交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易地建设费属预算外资金,按《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管理。各级人防部门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应存入同级财政专户,不准将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挪作他用、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或统筹调剂使用,年度结余要全额结转下年度用于人防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各级人防部门在收取易地建设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持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
第十六条 各级人防部门编报年度人防经费预算时,必须把单位的易地建设费和国家、地方预算安排的人防经费一并纳入单位预算,统一计划,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防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收支报表,年度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在编制年度人防经费决算、季度报表时,必须把易地建设费和国家、地方预算安排的人防经费收支情况综合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各级人防部门要主动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对收取的易地建设费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对于隐瞒、截留、挪用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入,私设“小金库”、帐外帐,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的轻重,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本规定与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防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


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2月27日商务部第7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德铭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货物进出口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农产品系指生产量、消费量、贸易量、运输量等较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

  第三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 商务部委托有关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负责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进口《目录》项下大宗农产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受委托组织办理本企业基本情况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名称、企业海关代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统计负责人姓名与签字等。

  第六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填报《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报告事项主要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联系人、联系方式、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贸易方式、贸易国(地区)、原产地国(地区)、合同号、合同数量、合同船期、装运港、预计抵港时间、实际船期、装船数量、进口报关口岸、进口数量和实际抵港日期等。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通过相应电子报告系统向受委托组织进行报告。如无法通过电子方式报告,可下载报表传真报告。

  第七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下述情况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进口报告义务:

  1、 签订进口合同;
  2、 货物在装运港出运;
  3、 货物抵达目的港;
  4、 报告事项发生变更。

  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严格遵守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有关进口信息,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

  第九条 受委托组织应向商务部报告大宗农产品进口的信息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商务部定期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专栏”对外发布《目录》项下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

  发布内容为:预计进口数量、预计货物到港时间、实际装船时间、实际装船数量、装运港、原产地国(地区)、主要口岸进口情况等。

  第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根据海关、质检相关数据核对大宗农产品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告情况,向商务部报告结果。

  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大宗农产品有关进口信息的,商务部应向国家统计局通报。

  统计部门依法对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后,商务部可以禁止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商务部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的规定发布公告,并通知海关、税务、质检、外汇、工商等部门以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中介组织、银行等单位。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商务部举报对外贸易经营者虚假报告进口信息的行为。

  第十五条 商务部及受委托组织有关人员应当为履行进口信息报告义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企业、机构和个人透露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告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外贸法》第六十五条及《货物进出口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目录》项下以各种贸易方式进行的大宗农产品进口交易,包括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保税港区和出口加工区等。

  第十七条《目录》、受委托组织名称以及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周期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报表》



--------------------------------------------------------------------------------






  附件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报表



                         表 号:商贸农进1

                         制表机关:国家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50号

                         有效期至: 2010年6月



报告类型:□新签合同 □实际装船 □实际到港 □变更 计量单位:公斤

1.对外贸易经营者:


2.企业海关代码:



3.商品名称:
4.商品编码:

5.合同号:
6.贸易方式:

7.贸易国(地区):
8.原产地国(地区):

9.合同数量:
10.实际装船数量:

11.合同规定装船期: 年 月
12.实际装船日期: 年 月 日

13.预计货物抵港时间: 年 月 日
14.实际抵港日期: 年 月 日

15.装运港:
16.报关口岸:

17.装运数量:
18.报关数量:

19.合同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20.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21.备注:





  法人代表:(并盖章) 统计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填表说明:

  一、报告类型:在对应选项前□打“√”。

  1.新签合同:签订进口合同后;2.实际装船:货物在装运港出运后;

  3.实际到港:抵达目的港后; 4.变 更: 报告事项发生变更后。

  二、企业海关代码:指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海关报关编码。

  三、商品编码:指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关时所申报的海关商品编码。

  四、实际装船数量:指提单数量。

  五、实际装船日期:指装运港提单日。

  六、如货物原产地国(地区)、装运港、报关口岸超过一个,请分别填写表格。

  七、实际抵港日期:指进口报关口岸的报关日。

  八、备注栏:注明所变更的事项和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