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简化签证手续谅解备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1:23:42  浏览:84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简化签证手续谅解备忘录

中国政府 印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简化签证手续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4年10月22日 生效日期1994年10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两国友好关系,方便双方人员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简化持外交、公务(官员)护照人员的签证手续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各自驻对方国家的使、领馆持外交照会申请发给对方派驻本国使、领馆持外交或公务(官员)护照的人员及其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三年多次有效入境签证。

 二、双方各自驻对方国家的使、领馆凭外交照会申请发给对方派驻本国使、领馆常驻人员的临时探亲的非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六个月多次有效入境签证。

 三、持用上述签证的人员,可在签证有效期内入出对方国境。上述签证到期时,可根据申请予以延期或重新办理。

 四、双方各自驻对方国家的使、领馆对对方持外交或公务(官员)护照临时执行公务的人员,除不同意者外,均应凭对方主管机关的外交照会或公函的申请发给签证,免交签证费。

 五、双方应于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发给所有上述人员签证。对本谅解备忘录第一、二条所述人员办理签证或延期,免填申请表,免交照片和签证费。

 六、任何一方如要求终止本谅解备忘录或修改本谅解备忘录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必须至少提前六十天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

 七、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同时,中印双方于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五日就简化两国使馆人员签证手续事宜达成的谅解即行失效。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有分歧时,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
      王英凡        钱德拉·谢卡尔·达斯古普塔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987年8月18日)


  “八六三计划”是经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的一项中长期、全局性的重大战略计划。“八六三计划”经费由中央财政单列专项拨款予以保证。根据《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纲要实施意见(试行)》和《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一、建立经费管理责任制,实行审批经费一支笔。国家科委(以下简称科委)“八六三计划”工作组组长、专家委员会(组)首席专家(组长)、专题(课题)组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政策和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负责各级经费的审批,并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全面负责,必要时可指定有关人员按照预算代为审批。依托单位有关领导和财务部门应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尊重“八六三计划”各级负责人的经费审批权。


 二、课题、专题、主题项目和领域的依托单位均应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合格的财会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八六三计划”经费。


 三、“八六三计划”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四、经费开支范围
  (一)、项目经费:系指用于项目(包括主题项目、专题项目和课题项目,下同。)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的设备购置费、业务费、公务费、修缮费、国际合作等其他费用以及科研管理费等。
  1、设备购置费系指项目必需的外购设备费用(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仪器仪表、样品样机等)。
  2、业务费包括:
  (1)设计论证费:指调研、方案论证、咨询、设计、资料等费用;
  (2)材料费:指构成项目实体直接使用的材料费用(包括元件材料、试剂、配套设备部件等);
  (3)燃料及动力费:指耗用的电力、燃料、蒸汽、油料及排污等费用;
  (4)外协费:指外部加工和属加工性质的劳务协作等费用;
  (5)专用工装费:指木模、胎夹具、专用量具等费用;
  (6)出国费:指短期出国人员调研、谈判、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所需的旅费、会议费、资料费、食宿费、零杂费及其他费用;
  (7)设备维修费:指“八六三计划”经费所购置的设备所需的维修费用;
  (8)其他业务费用。
  3、公务费系指直接用于项目的差旅费、会议费等。
  4、修缮费系指实验室改装费等。实验室改装系指根据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简单装修。不得将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等费用列入。
  5、其他费用中包括国际合作费和专家活动费等。
  6、科研管理费分课题科研管理费和专题、主题科研管理费。
  (1)课题科研管理费系指承担课题人员的人员经费、使用承担任务单位办公室、实验场所和原有仪器设备补偿费以及其他应分摊的管理经费(如取暖、水电、使用汽车及辅助人员费用等)。
  课题科研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年度拨款二十万元以内(含二十万元)的课题,科研管理费一般提取10%,年度拨款数每增加十万元,其增加部分的科研管理费提取比例递减1%,(但每个课题的科研管理费按直接参加课题的人员计算,年人均数不应低于3500元,亦不得高于4500元)并要按照科委认可的该单位事业费的核减比例计取。
  (2)专题、主题项目科研管理费系指聘用专家组成员的人员经费和经专家组(委员会)批准的专题(主题)管理人员的人员经费以及专题组、专家组活动经费。
  聘用专家组成员的经费标准一般为每年每人7000元,其他管理人员的经费标准一般为高级职称7000元、中级职称5500元、初级职称4000元。经费全部自给的单位,按上述标准提取;经费部分自给的单位,以上述标准为基数,并按所在单位核减事业费的比例提取,拨给所在单位。兼职人员还应按其兼职工作量所占的比例折算。
  专题组、专家组活动经费分别由专题组、专家组掌握,其使用范围与计划管理费基本相同。
  (二)、计划管理费:系指专家委员会以上(含专家委员会)各级单位开展调研、论证、咨询、评审、招标、协调、情报、外事等工作和提供必要工作条件所需的费用,以及聘用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人员经费。
  聘用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人员经费,一般按每年每人7000元的标准,并按所在单位核减事业费的比例提取,拨给所在单位。
  (三)、计划调整费:系指不可预测的项目机动经费,由国家科委掌握。
  (四)、除上述三项经费开支范围外,特殊情况所需的经费(如外调专家住房费等),需逐级上报,由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商财政部审定。
  实施“八六三计划”应充分利用现将科研设备和条件,一般不另起炉灶,不铺新摊子。


 五、经费的预决算和财务季度报表
  (一)、“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实行经费预决算制度。预决算按照课题组、专题组、主题项目专家组、领域专家委员会和科委逐级编报审批。课题项目经费预决算需逐级上报至科委,专题、主题项目和领域的预决算(并加附按表一所列内容汇总的经费预决算)只需报至上一级。
  (二)、经费的预算
  1.下达经费预算控制数科委根据中长期发展计划、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和本年度任务,分配年度经费控制数,再由各级依次分配下达。
  2.编报预算程序:
  (1)课题经费预算,由课题组依据合同、协议或委托任务书编报(表一、表三、表四,各一式五份)。
  (2)专题经费预算,由专题组依据课题经费预算和专题科研管理费编报(表一至表五,各一式一份)。
  (3)主题项目经费预算,由专家组依据专题经费预算、主题项目科研管理费编报(表一至表五,各一式一份)。
  (4)领域经费预算,由专家委员会依据主题项目经费预算和专家委员会所需的计划管理费编报(表一至表五,各一式一份)。
  (5)科委经费预算,依据五个领域的经费预算、计划调整费及科委“八六三计划”工作组所需的计划管理费编报(表一至表五,各一式一份)。
  3.各级编报的预算经费均不得超出下达的经费控制数。各级编报预算的间隔时间均不得超过十天。审批下达的间隔时间,在接到上一级审批后,亦不得超过十天。
  4.预算应附有编报依据等文字说明。
  (三)、经费的决算
  1.决算的编报审批程序与预算的编报审批程序相同,课题项目经费决算报表(表一、表三、表六、表七)一式五份,专题、主题项目和领域经费决算报表(表一至表三、表五至表七)一式一份。
  2.上报决算时应附有财务分析说明。
  3.上报决算的时间:课题组、专题组、专家组、专家委员会、科委应分别于年度终了后50天、60天、70天、80天、90天之内报出。
  4.审批决算的时间:均在接到上一级审批后10天之内向下批复。
  (四)、财务季度报表(表六、表七,一式一份)逐级填报至主题专家组,再由专家组汇总后分别报领域和科委。


 六、经费的下达和调整
  领域和主题项目经费按预算分季度拨款。专题和课题经费按合同、协议或委托任务书规定的项目进度拨款。对提前完成阶段任务的专题和课题,可提前拨给下一阶段经费;对未按期完成计划任务的,须经上一级批准调整计划,修改合同、协议或委托任务书后,才能继续拨款。
  领域之间的经费一般不互相调剂,年度经费如有必要调整时,需经科委审批。在同一个领域内的年度经费调整,跨主题项目的,由专家委员会审批;跨专题项目的,由专家组审批;跨课题项目的,由专题组审批,报专家组备案。
  一万至五万元(含五万元)的仪器设备购置和50平米(含50平米)以内的实验室改装的经费,在预算额度内进行调整时,由专家组批准,报专家委员会备案;五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50平米以上的实验室改装,由主题项目专家组审核,报领域专家委员会批准。
  项目因故终止,立即回收所余经费;对已购置物资,由专家委员会(组)负责清查处理,所获经费上交科委,用于“八六三计划”调整,物资设备由科委负责调配。


 七、经费的结余
  “八六三计划”年度结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冲抵下年度预算拨款。
  已完成的课题结余经费,应在课题任务完成后两月内连同课题决算表一同上交专题组,用于专题计划调整;已完成的专题结余经费,应在专题完成后一个月内连同专题决算表逐级上交到科委,作为“八六三计划”调整费。


 八、非贸易外汇管理
  (一)计划编报审批
  根据财政部有关非贸易外汇集中控制,实行统一申请用汇,统一结算的要求和科委下达的非贸易外汇控制数,逐级编审上报国际合作、专家活动和出国的非贸易外汇使用计划(表八至表十一),报科委审批。
  (二)非贸易外汇的主要开支范围
  1.国际合作费,包括试验费、资料及在国外的办公费、国外劳务费及其他费用。
  (1)试验费包括试验用材料、燃料、试剂费,软件、小型样品、关键零部件购置费,少量合作投资(实验室、厂房)费,设备补偿费及其他研究经费;
  (2)资料及在国外的办公费包括图书资料费,在国外期间办公、水电、邮电、设备维修保养及办公家具等所需费用;
  (3)国外劳务费系指在国外聘用人员所需工资、生活补助及其他劳务费用;
  (4)其他费用系指执行项目计划的出国人员的生活费等费用。
  国际合作费不含进口材料及设备费,不含购物谈判的出国费。
  2.专家活动费
  (1)国外学者、专家来华的旅差、报酬费以及家属补助费;
  (2)中国学者、专家到国外讲学,或派人出国进修、培训、实习的补助费用。
  3、出国费
  系指临时出国调研、考察、谈判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员的出国费用,包括国外伙食费、国外住宿费、国外公杂费、国际旅费及其他费用(如会议费、资料费等)。
  (三)开支标准开支标准参照下列文件执行
  1.接待国外来华专家的费用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外国专家局、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短期邀请国外专家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办发(1984)77号〕办理。
  2.临时出国人员按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订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的通知》〔(87)财外字第600号〕办理。
  3.出国进修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按财政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制定的《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85)财文字第259号〕办理。
  4.关于出国培训、实习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按财政部《关于出国实习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84)财外字583号〕办理。
  5.关于出国合作研究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在国家未制定统一标准前暂按临时出国人员开支标准办理。
  (四)、非贸易外汇使用,统一由科技领导小组向财政部进行结算。


 九、对损失的审核权限
  五万元以下的报专家组审理核销;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报专家委员会审理核销;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以上的,报科委审理核销;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以上的,须报经科委审查后,报科技领导小组审理核销。对主观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责任并给予适当处理。


 十、固定资产管理
  凡用“八六三计划”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归科委。科委可根据八六一计划的需要统筹调配和处理。各级机构对所有固定资产要单独建帐,认真维护和妥善管理。
  凡属限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物资要从严审查,购置计划要报科委和“控办”审批。


 十一、“八六三计划”经费开户
  科委、各领域办公室和主题项目依托单位,应在银行开立“高技术研究专项经费”的“经费存款”专户;承担“八六三计划”任务的专题项目依托单位和课题项目依托单位,其拨款可并入依托单位的“经费存款”帐户,但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建立会计档案。如依托单位在银行没有“经费存款”账户,则需要开立“经费存款”账户。


 十二、财务监督
  各专家委员会(组)、专题(课题)负责人以及有关财务人员,都必须维护财经纪律,加强对“八六三计划”经费的管理,及时填报财务报表,充分发挥财务监督职能,做好“事先预测、事中检查、事后分析”,并接受有关领导机关、财政、审计、银行、纪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各依托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八六三计划”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十三、本管理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科委。
附件:
  表一:八六三计划课题项目经费预(决)算表(略)
  表二:八六三计划经费预(决)算汇总表(略)
  表三:八六三计划设备计划(购置)表(略)
  表四:八六三计划材料计划表(略)
  表五:八六三计划活动费和计划管理费预(决)算表(略)
  表六:八六三计划项目经费支出及应收、应付明细表(略)
  表七:八六三计划资金活动情况表(略)
  表八:八六三计划非贸易外汇支出计划表(略)
  表九:八六三计划非贸易外汇支出专家活动费计划明细表(略)
  表十:八六三计划非贸易外汇支出专家活动费计划明细表(略)
  表十一:八六三计划非贸易外汇支出出国费计划明细表(略)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对农村边远地区教师行补助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对农村边远地区教师行补助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府发〔2006〕22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吉安市对农村边远地区教师实行补助津贴的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三十日




吉安市对农村边远地区教师实行补助

津贴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鼓励广大教师到条件艰苦的地方从教,特对我市农村边远地区教师实行补助津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津贴,是特指市、县两级财政用于补助我市农村边远地区学校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正式教师的津贴。不包括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的其它津贴。

第三条 发放对象:2006年9月1日以后在农村边远地区的中小学任教的在编在岗的教师。发放范围:原则上可分较边远、边远、最边远三个地区层次范围。具体发放层次范围对象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第四条 发放标准:补助津贴标准根据以上发放范围分三个档次,原则上定为每人每月50元、100元、150元。每年按12个月发放。具体发放补助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第五条 发放原则:按岗位兑现,不在此岗就取消;岗位由各县(市、区)每学期或每学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 资金来源:农村边远地区教师补助津贴列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区)需开设"农村边远地区教师补助津贴专户",资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市级财政承担补助津贴总资金的20%,县级财政承担补助津贴资金的80%。

第七条 发放办法:由县(市、区)教育、财政、人事部门对发放范围的学校的在编在岗的教师名单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报经县级政府批准后,按统发工资程序办理。县财政部门按每月核定的补助津贴的经费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工资帐户。每年年底,市教育局、财政局对县级财政发放农村边远地区教师补助津贴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然后由市财政部门将市级财政承担的20%部分的补助津贴一次性拨付到县级财政。中途工作变动的教师由县(市、区)教育局提出名单,与财政部门做好调整补助津贴的发放工作。

第八条 农村边远地区教师补助津贴发放和管理情况列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内容。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克扣、侵占、挪用农村边远地区教师补助津贴。每学期各发放范围的学校将享受补助津贴的教师名单予以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如国家今后对该项津贴出台了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