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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上报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29:43  浏览:88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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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上报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的通知

国家计委 建设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上报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计投资(2000)226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各国有独资商业
银行分行:
为做好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的编制工作,现将上报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报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的项目应符合《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建房〔1998〕154号)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98〕1474号)要求的条件。
二、近几年,为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居民解决住房的需求,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国家加大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更好地编报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请各地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
三、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计划中,需要国有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必须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129号)规定,由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单位,按贷款程序,已向国有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由承贷银行的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出具贷款意向书的项目。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按审批权限审查贷款发放项目。
四、上报项目的范围
(一)续建项目。凡列入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已开工尚未竣工的项目,应列为续建项目上报。
(二)新开工项目。①已列入前两年建设投资计划,具备开工条件尚未开工的项目;②销售形势较好,空置房较少的城市,已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建设用地已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并纳入2001年土地利用计划,在2001年内能进行开工建设的项目;③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和危改小区,组织本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项目。
五、上报程序
(一)各地计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和相关商业银行要组成项目工作小组,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对项目进行联合筛选、审核,并提出上报计划草案。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提前介入,对项目及贷款事项提出贷款意见。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逐级上报。首先,由项目所在地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有关商业银行等部门共同审查后确定项目名单;其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国土局(厅)、有关商业银行省分行负责对本辖区上报计划汇总审核,联合将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上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各商业银行省分行应同时将贷款审核意见上报各自总行。
(三)国务院各部门下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下属单位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地申报,以便于贷款银行对项目进行审查。如在当地没有申报,可由有关主管部门、计划单列集团审核后汇总上报。中央在京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负责汇总上报。中央单位如需申请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应出具承贷银行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出具的贷款意向书。
六、上报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必须于2001年1月15日前,将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计划上报材料分别报送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同时按照附表1、2表式、用Excel格式将数据录入,通过E—mail传送至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E—mail地址:cjry@mail.cin.gov.cn或wm@mail.cin.gov.cn
建设部全国建设信息网(金建网)邮箱:部/房地产司/开发处或部/信息中心/吴明
联系人:国家计委投资司 姚鹏程 电话:(010)68502481 传真:(010)69502480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陈健容 电话:(010)68393057 传真:(010)68394297

附件一:

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申报表
填报单位(章): 单位:万元、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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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年内施工面积 | 年内计划投资 |
|序 号|地区及单位|项目个数|--------------|--------------|
| | | | 合计 |续建项目|新开项目| 合计 |续建项目|新开项目|
|---|-----|----|----|----|----|----|----|----|
|(1)| (2) |(3) |(4) |(5) |(6) |(7) |(8)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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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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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市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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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市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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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市 | | | | | | | |
|---|-----|----|----|----|----|----|----|----|
| 4 | **市 | | | | | | | |
|---|-----|----|----|----|----|----|----|----|
| 5 | **市 | | | | | | | |
|---|-----|----|----|----|----|----|----|----|
| 6 | **市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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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自有资金不含住房公积金,其它银行是指烟台、蚌埠住房储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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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所需贷款 | |
----------------------------------|自有资金总额|
合计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它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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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2)|(13)|(14)|(15)|(16)|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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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00年 月 日
传真电话:
E-mail地址:

附表二:

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内计划用地申报表
填报单位(章): 单位: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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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内计划用地 |
|序 号|地区及单位|-------------------|
| | | 合 计 | 结转土地 | 新增土地 |
|---|-----|-----|------|------|
|(1)| (2) | (3) | (4) | (5) |
|---|-----|-----|------|------|
| | 合计 | | | |
|---|-----|-----|------|------|
| 1 | **市 | | | |
|---|-----|-----|------|------|
| 2 | **市 | | | |
|---|-----|-----|------|------|
| 3 | **市 | | | |
|---|-----|-----|------|------|
| 4 | **市 | | | |
|---|-----|-----|------|------|
| 5 | **市 | | | |
|---|-----|-----|------|------|
| 6 | **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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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新增土地申报数额应与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相符|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00年 月 日
传真电话:
E—mail地址:


200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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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活动中法官不能解释法律,只能服从法律

龙城飞将


  近来,无意之间又与雅典学园网友法盲人讨论起了许霆案。本来,炒冷饭是没人喜欢做的,但我们还是一来一往地论了起来。他在博上发表《也谈许霆案——兼为一审平反》、《再答龙城飞将兄〈朝花夕拾许霆案〉》,我写了《朝花夕拾许霆案》、《关于许霆案再答法盲人》作答。
  关于许霆案,去年我写过一些文章,也对一些刑法学大师的观点进行了推敲。当然,大师们不会对我进行任何回复,也许他们是不愿屈尊与我这小人物理论。站在大师一边与我理论的倒是有几位,可惜都是连注册网名也不使用,只用匿名网友身份的网友与我PK。但他们的方法很简单,又自称是刑法学研究生,可能又从哪里搜索而知我不是刑法学专业毕业,就用非常简单的方式对应对我:“你不懂法律!”但并没有实质性的道理讲出来。
  法盲人则不同。法盲人是与我在网上论许霆案较认真的一位。他也是刑法学研究生,他是逐条地与我论辩。这觉得这是种认真的、科学的态度。
  接着,Protagoras也加入了讨论的行列。他在我的博上留言,表达他的一些观点。现在综合他的观点,写出下面的文字作答:

一、 法律并不必然被解释

  法律并不必然被解释,法律被解释实属无奈之举。
  在法律规定明确的情况下,人们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从事自己的各项活动。违反了法律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规定不清晰,实践当中人们不清楚其明确的指引的时候,法律才需要解释。
  法律本来的含义就包括确定性、明确性,告诉人们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但在出现一些事件需要与法律进行对照时发现法律不够细致、不够明确时,实践才提出解释法律的需要。

二、 刑事司法问题一定要严格地执行法律的规定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严格地遵守法律的规定是我们这种大陆制定法体系的根本要求。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任何参与人,包括警官、检察官、法官、律师等都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律。刑事诉讼法并不是专门为犯罪嫌疑人制定的,而是为使全体参与人制定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不能自己创造法律,他只能遵从法律的规定。法官也不能任意地确认某具事实,他只能根据检方提供的证据逐步地确认事实。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考量的阶段,可能存在自由心证。
  自由心证(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 through inner conviction)的理论来源于欧洲,它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即法官心证程度应当达到“不允许相反事实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或者“真实的可能性大于虚假的可能性”(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认为,在刑事案件中,在目前司法机构侦、检、审三方分离的情况下,公安、检察和法院各自的职能并不相同。在这样的条件下法官运用自由心证并不同于一个官员集警官、检察官和法官于一身的古代,而是法官单独司其审理功能条件下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认。法官面对检察院送来的起诉材料进行审理,再结合法庭调查、对被告人的询问等了解案件,只有当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交集还原案件的场景和事实,法官才能内心确信当时的事实是怎样的。
  换句话说,自由心证是要控辩双方共同还原的案件事实使法官内心确信,而不是法官以警官身份进行侦查的结果。
  在事实查明的基础上,他只能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对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了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应当受多重的刑罚。按照卡多佐的说法,此时法官如同一个工匠,他输入事实与法律作为原料,输出符合事实与法律判决。遵从了这些规定的判决,就是实现了法律内的公正。
  刑事案件的审理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查明事实,第二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定罪量刑,或者将犯罪嫌疑人存疑释放。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应当存在第二阶段。在事实确定、适用法律确定的情况下,决定量刑幅度时,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累犯等应当从轻或从重的情节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决定刑罚的轻与重。
  以许霆案件为例,在第一阶段,事实已经查明。无论是谁都确信许霆从自动柜员机中取出了超出自己银行存款17万余元这一事实。争议在于第二阶段,如何适用法律。依照法律规定,争议就不会大,有不同意见可以拿法律给他解释。争议就是来自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却强行定了盗窃罪。
  可以说,自由心证存在于查明事实阶段,自由裁量权存在于适用法律阶段。遗憾的是,有些不屑与法学社会青年理论的著名法学家 却是法理与法律分不清、查明事实阶段与适用法律阶段分不清、中国法律与外国法律分不清、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权分不清,所以才引起全国人民巨大的反响。

三、 出现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如何处理?

  以许霆和梁丽为例,法无明文规定他们的行为是否犯罪。从道德上讲,他们做得确定不很好。但从法律上,判处他们刑罚却是于法无据。实际上,围绕他们的定罪与量刑的所有争议都是从这里开始的。想给他们定罪的人找不到法律依据,想坚持他们从严格的刑法规定的角度应作无罪处理的人又拗不过有罪派。
在这里,关于这两个案子的争议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这就是,主张有罪的人不敢对他们作无罪处理,虽然给他们定罪没有依据,不定罪法律却有明文规定。
  此时就考量我们的司法人是不遵守法律的规定了。若遵守法律的规定,就是守法的司法。若不遵守法律的规定,就是不据法司法。
  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认为,不据法司法(justice without law)“是一种根据主导的善的感觉的司法,它不受规则的限制” 。博登海默指出,“如果法官都是些能凭直觉或万无一失的本能便始终在各个案件中发现正确的判决的圣贤,那么施行一种‘不据法司法’的做法也许是可能的。但是在一个人们极易犯严重的判断失误的不完善的社会中,这却是行不通的” 。
  毋庸置疑,我们的法官不可能是庞德所说的“圣贤”,其“自由心证”不可能万无一失,完全正确,所以,他们审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及判决一切都得按规则进行,即按照现行的法律进行。法有明文规定,许霆的行为是犯罪,就判他有罪。法无明文规定有罪,就判无罪。其实,这也是法官最符合效率的方法。至于量刑的轻重,是下一步的事情了。只有找准了合适的罪名,才谈得上量刑轻重的问题。
  所以,出现法无明文规定,而人们又觉得是犯罪的行为,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司法处理。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样做,刑法和刑诉法均有明确的规定。我已经多次重复引用,这里不再重复引用。
  如果人们认为法律的规定落后于形势,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提出立法建议,请求立法,或请求权力部门进行法律的解释。任何个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和法学专家都无权进行法律的解释。如果他们解释了法律,并且司法实践仿照他们的解释进行了相应的司法处理,就是违背了法律的根本的规定。

四、 我国刑事法律的立法权与解释权

  先说刑事法律的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法律” 。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
  再看对法律解释的相关规定。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可见,刑事法律的解释权不属于法官。
  哪些人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呢?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
  法律解释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第一步,拟定法律解释草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5〕11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试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四日

  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规范阳澄湖大闸蟹生产经营秩序,保证阳澄湖大闸蟹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生产、加工、销售阳澄湖大闸蟹的单位与个人,以及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保护管理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阳澄湖大闸蟹”是指, 以“阳澄湖”地名命名,用在原产地域范围内,经认定基地养殖,符合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阳澄湖大闸蟹》的中华绒螯蟹。

  第四条 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1号公告批准的范围。

  第五条 使用“阳澄湖大闸蟹”特定名称的,应具备有一定的品牌基础,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阳澄湖大闸蟹》的规定,并获得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权。

  第六条 非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内的中华绒螯蟹,不得称为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范围内未经核准不得使用原产地域产品标志。禁止伪造冒用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禁止在阳澄湖大闸蟹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七条 沿湖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养殖户的积极性,发挥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机构职能

  第八条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负责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工作。

  保护委由苏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沿湖县级市(区)政府等单位组成。保护委办公室设在苏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保护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与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负责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工作,拟定和实施全市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的规划和计划。

  (三)对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范围、养殖环境、技术工艺、产品质量、产品数量、标志标签、包装和市场等进行管理。

  (四)受理养殖者提出的阳澄湖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管理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五) 建立、管理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实施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和管理需要的整体事项。

  (六)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范围内,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分别成立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工业园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办事处原则上由县级市(区)质监、农林、工商和市阳澄湖渔政站、阳澄湖警务站、阳澄湖蟹业协会等部门组成,具体方案报保护委批准后履行职能(部门具体职能见附件)。保护委根据办事处管辖面积和管理实绩进行考评,实施专项补贴。

  第十一条 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阳澄湖大闸蟹养殖者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身份名称、水域位置、网围面积、蟹苗来源和投放数量等信息数据。

  (二)阳澄湖大闸蟹经营者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名称地址、品牌信誉、收购来源、数量、日期等信息数据。

  (三)养殖户和销售公司产品交易监管场所(中转站)的选址、筹建等工作。

  (四)阳澄湖大闸蟹产地、质量、等级等的验收工作。

  (五)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养殖证书等的申领和发放工作。

  (六)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的登记汇总,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需要监控管理的信息数据收集、统计分析和汇总并及时报保护委。

  (七)保护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 阳澄湖大闸蟹生产环境应符合无公害要求,按标准养殖,并建立养殖生产、销售台账。

  第十三条 经营者收购阳澄湖大闸蟹,应当验明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养殖凭证,建立相应的收购和销售统计台账。有符合相关标准的场地、检验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经营者经销阳澄湖大闸蟹,必须确立质量第一和对消费者负责的宗旨,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等级。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符合标识标注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出口阳澄湖大闸蟹的养殖、加工、销售、储运过程,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

  第十六条 经指定获得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阳澄湖大闸蟹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获准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未按相应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要求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实行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专卖销售的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合适的营业场所。

  (二)具备符合相应要求的储藏条件。

  (三)经企业申请,保护委考核后,取得专卖店证书和铜牌。

  第十八条 从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办事处内部职能分工

  办事处内部职能分工

  一、质监部门:

  (一)做好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牵头、协调工作。

  (二)依法对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打击不法行为。

  (三)依法对阳澄湖大闸蟹产品质量监测、包装、标识等进行监督。

  二、农林部门:

  (一)交易监管场所(中转站)的选址、筹建等工作。

  (二)协助做好阳澄湖大闸蟹产地、质量、等级等的验收工作。

  三、工商部门:

  (一)依法规范市场上经营阳澄湖大闸蟹的行为。

  (二)依法对假冒阳澄湖大闸蟹等的不法行为进行打击。

  四、阳澄湖渔政站及所属分站:

  (一)阳澄湖大闸蟹养殖者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身份名称、水域位置、网围面积、蟹苗来源和投放数量等信息数据。

  (二)阳澄湖大闸蟹养殖环境、技术工艺、投入品、产品数量的监测和技术指导。

  五、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

  (一)阳澄湖大闸蟹经营者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名称地址、品牌信誉、收购来源、数量、日期等信息数据。

  (二)组织实施阳澄湖大闸蟹产地、质量、等级等的验收工作。

  (三)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需要监控管理的信息数据收集、统计分析和汇总。

  六、阳澄湖警务站:

  (一)维护阳澄湖大闸蟹渔业生产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预防、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二)维护阳澄湖大闸蟹交易监管场所(中转站)市场运作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预防、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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