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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3:47:55  浏览:82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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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会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监管工作,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以下简称《法人许可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须在领取《法人许可证》后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二、《法人许可证》分正本、副本,有效期为三年。证监会负责《法人许可证》的设计、印制、发放、注销。
三、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正式办理工商登记后的7个工作日内,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证监会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申请发放许可证申请书向证监会申请领取《法人许可证》(正、副本)。
四、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后6个月未开业者,由证监会收回《法人许可证》(正、副本)。但遇不可抗力经证监会同意延期开业的不受此限。
五、经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地址等,需在工商登记变更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申请换发《法人许可证》(正、副本)。
六、基金管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证监会申请办理《法人许可证》(正、副本)注销登记,向证监会交回原有许可证正、副本,并在注销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七、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实行年检制度,经年检合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收到年检结果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持《法人许可证》(正、副本)到证监会办理年检登记,未经年检登记的许可证无效。经年检不合格的基金管理公司,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
的,由证监会收回《法人许可证》(正、副本),取消其从事基金业务的资格。
八、需要换发法人许可证的基金管理公司,须在许可证到期前90个工作日内,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有《法人许可证》(正、副本)和申请换发许可证的申请书,向证监会提出换证申请。
九、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将《法人许可证》正本置放在营业场所显著的位置,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违反上述规定的,证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基金管理公司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许可证,如造成许可证毁损或丢失的,应立即向证监会报告,申请补发。许可证丢失的,应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证监会可以对补发许可证申请酌情作出受理或暂不受理的决定,并责成基金管理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罚

十一、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本通知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证监会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申请补发许可证申请书向证监会申请补办《法人许可证》(正、副本)。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领取《法人许可证》(正、副本),应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规定交纳一定的工本费。
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199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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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保险业应对全球变暖引发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保险业应对全球变暖引发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产险〔2007〕402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使保险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防范和应对全球变暖引发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工作方案》的要求,为保险业妥善处置可能发生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认真做好防范应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全球变暖引发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研究结果表明,全球变暖将使高温热浪、严重干旱、暴风雪、超强台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的频率和强度明显增加。近年来,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对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和人民生产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和应对全球变暖引发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工作,并对此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各公司、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气候持续变暖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采取切实措施,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做好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防范应对工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

  二、加强产品创新,切实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各公司要发挥专业优势,为全社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灾害保险产品。各保险公司要认真研究天气变暖引发的自然灾害等事件的影响,针对风险时间分布和区域分布的特点,加快改造老产品,积极开发新产品,主动、及时、充分地满足全社会对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新型保险需求。特别是针对最易遭受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的农业领域,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天气灾害指数保险等新型产品的开发和推广。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服务创新、拓展服务领域,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和渗透度,切实在灾后恢复重建中发挥保险补偿作用。

  三、建立健全巨灾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

  各公司要妥善安排巨灾再保险,充分利用再保险资源,强化巨灾风险防范机制。必要时,根据巨灾保险业务的发展需要和国内外资本市场的发展形势,探索使用各种非传统风险转移工具,进行巨灾风险融资和风险转移。各公司要对巨灾风险进行评估,利用国内外专业再保险公司以及其它风险研究机构在巨灾数据积累、损失概率与模型、风险防范等方面的成果,研究并逐步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巨灾风险模型,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

  四、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工作,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

  各公司要树立“防重于治”的灾害应对思路,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发挥风险管理专业优势,提升以预防、检查为重点的专业化保险服务水平,加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检查和风险防范指导,实现防线前移。各保监局要指导、协助各保险公司,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积极主动与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建立快速理赔通道,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紧急救援等应急处理工作,有效发挥保险业在灾害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五、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各公司、各保监局要认真修订完善具体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应急体系建设,降低巨灾事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冲击,维护社会稳定。

  各公司要全面考虑和统筹安排防范应对气候变暖和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具体方案和措施,组织力量认真抓好落实。各保监局要加强对辖内保险公司应急体系建设的指导和应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切实提高对各类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防范应对能力。



                   二○○七年四月六日


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2年2月26日)

教基〔2002〕1号


        近几年来,各地在进行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改造薄弱学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有的地方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引起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保障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健康进行。现就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展基础教育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职责。各地不得将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出售、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已经转让并造成公有资产流失、减损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公办学校闲置校产,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统筹,继续用于举办基础教育或社区教育机构;确需进行置换的,必须在保证公有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校产置换所得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基础教育。  

  二、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学校等,在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实行公有民办。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社会声誉较好的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公共教育资源,不得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实施办学体制改革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随意更改学校的性质。

  三、经批准进行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学校、幼儿园可以依托优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这类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必须实行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有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目前尚未独立的,应在2003年底以前实现完全独立。对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收费收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促进公办学校的均衡发展。各地不得因实行办学体制改革收费而减少当地财政性教育投入。

  四、积极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任何民办和各类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初中也不得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外语学校的小学、初中招生经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进行必要的外语能力测试,但不得进行其它方面的测试和考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并完善有关制度,保证小学、初中免试入学。城市地区要结合城区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有计划地在义务教育阶段举办九年一贯制学校,以扶持、联合、兼并等多种形式加快薄弱学校改造,建立校长、教师定期流动机制,努力扩大义务教育阶段优质学校的规模,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的需求。各地可进行并逐步扩大将公办优质高中的招生指标按一定比例分配到每所初中的试验,促进初中学校的均衡发展。  

  五、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招“择校生”,并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进行疏导。高中招收“择校生”,应按照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国纠办发〔2001〕10号)的要求,遵守“三限”政策,即:限分数(不准违反规定录取低于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新生)、限人数(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班额,不得挤压招生计划指标,变相扩大择校人数。即“择校生”数量不得超过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限钱数(“择校生”交费标准,由教育部门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准超过规定标准收费,不得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或建校费等。

  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高中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不得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加收费用。原则上不得举办学科实验班。坚决纠正公办中小学擅自举办实验班、特长班以及违规收费的做法。

  七、当前,一些地方公办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复读的现象有增加的趋势,使本来已经短缺的高中教育资源更趋紧张,也影响普通高中实施素质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管理和引导。为扩大普通高中招生规模,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各地公办高中不得占用学校正常的教育资源举办高中毕业生复读班,也不得招收高中毕业生插班复读。  

  八、对公办中小学校异地办学和招生应从严控制,须经本地和异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举办者要保证在学校管理、教学、师资等方面对所办的异地学校进行切实的投入,并按教育教学规律办学,否则不予批准。已批准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予撤销。

  九、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办学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今后,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不能及时纠正的,要取消其各项评优、表彰、奖励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基础教育办学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本地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要求,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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