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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10:04:16  浏览:99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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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农业综合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农业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的重要举措,是发展农村生产力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关键措施。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工作水平和成效,对于解决好“三农”问题,加快农村小康建设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4年2月底之前报我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财政部 2003年12月3日)

  为贯彻落实新一届政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第一次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现对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为重点,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着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管理体制和农村改革要求,适应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完善投资政策,加强科学管理,创新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
  二、严格控制开发范围,突出开发重点
  (一)以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为重点
  农业主产区是指农业生产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能够提供较多粮、棉、油、肉、糖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的集中产区。我国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主要靠农业主产区支撑。农业综合开发以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为重点,有利于提高全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增加农业主产区农民的收入。
  1、进一步界定农业主产区及粮食主产区的范围。依据各地主要农产品的产量等主要指标,并参考有关部门的界定办法与范围,确定黑龙江(含省农垦总局)、吉林、辽宁(不含大连)、内蒙古、河北、河南、山东(不含青岛)、江苏、安徽、四川、湖南、湖北、江西、新疆、广西、云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17个省级单位作为农业综合开发的农业主产区,其中前13个省级单位为粮食主产区,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棉花主产区,广西、云南为糖料主产区。各省(区、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重点开发的市、县。
  2、进一步明确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农业综合开发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特别是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中低产田改造,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建设优质、高产、稳产、节水、高效农田,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坚定不移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别是粮食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农业区域比较优势,积极培育和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大力扶持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与农民建立起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推进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不断增加主产区农民特别是种粮农民的收入。
  (二)以农产品优势产区为重点,积极支持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
  1、优势区域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要参照《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确定本地的优势农产品和产业,紧紧围绕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重点扶持优势区域内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发展优势农产品生产提供条件。对位于优势区域内项目县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同等情况下给予优先扶持。
  2、《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以外的地区,也要围绕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主导产品和产业安排项目。
  (三)整合项目
  1、根据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整合为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两类。从2004年开始,不再单独设立专项科技示范和农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同时,整合现有中央农口部门项目,原则上一个部门内只保留1-2类项目,分别纳入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项目范畴。
  2、在两类项目中,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下设中低产田改造、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3小类项目。土地治理项目必须适应优势农产品生产的要求,根据“统筹规划,集中投入、连片开发”的原则,按灌区、流域或某一相对完整连片的耕地进行全面规划,其整体建设任务可分年连续实施。项目建设要突出解决制约当地农业生产的关键障碍因素,在此基础上进行山水田林路的综合治理。严格控制项目个数,每个项目县每年原则上只安排1-2个项目。
  3、将多种经营项目更名为产业化经营项目,下设产业化龙头和多种经营两小类项目。产业化龙头项目扶持的重点是国家级、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产品加工、产地批发市场及储藏保鲜项目。多种经营项目扶持的重点是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畜牧水产养殖基地项目。
  (四)严格项目县的管理
  1、对现有的项目县(含农场,下同)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不再新增项目县。除对农业主产区少数开发潜力比较大而至今未纳入开发范围的农业大县,可作为特例予以考虑以外,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增项目县。
  2、对因项目和资金管理中存在违纪违规问题,造成工作损失或恶劣影响的项目县,要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项目县资格,并且不准因此新增项目县。
  3、允许各省(区、市)在保持项目县总数不变的前提下,采取“末位暂停”等办法,对少量项目县调进或调出,实现奖优罚劣,动态管理。
  4、建立项目县“退出”机制。对已基本没有开发潜力的项目县,要退出开发范围。
  三、改革和完善资金投入政策
  (一)加大对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的投入力度
  从2004年起,每年将中央财政新增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80%以上,集中用于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但对列入农业主产区的省份,要根据其管理情况和财力状况区别对待。同时,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也适当向农业主产区倾斜。各省(区、市)在财政资金安排上,要向重点开发市、县倾斜。
  (二)调整地方财政配套政策
  1、针对不同地区的经济实力,科学合理地确定各地区地方财政配套比例。进一步降低农业主产区和西部地区的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并根据各省(区、市)的财力状况区别对待。
  2、在总体调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的前提下,突出解决地、县两级财政困难,减轻其配套压力。取消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的配套任务。
  3、从2004年起,选择部分省(区)进行财政资金“倒配制”试点,即:根据试点省(区)已经安排落实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结合贯彻落实政策制度和项目实施情况、当年项目准备情况等,确定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
  (三)改革和完善财政有偿资金政策
  1、调整确定各类项目的财政资金有无偿比例。土地治理项目进行的是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提供的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公益性较强,适应公共财政管理的要求,取消土地治理项目现行10%的有偿资金投入,实行全部无偿投入。中央财政有偿资金集中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但对不同类型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也要分类确定中央财政资金的有无偿比例。适当降低种养业项目的有偿资金比例。
  2、逐步化解财政有偿资金债务风险。完善财政有偿资金呆坏帐核销机制,每年根据实际发生额核销一部分呆坏帐。今后不再实行延期还款,以防债务风险的积累加剧。摸清地方各级财政用垫付、抵顶等方式偿还有偿资金的实际情况,通过部分核销方式挤出已回收有偿资金中的水分,真正做到“上清下也清”。
  (四)制定和完善财政贴息政策
  在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资金中单独设立贴息资金,对产业化龙头企业利用银行贷款,给予贴息,凭利息单报帐。
  (五)因地制宜制定项目建设标准,逐步提高单位面积投资标准
  项目建设标准要体现南北方差异,平原、丘陵、山区的差异,不同产业发展需要的差异。逐步提高单位面积投资标准,将项目区建成适应主导产业发展需要、较高标准的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允许在已建项目区的基础上重新立项,进一步重点建设适应优势农产品生产要求的基础设施。
  (六)完善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政策
  继续督促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及时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并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政策。
  四、制定和完善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政策
  (一)完善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
  1、采取灵活多样的扶持方式。按照龙头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农民直接受益程度等因素,分别采取贴息、补贴、投资参股、借给有偿资金等灵活多样的扶持方式。同时,土地治理项目也要紧密围绕龙头企业进行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
  2、明确申报条件。坚持扶大扶优扶强的原则,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项目的企业,必须是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同时还需具备: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2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资产负债率小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开发产品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合理的、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企业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项目申报须附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3、完善监管机制。把对龙头企业的积极扶持与严格监管结合起来,加强项目立项评审工作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管工作,防止企业多头申报项目,严防资不抵债、经营业绩不良和不能有效带动农民增收的企业,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制定和完善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专业协会的扶持政策
  1、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重点扶持以产品或产业为纽带组织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允许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主体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要一视同仁乃至优先予以扶持。扶持的条件是:优势产业明显;具有法人资格;经营管理规范;与会员建立起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
  2、对农产品专业协会,重点扶持其开展科技推广、技术培训、营销服务等;对其承担某个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技术培训、科技推广任务,允许用该项目的科技推广费给予相应补贴。
  五、加强科学管理
  (一)明确各级农发办事机构工作职责
  按照权责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农发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国家农发办要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以宏观管理为主,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的制订及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重大问题调研等。地方各级农发办事机构要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各项政策制度,具体负责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二)发布项目立项(招商)指南
  从2004年起,国家农发办于每年上半年,向各省(区、市)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立项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指导思想、重点建设内容及其他相关要求,以利于各地组织申报项目。其中对产业化龙头项目,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招商指南,以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择优立项。
  (三)改革下达投资控制指标的方式
  国家农发办每年分别下达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投资控制指标。同时,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资控制指标由指令性变为指导性,根据项目准备及评审情况,确定各地产业化经营项目投资规模。一省(区、市)指导性指标如有结余,大部分指标可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少部分指标留在本省(区、市)转用于土地治理项目。
  (四)改进项目评审工作
  合理划分国家、省两级项目评审权限。国家农发办负责少数重点项目的评审,其他项目均由省级农发办和中央有关部门农发办负责评审。坚持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探索项目申报单位答辩的评审新模式。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评审责任制。产业化经营项目的部分评估审定权限下放到省级农发办后,必须相应完善制约监督机制。
  (五)改进项目计划审批方式
  1、国家农发办继续审批各省(区、市)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但要进一步简化审批内容。国家农发办审批少数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计划,其他产业化经营项目计划由省级农发办审批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2、规范项目计划的调整事项。各级农发办事机构要切实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论证工作,避免项目的调整、变更和终止等事项。如在建设期内确需调整项目计划,须按规定报经批准,由国家农发办评审的或项目财政资金超过规定额度的项目计划调整,需报国家农发办批准;由省级评审的需报省级批准并办国家农发办备案。确需调整的项目计划,最晚应在项目立项的次年6月底之前报国家农发办审批或备案,严禁随意或无限期地调整项目计划。
  (六)完善项目监管
  制定并推行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和资金公示制、法人负责制,加强项目效益监测,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参与项目检查、验收。完善建后工程管护制度,明确产权主体和利益主体,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七)规范资金管理
  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分配的综合因素法。各级农发办都要加强对下一级农发办工作绩效的考核,将财政资金的投入与工作绩效考核情况挂钩,向工作先进地区倾斜。严格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推行规范的县级报帐制。从2004年起,对不实行县级报帐制的项目县,取消其项目县资格。总结部分省(区、市)委托银行放款试点的经验,改进和完善委托放款的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违纪违规资金处罚制度。
  六、创新农业综合开发机制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按照“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利用市场手段,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及社会各界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的积极性,真正建立以农民为主体、政府辅助和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的运行机制。
  (一)完善以农民为主体的机制
土地治理项目的确立,要以“农民要办”为前提,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采用民主的方法,多与农民商量,努力把一家一户农民想办但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办实办好,让农民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产业化经营项目的确立,要以能带动农民增收为前提,让更多的农民从中受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要更多地吸收农民工参与,增加农民的就业机会。项目和资金的管理,要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项目区农民群众的监督。
  (二)完善自我积累、滚动开发机制
  1、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财政资金,总体上视为国家对农民的补助,但对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机电井、苗圃及其他单项工程,要通过移交、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及时明晰产权,并将资产收益用于工程运行管护或继续用于滚动开发,确保项目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2、产业化经营项目要积极探索经营性开发方式,即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以参股形式投入产业化经营项目,逐步形成用国有资产运营收益继续用于开发的自我积累、滚动开发机制。拟从2004年开始进行试点,今后要根据投资参股试点情况,逐步扩大参股试点的范围和比重。
  (三)完善财政资金的引导机制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通过扩大贴息规模等方式,吸引金融资金;凡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和外资等投入农业综合开发,兴建具有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并能带动农民致富项目的,可通过补贴、贴息等方式引导和鼓励,逐步形成全方位、多渠道、多途径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格局。
  (四)形成资金配合机制
  积极探索农发资金、扶贫开发资金、农业生态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相互配合、统筹安排的投资机制。
  七、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一)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
  各级农发办事机构要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作表面文章,坚决杜绝形象工程,要从项目区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为老百姓真正办点实实在在的事。
  (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农发办事机构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如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建立起社会各界及项目区农民群众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监督渠道。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调查,秉公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让群众满意。
  (三)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
  各级农发办事机构要努力践行“三个代表”,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难,办群众之所盼,与民亲,分民忧,帮助群众解决生产当中的实际困难,让项目区广大群众切实享受到农业综合开发的成果,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感受到公共财政的阳光。靠实实在在的工作,在老百姓的心中树立丰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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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规定(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黑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1997年1月4日




《黑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
第三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海关、交通、航运、铁路、民航、邮电等部门应当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四条 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省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五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后,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第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须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放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第七条 经营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的零售许可证,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八条 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九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省际间运输国产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必须持有调出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直属的业务主管部门及中国卷烟批发市场监章的购销合同;无
监章合同的,须持有调出调入双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
第十条 禁止使用特种、专用车辆运输烟草制品。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查没的烟草专卖品应当交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购。
第十二条 全省卷烟实行防伪标识管理。卷烟防伪标识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制、发放,并报省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经营的卷烟,必须有当地烟草公司粘贴的卷烟防伪标识,并只限于本区域内销售。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除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同时收购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除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处罚外,同时收购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使用特种、专用车辆运输烟草制品的,除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外,对其承运人处以烟草专卖品总值20%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处理被查没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并没收其烟草专卖品及其变价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无防伪标识卷烟或者非本区域防伪标识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销售的卷烟和违法所得。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印制、买卖卷烟防伪标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秉公执法,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规定,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罚没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款必须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不得截留、坐支或者拖缴。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月4日

关于印发银川市招商引资信息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银川市招商引资信息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8〕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开发区管委会:

《银川市招商引资信息员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银川市招商引资信息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独家且第一时间为我市提供市域外企业(客商)投资信息的中介组织或自然人(以下统称信息员)。但我市专业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奖励条件

1、介绍或提供市域外投资企业(客商)到我市新建工业、农业、旅游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商业物流、社会公益项目且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信息(住宅开发项目除外)。

2、向银川市独家提供,且在市招商局第一时间备案。

3、项目开工建设后实行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五条 奖励程序

1、项目开工建设后,由市招商局对备案信息进行初审,并在银川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一周。

2、无异议的,由市招商局在每年年底统一提交市政府研究审定,市财政拨付奖金。

第六条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骗取奖金者,一经查实,要追回奖金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单位、部门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暂行办法》(银党发[2004]18号)废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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