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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21:51:50  浏览:85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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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7月3日 财税[2003]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被撤销金融机构的清算工作,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过程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4.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三、除第二条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开始后、清算资产被处置前持续经营的经济业务所发生的应纳税款应按规定予以缴纳。
  四、被撤销金融机构的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清偿顺序予以缴纳。
  五、被撤销金融机构的清算所得应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凡被撤销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进行的财产清理和处置的涉税政策均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属免征事项的应纳税款不再追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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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不宜将救灾款用于残疾人三项康复经费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不宜将救灾款用于残疾人三项康复经费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海南省民政厅:
你厅农救处《关于救灾款用于残疾人三项康复经费是否妥当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1984〕办33号文发布的《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和民政部民〔1987〕农字20号文《关于切实加强救灾款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自然灾害救济费是国家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是:(1)解决灾民生活上无力克服的
吃饭、穿衣、住房、治病的困难;(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3)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适当扶持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至于国务院国发〔1988〕59号文转发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所指用“救济款”补助贫困残疾人
的三项康复费用问题,系指用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款中的社会残疾人福利事业费项(此款从一九八○年已包干到地方)予以补助。因此把自然灾害救济费用于补助残疾人的三项康复经费是不妥的,应即纠正;已经挪用的经费应速退还。

附:湖南省民政厅农救处关于救灾款用于残疾人三项康复经费是否妥当的请示
(1989年2月15日)
民政部救灾救济司:
我省决定,一定五年每年从自然灾害救济款中拿二十五万元交省残疾人联合会作“三项康复”经费。另外,各市县还要从省下拨的救灾款内拿出一部分解决市县残疾人的康复问题。对此,我们认为,民政部对救灾款的使用范围已有明确规定,再是国务院批准《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
纲要》在第五十三条中也只定于从救济款、扶贫款中予以补助,并没有讲从救灾款中挤出使用。特别是我省是多灾贫困地区,每年都有一百万左右灾民需要救济,在救灾款偏紧的情况下,增加开支口子,困难是极大的。这种开支是否妥当,我们没见部里的新规定,希望作明确规定和即予答
复。



1989年3月6日

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实施细则

国家医药管理局


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实施细则

1983年11月2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3)1022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22号文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
1.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双方同意,即可签订。
签订设计合同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小型单项工程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凡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须具有委托方的正式委托文件,签订协议书后方能进行。
2.按勘察设计阶段分期分批收取勘察设计费。
签订勘察合同后,收取勘察费总额的30%作为定金。勘察工作开始后收30%。勘察成果交付后收清勘察费。一般小型勘察任务,可分两次收费,即签订勘察合同后收取30%定金,勘察成果交付后收清勘察费。
设计费可按设计阶段分期收取。中小型项目签订设计合同后收估算设计费用的20%作为定金,初步设计交付后收30%,施工图交付后结清。大型项目签订设计合同后收估计设计费的20%,初步设计交付后收30%,施工图交付时收40%,工程试车考核合格后,结清全部设计费。大型联合企业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经合同双方协议同意,可按单项工程进度分期收取。对于设计周期短的小型项目和复用设计可合并一次或两次收费。
二、费用使用原则与周转金
1.勘察设计实行全面收费后,仍属事业单位性质,必须按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进行管理,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办理。
2.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全面收费后,根据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3)1022号文规定,将在今明两年由主管部门从事业费中拨给一部分周转金,1983年拨给上海设计院的事业费作为本年周转金,1984年按1983年底平均人数,每人拨齐1300元。1983年下半年收入按规定比例上交主管部门。
三、各项控制指标
1.设计能力指标
根据设计院自实行部分收费以来的实际情况,采取平均先进指标的原则,以全员年平均完成设计投资额(扣除非设计部分的概算)〔注〕为依据,两年不变,暂确定为:上海医药设计院每人每年平均完成12万元。
2.费用支出控制额
按事业费科目计算,每人每年支出不超过2000元。
3.设计质量指标
设计优良品率不低于90%。
4.收入控制指标
上海医药设计院设计能力指标,每人(全员平均)每年收入要达到2500元。
对于采用先进技术的考核指标,本实施细则不作具体规定,将通过技术进步计划加以解决。

四、科研、业务建设
1.凡列入国家、部门、地区科研计划的科研任务,在国家、部门、地区的科研项目下开支。设计单位进行的重大科研项目,无力支付经费时,主管部门可以从勘察设计单位上交的盈余中给予补贴。
2.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科研、标准设计、业务建设、技术情报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工作,可以从总收入中提取10%左右使用,按实际开支计入本单位的总支出内。实际开支的计算方法可按技术服务工作的取费办法计算。即按实际消耗工日计算工作量,每个工作日平均按40元计算。
五、盈余分配与奖励
1.勘察设计单位完成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考核指标后,收入大于支出(包括工商税支出)的盈余部分,可采取分成的办法。
2.盈余的15%用于交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每季度决算后,由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上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交付。
3.盈余的25%上交上级主管部门,主要用于开展勘察设计单位的科研工作,组织标准、规范、定额、标准设计和评选优秀设计活动,以及补助勘察设计单位的设备更新与小型基建等,但不得作为主管部门本身的其他开支。
4.盈余的60%留给勘察设计单位,其中大部分用于技术开发、技术装备购置、更新和小型零星基建。这部分比例可占55—60%;其余部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奖金,其比例可占35—40%。
5.发给职工的奖金总额,按原国家建委、国家计委和财政部〔80〕建发设字第217号文件的规定,最多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两个月标准工资。如完不成或部分完不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和各项控制指标,或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情况减少其盈余留用或不给留用。即盈余部分实行大部或全部上交。
6.勘察设计单位使用留用资金,除进行基本建设和购置国家控制物资需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外,其余资金可由本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支配使用。但必须按留用资金使用范围加以控制。在支付过程中,须经院长或主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
7.全部盈余交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后,如盈余较少,先发足2个月标准工资奖金,其余部分再进行上交,上交比例不足盈余的25%时,可少于25%。如果留用不足发两个月标准工资奖金时,有多少发多少。
8.勘察设计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需要补贴时,由于经过努力减少了补贴,可以采取减补分成的办法,其减补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可按50%分成。但减补分成用于职工奖金部分,最多只能相当于全员1个月的标准工资额。执行结果没有减补,则不能以补贴发放职工奖金。
9.设计院全年盈余额不超过5万元,按规定交足能源交通基金后,可以全部留用,不再上交。
10.具体奖励问题。
(1)要求设计院在实施奖励办法时实行计奖,不实行评奖,防止搞平均主义,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物质鼓励与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
(2)奖金形式、分配
年基础奖金按单位职工1个半月标准工资发给。
超额奖、年度优秀质量奖、技术进步奖等按本单位职工半月标准工资计算发给。
本条规定也可按勘察设计单位具体情况的比例执行,但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两项合计,全年为本单位职工2个月标准工资额。
六、内部考核
1.勘察设计盈余提成中用于职工奖金部分,应通过考核进行分配,不搞平均主义,必须遵守我局的考核指标,在保证我局下达的设计任务前题下,勘察设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可制定补充规定,但不能违背本实施细则规定原则,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2.把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进度和质量、采用新技术、经济效益等与劳动态度、工作作风、团结协作精神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核。在考核中,要把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放在重要位置。
3.要逐步健全、解决制定勘察设计工作定额的基础资料,在没有工作定额前,要根据实行设计收费以来的平均先进产值对院内的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4.严格设计质量管理,按设计质量考核办法对各项设计进行认真考核评定,对于质量不合格的设计要坚决返工重做,按质量优劣做到奖惩有别。
5.要适当区别直接从事生产(包括做标准、规范、概预算和科研工作)、生产管理、辅助生产和后勤工作等的分配比例。
七、其 他
1.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国家医药管理局计划基建司,系统内有关设计单位可参照试行。
2.本实施细则从1983年7月1日起开始试行。
文中〔注〕
非设计部分概算包括:
(1)建设厂地准备工作费,包括:土地征购,房屋、构筑物拆除、树木砍伐、青苗赔偿、居民迁移、迁坟等费用;
(2)施工机械转迁费;
(3)办公及生活用具购置费;
(4)建设单位管理费;
(5)生产人员培训费;
(6)临时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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