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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厄立特里亚工作的议定书(1997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3 15:34:16  浏览:89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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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厄立特里亚工作的议定书(1997年)

中国政府 厄立特里亚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厄立特里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7年4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友好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厄立特里亚国政府(以下简称厄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三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厄立特里亚工作,其中十二名医务人员具有丰富临床工作经验并具备基本英语知识。其人员组成见附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厄立特里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具体工作地点是位于首都阿斯马拉的麦堪尼·希沃特医院,工作期限自抵达之日起为两年。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厄立特里亚工作期间,中方负担:
  1.医疗队员的工资及生活费;
  2.医疗队员往返中国和厄立特里亚国的国际旅费;
  3.医疗队所需的部分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运至马萨瓦港的运费。上述药品由医院药房负责保管,由中国医生在需要时使用。所有从中国运来的药品必须符合厄立特里亚基本药品目录,中国医生个人使用的中药除外;
  4.厄方同意经医院和中国医生协商一致后,中药可以逐渐在医院使用;
  5.在中国医生到达厄立特里亚之前,中方应将中国医生的简历和其它相关文件提交厄方批准。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在厄立特里亚工作期间,厄方负担:
  1.免费提供医疗队员的住房(含水电和必要的家具、卧具以及其它保证舒适生活条件的必需品)以及工作和生活用车;
  2.在厄立特里亚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3.医疗队员的安全、人身保险和免费医疗,并免除医疗队员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和其他税款;
  4.厄方负责由中国运至厄立特里亚的所有药品、医疗器械和其它必需品的报关、提货及运至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并负担运费。厄方负责支付由中国运至厄立特里亚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日用品的进口税,但不包括奢侈品的进口税。

  第六条 中国医生在厄立特里亚工作期间不得在其工作地点以外的地方工作,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应医院的要求,可到其它地方工作,其服务实行免费。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享受中厄双方法定的假日,并同其他医生享有同样的休假,如不能在当年休假,可累计到下一年补休。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遵守厄立特里亚国的法律,尊重厄立特里亚人民的风俗习惯;厄方也应尊重中国医疗队员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之日止。本议定书在期满前六个月,如签约的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异议,其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在阿斯马拉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都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厄立特里亚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张光明

 附件:        中国医疗队组成名单

  针灸/按摩师   两名
  麻醉师      一名
  普通外科医生   一名
  骨科医生     一名
  小儿外科医生   一名
  神经外科医生   一名
  肾内科医生    一名
  心血管内科医生  一名
  病理科医生    一名
  手术室护士    一名
  外科护士     一名
  翻译       一名
  总数:十三名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厄立特里亚工作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厄立特里亚工作的议定书,已于1997年3月21日在阿斯马拉,由中国驻厄立特里亚临时代办张光明和厄立特里亚卫生部部长萨利赫·米其分别代表本国政府签字。
  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议定书正本(中、英文)已送外交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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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分别在汕头和珠海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分别在汕头和珠海经济特区组织实施。


1996年3月17日


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草案的书面说明

——1996年3月1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曹志

各位代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提出了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建议。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认为,汕头市和珠海市两个经济特区已经具备制定法规和规章的条件,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授权这两个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其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这两个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各自的经济特区组织实施。其内容和1992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授权作出的《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的内容是一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草案)》提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5]3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七日



哈尔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4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全市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积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生态市建设和老工业基地振兴步伐,为努力构建和谐哈尔滨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

  (一)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二)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基本得到纠正;

  (三)市和区、县(市)重点环境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

  (四)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三、整治重点及要求

  (一)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群众通过电话、来信来访反映的有关噪声、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突出环境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凡对群众投诉后2年内仍没有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环境问题,一律转交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制订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要将解决方案、时限和工作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二)坚决纠正各级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免缴或者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后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门槛的内容,凡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政策措施要立即纠正,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此类违法行为开展专项稽查,对存在问题拒不纠正的,要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政府领导的责任。

  (三)深入开展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治理。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城市集中居住区建立扰民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5〕5号)精神,统一组织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强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尤其是对在学校和居民区周边产生的噪声污染,要采取限制或调整作业时间、安装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等强制性措施进行控制。

  (四)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火电、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凡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处罚;要在市区内全面实行原煤散烧管制,对超标排放的锅炉和除尘器要依法进行限期治理,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和拆炉并网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五)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职能分工,组织力量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水质情况以及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不应建设的项目要坚决搬迁,向一级保护区排污的企业要坚决搬迁或拆除。对于其它超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切实采取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并于9月底前提交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报告。

  (六)对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行风热线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的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已建成但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逐一进行检查和核实,对仍然存在问题的,由所在地政府立即采取措施,限期正常运行。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区别情况,重点督查。对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8月底以前必须制订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没有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底前必须纠正;对不正常运行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各地区要于7月底前提交对污水处理厂的专项检查报告。对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责任。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七)加大对超标排放污水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重点环境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对排污超标的,要依法限期治理;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要实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对擅自停运、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污染物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特别是对纺织、印染、钢铁、水泥、电解铝、电石、火电、化工、造纸、蓄电池等重污染行业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问题,要依法予以从严查处,各地区要分别于7月底和8月底前提交严重违法排污的纺织、印染企业名单及专项检查报告。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严肃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的行为,特别是要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等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落实整改措施,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整改不到位的建设项目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8日至7月9日)

根据本《方案》要求,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由各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动员部署情况、实施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及负责专项行动信息人员名单在7月9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摸底阶段(7月10日至7月15日)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各地区挂牌督办案件数量不得少于5个),在此基础上确定市级挂牌督办名单。各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于7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7月16日至8月31日)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各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8月31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抽查和重点检查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到各地进行督查或暗查,督促各地开展工作,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公开处理一批责任人。

  (五)总结考核阶段(10月1日至11月10日)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经验,研究制订长效管理措施,并将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哈尔滨市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组织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感

  近年来,饮用水源地污染、大气烟尘污染、城市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成为群众上访、投诉的焦点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是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各地区、各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履行政府责任

  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王世华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夏绍裘 市政府副秘书长
      毕林涛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乔 镇 市发改委副主任
      吕玲义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宝全 市工商局副局长
      陈景云 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国贵 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尹廷涛 市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尹廷涛同志兼任,成员由各有关委、办、局主管处长组成。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工作主要职能目标,政府主管负责同志要牵头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要建立工作制度,保障专项经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三)积极配合,完善协调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精心组织环保专项行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明确联合办案的程序、时限和责任,切实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履行环境统一监管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由市监察机关负责,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由市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由市司法部门负责,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由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管,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市和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坚持联席会议例会制度,在环保专项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要召开工作例会,针对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形成协调、配合机制,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遵照执行。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扩大到电监、建设、公安、土地、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在坚持依法行政前提下,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名录》规定内容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移送安全监管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各级发改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安全监管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推诿扯皮。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

  (四)全面清理整顿,挂牌督办突出问题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和管理范围,对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分析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梳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提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限期解决,确保群众投诉的环境污染查处率达到100%。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反复投诉长期未能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对象,进行挂牌督办,并将挂牌督办问题的解决情况作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五)严格检查督办,严肃追究责任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推进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区、各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当地政府进行环境执法行政干预的;对实施环境监管和执法中出现查处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执法违法的行为,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六)建立整治长效机制,严格实施考核

要逐步健全政府监察、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建立法律、经济、行政手段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监察局、市环保局要制订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责任追究的办法,开展环境执法效能监察,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提高环境执法能力。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六部委制定的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对各区、县(市)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落实到基层政府,认真组织实施,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考核。

  (七)注重社会宣传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要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有计划地公布当地排污大户的名单、违法排污企业的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环保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各地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要制订并落实环保专项行动宣传工作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对大案要案予以公开揭露,引导公众参与监督,同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八)认真总结工作,及时反馈信息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按要求上报各类检查信息情况,各区、县(市)每周要以简报形式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期上报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为市政府掌握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安排、部署有关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附件:1、省级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名单

     [表格1:省级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名单] 


    2、市级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名单

     [表格2:附件2:市级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名单]

    3、哈尔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附件3

          哈尔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为保障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广泛开展并取得实效,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05〕79号)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二、考核指标

  按照考核内容共设17项指标,设置不同的分值。具体指标、分值见“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见附表)。

  三、考核依据

  (一)各地区、各部门按要求报送的文件、报告、专项行动进展信息等资料。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通过督察、检查、暗查工作掌握的情况。

  (三)电视、报纸、互联网络等新闻媒体反映的情况。

  四、考核程序

  (一)各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进行自我测评,并附考核依据所必须的材料,于2005年11月11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二)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报送的资料及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各地区、各部门2005年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按照考核评分细则进行核验、评分。评分情况反馈各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三)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考核评分结果进行审议,确定前10名,作为2005年对环保专项行动表彰工作的依据。

  (四)考核结果将作为哈尔滨市环保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市政府和省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五、有关要求

  各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严禁弄虚作假。对在提供考核材料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通报批评。

  [表格3:附表:哈尔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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