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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进行重新登记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8:02:26  浏览:80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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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进行重新登记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等


关于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进行重新登记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盐务局(盐业公司、盐管办):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第197号令)已于1996年5月27日颁布实施,这是我国实现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整顿食盐生产、流通秩序的重要法规。为贯彻《食盐专营办法》,现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盐业主管机构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学习《食盐专营办法》,不断提高对食盐市场管理工作的认识,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等五个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管理,坚决杜绝非碘盐进入缺碘地区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4〕第3号)的要求,共同规范食盐产销行为,管好食盐市场。
二、根据《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和批发许可证制度。凡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的企业,须按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业务。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各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和盐业主管机构要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从事食盐生产、销售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坚决杜绝非食用盐冲销食盐市场。
三、现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企业,须在1996年10月15日以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经营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盐业主管机构发给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食盐批发许可证。生产、批发企业凭“证书”或“许可证”,于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申请重新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批发企业,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注明“食盐生产”、“食盐批发”或“盐(含食盐)生产”、“盐(含食盐)批发”。未经重新登记的企业,从1997年1月1日起,不得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





199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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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物业管理单位安全防范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物业管理单位安全防范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物业管理单位安全防范责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新乡市物业管理单位安全防范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防范责任,加强物业管理小区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物业管理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和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后勤部门改制后对所属的已售公房、直管公房、办公、生活服务小区开展实际物业管理活动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内居住物业和其他非居住物业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
  物业管理小区内的非居住物业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防范的标准。
  第四条 各级综治、房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对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协调、指导:
  (一)综治部门应将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防范职责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部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各部门、各物业管理单位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小区创建活动进行考核、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案件实行责任查究。
  (二)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公安派出所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辖区物业管理单位落实安全防范责任,与物业管理单位建立联系协作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对策,并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安全小区创建活动;加强日常检查,落实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消除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对存在的安全防范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向物业管理单位下达《安全防范整改意见书》,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配合综治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案件进行责任查究。
  (三)房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管,规范其服务行为,提高物业管理单位安全防范服务水平,将物业管理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纳入物业管理资质评定和年检范围;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体系,推动安全防范综合措施的落实。
  (四)工商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营业执照年检,配合综治、公安、房管部门,督促物业管理单位落实安全防范责任。
  第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各级综治部门、公安机关、房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全面落实物业管理小区安全防范各项措施和责任:
  (一)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包括日常防范和应急预案在内的居民小区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方案,明确安全防范的范围、责任、措施、效果评价和检查考核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居民小区安全防范方案,不断检查、调整、完善应急预案。
  (二)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按照“工作标准化、操作程序化、管理制度化、服务规范化”的要求,明确细化职责,建立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提高安全防范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三)物业管理单位应在公安机关的协调、指导下,与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联合开展“安全文明小区”创建活动,整合群防群治力量,开展“物业安全管理、有偿保安服务、机动车看护、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登记”等安全防范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小区内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对小区内出租房屋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小区内暂住人口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四)经综治、房管、公安部门安全论证,对符合条件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建设治安值班室、防护墙(栅栏),安装小区路灯,推广一楼住户“防爬护沿”的安装、使用。合理规划机动车停车场,设置非机动车看车棚,做到制度完善,责任明确,车辆出入有登记。
  (五)经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同意,物业管理单位应建设并完善红外周边报警系统、电视摄像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和门禁对讲系统等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执行公安部、建设部制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小区物防、技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运转正常有效。
  (六)物业管理单位应依靠专业保安与群众自治防范组织,加强居民居住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应建立专业保安队伍,鼓励从有资质的保安公司招聘保安员。保安员上岗须经过培训,统一着装,配置保安器材,负责住宅小区内安全保卫工作,并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招聘保安员数量应符合小区治安状况和居民对安全防范的需求。
  物业管理小区应严格实行门卫制度,对小区出入口实行24小时值班和出入登记制度。
  (七)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居民住宅区的特点,合理布岗,加强巡逻检查,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八)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及水、电、气、消防等公共设施的日常巡查并作巡查记录,配备常用应急抢险器材,加强物业养护和维修,及时整改和消除隐患。应在小区内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的部位、场所和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统一设置文明规范、用语简洁的警示标识,告示注意事项,明确禁为事项。(九)物业管理单位应主动配合公安派出所在居民小区开展治安管理工作,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动员、组织小区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第六条 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安全防范设施由产权人和使用人妥善使用与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或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小区的安全防范设施,并对破坏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对破坏物业管理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综治、房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加强对居民居住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建立物业管理单位信用档案、不良记录和业主评价机制,并联合将年度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对因防范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善、治安管理状况混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等重大责任事故的,由综治、房管、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综治部门应取消该企业年度社会治安综合评优资格,取消其所管理区域内文明、安全小区创建资格,取消其法定代表人评先、评模资格;
  (二)市房管部门对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注销其资质证书,在三级暂定资质期内的新设立企业,其资质等级核定申请不予批准,并将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一、二级物业管理企业,建议上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其资质等级,并由相应资质等级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对被注销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房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到位的,可重新申请核定资质;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房管部门不批准其资质申请的,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工商部门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造成业主损失的,依法或依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因防范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善、治安管理混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等重大责任事故的物业管理小区,对其所属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事权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取消该单位年度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者综合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其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一年内不得被评选为先进、模范,不得晋级晋职,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文局关于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文局关于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20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市园文局拟订的《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根据相关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加强辖区内的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我市城区绿化养护管理水平。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管理综合考核办法

  (市园文局 二○○五年七月八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环境立市”战略,全面提高杭州城区绿化的养护管理质量,巩固绿化成果,创建生态城市,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今年将对各区城区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综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管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由副市长项勤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杨菊芳、市园文局局长张建庭任副组长,李济龙(市政府办公厅)、史玉芳(市文明办)、孙吉吉(市园文局)、施展(市财政局)、许建民(市建委)、宋德成(市行政执法局)、黄振荣(市城管办)、陈林(市城区绿化办)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区绿化办),负责综合考核具体工作,孙吉吉任办公室主任,李济龙、陈林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考核范围
  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分为A类和B类地区进行。A类地区是指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含杭州之江度假区);B类地区是指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钱江新城等。
  三、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
  考核内容包括道路(河道)绿地养护管理质量、公园绿地养护管理质量、社区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执法管理质量、基础台帐资料情况及其他情况等6个方面。
  1、道路(河道)绿地养护管理质量(40分)。
  市城区绿化主管部门对城区主要道路绿地和主要河道绿地养护管理质量进行日常巡查,根据巡查结果和“双最”检查得分,并结合各区的自查情况评出道路(河道)绿地养护管理质量季度得分,4个季度的平均分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评分依据。
  2、公园绿地养护管理质量(15分)。
  市城区绿化主管部门对城区公园绿地养护管理质量进行日常巡查,根据巡查结果和“双最”公园检查评比得分评出公园绿地养护管理质量季度得分,4个季度的综合得分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评分依据。
  3、社区绿地养护管理质量(15分)。
  各区绿化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无物业管理社区的绿化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基础资料报市绿化管理站。市绿化管理站对其绿化养护管理质量进行日常巡查,根据巡查结果并结合各区的自查情况评出社区绿地养护管理质量季度得分,4个季度的平均分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评分依据。
  4、执法管理质量(10分)。
  根据各区执法部门对占绿毁绿现象的执法力度和巩固绿化成果方面的工作力度,以及辖区范围内是否有重大毁绿事件的发生等情况,采取现场检查与案卷查阅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执法管理质量考核评分。
  5、基础台帐资料情况(5分)。
  各区城管办和绿化办要建立绿地基础台帐资料和养护巡查台帐资料,市绿化管理站每个季度对绿化台帐资料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分。
  6、其他情况(15分)。
  市绿化主管部门对上述主要道路、河道和公园以外的绿地,如借地绿化、有物业管理社区绿地及单位附属绿地等要进行巡查,巡查结果列入考核内容。各区要对绿化施工保养期内的养护工作进行督促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抄告有关单位,未及时发现和抄告的,将扣去相应的分数。各区在“五一”、“十一”、西博会等重要节假日期间的花卉小品布置及市绿化管理部门布置的相应工作的完成情况等也列入考核内容。
  本年度辖区范围内获得“最佳道路(河道)绿地”、“最佳公园”、“最佳绿化社区”荣誉的各加3分;评为优胜公园的加2分;评为“最差道路(河道)绿地”、“最差公园”、“最差绿化社区”的各扣3分;因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被投诉或媒体曝光的,每次酌情扣分;有缺项的区,其总分及考核分按比例相应扣减。
  考核评分标准按百分制设定,具体评分细则由市园文局另行制发。
  四、考核奖励
  对各区管辖范围内各类绿地的养护管理质量进行综合考核评分,按得分高低评出A类、B类城区绿化养护最佳管理奖各1名,各奖励30万元;绿化养护优秀管理奖各2名,各奖励15万元;绿化养护管理达标奖若干名,各奖励8万元(总评分低于80分的不得参与评奖)。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在绿化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一线管理人员。同时设置城区绿化养护管理组织奖、配合奖若干名,主要奖励对城区绿化养护管理作出贡献的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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