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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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高检办发第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不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不能及时执行或拒不执行;有的下级人民检察院越级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非主管部门,而上级人民检察院非主管部门未经复查,便轻率表态,指令中止执行复查决定,致使一个案件数年得不到正确解决。为了统一思想认识,理顺关系,严格执法,现就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再作如下通知:
一、 必须严格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决定,是贯彻执行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具体体现,以利于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中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决定必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不得拖延执行或拒不执行。
二、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按组织法原则,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正式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反映,但在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改变原决定前,不能停止复查决定的执行。
三、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一律归口办理。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刑事检察部门办理;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率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其他刑事案件的申诉一律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凡上级检察院已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诉案件,任何非主管复查业务部门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立案复查,无权同意或指令下级院中止对复查决定的执行。
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要严格按此通知精神办理,发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1996年12月5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暂行规定的通知
漯政办〔200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漯河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及时清除路面积雪,确保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市容整洁,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区是指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和高新区所管辖的城市建成区区域。
第三条 市区所有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均有清除积雪的义务,应当接受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一指挥,完成应承担的清雪任务。
第四条 市区的清雪工作,由市文明办负责检查、督促,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沿街各单位和临街店铺从各自边界线至道路中心线范围内的积雪,由本单位和临街店铺负责组织清扫。
公共路段的积雪,由街道办事处分片划段,指定单位负责清除。
主干道交通路口的积雪,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组织环卫专业人员清除。
市区7座桥梁(淞江路董庄立交桥,嵩山路沙河桥、澧河桥,人民路澧河桥,泰山路沙河桥,交通路沙河桥,金山路沙河桥)的桥体、引桥,5座涵洞(淞江路涵洞,人民路涵洞,湘江路涵洞,黄河路涵洞,滨河路涵洞)洞内以及引道的积雪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除。
街头游园、广场内人行道上的积雪,由游园、广场的管理单位负责清除。
火车站站前广场的积雪,由火车站负责清除。
驻漯部队,武警、消防部队完成临时性突击任务。
第六条 白天降雪应当在雪停后立即开始清扫;夜间降雪应当在次日上班后立即组织清扫。所有积雪必须在雪停后2日内全部清除完毕。
第七条 节假日期间降雪的,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人员清扫积雪,不得以节假日放假为由拖延或拒绝清扫积雪。
第八条 清扫的积雪应堆放在人行道行道树下或草地内,禁止在道路的车行道、公交车站台、花灌木丛和垃圾箱周围堆放、倾倒积雪;禁止在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等废弃物。
第九条 相关单位和临街店铺无能力清扫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为清扫。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十条 负责清除积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道路交通设施和其它公用设施不受损坏。
第十一条 对在清除积雪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清雪义务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随地倾倒垃圾、污物、污水的,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各建制镇冬季清雪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府发〔2008〕1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一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工作,确保重点项目建设优质、高效和领导干部勤政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坝州辖区内的重点项目建设的效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阿坝州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工作,由州监察局负责。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规划建设局、州环保局、州交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林业局、州水利局、州移民办、州政务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的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效能监察工作的内容:
(一)州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工作以国有(集体)投资和国有(集体)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的工程项目为重点,主要是列入国家、省、州重点工程的项目;其他需要开展效能监察的项目;
(二)州重点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效率;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质量安全之环境事故和浪费;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的情况;
(四)对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落实情况。
第五条 效能监察工作的职责:
(一)监督被检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督促参与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实行“绿色通道”、服务代理制、 “一卡通”、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跟踪督办等;
(四)督促查处违纪案件;
(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
(六)评价、评估效能监察工作绩效;
(七)决定效能监察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效能监察的工作程序:
(一)制定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二)将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对象,并由建设单位填报《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报告表(一)》(附后),跟踪检查服务制度的落实;
(三)对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全程监督,进行效能监察绩效评估;
(四)效能监察工作结束后,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项目实施结果报告表(二)》(附后),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结项。
第七条 对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建议,并跟踪监督落实情况,开通举报投诉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对出现违规违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强化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和教育警示作用。
第八条 将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纳入州委、州政府单项目标管理考核,并实行奖惩。对工作不力、服务不到位而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报告表(一)
2.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实施结果报告表(二)
附件1
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报告表(一)
项目名称
立项单位
立项时间
计划完成时间
项目负责人
职 务
实施单位
主管
协管
监督检
查对象
监督
检查
主要
内容
(签字) 年 月 日
主办单位
办理情况
(签字) 年 月 日
协办单位
办理情况
(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
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注: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报;
2.监督检查对象一栏填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2
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实施结果报告表(二)
项目名称
立项时间
完成时间
项目负责人
职 务
实施单位
主管
协管
监督
检查
主要
内容
效能
监察
实施
结果
数
据
统
计
节约
资金
查处违规违纪事项
挽回经济损失
提出监察建议
作出监察决定
纠正不当管理
政纪
处分
党纪
处分
表彰单位/人员
主办
单位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协办
单位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监察
机关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注:表(二)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