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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三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03:48  浏览:89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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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三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三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体改委《一九九三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现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
以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一九九三年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进行改革的第一年。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把
更多的精力放在改革上。要紧紧把握当前的有利时机,立足于加速结构调整、提高经济效益和解决经济体制中的深层次矛盾,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要大胆探索,积极试验,力争在一些关键环节的改革方面取得有效的进展,为在九十年代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新体制奠定更坚实的基础,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一九九三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


以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一九九二年,全国改革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走向市场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价格改革和市场培育取得了重要进展;宏观管理体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深
化;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都有新的突破。
一九九三年,是按照党的十四大确立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推进改革的第一年,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转变观念,统一认识,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指导改革实践;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
标,立足于加速结构调整、提高经济效益和解决经济体制中的深层次矛盾,在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些重要领域取得实质性进展。一九九三年改革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继续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政府经济管理
职能为重点,围绕把企业推向市场这一中心环节,加快企业改革;以加快价格改革为契机,配套推进财税、金融和计划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市场体系,加快以改革进口管理体制为重点的外贸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高综合改革试点水平,切实做好新
体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一、认真贯彻《条例》,加快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
各地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企业改革的中心工作来抓,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逐项落实企业的十四项经营自主权。企业要按照《条例》赋予的权力,主动进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积极参与竞争;要继续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
革,形成面向市场、富有效率和活力的机制;要运用《条例》提供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结推广各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有效方式和做法。对一九九三年承包期满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税利分流”,有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进行股份制试点,也可以在完善的基础上继续实行承包制或租赁制等多种经营形式。
对继续实行承包的企业,要坚持政企分开,在完善各类承包形式的同时,从价值形态上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的有效管理,使企业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责任。
要认真贯彻新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即将颁布的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应据此制定新的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试行企业财务报表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查和出具查帐报告的制度。对仍在承包期中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后财务状况变化较大的,通过合同双方协商,可以调整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
二、有领导、规范化地进行企业股份制试点
企业股份制试点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意见和程序进行,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把一批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
要把股份制试点的重点放在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上。有组织、有领导地推进法人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建工作。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要从严掌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家下达的规模内,可选择一两家大型或重点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核准,进行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和异地上市交易的试点(广东、福建、海南三省经批准可以适当增加试点企业的数目)。国家体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上海石化总
厂等九家大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并做好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准备工作。
结合投资体制改革和贯彻《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大企业清产核资的试点范围,通过界定产权,理顺企业的财产归属关系,核定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明确企业或控股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应承担的资产责任,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的有效实现形式。
进一步完善企业股份制的有关法规,各地要严格执行《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制订《公司法》和《国有资产法》。
三、积极调整企业组织结构,提高整体经济效益
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企业集团及各种横向经济联合实体。强化企业集团成员间的资产联结纽带,发展集团核心企业向成员企业的参股、控股,加强集团内部管理体制建设。组建企业集团要坚持自愿、合理的原则,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不得用行政办法上收企业,或把行政性机构翻牌为企业集
团或公司。研究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发展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尽快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企业兼并。把企业兼并和企业破产结合起来,减轻兼并企业的负担。企业兼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市场规律办事,尊重企业的兼并、联营自主权。
对国有小型工业、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业企业要继续进行改、租、卖。抓紧制订《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在规范现有股份合作制试点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推进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国有小型企业可以进行股份合作制的试点,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方式经营;对其
中一部分产权,经批准可公开出售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各地可按照国家体改委等部门颁发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9号),进行这项改革的试点。
对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企业,要下决心依法破产,并做好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和人员安置工作。银行、劳动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破产法》的配套措施。
积极提倡和引导企业承包企业、企业租赁企业。鼓励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地带的优势企业到内地承包、租赁企业;鼓励乡镇企业和城市企业互相承包、租赁;有条件的还可吸引外商承包、租赁国内企业。
有组织地试办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推动企业兼并、产权出售和收购以及闲置资产的流动,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四、切实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搞好机构改革
按照《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中发〔1992〕12号)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转变经济管理职能,逐步取消政府专业经济部门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折不扣地把经营权还给企业。凡属可以通过市
场或者该由企业解决的问题,要由市场或企业去解决。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由直接管理逐步转向主要通过统筹规划、制定政策、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强化审计和监督等手段进行间接调控。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及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搞好中央和省级政府机构改革。有领导地进行有利于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的改革试验,有步骤地改革目前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联系和按产品分部门管理的臃肿、低效的
经济管理机构。
县级机构改革,总的方向是走“小机构、大服务”的路子,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强化服务,严格监督。各地要重视县级机构改革,积极扩大试点面,以此为突破口,推动各级机构改革。
在前几年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国家公务员制度改革的试点范围。通过积极兴办第三产业和加强职业培训,解决行政机关分流人员的安置问题。
五、加快价格改革的步伐,逐步建立以市场价格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
在价格改革方面要抓紧有利时机理顺价格体系,建立以市场供求为主要导向的价格形成机制。
有计划地调整以煤炭、原油、电力、铁路货运为重点的能源、原材料和运输价格。在进一步理顺、放开钢材等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的同时,继续减少国家管理生产资料价格的品种和数量,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
逐步放开粮、棉、油等农产品价格。按照统一政策、分散决策的原则,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择机放开粮油购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多渠道流通。为了支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在农产品逐步实现市场调节的过程中,政府对粮、棉等主要农产品实行支
持性价格等保护政策。将粮、棉收购与农用生产资料挂钩的实物方式改为货币方式,采用收购价格价外加价的办法,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六、进一步改革流通体制,积极发展统一的市场体系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继续建立和完善农副产品的初级市场和区域性批发市场,形成多层次的市场网络。切实解决粮食、棉花等卖难和流通不畅等问题。粮食价格放开的地区,各级财政减少的补贴,不能挪作他用,要采取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等办法继续用于农业;进一步完善粮食
市场体系和多级储备制度,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粮食生产的作用。对于粮食购销价格还不能放开的地区,必须采取措施,把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改革棉花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55号),积极稳妥地搞好山

东、河南、江苏三省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试点,为建立开放式的棉花流通体制摸索经验。
加快物资订货制度改革,完善和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按经济区域建立生产资料市场,完善和推广物资批发市场和交易所的试点经验。办好上海、深圳和郑州等地的商品交易所,开展商品远期合同签约并探索期货交易。为了保证期货交易所试验的成功,要先集中力量办好一两个交易所,
同时要加强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抓紧制订有关配套法规。积极推广物资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进行建立大型物资配送中心的试点,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在继续发展商品市场的基础上,要大力发展生产要素市场,把加快市场建设的重点放在金融、劳动、技术、产权市场等方面,与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相协调。
积极推进外贸体制改革。按照《条例》和已经公布及将要公布的企业经营外贸业务的标准和审批办法,进一步扩大生产企业、科研单位以及其他企业的外贸自主权,加快外贸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推动外贸企业集团化、实业化和国际化经营。继续发展工贸、商贸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加
强产销之间的联合,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适应重返关贸总协定的要求,有计划地降低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改革进出口商品的经营管理体制,适当放开进出口商品经营范围,大幅度减少许可证管理商品品种;完善配额许可证管理制度,改进出口配额分配办法,引进竞争机制,试行公开招标、转让等方式。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商会
组织,充分发挥商会在对外贸易中的协调作用。
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全面实行林价制度,推行林木生产商品化配套改革,抓好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改革试点。
采取有力措施,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和市场垄断。完善市场法规,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抓紧研究制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法》等确立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法律、法规。
七、改革计划、投资体制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计划部门的职能将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偏重于定指标、分投资、批项目,转变为研究战略、制定规划、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产业政策、培育市场、重点建设、协调服务,逐步实现从直接计划管理为主,向协调运用经济杠杆和经济政策进
行间接管理为主转变。
简化生产、流通领域的计划指标管理,保留的少数重要指标,有的只列全国总量指标,不分解下达。进一步缩小指令性计划,对供求大体平衡、价格已经放开的重要生产资料,取消指令性分配计划,实行市场调节,国家保留优先订货权;对供求尚有较大矛盾,价格还不能完全放开的重
要生产资料,也要减少指令性计划分配的数量,并扩大平价转计划内高价的比重;同时,要逐步以国家导向的产需衔接以及国家订货方式改造和取代指令性计划。各部门、各地区的指令性产品生产和调拨计划也要进一步减少,有条件放开的应尽量放开。同时,要加强预测性计划、指导性计
划和政策性计划。
鼓励地方政府对非竞争性的基础产业和公用设施进行投资,扩大其投资审批权。竞争性产业,特别是加工工业的投资决策权应逐步直接交给企业,使企业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下,真正成为投资主体。国有企业有权在执行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以留用资金、实物、工业
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各行业、各地区的企事业单位投资,有权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扩大国家投资的筹资方式和渠道。尽快建立规范化的、稳定的和良性循环的国家投资基金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央基本建设基金制,国家财政“拨改贷”收回的本息不再列入经常性预算,纳入建设基金滚动增值。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家通过扩大控股、参股、贴息、合资、合作以及直
接投资等办法进行投资,并通过发行债券、股票吸收一部分企业和社会的资金进行建设。新开工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主要采取招标、投标办法,原则上都要推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逐步扩大股份投资方式试点。
八、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在税制改革方面迈出较大步伐
中央财政在去年试编复式预算的基础上,今年要进一步完善,并对经常性和建设性预算收支项目进行合理调整。省级财政也要试编复式预算。
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试点办法。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税制改革,研究划分各级政府事权和按事权划分财政收支的方案,为建立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作准备。
进一步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在承包到期的企业中积极推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分利”的改革。同时,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统一所得税率,减轻企业税后负担,研究制定促进企业还贷机制转换的配套措施。
配合价格改革,进一步减少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
以大幅度调整或放开生产资料价格为契机,首先在工业生产环节,并择机在批发零售环节全面推行增值税,统一增值税扣税范围,简并税率档次,简化计征办法;同时,对产品税的征收范围和计征办法进行配套改革。
建立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各类内资企业按计划逐步统一执行基本税率为33%的所得税税率;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列支标准,保护税基不受侵蚀;分步取消从企业折旧中征集的两项基金;在取消税前还贷的基础上,分步取消对税后利润征集两项基金的办法。
合并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增长的情况,参照国际惯例,有计划地扩大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项目;研究废止和取消某些不合理的税种。
抓紧起草《预算法》、《注册会计师法》、《企业所得税法》(或《企业所得税条例》),尽快修订《会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财政法规。
九、进一步推进金融体制改革
中央银行在改善贷款限额管理办法的同时,加强运用利率、准备金、再贷款、公开市场业务等经济手段,逐渐加大间接调控的份量,改善金融的宏观调控。首先在上海、广东、福建、海南、深圳五省市和交通银行系统进行贷款限额管理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的试点。开
办中央银行短期融资券买卖业务,探索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办法。
各专业银行对政策性贷款与商业性贷款实行分帐管理的试点,根据这两类业务的帐目、投向、数量、利息负担等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贯彻实施《银行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落实银行经营自主权,转换专业银行经营机制。研究成立国家长期投资银行的可行性,该银行主要从事政策性
投资贷款业务。适当提高银行风险基金比例,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少数企业的破产清算,健全常规的呆帐核销制度,提高银行的资产质量。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在积极发展和规范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同时,进一步开放证券市场,在国债发行中引进市场机制,开发投资基金证券、信托受益证券和国内外汇债券等新的债券品种。进一步搞活债券二级市场,创造条件允许单位持有的
国债进入市场,推进金融债券的跨地区交易。有计划地增加股票上市公司的数量。完善管理法规和办法,使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积极发展外汇同业拆借业务,试办远期外汇交易,扩大外汇市场的调剂范围,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
抓紧《股票发行和交易暂行规定》、《股票发行资格审查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等有关法规的起草工作。
十、加快劳动、工资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
进一步改革劳动制度,大力培育发展劳务市场,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劳动力合理配置的作用,逐步建立劳动就业竞争机制,实现企业自主用工和个人自由择业。扩大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范围。更多地使用经济手段,调整就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拓宽吸收
待业人员就业和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的渠道。统筹协调城乡劳动就业,引导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合理流动。健全和完善就业训练和在职培训制度。
加强工资总量调控,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平均工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对不同企业实行不同的工资总量调控办法。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合理确定挂钩指标和浮动比例,在净化收入渠道,规范人工费用的基础上,扩大挂钩工资
基数范围,真正贯彻工资随经济效益浮动原则,既挂盈也挂亏。落实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的各种分配制度和分配形式。逐步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及调整办法。
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加快养老费用省级统筹步伐,积极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继续推行职工个人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提高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严格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审计和监督。
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办法,扩大待业保险范围,改进待业保险金计发办法;加强对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逐步建立包括全民、集体、私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在内的统一的待业保险制度;建立待业保险服务体系。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建立社会医疗保险体制,保险基金实行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共同筹集,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提高社会化程度。扩大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试点;进一步完善医疗费用与个人挂钩;逐步推广医疗费用由医疗与社会保险
机构共同管理的办法。
结合机构改革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社会保险实行政事分开,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从宏观上进行政策、制度、标准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业务并承担资金保值、增殖责任。继续搞好改革开放试验区、经济特区和一些省市建立统一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试点。
抓紧起草或制订《劳动法》、《劳动保护法》、《最低工资条例》、《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
十一、全面推进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以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机制转向货币分配、商品交换机制为重点,积极推进租、售、建全面配套的住房制度改革。以改革低租金制为核心,适当加大租金调整幅度,坚持实行新房新租,出售公房必须经过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坚持国家规定的按标准价
购买公房、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重要政策,制止违反市场机制的交易行为和低价福利性售房。
逐步建立适应新体制要求的住房资金管理运行体系,不断巩固和完善公积金制,规范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运作,普遍建立抵押贷款购房制度。
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加大房改力度,进行住房合股公司和一系列配套措施相结合的试点。
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严格用地审批制度,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对经营性用地,要尽快实行全部以出让方式提供,同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需要鼓励发展的产业在地价上给予优惠;对非经营性用地,仍按
行政划拨的政策管理。继续清理土地市场。逐步推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推进乡镇企业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做好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及股份制企业试点中土地资产的清理评估工作。
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建设用地要实行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运用财政、金融、税收、价格等手段调整土地供求关系,建立规范化的土地市场,防止地产交易过热。完善土地登记制度,建立和发展房地产评估体系、信息体系及各类中介服
务机构。
加强资产管理和资源开发管理,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林地,防止土地、森林资源的浪费。建立土地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收益分配关系,实现土地资产的保值、增殖,防止土地、森林等资源收益流失,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完善有关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研究起草《不动产法》、《房地产交易法》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
十二、健全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县级综合改革 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积极性,既要加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服务功能,又要鼓励兴办各类农民自办、联办,以及合作经济性质的服务性经济实体;结合县、乡政府职能转换和机构改? 铮贫遗┮稻眉际醪棵盼┮堤峁┓瘛8骷度嗣裾谧式稹⑽镒省⑺笆辗矫妫С峙┐迳缁峄裉逑档慕ㄉ琛? 进一步落实现有农业法规,继续清理农民的各种不合理负担,严格禁止各项违反国家规定的不合理摊派。抓紧起草《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业基本法》、《农业投资法》等法规。
继续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按照把供销社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商业组织的方向,进一步理顺供销社的组织体制和民办机制,健全和规范国家对供销社的各项扶持政策,使其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县级综合改革要以促进县域经济全面协调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建立适应农业发展需要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为目标,以改革县级综合经济管理体制为重点,进行综合配套改革。各地要积极扩大试点面,吸收和借鉴典型经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支持和鼓励各县主动灵活、自主选择
改革方案和途径。
十三、继续推进科技体制与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
深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在北京、成都等城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股份制试点,探索新型管理模式。在开发区进行适应市场经济的收入分配制度试点,制定激励政策,吸引科技人才、企业家创办和联办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各种措施发展科技服务支撑体系。
推进科技系统人才的合理流动和结构调整,探索有条件的科技单位和院校的研究所实行企业化管理。选择一批研究院所进行向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集团整建制转变的试点。经批准后,试点单位可实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机制、经营方式及优惠政策,建立技工贸一体
化体制。
为科技中介机构的建立创造有利条件,使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传递结构网络化、系统化,鼓励兴办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区域技术开发中心和科技咨询中心。在深圳等城市进行建立科技基金、风险投资公司的试点。
继续搞好城市的科技体制和经济体制配套改革的试点。
十四、积极进行综合改革试点
经济特区和广东、福建、江苏南部以及部分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要认真总结经验,深化城乡综合改革试点,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大胆探索,率先建立新体制。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国家体改委将在一九九二年试点的基础上,确定几个城市,共同制定以企业制度改革为重点,包括市场制度、政府机构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内容的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为面上的改革提供经验。
研究内陆、边疆和民族自治地区加快改革开放的有关具体政策,通过在这类地区建立不同类型、各具特色的改革开放试点单位,探索积极推进内陆和少数民族地区改革的路子和办法。
十五、加强改革的规划、协调和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抓紧制定、实施本年度改革要点的同时,按照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要求及改革的总体规划,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划。
坚持配套改革,加强总体协调,防止政出多门。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相互支持。
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把主要精力放到推进改革上来。重大改革及地区性改革试验,要集体讨论,专人负责,及时检查指导。各级体改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对改革政策和措施的研究制定,充分发挥体改部门的综合规划和协调作用,加强体改
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199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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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8]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


汕尾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政府《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精神,给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和个人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的法律行为。
  本办法所指被征地农民是指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包括:当年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当年城市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征用土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含红海湾开发区、市华侨管理区,下同)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三分之一的人员。
  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居)委会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并公示7天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对被征地农民,按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方式。
  (一)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16周岁以上不满3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培训就业的重点对象。应通过培训后促进就业,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具体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6]23号)执行。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参保人),16周岁以上不满35周岁的,可按本办法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3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在校学生和正在服兵役人员除外。
  参保人同时具备参加其他农村养老保险资格的,可按自愿原则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同时参加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参保人所在村(居)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参保人的参保单位。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
  第六条 实施本办法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补助保障范围,按月发放“老年生活津贴”直至终老。
  参保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参保并缴费的,该参保单位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老年生活津贴。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定额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二)缴费及保障水平与本市农村经济发展、参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基本生活需求相适应的原则;
  (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参保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缴费为前提,个人多缴费多享受待遇,不缴费不享受待遇。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当地政府解决。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实施、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建立、基金征缴、待遇核发等业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面积和征地涉及人数等事项的核实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和老年生活津贴所需资金的征集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来源: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所在村(居)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的养老保险费补助;
  (三)政府给予的养老保险费补贴;
  (四)养老保险基金收益;
  (五)其他收入。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坚持以支定收、自求平衡,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筹集费用,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其余部分由集体缴纳和当地政府补助。其中,个人领取的征地安置补助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分配收益、集体经济股份分红等应优先用于缴纳个人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收入不足以抵缴的。也可以用个人的其他收入缴纳。
  养老保险实行参保人定额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定额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一)参保人个人每月缴费标准为25元。
  今后,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缴费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劳动保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村集体补助按参保人个人缴费额的200%给予补助。
  集体补助的资金从征地补偿和规定比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或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村(居)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解决。
  (三)当地政府补贴按参保人个人缴费额的100%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费原则上按月缴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时代扣代缴。经济条件许可时也可以提前预缴养老保险费,具体预缴费年限由参保人与所在经济组织商定,符合条件的,并享受政府补贴。
  发放老年生活津贴所需资金,各参保单位从征地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财政部门负责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人中将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和应由政府负担的老年生活津贴,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将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一并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本人养老,在养老保险关系未终止前不得提前支付。计息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地方统筹准备金制度。统筹准备金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当年征收总额5%的比例,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当统筹准备金积累额达到上年征收总额的20%时,当年不再注入准备金。
  统筹准备金主要用于解决年度调整支出和应付长寿者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毕后的不足部分。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终老。
  (一)男、女年满60周岁;
  (二)缴费按每缴满1年为一个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满15年)的。
  参保人达到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允许继续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趸缴时间同时享受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按本办法规定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继续缴费期间只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人不愿意继续缴费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 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为其发放养老金。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80。
  第十六条 达到符合按月领取老年生活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为其发放老年生活津贴,老年生活津贴月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第十七条 养老金和老年生活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金融部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八条 按月领取养老金和老年生活津贴的人员,应于每年6月底前,由所在经济组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逾期不提供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或老年生活津贴。
  第十九条 参保人因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结算:
  (一)参保人因户籍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包括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转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与城镇社会保险基金分设账户,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统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如发现参保人不符合本办法实施范围和参保资格的,应予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缴费部分(不包括利息)予以退还,其中个人缴费部分退还个人,集体补助部分退还参保单位,政府定额补贴部分全部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和老年生活津贴的人员,享受条件发生变更或终老的,应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虚报、匿报、冒领养老金或老年生活津贴的,一经查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虚报、匿报、冒领的全部金额,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已经2005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建设项目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建设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 市、区、县(市)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土地、规划、监察、信息产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其审计业务质量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市重点国家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区、县(市)审计机关审计,也可直接审计区、县(市)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对同一审计事项一般不得重复审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重点国家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大中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跟踪审计。

第七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由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编制的国家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明确审计项目总量和审计组织方式。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计算机审计监督系统,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完善审计技术,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审计机关审计或者由审计机关按照《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方式实施。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审计机关依法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对审计质量的控制应有专人负责,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受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有与审计项目相应的法定资质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良好的社会信誉。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按照《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一)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

(二)其他投资建设项目按有关收费标准执行,从建设项目成本中列支。

审计机关对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人员按要求完成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任务后,审计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及时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二条 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核结果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 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国家建设项目工程决算须经审计或者财政审核才能办理竣工结算。以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国家建设项目,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按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工程尾款,待审计或者财政审核结束后清算。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自立项之日起,按审计机关要求提供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向审计机关或者财政部门申请竣工决算审计或者审核,并按规定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承担国家建设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协助审计现场取证工作,依法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提请审计的申请后,对资料符合要求的,1个月内依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并及时将延长理由等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研究、核实,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或者作出不予采纳的说明。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重点国家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国家建设项目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单位予以调查处理或者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回复审计机关或者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四)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职业行为,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委托的审计任务,同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罚,并追回审计费用。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解聘,同时提请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罚,并追回审计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

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发展,政府投入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建设的力度不断加大。近几年在投资审计中发现,“重投资、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建设项目从申请立项到竣工验收,都不同程度存在建设手续不完备、论证不充分、设计深度不够、预概算过粗、超投资、超规模、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工程决算不实、长期不办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手续等问题,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也在不断发生,导致了国家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的流失。加大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预防建设领域犯罪,已成为市委、人大、政府关心的重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

2003年4月省政府公布了《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65号令),办法规定“国家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国家建设项目必须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对加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提出了明确任务。但由于我市审计机关力量有限,工作手段落后,审计覆盖面小,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已不能适应当前投资形势发展的需要,改进审计手段,应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审计监督势在必行。2004年市政府在财政资金很紧张的情况下,安排250万元建设“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计算机审计监督系统”。该系统今年初投入试运行,最近已通过技术验收和科技成果鉴定。该系统的建成使用,可以将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纳入计算机监控和审计,实现对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算的全过程监控,及时发现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安排审计,从根本上解决审计监督手段落后的问题,大幅度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覆盖面,为国家节约大量建设资金,还可以对审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提高审计成果的运用层次,实现资源共享,为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效能建设,建设诚信社会,防止建设领域经济犯罪,保护干部都具有积极作用。该系统的使用要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密切配合,必须建立保障措施,结合贯彻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规范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制定《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的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依据

本规定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参照了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同时还借鉴了南京、杭州、苏州等地的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而制定。

(二)制定过程

2005年初,市政府将《规定》列入立法计划,3月市审计局着手《规定》的起草工作。2005年4月书面征求了十个区县(市)政府的意见,召开了有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建投公司、金阳公司等10个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在充分吸纳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反复修改,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形成本《规定》送审,并经2005年7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竣工决算审计的范围

《规定》中明确“重点国家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竣工决算是对已完工项目从筹建到竣工全过程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和核算。竣工决算审计就是确定建设投资完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建设程序、资金来源、预概算执行、建设成本、投资效果、新增固定资产办理交付使用以及建设管理情况,竣工决算审计是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审计,是审计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推广使用“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计算机审计监督系统”,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相关资料的问题

《规定》中明确“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计算机审计监督系统’,

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该系统的运用要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密切配合,建设单位必须从建设项目立项之日起,按审计机关规定的软件定期提供建设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各种规费缴纳及办证情况、招投标的有关文件及资料、工程进度及设计变更资料、征地拆迁资料、财务核算资料、五项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等资料。

(三)关于依法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问题

近几年我市大量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已完工待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由于审计力量不足,审计机关根据《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借鉴外地做法,通过考察择优依法选择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以加快建设项目尤其是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验收和转固工作。因此,《规定》中原则明确审计机关按照《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执行。

(四)关于依法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的问题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关于“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计入待摊投资,和《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关于“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费用从项目成本中列支”,以及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贵阳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结)算评审收费的通知》,审计机关依法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按投资渠道分别列入财政预算和建设成本。为了保证委托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规定》中明确了审计费用应当及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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