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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54:30  浏览:91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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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二、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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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6月3日 生效日期1993年6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两国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注意到科学技术合作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鲁吉亚共和国经济的发展,认为有必要为发展这种合作奠定长期基础,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双方科学技术合作的发展,并共同确定这种合作的具体方向和领域。

  第二条 依据本协定两国间的合作可包括:
  一、交换科学技术团组以及交换学者和专家;
  二、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产品和材料的样品,专有技术和许可证;
  三、组织科学技术研讨会、学术会议及展览;
  四、进行共同研究和研制及其研究成果交换;
  五、双方商定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在本协定范围内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促进两国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指定格鲁吉亚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双方将考虑成立中格科技合作委员会以便在必要时研究本协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商务、财务和法律问题应在两国现行法律签订的单独的协议和合同的基础上予以解决。

  第六条 缔约双方保证,在本协定基础上双方和双方代表获得的科学技术活动的成果,未经双方正式同意,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愿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三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格鲁吉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附带的俄文文本为工作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宋 健         科尔瓦利·史维利
    (签字)           (签字)
   摘要: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绝大多数农民都建造新的房屋。然而这些新房屋很多都不是在旧宅基地上,而是村周边的耕地或者新建的公路边,久而久之形成新村,而旧房闲置,出现“空心村”。本文就“空心村”出现的原因及如何规划农村建设进行论述。
   
   关键词:空心村 农村规划
   
   空心村
   1、什么是空心村
   近年来,广大农村地区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农民手头上有闲置资金,他们就用这些资金建造新的住宅,建造水泥房成为大趋势。但是这些新房大多数都不是在就宅基地上建造,而是占用村周边的耕地或者新建的公路两旁。这些新房聚在一起,久而久之形成新村,而原来的旧房大量闲置,于是就出现了新村包围旧村,而旧村有房却没有人住的局面,这种旧房群落就是“空心村”。
   “空心村”出现的原因
   “空心村”的出现是全国广大地区的普遍现象,并非只在个别地区出现,形成这种格局是有多方面的原因的。
   村民出行的便利。虽然村里的主干道相对来说是比较宽敞,村里的非主干道基本上都是狭窄的,两旁都建有房屋,如果在旧宅基地上建造新房的话,进出家门会有诸多不便。况且有些家庭买了辆小车的话,出行感觉不便。如果要进行道路扩建的话,就会涉及到别人家的住宅拆除问题,这个纠纷就大了。如果我把新房屋建造在村外,就不会出现这些问题了,况且出城镇也比较方便。所以就把住宅建在村外的耕地了。
   农村主干道修建成水泥路。原来为泥路的村主干道修建成水泥路以后,那么如果把房子建造在这水泥路边的话,那农民出门就一直走的是水泥路,心里自然就舒坦。农民把房子建造在临近公路的地方,他们心里会产生一种优越感。还有些农民还做生意,有车辆,经常往城镇跑,把房屋建造在公路边车辆就容易出入。
   工业区在农村落户。由于国家对城市规划的力度加大,大量工业厂房落户农村,形成一个个工业区。在这些工业区的周边地区的耕地一般都比较有价值,因为如果在这些耕地上建造新房子的话可以出租给工业区的人员,工业区人员较多,消费大,在这附近的房子可以经营商店、餐厅、酒店,就会比单单种地收大。
   国家对乡村规划的关注少。国家目前对乡村规划建置的法律不完善,基本上都是地方规章在规制,而且执行力不够,宣传力度也不够。这样就使农民产生一种思想,即“这地是我的,我想用来干嘛就干嘛”。当房子建成以后,各级政府就非常难办了。
   二、如何治理“空心村”
   “空心村”的出现在近些年来呈越演越烈的趋势,如果不对其加以治理,那么国家就会渐渐失去对土地的垄断权,耕地就会越来越少,而旧宅基地就会被白白浪费掉,就会出现一户多宅的情况,就会出现小产权房等等一些列问题。
   我认为对于治理“空心村”,不能一蹴而就,要分步走。
   农村规划的法律设计。国家对工业区周边的耕地和相邻公路的耕地选择性放宽,即可以在这些耕地上相应的可以建造住宅,但是为有偿的使用该地建造住房。因为这些地方建造房屋的话,比起简单的耕作,农民收益更加大;有偿的建造住房,那么可以遏制农民为了暴利而大量在这些地区建造房屋,也遏制小产权房的出现。
   要解决农民或者农民集体组织对农村规划的抵触问题。
   对于旧宅基地未用尽,而利用村周边耕地建造房屋的农民,他们逻辑是“土地是我的,或者是集体所有,我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或者只要集体投票同意我就可以任意处置土地”,他们对国家土地的管制当然就不服,抵制的法律法规。
   那么在农民建造新房进行申报时,就要严格查看其是否用尽旧宅基地,对于未用尽的不予审批。有一些农民想钻“一户一宅”的空子,那么在其申请另一处宅基地时也是要严格的只能审批集体土地中不适合耕作的土地,而不能建在耕地上。这样不仅能够解决耕地滥用的问题,最主要的还能解决“空心村”出现,高效益的利用土地资源。

西南民族大学 柳积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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