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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制度(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0:52:09  浏览:80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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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制度(试行)

卫生部


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制度(试行)

1983年8月1日,卫生部

为认真贯彻实施《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搞好卫生防疫站建设,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有一个正常的工作秩序。现制订主要的制度如下:
一、办公制度
1.认真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
2.坚守岗位,集中精力做好工作。
3.工作时间内,不处理个人私事。
4.因公外出要报告,有交代。
5.急事先办,缓事后办,杜绝拖拉作风。
6.要写大事记,记录已处理的各项重大事项。每月终归纳一次。
二、计划、总结工作制度
1.工作计划应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讨论制定。
2.计划应于上一年十二月末以前由各科室提出,交办公室综合整理,经站务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3.各科室必须有详细实施计划。做出季度和月安排,把任务落实到人,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4.工作计划内容不得擅自改动,确需增减和变动的要报主管站长批准。
5.计划执行情况,每季由各科室进行检查,每半年由站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检查,年末做出全面总结。
6.每年的工作计划、总结材料于一月底以前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领导单位。
三、会议制度
1.站长办公会:每周召开一次。正、副站长及办公室主任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党(支)委书记参加,传达上级指示,交流各自分管的工作情况,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2.站务会: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由站长主持。正、副站长及各科室负责人参加,主要传达上级文件和指示。总结、汇报、部署工作,研究解决全站有关重大事宜,会前各科室需要提交站务会讨论的事项应事先将提案交办公室统一安排,会议决议要有记录,并由办公室督促检查落实。
3.全站职工大会:每季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传达上级文件、指示、总结、布置工作,表扬好人好事等。
4.科务会:每周一次,传达站务会精神。小结本周工作,安排下周任务。
5.民主生活会:以科室或小组为单位,每月一次,交换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考勤制度
1.设立考勤登记本,实行每天出勤登记,每月一次汇总统计。
2.考勤登记包括事假、病假、旷工、迟到、早退、加班等内容。
3.除法定节、假日外,因事、因病离开工作岗位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4.假期满后要办销假、需续假者应另办续假手续。
5.未经准假擅离工作岗位或请假期满逾期不到者,按旷工论处。
6.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得不到休息,临时工作需要加班,可给予适当的补休假。
7.请假审批权限按地方规定,产假、探亲假、节日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文书处理制度
1.拆送文件:一切外来函件,除署名科室者外,均经收发人员开拆、登记,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呈主管站长审批后,分送有关科(室)办理。
2.收文:各科(室)指定人员负责文件:资料的收、发、管理工作。承接文件、资料应有签收手续。
3.办文:要认真负责及时,重要的有指导意义的文件,处理意见要报站领导审核,涉及若干个科(室)的,要及时会签处理,办公室要督促、催办。
4.签发文:一般性函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函笺要用编号便函本并留存根,以便查考。以站名义发出的文件,拟稿后先交办公室修改,后送站领导签发。
5.印发文:修改较多和字迹不清的要先清稿,再交办公室安排打印,由起草科(室)负责校对。打印和校对文件必须认真负责,印前对修改的文字应认真复查。对于重要发文,盖章分发前必须再次核查,防止差错。
6.立卷归档:对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类文件,办理完毕后,最迟于次年第一季度,按规定立卷归档。单项业务性文件由各主管科(室)保管,综合性和密级以上文卷由保密室或专职人员管理。
7.清理文件:对于没有保留利用价值的文件,在办理结束后,最迟于次年第一季度,经挑选、复核登记,呈领导审查批准,指定人员负责监督烧毁。
六、请示报告制度
1.实行逐级请示报告制度。对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执行情况要及时报告。
2.对整体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下级要向上级请示报告。
3.外出参加会议和重要业务活动后要及时汇报。
4.发生重大疫情、职业中毒、食物中毒事件,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并提出建议和办法。
5.专题调查、科学实验结果要向上级作书面报告。
6.发生差错、事故和违法案件,除及时向上级口头报告外,应补充书面报告。
7.经费预算、决算及超过本职权限范围的财务开支,要先报上级审批。
8.有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晋升等问题,应报告上级审批。
9.卫生防疫用药,器械装备和生物制品分配计划要报告审批。
10.召开各种专业会议,举办专业培训班均应做出计划报告,统一安排。
11.在工作中遇到涉及政治、方针、政策、法律、经济等方面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七、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工作必须坚持勤俭办站的方针,实行经济核算,讲究经济效益,组织合理收入,正确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政策,加强财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
2.一切经费开支,应根据卫生防疫业务需要,编制年度和季度预算,报站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3.工作人员外出预领旅差费,要按实际需要,填写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返回后在一周内结清旅差费。在已支预借款未结清前,不准连续预借。否则财会人员不予支付。
4.一切会计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如发票、账单、收据等)、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能报销。无法取得正式单据或单据遗失时,经手人应写明理由,由证明人签字,财务主管和领导审核批准方予报销。
5.对价拨给外单位药品、器材的收费:对外单位的体检、疾病查治、检品的收费,应按数量、项目和各地规定的收费标准,由财务负责收费,开具收据,并留存根备查。


6.工资、保健津贴、会议补助、夜餐补助、奖金发放均应按国家或地方财政规定执行。
7.职工临时生活困难或病丧事故等需要补助者,应从福利费或互助金中解决,不得占用单位业务经费和卫生防疫专款。
八、物资管理制度
1.除防疫业务用以外的各种物资,由总务人员负责按工作需要采购,管理供应。
2.要建立健全账目。购入物品要经过验收后入库,财务方可办理报账。
3.各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按计划向总务科仓管人员领取物资,临时需用的办公用品和计划外物资,由科(室)领导签字,经总务科同意后领取。
4.各科(室)在外工作人员应经批准才可临时购买办公用品和物资,并须向管理人员补办验收手续。
5.物资与办公用品库房管理人员要定期清点物资,核对账目,做到账物相符,防止积压、损坏、变质。
6.个人防护用品,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发放。
九、药械购置保管领取制度
1.各科(室)药械计划,须在年度工作计划的基础上,按实际需要提出预算,由总务科汇总提交站长办公会审查批准。
2.药械由指定人员负责按计划采购,未经采购人员委托和领导同意,其他人员不得任意购置。
3.购置的药械,必须办理验收、入库登记后才能报账。
4.药械仓库必须做到整齐、清洁,账物相符。
5.领用药品、试剂、器材,要填写领单,经有关管理科(室)批准。领取剧毒药品(不包括消毒杀虫药)和贵重器材,须经领导批准。
6.领取药械时必须当面点清,检查部件、配件。
7.各科(室)要建立药品、器材、设备账卡,指定人员负责管理。
8.各科(室)或工作组领、借的器械,不得转送其他单位。
十、防疫车(船)管理制度
1.防疫车(船)由总务科统一管理。
2.用车(船)要填写派车(船)通知单,经用车科(室)领导审核,再送管理人员安排派车(船)。
3.车(船)离开驻地须经站领导批准。
4.做好经常性维修保养,保持车(船)清洁卫生和加足随时行驶的油料,以保证业务工作的需要。
5.建立行车(船)记录。每次出车(船)必须登记地点、时间、里程、耗油量,每月统计一次。
6.驾驶员要遵守安全行车的各项规定,防止交通事故。
7.在不影响防疫业务用车(船)情况下,许可外单位借用和本单位职工临时借用,但要按规定收费。
十一、实验动物管理制度
1.各科(室)需用的实验动物,统一由实验动物室按计划饲养,供应。
2.因特殊情况需要计划外的动物,本单位无法解决时,按使用科(室)提出的要求,由实验动物管理或饲养人员负责购买。
3.科学地进行健康实验动物的配种、繁殖和饲养。
4.对各种动物的出生、消耗、淘汰,必须进行登记,动物饲料要验收,购入领出要建账。
5.饲养房间必须有防鼠、防蚊、防蝇及通风设备,饲养用笼、箱、食具等要每天洗刷,保持清洁卫生。
6.已感染(攻毒)实验动物应专人饲养、观察,与健康实验动物饲养室应严格隔离。
7.健康动物一旦意外染病,应及时清理和消毒,防止扩散。
十二、清洁卫生制度
1.成立爱国卫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院环境美化与清洁卫生的组织、检查、评比工作。
2.实行清洁卫生地段包干,明确责任。
3.坚持突击与经常相结合,每日小扫,每周大扫,节日前开展突击活动。
4.实行每月检查,每季评比竞赛,公布结果,表彰先进。
十三、人员培训工作制度
1.实行分级负责培训,省、市(区)培训高级人员。地及省辖市级培训中级人员,有条件者亦可培训高级人员。县及市辖区级培训中初级人员。
2.举办培训班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按规定办理进修审批手续。
3.承办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培训工作,经常了解学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征求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4.进修人员必须按规定缴纳进修费,自带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实验仪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5.在培训中要安排有经验的人员授课,指导实习。进修结束做出考核鉴定,符合晋升条件者,可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建议。
十四、科学研究管理制度
1.成立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小组,下同),由各专业高级技术人员若干人组成,作为本单位科学技术审议机构。
2.科研计划由科室讨论拟订,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报站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经审批的科研计划不得随意变更或废止,需要更改时必须提出报告,阐明理由,经学术委员会研究报站领导批准。
3.经列入计划的科研课题,必须按规定逐题填写科研任务书(或科研合同),详细填写研究目的、意义、方法、对象、指标、研究期限、预算、主要设备、协作单位、主要负责人、国内、外进展等项目。
4.实施科研计划,必须按课题定人员、定时间、定设备、定经费,不得随意挪用。
5.要有严肃的科学态度。各科研课题实施过程的原始资料、记录、统计应整理归纳成档,妥善保存,并不得擅自涂改,随时提供给学术鉴定人员查考。
6.课题完成后应由执行课题各有关单位共同讨论、总结、上报。送上一级审查鉴定,以确定科研成果的价值与等级。
十五、图书资料管理制度
1.图书资料室必须制订具体的借阅办法和阅览室的制度,并公布于众执行。
2.每次借书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和时间,规定在图书室内阅览的图书资料,不得拿出室外。
3.必须妥善保管图书资料,不得损坏或丢失,否则按规定赔偿。
4.各科(室)订阅、购置图书资料,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统一订阅、购置。
5.图书室工作人员应定期整理、收集、装订图书、杂志和报纸。
6.图书资料阅览室必须保持肃静、卫生、禁止喧哗、吸烟。
十六、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凡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调查资料、卫生监测资料、录音、录像、事故处理文件、科研材料以及贵重仪器说明书、基建图纸等,均应列入技术档案,统一管理。
2.技术档案工作要固定专人收集、登记、积累、整理业务技术资料,至年终或专题工作结束时立卷归档。
3.业务技术档案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一般四类,永久保管和限期保管二种,属限期保管的,到保管期限时重新审定。
4.参加会议带回的资料,应专门立卷,集中统一保管。
5.查阅业务技术资料,应办理借阅手续。外单位借阅时,须经领导批准;索取资料时,应收工本费。
6.调动工作时,应办清交待手续,不得个人带走。
十七、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制度
1.精密贵重仪器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共同使用,非专管人员使用需在专管人员指导下进行,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要充分发挥设备的使用率。
2.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训练,熟悉仪器的性能、用途、使用方法,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遵守操作规程。
3.仪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有无异常情况,如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查找原因,尽快排除。遇有特殊情况,须立即报告,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4.建立管理档案,实行使用登记与定期报告。
5.要定期检查保养维修,保证性能完好,防止由于保管不当造成损坏。
十八、剧毒药品管理制度
1.剧毒药品必须由专人负责,建立账目,专库、专柜加锁,二人保管。
2.使用时应严格履行请领手续,保证出入库的数量准确,请领单须保存三年备查。
3.剧毒药品必须有完整清晰的标签,严防误用。
4.剧毒药品保管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办清交接手续,如有差错,须认真查明,妥善处理。
十九、消毒、杀虫、灭鼠药物管理制度
1.消毒、杀虫、灭鼠药物必须由专人负责,建立账目,妥善保管。
2.消毒、杀虫、灭鼠药物应按卫生防疫业务工作需要分配使用,严禁分散挪用。
3.要有健全的请领、调拨手续,调拨去向和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4.库存消毒、杀虫、灭鼠药物的品种、数量,按季度通报给有关业务科室,以便合理安排调拨。
二十、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1.根据防病工作的需要,适时地做好生物制品的计划、采购、分发工作。
2.建立入库、发放登记簿,详细记载品名、数量、批号及失效日期。
3.管理人员应熟悉各种生物制品的贮存条件和要求,妥善做好贮存运输工作。
4.随时掌握各种生物制品的使用情况、反应、效果和剩余数量,做好统一调配处理,严防积压浪费。
二十一、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
1.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检体以及标准源等放射性物质的保管、运送、使用,均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2.从事放射性工作的试验室,必须由专人负责,并对仪器、环境的污染进行经常性监测。
3.一切放射性物质应有专人、专库保管、加锁加封存放,建立专用登记本。并定期清点,严格交接手续,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并妥善处理。
4.对放射性废物及被污染的物品均须按规定妥善管理和处理。
5.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二十二、菌(毒)种管理制度
1.除国家规定可保存菌(毒)种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保留菌(毒)种。
2.菌(毒)种由指定的专人统一登记、保存和管理,按时传代,定期鉴定,并做好详细记录。
3.保存和菌(毒)种如发生变异和死亡,应及时提出报告。
4.本单位使用菌(毒)种,须填写请领单并经主管科(室)领导批准,保管者要对菌(毒)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完后立即销毁,销毁时,
应有二人以上参加,并做好登记。
5.对甲类菌(毒)种的移植、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慎重处理。
6.向外单位索取或发放菌(毒)种,均须按国家有关甲、乙类菌(毒)种的规定手续办理。
7.在工作中分离出的菌(毒)种地方株,按国家规定及时上送;因工作需要、经同意暂时保存的地方株,亦应按上级规定的时间销毁。
二十三、实验室工作制度
1.进入实验室必须穿工作服,做好个人防护,离开时,要将工作服放在固定位置,对有污染的工作服,应按规定做好处理。
2.要做好检样的登记、编号,明确检验目的,不符合要求的检样,必要时应重新采样。
3.凡有时间性要求的检样,必须立即检验。对不能立即检验的检样,要妥善保管,并须注明采样时间、保存条件和检验时间。
4.检验要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原始记录,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及时填发检验报告单。检验结果与要求的检验目的不一致时,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
5.检验报告单的书写必须工整,按规定程序作好审核、签字盖章,随时发出。按规定做好检样的留验,剩余的可食、可用样品统一处理。
6.实验室内的物品要摆放整齐,试剂要定期检查并有明晰的标签,仪器要定期保养检修与调试,减少与避免检验结果的技术误差与人为误差。
7.各种试剂、器材应有请领和消耗记录,贵重仪器要实行使用登记,破损遗失应有报告。
8.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饮食和会客。
9.离开实验室以前,要细心检查水、电、暖气和门窗,防止事故发生。
10.各种实验室均应按不同特点制订具体的工作制度。
二十四、现场工作制度
1.长时间的现场工作,目的要明确,内容要具体。
2.认真做好组织工作,人员要统一指挥,密切配合,互相尊重,搞好团结。
3.有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
4.遵守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
5.调查工作要详细做记录和标本采集。
6.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7.工作结束后要做好资料分析,写出书面工作报告。
8.撤离现场前要向当地领导汇报。
9.短期现场工作与外勤工作要作好表报记录。
二十五、差错事故处理制度
1.凡因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而使工作造成不良后果者,按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列为差错或事故。
2.差错或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告领导及有关部门,并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3.凡已积极采取措施,但因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的限制,无法防止而产生不良后果者,不按事故和差错处理。
4.对每起事故和差错,要进行登记,报告,实事求是地弄清情况,找出原因,制定对策,防止再发生。
5.处理事故和差错,本着以教育为主,按事故情节、本人态度、一贯表现和造成的后果等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赔偿,后果严重、情节恶劣者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赔偿制度
1.因工作失职、违反操作规程,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要酌情令其赔偿。
2.图书杂志和业务书刊,如有遗失、损坏,应按规定赔偿。
3.物品遗失或霉烂、损坏,应查明原因,由科(室)提出意见实行免、少、全赔。
4.凡属使用太久的仪嚣损坏时,经有关人员鉴定可免予赔偿,但要填写报告单。
二十七、奖惩制度
1.对于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刻苦钻研业务,工作勤勤恳恳,埋头苦干,工作上卓有成效者,应按其表现及贡献大小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2.对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制度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差错的人员,要按其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
3.在实行奖惩时,必须坚持群众路线,要经群众酝酿,站务会讨论,站长决定。
二十八、保密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照“保守党的机密,慎之又慎”的原则,做到不该说的话绝对不说,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机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泄露机密事项。
2.秘密以上文件统一由机要室保管。借阅文件,必须办理借阅手续,阅办后及时退还;没有办完的,应在当日下班前退还机要室保存,次日再借。
3.秘密以上文件、电报、工作笔记本不得带出办公室,更不得带到宿舍和公共场所。
4.机要员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文件的收集、登记、分发、传阅和保管工作,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要求,有权拒绝办理。
5.各科(室)都要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保密工作和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
6.未经站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接待外来人员参观实验场所,抄录实验方法和数据,索取科研资料和实物。
7.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及时追查失、泄密事件。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要表扬,差的要批评,严重失、泄密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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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节约能源奖惩规定

民航局


民用航空节约能源奖惩规定
1992年4月29日,民航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努力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调动民航广大职工节约能源的积极性,推动民航节能管理工作深入开展,依据国务院1986年4月1日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1986年1月18日发布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结合民航行业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节能管理应贯彻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做到节能有奖,超耗有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航局行业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政管理机关、团体和个人。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
第四条 节约能源奖分荣誉奖和物质奖。荣誉奖分为记功,授予荣誉称号,颁发锦旗、奖状、证书。物质奖从节约能源的价值中按规定比例提取节能奖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从事节能管理,挖潜革新,降低消耗,提高效益,成绩显著,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一定的荣誉和物质奖励。并作为职工晋级、评定技术职称的考核条件之一。
第六条 民航局级节能达标企业、节能先进企业和节能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本单位推荐,并上报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审批。国家级节能先进企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民航局审核后报国家节能主管部门审批。
物质奖励一般由所在单位从提取的节能奖金中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的节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推荐,报地区管理局审批。
第八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节能工作有贡献、做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本单位自行评定和奖励,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民航局级和地区管理局级节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原则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 节能奖的分配比例和奖励范围
第十条 节约能源提取的节能奖要有科学的计算依据。在保证安全、正常和各项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具备有经批准的消耗定额,计量器具准确,统计数据齐全,通过技术改造明显降低能源消耗的条件。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节约能源的实际数量,按经审批的提奖比例计提节能奖。企业提取的节能奖计入当年生产成本,事业单位列入事业经费。以上按国家有关规定均不计征奖金税。
第十二条 节能奖的分配要根据工作岗位与节能的密切程度,贡献大小,坚持多节多奖、少节少奖、不节不奖的原则,不搞平均分配。
第十三条 节约能源提奖比例,按下列规定执行:
1.各型民航运输飞机节油提奖,按照民航局核定的提奖比例执行。
2.通用航空飞机节油奖的提奖比例,按节油价值的8%计提。
3.各型民用航空器维修清洗用油节约提奖比例,按民航局现行规定执行。
4.从飞机上放下的沉淀油或其它油料,机务部门应按品种、牌号分别存放,妥善保管。油料供应部门应及时回收,准确计量。经过处理,能继续用于生产的,凭油料入库单按回收油料价值的8%提取节约奖,机务与油料部门各得4%。经批准作废油出售时,凭收据提取出售价值的6%提取节约奖,机务按3%提取,油料部门按3%提取。油料更生按更生后价值的8%提取,机务部门按4%提取,油料更生部门按4%提取。接收铁路油槽车,油料供应部门设法掏尽槽车底部剩油,按实际掏油价值的6%提取,但每槽车底部剩油最多不得超过30公斤。地面其它废油的出售按出售价值的8%提取。
5.电、煤、汽(气)、水及各种车辆、机具耗油和清洗用油的消耗定额和提奖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规定,由地区管理局制订审批,报民航局节能委员会备案。
6.重油锅炉在定额以内节约的重油,按节约价值的8%提取。
第十四条 企业经考评批准,获得或继续保持民航节能达标企业或节能先进企业时,可分别按下列情况,在原核定的提奖比例和当年实际节能的总价值中,按下列规定增提一次性节能奖:
1.获民航节能达标企业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当年增提1.5%,其他企业增提8%。继续保持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当年增提1%,其他企业增提5%。

2.获民航节能先进企业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当年增提2.5%,其他企业增提10%。继续保持的,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当年增提2%,其他企业增提7%。
上述节能奖的提取,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在批复中一并下达。
第十五条 与节能有关的发明创造、技术改造、技术进步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在实践中确有成效,取得经济效益的,按国家有关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一次性项目奖励。
第十六条 机型燃油节约奖的奖励范围及分配比例,按下列规定执行:
1.机型燃油节约奖总额的85%由航空公司提取,用于奖励本公司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于执行航空公司节能管理规定的中外合资飞机维修企业,由航空公司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奖惩办法。
2.机型燃油节约奖总额的15%,由航空公司拨给民航地区管理局。用于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中心、省(市、区)局、航站对节能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地面节能奖总额的95%由本单位掌握,总额的5%上交地区管理局作为节能管理奖励专用金。地面节约能源奖原则上奖给直接从事节能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分配办法。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八条 凡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凡因玩忽职守,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能源浪费和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除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外,扣发责任人当年的全部节能奖。并按实际损失大小,处以直接责任单位500-10000元罚款。
2.偷窃、监守自盗油料尚不构成犯罪者,处以盗窃价值的5-10倍罚款,由本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偷用煤、水、电,用于个人家庭者,要按其家庭一年的消耗量计算罚款,由本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用于单位者,由地区管理局按该单位一年消耗量加五倍罚款,从本单位奖励基金中扣除。
凡违反本条第1款的,原则上由地区管理局监督、处罚,罚款额作为节能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所属地区节能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者,由民航局直接处罚。
本条2、3款所罚款额,统一由本单位节能管理部门掌握,用于奖励节能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凡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相应的处分:……”。本条第二款中的“第1款”改为“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改为“处理”。删除第三款。
第十九条 为骗取荣誉称号,领取节能奖,而弄虚作假,随意改变定额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应即取消荣誉称号,吊销荣誉证书,扣发节能奖金;情节严重的,还应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十九条中的“吊销荣誉证书”改为“收回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按民航局令第27号《民用航空企业节能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对获得节能达标和节能先进称号的企业复查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能改正的,即行撤销称号或降低等级。
第二十一条 不服地区管理局所做的处罚,受处罚人或单位可以在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民航局申请复议。民航局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两个月内裁决。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删除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节约能源提奖计算方法:
航空燃油节约奖=(按航线或航程计算的定额数-
实耗数)×经批准的燃油价格×某机型节能提奖比

地面能源节约奖=(定额数-实耗数)×某种能源
价格×某种能源提奖比例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和修改权属民航局。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2年6月9日下发的《民航能源管理奖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金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金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金昌市城市居民合作医疗试行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5号)。


                        市长:郑玉生   

                        二OO八年三月四日     

            金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甘政发〔2007〕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坚持政府主导,家庭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第三条  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保。
  第四条  居民医疗保险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城镇参保居民因患病住院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特殊病种发生的门诊费用。
  第五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部门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过渡户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出户。
  第六条  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居民医疗保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
  第七条  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综合协调以及业务指导工作。
  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业务,主要包括参保人员登记、征收个人缴费、统筹基金的支出管理、报送资金的使用计划、编报基金的预决算等。
  城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各类学校负责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本辖区内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等有关事宜。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并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卫生、民政、残联、公安、教育、审计、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配合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第十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的资金;
  (四)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第十一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具体统筹标准为:
  (一)城镇居民统筹标准每人每年17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50元,国家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市、县(区)两级财政每人每年各补助25元。
  (二)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统筹标准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5元,国家补助25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市、县(区)两级财政每人每年各补助15元。
  (三)城市低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统筹标准每人每年170元,其中:国家补助5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个人不缴费。
  第十二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全日制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他居民由社区、乡(镇)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四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学校、社区、乡(镇)等机构使用财政统一票据代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并集中划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居民医疗保险确定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应先自付一定数额起付标准费用。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分别按50、60、70的比例支付,低于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十八条  凡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血液透析及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门诊特殊病种,其门诊医疗费用超过50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按60支付;5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十九条  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按60支付,每人每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第二十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4万元;城市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3.5万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3万元。
  第二十一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挂号、伙食、陪床和观察、疗养的费用;
  (二)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三)交通事故、医疗卫生事故、意外人身伤害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费用;
  (四)斗殴、酗酒、吸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个人承担责任所发生医疗费用;
  (五)施行美容或者对先天性残疾进行非功能性需要矫正或治疗的费用;
  (六)个人故意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如自杀、自伤等(精神病除外);
  (七)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变化和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需对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医疗待遇作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就医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居民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双向转诊制度。参保居民住院时应就近选择一家具有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二级及以下医院,作为首诊医疗机构。对一些诊断、治疗有困难的疾病,按照逐级转诊原则转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治;对于上级医院已经确诊且下级医疗机构能够治疗的疾病,实行由上向下转院制度。
  参保人员转入本地上级医院或转外就医的,须经原住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建议、院长签字,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转诊。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以外居住及探亲期间,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在当地具有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本人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收费收据等资料到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期限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参保人在次年6月30日仍在住院的,费用按新年度标准结算。参保人每年度的医疗费报销须在出院后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付范围提供医疗服务,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优质服务。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保患者提供每日费用明细清单,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以外的药物和治疗时,要征得参保患者同意。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基金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办理居民医疗保险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理。
  (一)审核、支付医疗费等环节中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收受他人财物、谋取私利的;
  (三)造成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损失的。
  第三十二条  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服务协议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协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将参保证件转借他人冒名住院或采用其他手段骗取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追回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并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成立金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分管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劳动保障局局长任副主任。市财政、卫生、民政、监察、审计、食品药品监督、教育、物价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主要负责拟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编制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审查和确定,并对其医疗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工作进行监管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核拨,主要用于支付学校、社区、乡(镇)等代办机构的代办手续费和相关业务经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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