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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20:44  浏览:91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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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合理扩大利用互联网,已成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文域名体系,规范中文域名注册服务,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维护用户权益,现通告如下:
一、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积极推进中文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促进网络应用普及,加快中文域名的应用,经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已于2000年初开通中文域名试验系统并提供注册服务。
二、中文域名注册体系结构分为三层,即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代理机构。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系统,维护域名中央数据库。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注册。注册代理机构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我国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应获得信息产业部批准。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办理审批事宜。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和注册代理活动。
四、申请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有与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五)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相关协议;
(六)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相关协议;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申请书。其中应说明提供服务的条件、能力等;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应出具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明;
(四)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应出具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明。
六、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正式批复申请人;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和注册代理活动的,将被视为违规行为,并比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200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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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会议纪要》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5号)关于“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杭州、广州、深圳、大连、青岛、宁波、苏州、无锡等城市”开
办内地新疆高中班的决定,教育部制定了《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利用内地发达地区的经济、教育优势,组织内地发达地区加大对边疆民族地区教育支援的力度,举办内地新疆高中班,着力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坚定地维护祖国统一,密切联系群众,具有强烈革命事业心和一定业务能力的少数民族优秀人才,促进新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进各民族的
大团结和凝聚力,保障国家的安全和边防巩固,意义重大而深远。
举办内地新疆高中班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的一项政治任务,也是各地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办好内地新疆高中班,事关大局,政治性强,涉及面广,责任重大。各有关教育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要把内地新疆高中班办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一要思想认识到位,二要政策措
施到位,三要办学经费有保证,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内地新疆高中班将于2000年秋季开始正式招生,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政府高度重视,抓紧落实,确保按时开学,并于2000年2月底前将协调领导小组、学校、师资、经费等落实情况报送教育部民族教育司。

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步伐,培养和造就少数民族优秀人才,切实促进新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会议纪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
5号)决定,进一步组织内地发达城市加大教育支援新疆的力度,举办内地新疆高中班(以下简称内地新疆班)。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学规模
内地新疆班学制四年(含预科一年),每年招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届初中毕业生1000人,按每班40人计,每年共办25个教学班;在校生总规模4000人,100个教学班。
二、办学方式
内地新疆班采取异地办班、寄宿制方式,实行定点、包干负责制。从2000年秋季开始招生,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杭州、广州、深圳、大连、青岛、宁波、苏州、无锡等12个城市开办内地新疆班。各办班城市要选择教学条件、质量好的一类普通高中内附设内地新疆班,也
可安排在当地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附属中学。目前,内地新疆班学生与当地学生合校分班,待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与当地学生混合编班。
三、招生计划
每年招生计划总数为1000人,各地招生名额分配详见附表。
四、招生对象
每年招生计划中,少数民族农牧民子女应占招生总数的80%以上,同时亦可适当招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汉族农牧民子女,但所占比例一般掌握在总数的10%左右;各少数民族的招生比例,原则上在少数民族招生计划内按各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确定。特别是对发展滞后地区的少数
民族学生、女生,在同等条件下按标准优先录取。
五、招生条件
1、本人自愿,家长同意;
2、应届初中毕业生;
3、品学兼优,汉语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并有较好的民族语文水平(对无民族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的学生,不再将民族语文作为必备条件;对汉族农牧民子女,优先录取兼通民语的学生);
4、身体健康,无传染病;
5、服从国家需要。
六、招生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根据教育部内地新疆班招生办法和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工作,从当年参加全区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中择优录取。
七、教学方式
内地新疆班学生不分民族统一编班,统一使用汉语文授课,与当地同年级教学班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同时,要学好民族语文。
预科一年教学重点补习汉语文、英语和数理化课程,使用教育部统一组织编写的预科教材;同时,加强德育教育。
八、升学工作
1、内地新疆班学生高中毕业后,参加全国高校招生考试,实行“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单独划线、单独招生”的办法。凡符合条件的,可入内地的高等学校学习;不能升学的,回新疆。
2、根据当年内地新疆班应届毕业生情况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内地新疆班升学分流的建议,各地、各部门在安排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时,要将内地新疆班纳入本单位总的招生规模之内,教育部届时与内地高校支援新疆协作计划合并下达。
3、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的指导下,由内地新疆班招生办公室负责。
九、教师配备和待遇
北京等12个支援城市开办的内地新疆班原则上按普通高中标准配备教职工,根据内地新疆班的工作需要,编制标准可适当放宽。各市在教师职务岗位数、工资待遇等方面要制定倾斜政策,确保一批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有奉献精神的教师到内地新疆班任教,以保
证教育教学质量。
十、管理职责
1、教育部主要负责宏观指导,对内地新疆班工作进行政策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协调各地办学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制定招生计划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预科等有关课程设置和教材建设;组织有关行政管理干部和骨干教师培训以及办学工作检查、评估,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
进等。
2、内地新疆班办学工作以支援城市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各承担办班任务的城市要成立以政府分管教育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内地教育支援新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教育支援新疆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明确当地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内地新疆班办学所需经费;负
责内地新疆班行政管理干部和教师的培训培养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问题。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主要任务是,配合教育部、内地支援城市,做好内地新疆班新生选拔录取工作;提出每年内地新疆班升学分流的建议;组织内地新疆班学生安全到达内地学校;按照学用一致、优才优用的原则,负责组织内地高校新疆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选派
内地新疆班管理教师(每办学点派1-2名),协助做好内地新疆班的管理工作和处理突发性的事件;补助部分贫困学生;定期组织对内地办班情况的考察和调研等。
十一、学生管理
内地新疆班的管理要按照当地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内地新疆班学生管理补充规定(另发)执行。对内地新疆班学生既要热情关心,又要严格要求,特别是生活上,要注意尊重民族习惯和生活习俗。
十二、办学经费
1、一次性经费
为了支持内地新疆班办学工作,中央安排基建、交通工具一次性经费补助和仪器设备、图书、预科教材建设以及师资培训等一次性经费补贴(另文下达),不足部分由支援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2、经常性费用
(1)内地新疆班办学所需经常经费(包括教职工人头费、办公费、办学条件改善费用)和学生的学习、生活费(包括伙食费、装备费、校服费、假期活动费、取暖降温费、公杂费等)和医疗费等,由支援城市政府负责解决。不挤占各地教育经费,要从当地政府财政列专项,专款专用
,并根据物价上涨因素,及时提高生均经费标准。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学生的部分学习、生活费和医疗费补贴,补贴标准另文下达。
(3)学生在高中学习期间,要交纳适当的学习、生活费和医疗费(每生每年900元),往返交通费用自理。对贫困农牧民和城镇职工子女予以减免有关费用。
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名额分配表
----------------------------
| | 每年招生情况 | 在 校 规 模 |
| |----------|-----------|
|地 区| 招生数 | 班 数| 在校生数| 班 数 |
| | (人) | (个)| (人) | (个) |
|---|-----|----|-----|-----|
|合 计| 1000| 25 |4000 | 100 |
|---|-----|----|-----|-----|
|北 京| 80 | 2 |320 | 8 |
|---|-----|----|-----|-----|
|上 海| 80 | 2 |320 | 8 |
|---|-----|----|-----|-----|
|天 津| 80 | 2 |320 | 8 |
|---|-----|----|-----|-----|
|南 京| 80 | 2 |320 | 8 |
|---|-----|----|-----|-----|
|杭 州| 80 | 2 |320 | 8 |
|---|-----|----|-----|-----|
|广 州| 80 | 2 |320 | 8 |
|---|-----|----|-----|-----|
|深 圳| 120 | 3 |480 | 12 |
|---|-----|----|-----|-----|
|大 连| 80 | 2 |320 | 8 |
|---|-----|----|-----|-----|
|青 岛| 80 | 2 |320 | 8 |
|---|-----|----|-----|-----|
|宁 波| 80 | 2 |320 | 8 |
|---|-----|----|-----|-----|
|苏 州| 80 | 2 |320 | 8 |
|---|-----|----|-----|-----|
|无 锡| 80 | 2 |320 | 8 |
----------------------------



2000年1月2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7月18日 财税〔2002〕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接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取得收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请示》(京国税发〔2001〕322号),要求对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的航空食品比照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的航空食品,其性质与出口货物相同的实际情况,为支持我国航空食品工业的发展,同意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二、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
(一)与外国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二)外国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
(三)外国航空公司每一个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
(四)销售发票(须列明销售货物的名称、数量、销售金额);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三、主管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征、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办理“免、抵、退”税。
四、国内航空供应公司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免、抵、退”税的,除按规定补税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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