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印发商业部门食品工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业务标准的通知
商业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商业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印发商业部门食品工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业务标准的通知
1981年12月12日,商业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根据《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结合食品工业的特点,草拟了制冷和冷藏、肉食品加工、酿造和糖业食品以及食品工业卫生检疫检验等四个考核晋升业务标准,发给你们,请在考核评定技术职称时研究执行。
同时,经研究决定,在商业部门从事电器、仪表修理,石油商品应用研究、生产和生化制药等技术工作的人员,均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考核评定技术职称。各级商业部门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评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考核评定工作。
附件一:食品冷藏加工工业技术人员职称业务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制冷和冷藏加工技术人员)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技术工作见习期满一年,成绩良好,或具有同等学力和同等技术水平的,确定为技术员。
二、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院校四年制本科毕业生、技术员和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提升为助理工程师:
1.具有一般的生产、设计、试验、科研能力,能独立分析和处理技术疑难问题;
2.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3.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三、具备下列条件的助理工程师,提升为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比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
2.能全面分析和处理本专业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制冷专业要对制冷机械和设备的操作、调整、维修保养,具有全面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冷藏加工专业要对各类易腐食品在冷加工和冷藏中的技术条件、保护方法,具有全面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四、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师,提升为高级工程师:
1.有系统深入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有选择地推广国内、国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并能解决本专业的重要技术问题,能对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提高管理水平,不断降低成本,减少原材料消耗,提高产品质量,在工作上有显著成绩;
3.能组织或指导较大的制冷专业或食品冷藏加工工程技术设计、施工、科研工作或在学术上有独到见解的论著,或能制订、审批现代化重大工程的生产建设、科研设计项目;
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五、在制冷或食品冷藏加工技术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艺专长,能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工人或技术员,提升为技师。
附件二:肉食品加工工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业务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畜禽屠宰加工、腌腊、熟肉制品加工、畜禽副产品加工、蛋品加工技术人员)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技术工作,见习期满一年,成绩良好或具有同等学力和同等技术水平的,确定为技术员。
二、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院校四年制本科毕业生、技术员和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提升为助理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能够完成一般生产、设计、试验、科研任务;
3.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三、具备下列条件的助理工程师,提升为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比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有独立承担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制订和安排产品加工工艺规程,对操作技术进行指导,解决生产中的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的技术状况,改革产品工艺规程和操作技术。腌腊、熟肉制品加工工程师还应掌握一、二个具有独特风味的加工产品,为行业所公认;
4.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四、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师,提升为高级工程师:
1.有系统深入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条件,有选择地推广国内、国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组织研制新产品,并能解决本专业的重要技术问题,能对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提高管理水平,不断降低成本,减少原材料消耗,提高产品质量,在工作上有显著成绩;
3.能组织和指导较大的工程技术设计、施工、科研工作,或在学术上有独到见解的论著,或能制定、审批现代化重大工程的生产建设、科研设计项目;
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五、在畜禽屠宰加工或腌腊、熟肉制品加工、畜禽副产品加工和蛋品加工工作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定技术专长,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比较显著的成绩的工人或技术员,提升为技师。
附件三:酿造食品和糖业食品工业技术职称业务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酿造专业的酱油、食醋、酱腌菜、豆粉制品及其他发酵制品;糖业食品方面的糖果、糕点、冷饮、小食品、乳制品等)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技术工作,见习一年期满,成绩良好,或具有同等技术水平的,确定为技术员。
二、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院校四年制本科毕业生、技术员和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提升为助理工程师:
1.能够完成一般生产、设计、试验科研任务;
2.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3.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三、具备下列条件的助理工程师,提升为工程师:
1.掌握酿造食品专业或糖业食品专业比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
2.有独立承担酿造食品专业或糖业食品专业的工艺(或机械)设计、科学研究或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能指导技术员和工人的工作和学习;工作上有一定成绩;
3.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四、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师,提升为高级工程师:
1.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酿造食品专业或糖业食品专业的重要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显著成绩;
2.有系统深入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能组织和指导酿造食品和糖业食品工业工程技术设计、施工、科研工作,或在学术上有独到见解的论著,或能制定、审核生产、科研、设计项目;
3.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五、在酿造工艺或糖业食品工艺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艺专长,能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工人或技术员,提升为技师。
附件四:食品工业卫生检疫检验技术人员职称业务标准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技术工作见习一年期满,成绩良好,或具有同等学力和同等技术水平的,确定为技术员。
二、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院校四年制本科毕业生、技术员和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提升为助理工程师:
1.能较熟练地进行检疫、检验和化验等技术操作,能正确处理和解决本专业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2.掌握兽医和肉品卫生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3.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三、具备下列条件的助理工程师,提升为工程师:
1.掌握比较系统的兽医和肉品卫生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独立处理和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一定成绩;
3.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四、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师,提升为高级工程师:
1.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的重要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显著成绩;
2.具有系统深入的兽医和肉品卫生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组织和领导本专业技术工作;
3.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有较高水平的专题论述、论文和著作;
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五、在技术上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某些特长,能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比较显著的成绩的工人或技术员,提升为技师。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8〕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潍坊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潍坊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 市、县(市)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及市属各开发区房管部门按照市房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规划、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发放租房补贴,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自行承租住房。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租金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单身家庭30平方米,两人家庭45平方米,三人以上家庭60平方米。
第八条 对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应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分类确定补贴标准。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给予全额补贴;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有私房的家庭,按照现住房面积与相应保障标准差额部分计发补贴。无私房的家庭,租赁住房面积超出相应保障标准的,按照保障标准计发补贴;低于保障标准的,按照实际租赁面积计发补贴。
第九条 申请租赁补贴的居民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
(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成员均为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五)夫妻双方平均年龄30周岁以上。
符合本条(一)、(三)款规定、无私有住房、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可申请货币补贴。
第十条 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将私有住房转让的家庭,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有非租赁房屋的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一条 居民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提供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
(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四)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第十二条 居民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四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市居民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经社区居委会初审,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审查、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房管部门。
(四)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房管部门。
(六)市区范围内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区(市属开发区)房管、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市房管部门确认。
(七)市、县(市)房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或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办、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房管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房管、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档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符合货币补贴条件的家庭,由市、县(市)房管部门按规定核定补贴数额,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许可证,出租人到指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出租人账户。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比例。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市区所需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各县市所需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当地政府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
第十七条 房管部门应会同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市、县(市)人民政府应每年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十八条 房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由房管、民政、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实施。
新申请家庭于每年10月份,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自下年度1月份起实施保障。
已实施保障的家庭于每年10月份,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化情况(未设立居委会的,向街道办事处申报),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进行复核,对变化情况属实且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调整补贴额度;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第二十条 低收入家庭(不含低保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实行保证金制度。经社区居委会初审材料齐全的家庭,每户缴纳租赁补贴资格保证金1000元。经审核公示,申报属实的,在发放补贴许可证时退还保证金本息;申报不实的,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用于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第二十一条 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家庭,由房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且三年内不受理其保障申请;骗取货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
第二十二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房管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按本办法规定继续享受有关保障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7日发布的《潍坊市城镇廉租住房和救济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市场购买普通住房,由政府发放货币补贴。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坚持“用地市场化、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监管规范化”的原则,采取先购后补、一次性补贴的办法,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 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管理工作。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及市属各开发区房管部门按照市房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审查工作。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房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申请货币补贴家庭的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2008年为9600元;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价格补贴标准为:奎文区、潍城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每平方米700元,坊子区、寒亭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每平方米400元。
第七条 货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购房面积达不到60平方米的,不予补贴;购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申请家庭有私有住房的,在补贴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将私有住房转让的家庭,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
第八条 申请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
(二)无私有住房(含宅基地)或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四)夫妻双方平均年龄30周岁以上,或者一方年满30周岁的单亲家庭。
具备以上条件申请货币补贴的家庭,包括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第九条 居住父母名下住房、且父母有两处以上住房的独生子女家庭,不享受货币补贴。
第十条 申请货币补贴,需提报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二)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四)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四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审查、评议。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区、开发区房管部门。
(四)区、市属开发区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区、市属开发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房管部门。
(六)区、市属开发区房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资料报市房管部门,市房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或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货币补贴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市属开发区房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房管、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档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房管部门发放货币补贴许可证。取得补贴许可证的家庭,必须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在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60-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平房除外),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已购房申请人持个人身份证明、补贴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指定银行开户证明,到所在区、市属开发区房管部门申请领取货币补贴。区、市属开发区房管部门将申请人购房情况和补贴额度报送市房管、财政部门及区、市属开发区财政部门,由区、市属开发区财政部门发放货币补贴。
第十五条 凭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由房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完善房产档案。
第十六条 申请家庭对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
第十七条 建立货币补贴资金退出激励机制,鼓励已具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尽快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购房家庭5年内(含5年)将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政府给予其当年货币补贴50%的奖励,50%退还政府;5—15年内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每推迟1年,奖励补助的金额减少5%,退还的补贴金额增加5%;超过15年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货币补贴全额退还。
未按规定退还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上市交易已购住房,也不得购置其他住房。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之前,可以继承,住房性质不变。继承后需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保障需求,及时落实补贴资金,奎文区、潍城区由市财政承担70%、区财政承担30%,其他区、市属开发区由市财政承担30%、区(开发区)财政承担70%。
第二十条 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申请货币补贴,实行保证金制度。经社区居委会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家庭,每户缴纳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保证金2000元。经按规定程序审核,申报属实的,在领取补贴许可证时予以退还保证金本息;申报不实的,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用于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属实者给予1000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房管、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货币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取补贴的个人,由房管部门追回补贴,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给予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