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3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12:59  浏览:87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3年)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采伐、利用、经营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发展平原绿化,加强丘陵山区林业建设,建立林业生态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
第四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鼓励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高林业科技水平;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制止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林业管理和林业科学研究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国有造林、育林列入基本建设计划;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四)煤炭、造纸等单位,按照煤炭和木竹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五)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森林资源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乡、镇设有的林业工作站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和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

第七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使用者或者所有者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使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省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需要变更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审查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因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林权全部丧失的,应当到核发林权证书的人民政府办理注销登记,交回林权证。
第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自然生长的森林、林木和国有林业场圃、森林公园经营的森林、林木,以及依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或者依照法律由合同约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林木,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二)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其管理使用的土地上自行营造的林木,以及依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或者依照法律由合同约定属于上述单位所有的林木,其所有权属于该单位;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以及依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或者依照法律由合同约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其所有权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
(四)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合作营造的林木,为合作各方共有;
(五)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使用单位的,归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该集体所有;另有协议或者合同的,按协议或者合同的规定确定所有权;
(六)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滩)上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
林木,依照法律由合同约定归个人所有的林木,其所有权属于个人,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通过竞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第九条依法划定的国有林业场圃、森林公园、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及其界线,除了经过原批准机关同意或者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批准的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三章植树造林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第十二条水土流失的坡地,江、河沿岸,海堤沿线,湖泊水库周围,公路、铁路两侧,应当植树、种草,分别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护堤林和护路林。
建设农田防护林,保障农业生产。
第十三条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一)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二)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范围内适宜造林绿化的土地,由其单位负责造林;
(三)在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承包造林的,应当签订合同。违反合同的,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未按合同完成造林任务的,林地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收回林地,重新组织造林。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植树造林的检查验收,造林成活率在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三年后验收合格的计入有林地。
第四章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和监测体系,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风景名胜区内森林公园的规划,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村林场、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经营森林、林木的有关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八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和国家关于划分林种的规定,提出划定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划定省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经批准划定的林种,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撤销、合并,以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隶属关系的改变,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主管部门管理的森林、林木经营管理单位的建立、撤销和合并,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没有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签发开采矿藏和施工、作业许可证。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第二十一条用地单位需要伐除被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准文件和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征、占用林地的,应当支付林地、林木、附着物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林木、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如下:
(一)林地和林地上的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伐除林木补偿费:
1.用材林、新造林按实际所消耗的资金、劳力计算补偿费;幼龄林按主伐期出材量销售价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补偿;中龄林按主伐期出材量销售价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
十补偿;近熟林按主伐期出材量销售价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补偿;成熟林按实际出材量销售价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补偿。
2.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分别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二倍和三倍补偿。
3.竹林:未满园的按实际所消耗的资金、劳力计算补偿费;已满园的按前三年平均竹产量销售价计算。
4.经济林:新造林应当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实际所消耗的劳力、资金计算补偿费。已有产品收获的,按前三年平均产量销售价计算。
5.零星树木:按林种、林龄参照上述标准补偿。
伐除征、占用及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归原林木所有者收益或者原林木经营单位支配。被征、占用的林地,二年之内不使用的,其林木、苗木允许原经营者继续经营收益。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收取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森林、林木、林地依法转让、出租,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森林资源资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利用森林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五章森林保护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督促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
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护林联防组织,负责联防区的护林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场圃,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的主要职责:巡护森林,检查森林火灾隐患,维护林业管理秩序,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发生严重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消除隐患,防止蔓延。
森林病虫害检疫对象的确定,疫区的划定和撤销,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法制建设和林政管理、林业行政稽查工作,建设好林政、林业公安队伍。
林区木竹检查站、森林植物检疫站和林业公安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
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除国务院公布的国家一、二级名单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驯养繁殖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实行限额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稀有陆生野生动物繁殖、迁徙越冬以及濒危植物繁衍的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采集。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陆生野生动物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林内开垦、采掘、取土、建坟等;
(二)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和封山期内砍柴、放牧、采集野生植物和药材;
(三)猎捕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猎期内猎捕和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繁殖;
(四)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以及收购国家及地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五)森林防火期在林内野外用火。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第三十条运输木材、竹材及其林产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林区运出木材、竹材及其半成品、大宗制品出省或者出县的,应当持省或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或者国家统一的调拨通知单,其运输证自林区到运输终点地全程有效。需再次运输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新证;
(二)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持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签发的准运证明;出口的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森林植物及其林产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苗木、林木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产品),必须持县级以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
凡没有取得上述证明、证书的,铁路、交通和邮政部门不得办理承运、邮寄手续。
第六章森林采伐更新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本地区年森林采伐量。
国家下达本省
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逐级下达到市、县和国有林场。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的森林、林木,年森林采伐限额除铁路、县级以上公路的护路林、县级以上河道等水利工程防护林、城市和建制镇林木由省人民政府下达给其省级主管部门外,一律纳入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控制的指标内。
第三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林木采伐更新进行管理和监督。
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颁布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三十三条需要采伐林木的,林木经营者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在本级人民政府控制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办理批准文件。
办理林木采伐批准文件的权限如下:
(一)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县属国有林场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或者合营林,主伐和低产林分改造,年伐连片面积不足五十亩的,由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五十亩以上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抚育间伐,年伐连片面积不足一百亩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一百亩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集体林、农村居民承包经营责任山(滩)和划归农村居民使用的自留山(滩)上的林木,其成片林的主伐和低产林分改造,以乡村林场、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年伐面积不足一百亩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一百亩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片林的抚育间伐、农田林网的更新采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速生丰产用材林、坑木、造纸原料专用林,有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批准权限执行;没有合同约定的依照本款第(二)、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批准采伐文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他林的林木采伐,由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批准采伐文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对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造林进行监督和检查。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滩)和个人承包责任山(滩)上的林木,可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零星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自有的零星树木,不需申请采伐许可证。
遇有紧急抢险情况,必须就地采伐森林、林木的,可以免除申请,但事后由组织抢险的部门或者单位将采伐情况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铁路、县级以上公路两侧的护路林、城市和建制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处罚按《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执行。被责令补种树木者因故不能补种的,可以交纳造林费,由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后代为补种。
第三十七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的,可以处相当于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竹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的,分别依照《森林法》和《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倒卖、转让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出口证书、狩猎证、驯养繁殖证的,依照国家《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森林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垦、采掘、取土、砍柴、采种、采脂、采叶、放牧和其他行为,致使森林、林木遭受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林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
第四十条无证运输木竹及林产品的,除没收全部物品外,并处以相当于没收物品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运输上述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与运输证件记载不符的,没收其不符或者超过部分的物品。
对无运输证而承运上述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没收运费,并处运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育林费缴纳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育林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征收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决定并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规定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外,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和林业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非法办理林业证件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指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植物、动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十七条林区的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四十八条城市市区的绿化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对帐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对帐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5月12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武汉、广州、南京市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联行往来帐务管理和核算,健全监督机制,提高对帐质量,防范联行案件的发生。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并经过多次讨论、修改,总行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对帐质量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办法”)。现将“两办法”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联行往来核算是与异地结算相结合进行的;联行对帐担负着对外业务处理和内部各行处之间划拨资金的重要任务,质量考核是保证对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两办法”以“借贷记帐法”原则为基础,具有严密的科学核算手续和监督机制。各行会计、信息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两办法”的工作,严格按新办法执行。
二、认真学习做好培训工作。各分行要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组织联行管理人员、对帐人员、微机操作人员以及各通汇机构联行经办员认真学习“两办法”,大力抓好联行基础工作,确保“两办法”真正落到实处,促使联行往来核算质量和对帐速度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总行拟定于8月份举办一期各分行全国联行业务人员培训班。
三、新制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对帐质量考核暂行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实行。原农银发(1992)176号文下发的对帐办法和质量考核办法废止。
四、各分行务必于1994年6月20日前将“两办法”下发到辖属各全国联行机构,保证统一实行。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是指本行系统内经核准有全国联行行号的行处,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相互发生资金划拨的帐务往来。它是本行办理异地结算业务和划拨内部资金的重要工具。
第二条 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的基本要求:
(一)严密组织核算。办理联行往来业务,必须严格控制帐务核算的各个环节,加强联行专用章、报单、密押的管理,坚持专人分管分用制度和联行往来复核制度,堵塞漏洞,防止弊端,保证联行资金安全;
(二)加强对帐监督。必须严密联行往来的集中监督机制,及时对帐,按时结平全年帐务,保证联行往来核算正确、及时、完整。
第三条 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的基本做法
根据“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简便适用、严密监督”的原则,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采取以下做法:
(一)直接往来,分别核算
1.运用联行报单直接往来。全国联行通汇行在异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相互发生资金划拨时,直接通过联行报单的填发与收受来连结往来双方的资金帐务。
2.划分往帐、来帐分别核算。全国联行往来核算划分为往帐、来帐两个帐务系统,按照往帐、来帐以及本年和上年帐务分别设置会计科目。
(二)逐笔对帐,集中监督
1.全国联行通汇行均需按营业日,将当天所发生的全国联行往来报单,分别往帐、来帐编制联行往帐报告表和联行来帐报告表寄管辖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
2.管辖分行收到所辖通汇行的报告表及所附报告卡,必须及时通过计算机录磁,每日传送总行。
3.总行收到管辖分行传输的联行往来数据,逐笔对帐。
(三)划清年度,结平帐务
联行往帐与来帐应分清年度,按年分月清查未达。全年联行帐务查清后,由总行向管辖分行、管辖分行向通汇行办理余额下划手续,结平上年度全国联行往来帐务。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联行报单会计科目
第四条 联行往来会计科目,是核算联行之间的收付款项,明确反映联行往来帐务的工具。全国联行往来设置下列科目:
(一)联行往帐科目
1.各通汇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通汇行办理划拨款项、填发报单时,其联行款项的收、付,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由发报行使用。
2.本科目年终余额,应在新年度开始时,不通过分录,直接转入“上年联行往帐”科目。
(二)联行来帐科目
1.各通汇行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通汇行发来的报单,办理联行款项的收、付时,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由收报行使用。
2.本科目年终余额,应在新年度开始时,不通过分录,直接转入“上年联行来帐”科目。
(三)上年联行往帐科目
1.本科目为上年全国联行在未达查清前由发报行使用的科目。新年度开始,应将上年度“联行往帐”科目年终余额,不通过分录,直接转入本科目。
2.本科目在新年度开始后,除冲正上年错帐和结平该科目余额外,不得再有其他发生额。
3.待上年联行未达查清,上级行将该科目余额下划时,才能通过本年的“联行来帐”科目转销本科目余额。转销后,该科目余额为零。
(四)上年联行来帐科目
1.本科目为上年全国联行在未达查清前由收报行使用的科目。新年度开始,应将上年度“联行来帐”科目年终余额,不通过分录转入本科目。
2.新年度收到发报行寄来的上年填发的报单和冲正上年的错误报单以及结平本科目余额时,用本科目核算。
3.待上年的联行未达查清后,上级行将该科目余额下划时,应通过本年的“联行来帐”科目转销本科目余额。转销后,该科目余额为零。
联 行 报 单
第五条 联行报单(包括经总行批准使用计算机打印的报单)是联行往来的基本凭证,是联行之间办理资金划拨和帐务核算的重要依据。
(一)联行报单分为邮划借方报单、邮划贷方报单、电划借方报单、电划贷方报单、电划借方补充报单、电划贷方补充报单六种。
(二)邮划报单和电划报单各联的用途:
1.邮划报单由四联凭证组成。
第一联来帐卡片—由发报行寄收报行,收报行转帐后代“联行来帐”卡片帐。
第二联来帐报告卡—由发报行寄收报行,收报行转帐后随联行来帐报告表寄管辖分行。
第三联往帐报告卡—发报行随联行往帐报告表寄管辖分行。
第四联往帐卡片—发报行留存代“联行往帐”卡片帐。
2.电划报单由四联凭证组成。
第一、二联一缺。
第三联往帐报告卡—发报行随联行往帐报告表寄管辖分行。
第四联往帐卡片—发报行凭以填写电稿并向收报行拍发电报后留存代“联行往帐”卡片帐。
3.电划补充报单由四联凭证组成。
收报行收到发报行电报后,应填制电划补充报单。
第一联来帐卡片—收报行办理转帐后,代“联行来帐”卡片帐。
第二联来帐报告卡—收报行随联行来帐报告表寄管辖分行。
第三联转帐借方或转帐贷方凭证—收报行代转帐借方或贷方传票。
第四联收或付款通知—收报行给客户的代收或代付款通知。

第三章 联行往来帐务的处理发报行的处理
第六条 发报行是联行往来的发生行,负责联行往帐的处理。发报行正确及时地向收报行填寄报单或拍发电报,并向管辖分行编报往帐报告表,是保证全国联行往来正确进行的基础。
第七条 发报行办理联行往来款项划拨,应根据会计分录填制报单:
划收时,(借)××科目,(贷)联行往帐,填制贷方报单;
划付时,(借)联行往帐,(贷)××科目,填制借方报单。
第八条 报单的编制与审核
(一)发报行必须根据已记帐并经复核和签章后的有效凭证,按照客户提交的结算凭证或有关划拨资金的要求,确定编制邮划或电划报单。填写报单时,要准确、清晰地填写报单日期、收、发报行行号、行名、金额以及收(付)款人帐号或名称,做到要素齐全、字迹端正、易于识别。
报单内容如有填错,不得更改,应作废重新编制。作废报单应加盖“作废”戳记,随当日传票一并装订保管。报单编妥后,应在第一、二联上加盖中国农业银行联行凭证专用章(以下简称联行专用章),需要加编密押的,应按规定编填密押,并由编、核押人员签章。
(二)联行报单必须经过复核才能寄发。复核时,对日期填写是否正确;收(发)报行行号、行名是否相符;收(付)款人帐号或名称以及金额与附件是否一致;并笔填制的报单,各笔金额相加是否与全计金额一致;密押是否正确;第一、二联报单上是否已加盖联行专用章等,均要逐项认真审核。
(三)电划报单,必须按照《全国联行往来电报格式的规定》(附式)复写电稿两联。经复核无误后,一联拍发电报,一联留底,随同第四联报单一并保管或单独装订保管备查。
第九条 往帐报单的处理
(一)第一、二联报单应连同附件以联行专用挂号信寄收报行。
(二)第三联报单(报告卡)于营业终了,按借方、贷方分开(电划在前,邮划在后),再按收报行行号的大小顺序进行整理,作为编制往帐报告表的依据,并随报告表上报管辖分行。
(三)第四联报单于每日营业终了,按第三联的方法进行整理,并分别结计出借、贷方发生额编制联行往帐借、贷方汇总传票和科目日结单,登记“联行往帐”科目总帐,结出余额,并与往帐报告表的上期余额、本日借、贷方发生额、本日余额逐一进行核对,报单附在往帐报告表留底后面,作为联行往帐卡片帐,按月装订,留存备查。
第十条 联行报单的寄发
(一)邮划报单(包括并封寄发的结算凭证、查询、查复书等)必须按规定用农业银行“联行挂号信”专用信封(以下简称联行专用信封),信封上要逐项填明份数,不得省略不填。电划报单要按规定格式,逐份拍发“K报类”业务电报。
(二)填写联行专用信封时,应根据总行印制的《中国农业银行联行行名行号簿》,对收信银行的邮政编码、地址、收信银行全称详细填列,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使用联行行号代替银行地址、名称或省略和简化。对发信行的邮政编码、地址、行名全称和行号也不得简漏。
(三)联行专用信封及电报在寄发之前,必须根据联行报单及其他凭证的实寄份数与信封上填注的份数和电报的件数,逐项核对相符,并认真登记“联行信件、电报发出登记簿”,指定专人投送。为确保安全、明确责任,各通汇行还应刻制业务电报专用章和通讯员个人名章,送当地邮电部门备案。
(四)发报行发出的报单或电报,如果由于内容有缺陷或者误寄、邮电部门传递失误等,接到收报行查询时,必须认真查对原报单及有关帐簿凭证,如果涉及委托人的,应即联系,及时查复,不得拖延不办。如果确系本行差错,应按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发报行的往帐报单或电报一经发出,一律不准自行撤销或自行划反方报单。如发现已发出的报单或电报有问题时,应立即向收报行查询,俟收到查复后再行处理,防止造成资金和帐务错乱。
第十一条 报单抄本的补制
(一)发报行发出的报单,如事后接到收报行要求补发电划报单的电报或邮划报单抄本的查询时,必须在三天内详细查明,确系漏拍电报或报单丢失,经坐班主任审批后,方可补拍电报或补发报单抄本。并登记“报单补入补出登记簿”。
(二)报单抄本只用于邮划报单。补制时,以邮划借方或贷方报单第一、二、四联代替,第三联作废。发报行使用时,一定要按原往帐报单号码及往帐发生日准确填制日期和报单号码(原印的报单号码划销,改填应补制的报单号码),并在备注栏注明补制日期和明显的“报单抄本,注意重复”字样,然后将第一、二联寄收报行,第四联粘在原第四联后面,保管备查。
收报行的处理
第十二条 收报行是联行往来的受理行,负责联行来帐的处理。收报行认真审查受理发报行寄来的报单或拍来的电报,准确及时办理转帐,并向管辖分行编报来帐报告表,是保证全国联行往来正常进行的重要基础。
第十三条 联行专用信封的拆封、查对与保管
(一)收报行收到发报行寄来的联行专用信封,应先根据邮局送交银行的收信记录单,逐件验收无误后再拆封。拆封时,必须根据封面所填报单笔数与封内实装报单核对相符才能处理(封内的其他凭证也应逐项核对)。封面漏填报单笔数的,应代为补填,并注明“本行补填”字样,封面所填笔数与实收笔数不符的,除在封面注明实收笔数及报单号码外,还应填制两联“联行往来查询书”,一联寄发报行查询,一联留存。
如收到以非联行专用信封寄来的联行汇款信件,不得按正常业务处理,必须向发报行查询,经确认后才可受理解付。
(二)为了防止漏拆信封、漏抽报单等差错发生,拆封后的联行信封,必须逐日查对和保管。并指定专人认真检查当天收到的联行专用信封件数、封面所填报单(包括其他凭证)的合计笔数与实收报单的合计笔数是否一致,经查对相符,检查人员应在邮局交来的收信记录单上签章,然后将收信记录单与全部联行专用信封捆在一起,标明收信日期后保管6个月。
第十四条 电划补充报单的译制
收报行收到发报行发来的电报,经审查电报挂号、“报类”及内容无误,应即译制电划补充报单,在译制时:
1.必须按发报行在电文中注明的月份和日期填制电划补充报单。
2.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报的金额必须与留底的第二联托(委)收凭证金额轧对。代转划的,如有异议应向收款人开户行查对。
3.电报编有密押的,应核对密押,对于“报类”不符、漏编或错编密押以及内容有误的电报,应即向发报行拍发电报查询补正。在未查复补正前,不得解付款项。
第十五条 报单的审查与转帐
(一)收报行对收到的邮划报单和经译制的电划补充报单,必须认真审查:收报行行名、行号是否本行;报单与附件(电划补充报单与电报)的收(付)款人名称或帐号、金额是否一致;报单号码是否完整无缺;报单有无涂改挖补现象;第一、二联报单是否加盖联行专用章;联行专用章和密押是否真实正确。对于有问题和不完整报单的款项严禁解付。
(二)收报行对经审查无误的报单,要加强控制,应按借方、贷方报单的笔数、金额分别记载“联行信件、电报收到登记簿”,并在报单上加盖转帐日戳后立即办理转帐。
借方报单转帐的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
(贷)联行来帐
贷方报单的会计分录相反。
(三)如有应寄其他通汇行的报单误寄本行时,即不予转帐,应填制三联“联行往来查询书”,一联连同误寄的报单和附件转寄正确的收报行,一联通知发报行已代转正确的收报行,一联留底。
(四)经查有问题暂时不能转帐的报单,应按第六章中的有关规定处理,并登记“未转帐错误报单登记簿”。
第十六条 来帐报单的处理
(一)第一联报单(包括电划补充报单)于每日营业终了,分别按借方、贷方(电划在前,邮划在后)再按发报行行号大小顺序整理,结计出借、贷方发生额,编制联行来帐借、贷方汇总传票及科目日结单,登记“联行来帐”科目总帐,结出余额,并与来帐报告表的上期余额、本日借、贷方发生额、本日余额逐一进行核对,报单附在来帐报告表留底后面,作为来帐科目卡片帐,按月装订保管。
(二)第二联报单(报告卡)按第一联报单的方法整理,营业终了后凭以编制联行来帐报告表,并随来帐报告表上报管辖分行。
第十七条 收到报单抄本的处理
收到发报行寄来的补制报单抄本或补拍的电划报单时,应认真审查:
(一)该份报单抄本或补拍电报是否经本行要求而补制的,并与原查询书核对相符;
(二)收款人确未收到该笔款项。
报单抄本审查无误后,经坐班主任审批,按正常报单处理手续办理。并登记“报单补入补出登记簿”。
联行往、来报告表的编制与审核
第十八条 联行往、来报告表是收、发报行向管辖分行报告本行联行往来业务状况的工具,也是管辖分行监督和控制通汇行正确办理联行帐务核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报告表的编制
(一)各通汇行每日营业终了,必须根据当天发生的全部联行往来报告卡,分别往帐和来帐编制联行往、来报告表一式两联(附式)。编制时,“上期余额”栏按上期报告表的“本日余额”栏数字填制;对发出的报单,分别借方、贷方报单加计笔数、金额,填入本日往帐笔数和发生额栏内,结出余额,与联行往帐总帐核对一致后,第一联往帐报告表附往帐报告卡寄管辖分行,第二联自留;对收到的报单,分别加计借方、贷方报单的笔数和金额,填入本日来帐笔数和发生额栏内,结出余额与联行来帐总帐余额核对一致后,第一联报告表附报告卡寄管辖分行,第二联自留。往帐报告表所附各联报告卡应按电借、邮借、电贷、邮贷及收报行行号的顺序排列;来帐报告表所附的各联报告卡应按电贷、邮贷、电借、邮借及发报行行号的顺序排列(往、来帐报告卡均按蓝字在前,红字在后的顺序排列)。
(二)各通汇行于年度终了日报送的联行往帐报告表必须注明“本年度最后一份”字样。年末日(12月31日)未发生往帐业务的,也应编制最后一份往帐报告表,发生额填“0”,余额和顺序号按上一期报告表填列。
(三)新年度开始,联行往来业务应区分上年度和本年度分别编制报告表。收到上年的报单或办理冲正上年差错的报单,应编制上年联行往、来报告表,其序号、余额与上年报告表内容衔接,报告表日期应填写13月××日(次年元月为13月,2月为14月,以此类推)。本年度的往、来帐报单应编制本年度报告表,其序号、余额均自本年起重新开始。
第二十条 报告表的审核与寄报
报告表编好后,必须经过如下审核:
(一)本期与上期报告表的序号、日期、余额三项内容必须衔接(简称三衔接)。
(二)报告表发生额与所附报告卡金额要相符;报告表所填笔数与所附报告卡张数要相符(简称两相符)。
(三)报告表上期余额加减本日借、贷方发生额等于本日余额(简称一平衡)。
(四)报告表借、贷方本日发生额及余额必须与“联行往帐”、“联行来帐”科目总帐当日发生额及余额一致。
经审核无误后,第一联加盖联行专用章,附同报告卡当日或次日寄报管辖分行;第二联附同报告卡一并留存。

第四章 全国联行往来对帐
第二十一条 全国联行往来对帐,是对联行机构之间,相互发生的联行往帐和来帐,进行帐务核对的重要监督机制。是保证联行资金划拨及时、准确、安全的保障系统。
第二十二条 全国联行往来对帐采用电子计算机网络处理,实行“通汇行往来报告,管辖分行集中录磁,总行逐笔对帐,及时监督未达”的双向监督做法。
管辖分行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管辖分行是全国联行往来对帐的数据录磁中心,主要负责联行对帐的数据录制、通讯传输、查询查复以及清查未达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报告表的登记与交接。管辖分行收到辖属通汇行上报的全国联行往、来帐报告表及报告卡,应及时拆封清点,按行号整理,逐户登记“联行往、来报告表收到登记簿”。然后对前期未到的报告表单独保管,其余报告表及所附报告卡应及时交与录磁操作员,移交时,必须登记“联行往、来报告表交接登记簿”,严格履行交接登记手续,以防漏录、重录或丢失等差错发生。
第二十五条 数据录磁与检查。录磁操作员对报告表及报告卡的各项数据,必须按以下顺序和要求逐项准确、及时地输入电子计算机:
(一)报告表:行号、日期、编号、上期余额、本日借方笔数和发生额、本日贷方笔数和发生额、本日余额。其自年初累计笔数、累计发生额由计算机根据报告卡自动生成。
(二)报告卡:报单种类(邮借—1,邮贷—2,电借—3,电贷—4)、报单号码、日期、发报(收报)行行号、报单金额。报单的本方行号不需输入,由计算机根据报告表行号自动生成(即往帐不输发报行行号,来帐不输收报行行号)。
录磁操作的同时,计算机对以下内容进行平衡检查:
(一)本期与上期报告表的序号、日期、余额三项内容是否衔接;
(二)报告表上期余额加减本期借、贷方发生额是否等于本期余额;
(三)报告表借、贷方发生额的笔数、金额与所附报告卡的合计数是否相符。
在进行以上录磁和检查中,计算机会提示发现的差错。操作员必须认真处理计算机给出的提示:如属操作失误,由操作员自行更正;如属通汇行报告表、报告卡本身错误或要素遗漏,操作员应退联行员进行查询。联行员应登记“联行往来报告表(卡)差错处理登记簿”,并立即向经办行查询。待查复更正后再进行录磁,以保证准确、及时地上报联行数据。
为保证数据录磁准确,录磁操作员对已录磁的报告表、报告卡,必须换人复核。
第二十六条 查询数据的接收与处理。管辖分行应从总行“查询信箱”中,每日取出日常查询数据,每月第一工作日取出批量查询数据,并分别用计算机打印“日常查询清单”和“批量查询清单”,及时按第五章的清查方法进行查询、查复,并将查复结果反馈总行。同时,按日打印“查复清单”,保管备查。
第二十七条 数据文件的汇总。管辖分行要按日将计算机录制的往、来报告表及报告卡、查复数据进行汇总处理,数据要求做到:
(一)规范的顺序。即按照报告表、报告卡、查复数据、汇总报告表顺序和规定的记录格式及文件上报。
(二)数据经过衔接平衡检查。
(三)报告表最小序号与总行该行最大序号相衔接。
(四)查复数据及汇总报告表数据准确。
第二十八条 数据文件的备份与传输
(一)为保证总行恢复全国联行数据的所需要求,管辖分行每日在数据录磁完毕后,必须及时备份全部数据,并按日妥善保管。
(二)管辖分行要按日将录制正确的数据文件,按规定时间和方式向总行传输。如遇数据传送错误,应根据总行提示,查明原因并更正后,将整套数据重新向总行传送。
(三)管辖分行机内数据发生差错,应正确地恢复昨日备份数据。如当日数据错乱或丢失,必须重新输入全部数据,确保分行机内数据正确。管辖分行机内数据,必须具备随时与总行及所辖各通汇行进行帐务核对的功能。
(四)联行往来的跨年度数据,要严格按年度分开,不得混淆。
第二十九条 报告表及报告卡的装订保管。报告表及报告卡帐务处理结束,应按录磁日期、行号大小顺序排列,并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装订保管,以备查阅。
总行对帐的处理
第三十条 帐务组织。建立全国联行往帐、来帐两大计算体系。
(一)对帐体系内部按往帐、来帐分别以各管辖分行和通汇行为对象,设立报告表登录系统和报告卡登录系统。报告卡登录系统内均应按报告卡的日期按月设置“未配对”、“已配对”、“待查对”三个帐户。
(二)按往帐和来帐分别设置相应的“总行总帐”、“管辖分行分户帐”、“通汇行明细帐”。总帐、分户帐、明细帐之间相互制约、控制和保持平衡。
(三)总帐应按日打印保管;分户帐、明细帐可不打印,只将软盘定期保存或根据需要打印。
第三十一条 数据检查。总行收到各管辖分行传输的联行各有关数据,立即进行以下检查:
(一)顺序检查:
1.是否存在非数字性记录;
2.有无汇总数据;
3.是否有报告卡无报告表(包括冲帐报单)。
(二)逐项检查:
1.报告表:小计、合计金额是否正确;日期、中心号是否合法;报告表序号是否连续。
2.报告卡:红字报单能否找到原报单;日期是否合法;报告卡上的行号是否与报告表上的行号相符;是否存在非法行号。
检查中一经发现错误,应即告知差错行“数据有误,检查后重新传输”的信息,直到检查正确为止。
第三十二条 归并、抽对与监督
(一)每日收齐各管辖分行传输数据后,做好数据备份,及时将接收数据归并到计算机系统联行帐务中,并自动生成各报告表自年初累计发生额。
(二)抽卡配对处理。已核对和待查对报单应单独存放管理,未核对报单设定一类相似错(日期、号码相同,其他要素不同)和二类相似错(日期、号码不同,其他要素相同)。
(三)相似错检查后,即进行超邮程报单检查(相似错误报单不得参加)。
(四)当天查出的相似错、超邮程报单要及时存放到管辖分行“查询信箱”,以便管辖分行取出查询数据。所有查询数据在未得到管辖分行查复前,放入“待查对”帐户单独保管。
(五)每日收到各管辖分行的查复数据后,及时与“待查对”帐户核对,无误后,转移到“未配对”帐户,以参加对帐。
(六)每日抽卡配对,查询、查复处理结束后,对机内数据重新检查平衡;方法同上。检查平衡后,做好数据备份。如检查不平衡,则恢复昨日备份数据,与今日接收的管辖分行备份数据重新处理,直到日终检查平衡为止。
(七)为便于核对帐务,查找差错和加强监督,总行应按日打印《全国联行对帐情况表》、《总帐平衡表》、《金额错误报单情况统计表》、《非正常未达报单款项》等表。
第三十三条 会计报表。根据会计管理需要,计算机提供如下会计报表:
(一)全国联行往来总帐平衡表;
(二)全国联行往来对帐情况表;
(三)业务量统计表;
(四)各类差错统计表;
(五)待查往、来报单对应明细表(由总行定期发送管辖分行);
(六)重复报单明细表;
(七)相似金额差错明细表;
(八)查询、查复明细表。
第三十四条 总行对联行对帐过程,必须实行严格管理与监督。
(一)认真审查每天计算机处理的往来数据及对帐状况是否正常,符合规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充分发挥“双向监督”的检查作用。要经常分析和监督未配对报单和待查报单的处理和变动情况。对金额较大的错误报单、重复报单和超邮程未达报单要及时与管辖分行联系,督促追查。对积压报单不转帐,查询查复不认真,处理问题不及时,以及占用联行资金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

第五章 查询查复的规定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查询、查复是保证联行对帐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也是查清联行帐务、纠正差错,保证全国联行往来业务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六条 查询查复的一般规定
(一)各级行必须贯彻“有疑必查、查必彻底、有查必复、复必详尽”的原则,严肃对待、认真办理。各通汇行主任或会计负责人对查询、查复内容要亲自把关,严格监督,并签章负责。
(二)查询、查复应根据相关行的路途远近、通讯条件、情况缓急分别采用邮寄、电报、电话、电传、传真等方法。总行对各管辖分行的查复期限规定为:直辖市、单列市分行为10天;一般省、区分行15天;边远省、区分行20天内(特殊情况除外,到期日遇到例假日顺延),必须将总行查询事项予以反馈。管辖分行对所辖通汇行的查复期限由各管辖分行自定。各级行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查而不复、互相推诿、扯皮或不负责任而造成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三)通汇行在处理全国联行往来业务时,对有缺陷或有问题的联行报单,暂时不能转帐的错误报单等,应视内容轻重缓急程度,当天发出电报或邮寄查询。被查行收到查询必须在三天内,查明原因予以答复。
(四)查询查复书要求文字简练、内容明确、互相尊重、共解疑难,并经坐班主任审阅签章,加盖联行专用章及经办人名章后方能寄发。如一次查询未复,办理第二次查询时,可抄送双方管辖分行。管辖分行收到抄报或抄送的查询书,应积极协助查询,督促被查询行尽快查明原因和解决问题。
(五)处理完毕的查询查复书应配套装订(按本行发出的查询与对方的查复书配套,本行收到查询与给对方的查复配套),定期列入会计档案留存备查。如必须以对方行查复书作传票附件时,则应在原查询书留底联注明对方查复情况和本行处理结果。
(六)一切查询查复事项都必须通过银行内部,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交由客户自行传递。
第三十七条 未配对报单查询查复的处理
总行在对帐过程中,将不能配对的待查对报单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不配对的相似报单;第二类是重复报单;第三类是未达报单。并将三者的基本内容,分别定义为各种相应的查询状态位和查复状态位(附式),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通讯,采用每日逐笔和每月批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清查。
第三十八条 相似报单的清查方法
相似报单指往帐报单和来帐报单要素中,涉及报单编制日期、收报行行号、报单号码、金额,其中某项要素往来双方不符,其余要素均相符的报单。
总行在对帐过程中,发现不配对的相似报单,同时逐笔向发报行、收报行双方管辖分行查询。
管辖分行收到查询信息,经检查录磁有误,应即更正,并选择相应的查复状态位答复总行;经检查录磁无误,除答复总行“待查”外,同时打印“联行查询查复书”三联,加盖管辖分行对帐专用查询查复章,两联寄有关通汇行,一联自留。(采用电话查询的必须登记“电话查询查复登记簿”)
有关通汇行接到查询书后,应认真查对原始资料、数据。经查对无误,即在两联查询查复书上批注“我方无问题,查对方”(查复状态号为50)加盖联行专用章,一联自留,一联寄管辖分行;查实有误按第六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查询书上批注“查复状态”和更正内容,一联查复管辖分行,一联自留。另自制一联查复书通知对方通汇行。
第三十九条 重复报单的清查方法
总行对重复报单,向重复报单行的管辖分行发出查询,发生重复报单的管辖分行收到总行的查询信息,应迅速向有关通汇行进行查询,并速将查复结果反馈总行。如重复属实则应答复总行”已查实、待更正”,并尽快办理冲正帐务。
第四十条 未达报单的清查方法
未达报单指超过正常邮程的来帐未达(总行收到往帐报告卡,无来帐报告卡)和往帐未达(总行收到来帐报告卡,无往帐报告卡)。
总行对超过邮程期限的报单,首先向报告分行查询,报告分行收到该类查询信息后,如果是来帐行应首先检查发报行行号是否有错误,报单种类是否错误,该报单是否本行业务等,经检查无误后,答复总行“我方无问题”。总行收到报告行的准确查复后,即向未达分行发出查询“他方正确查你方”。未达分行收到总行查询信息,必须先检查确认该未达是否漏录,属于漏录报告卡的,于次日补录并查复总行。如未达分行查无此报,于次日答复总行“待查”,同时打印三联查询书,两联寄给有关通汇行,一联自留。被查通汇行如属于往帐行,在接到其管辖分行查询书后,应立即查对各项原始资料、数据,经查实本行确无此报单时,应迅速答复其管辖分行“我行未发此报”,管辖分行即速报告总行。总行接到“查无此报”的报告后,立即通知报告分行“该报单止付,待查”;如往帐行经查属于本行报告有误,应按规定更正后,在两联查复书上批注“查复状态”,一联寄管辖分行,一联自留。管辖分行收到查复书,应即进行更正处理,同时答复总行。被查通汇行如属于来帐行,经查确实未收到该份报单,应迅速答复其管辖分行,同时填制查询书或电报寄拍对方行查找原因或要求补制报单抄本。

第六章 联行往来的差错处理
第四十一条 处理联行往来差错的基本规定
(一)联行往来的帐务组织,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任何错误都会影响整个帐务处理的顺利进行,影响资金周转和银行信誉。各通汇行必须认真负责地处理联行帐务,尽量防止发生差错,一旦发生差错,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处理,不得自行其事,以免造成帐务错乱。
(二)通汇行发生联行差错均应根据有效原始凭证、报单的查询查复信函,准确办理差错更正。
(三)发报行填发的各类联行报单,寄发前发现差错,均不得擅自涂改原报单内容,必须另填制正确报单再寄发。联行报单寄发后,发现填写错误时,需要更正行名、行号、报单号码、报单日期等错误的,采用查询查复书委托其管辖分行代为更正,并及时通知收报行。
第四十二条 报单行名、行号错误的处理
各级行对行名、行号不符的报单,都必须坚持以款项解付行(以下简称解付行)为准的原则,进行帐务处理和对帐。
(一)收报行接到的报单,行名、行号是本行的,附件是他行的;或行号是本行,行名与附件是他行的。
1.根据附件能肯定正确的收报行时,即办理转划手续。借方报单的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往帐(分行辖内往来)
(贷)联行来帐
贷方报单会计分录相反。
办理转划时,报单备注栏内注明“××行报单误划本行,现转划你行”(原附件作转划报单附件)。如用电报转划时,应在电文后加拍“代××行转划”字样。
2.根据附件无法肯定正确收报行时,登记“未转帐错误报单登记簿”。同时向发报行查询,俟查复后再行处理。
3.如系多笔业务的贷方报单,其中一部分无法转帐时,应将正确部分先予转帐。待查部分先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帐
(贷)××科目(正确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待查部分)
如是借方报单,待查部分先以“其他应收款”科目垫付,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正确部分)
(借)其他应收款(待查部分)
(贷)联行来帐
待查款项的附件留存,并查询发报行,俟查复后再冲销其他应付或应收款。
(二)收报行接到附件属于本行,但报单行号、行名有误。
1.解付行的处理
(1)当时发现,肯定附件是本行的,可按自己的行名、行号代为更正原报单后办理转帐。同时填制三联查询查复书,一联通知发报行按解付行更正行名、行号;一联抄报其管辖分行,注明“请按解付行行号×××××对帐”一联自留。
(2)经管辖分行查询发现,并核实附件确已转帐,解付行即填制三联查询查复书,一联答复其管辖分行,并注明“请按解付行行号×××××对帐”;一联通知发报行按解付行的行名、行号更正原报单;一联自留。
2.发报行的处理
(1)如先接到解付行要求更正原收报行行名、行号的查询书,经查实后更正,并主动填制三联查询查复书,一联通知其管辖分行“按解付行行号×××××更正原报单”一联寄查询经办行;一联自留。
(2)如先接到其管辖分行的查询,经查实,待接到解付行的查复后,再更正原报单。并查复其管辖分行“按解付行行号×××××更正原报单”。
(三)收报行行名是本行的,行号与附件是他行的;或收报行行号、行名、附件均不是本行的。
1.收报行接到误寄的报单,经查实不是本行的,应即将报单和附件代为转寄正确的收报行。如不能确定正确收报行的,先登记“未转帐错误报单登记簿”,然后向发报行查询,待查复后再处理。不得退回发报行。
2.收报行接到发报行或管辖分行查询,经查明确已错转报单,应即将错收的款项用红字冲回,按原附件编制转帐凭证(备注栏注明原因),另编往帐报单,转划正确收报行。会计分录为:
(贷)××科目(红字)
(贷)联行往帐(分行辖内往来)(蓝字)
同时,编制查复书寄发报行和管辖分行要求以错转行为解付行办理对帐,并在查复书上写明“按解付行行号×××××对帐”和错收款项的转划情况。
3.发报行接到管辖分行的查询和解付行的查复,应以错转行为解付行办理更正原报单收报行行号。同时向管辖分行填制查复书,并注明“按解付行行号×××××更正原报单”,并抄送解付行。
(四)电划报单收报行行名、行号正确,电稿错填电报挂号;邮局误拍误投电报;电文收款人不是本行的。
1.收报行审核发现时,均需先查询后处理,并登记“未转帐错误报单登记簿”。俟发报行查复后处理。
2.收报行事后接到管辖分行或发报行查询,经查明电报已为本行收转,双方通汇行和管辖分行均应按照上述错转他行邮划报单处理方法,办理冲帐和转划。
第四十三条 报单金额、印、押错误的处理
(一)收报行接到的报单,行名、行号正确,但是有下列情况暂时不能转帐:(1)收(付)款人帐号不清无法肯定帐户;(2)报单与附件金额不符;(3)漏编密押或密押有误;(4)报单漏盖联行专用章等。
1.收报行应即向发报行查询。如遇紧急用款或金额较大的错误报单,可用电报查询。同时记载“未转帐错误报单登记簿”,错误报单连同附件专夹保管,俟接到发报行查复后,再按正常手续转帐,并销记“未转帐错误报单登记簿”。
2.有错误的报单,无论转帐否,接到发报行查复后,只能根据查复书内容,在原错误报单上详细批注,不得更改报单。
(二)报单金额小于附件金额
1.发报行的附件正确,但报单或电报已经发出时,应将差额向收报行补发电划报单,并在电文之后加拍“追补×月×日第××××号邮或电,借方或贷方报单差额”字样。同时在原传票上加注补发报单号码。如果收报行距离较近,差额数字不大,也可补发邮划报单。
2.收报行接到追补差额的电报或邮划报单时,应检查“未转帐错误报单登记簿”有无记载,如有记载,应将追补电报编制补充报单或追补差额的邮划报单与原错误报单一并办理转帐,并销记“未转帐错误报单登记簿”。如无记载,需查明原错误报单是否转帐,如确未转帐,追补差额报单暂用专夹保管,俟原错误报单到达后,再一并办理转帐。
(三)报单金额大于附件金额
1.借方报单的处理
(1)发报行已发出的借方报单,金额大于附件金额时,补制差额的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往帐(差额不填报单)
(贷)其他应付款
然后另编制电划贷方报单,将差额部分补划给收报行冲帐。同时冲销“其他应付款”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贷)联行往帐(划收的冲帐差额)
在拍发电报时,应在电文后加拍“此款系冲正×月×日第×××号×××金额邮或电划借方报单”字样,原错误的借方报单和补发冲帐的贷方报单其报告卡仍应随往帐报告表,寄管辖分行对帐。
(2)收报行接到发报行的电报及冲帐的贷方报单时,除参照上述(二)之2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应根据电报编制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与原错误的借方报单一并办理转帐,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冲减差额以后的正确金额)
(借)联行来帐(冲帐的贷方报单金额)
(贷)联行来帐(原错误的借方报单金额)
如已按错误报单金额从付款人帐户付出,则可根据发报行的冲帐报单金额办理转帐,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帐
(贷)××科目
如错误报单未到,应将发报行寄来的冲帐电报专夹保管,俟错误报单到达后再按上述方法处理。
2.贷方报单的处理
(1)发报行附件正确,但报单或电报已发出时,应先将差额部分补作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贷)联行往帐(不填报单)
同时立即电告收报行请其速将差额划回,电文应拍明“×月×日第××××号邮或电划报单金额误为×××元应为×××元,差额××元。请速划回”。原报单报告卡联仍寄管辖分行。俟接到收报行划回差额的报单后,再冲销“其他应收款”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帐
(贷)其他应收款
(2)收报行接到发报行电报通知划回差额时,除参照上述(二)之2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应将原错误报单金额办理转帐,正确部分给收款人收帐,差额部分划回原发报行。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帐(原错误报单全部金额)
(贷)××科目(正确金额)
(贷)联行往帐(划回原发报行的差额)
如系电划报单,收报行查实尚未给收款人收帐时,编制电划补充报单第一、二联按原错误电报金额填写,第三、四联按正确金额填写,同时填制一联划回差额的特种转帐贷方传票,随差额贷方报单寄原发报行。
如已按错误报单金额给收款人收帐,应编制特种转帐传票三联,两联作借方传票及支款通知,将差额部分从收款人帐户付出,另一联随差额报单划回原发报行,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
(贷)联行往帐
如错误报单未到,应将发报行通知划回差额的电报专夹保管,俟错误报单到达后,一并按上述办法处理。
(四)往帐报单金额正确,但与来帐报单金额不符。例如:电报错拍、错译、补充报单错编等。
1.收报行接到管辖分行查询,经查对电报底稿,属于错译或补充报单编错等情况,应编制红、蓝字报单和特种转帐传票办理全额冲帐手续。
借方报单会计分录:
(借)××科目(红字原错误金额)
(贷)联行来帐(红字原错误金额)
(借)××科目(蓝字正确金额)
(贷)联行来帐(蓝字正确金额)
贷方报单分录相反。
2.属于电报错拍或其他情况,收报行根据管辖分行查询和发报行查复,按上述分录办理冲帐。
3.红、蓝字冲帐报单列入冲帐当天的报告表内上报。
第四十四条 报单重复转帐错误的处理。例如:邮电局发来重复电报;邮划报单与补制报单抄本重复转帐等。
(一)收报行事后发现或接到管辖分行查询,经查明确已重复转帐,应根据重转金额编制与原报单种类、日期、号码等完全相同的本方红字冲帐报单(邮划报单第一、二联办理冲帐,三、四联作废)
借方报单会计分录:
(借)××科目(红字)
(贷)联行来帐(红字)
贷方报单会计分录相反。
(二)在重转报单和红字冲正报单备注栏注明重转情况及冲帐日期,红字冲帐报单编入冲帐当天的报告表内上报(下同)。
第四十五条 报单使用错误的处理
(一)应用分行辖内往来报单误用全国联行报单
1.发报行对省内发有全国联行行号的行处,应用“分行辖内往来”往帐核算误用“联行往帐”科目核算,并已发出联行报单或电报时,发报行和收报行均视同联行往来处理,不必办理冲帐手续。如电划报单,收报行已按“分行辖内往来”来帐处理时,应冲销“分行辖内往来”转入“联行来帐”科目处理。
2.发报行对省内无全国联行行号的行处,误用“联行往帐”科目核算,并填发了联行报单时,应冲销“联行往帐”,改用“分行辖内往来”科目处理,并编制与原报单日期、号码完全相同的红字报单,第一、二联作废,第三、四联注明“冲正报单”字样分别编入往帐报告表寄管辖分行和留存,同时填写查询查复书,通知收报行将原寄的全国联行报单第一、二联退回作废。
如报告表尚未寄发,而报单已寄出,应以红字冲销“联行往帐”科目,并将第三、四联报单作废,改填“分行辖内往来”报单,并及时通知收报行,将错误联行报单第一、二联退回作废。
(二)应用全国联行报单误用分行辖内往来报单
1.发报行对跨省联行往来,误发“分行辖内往来”报单,并已纳入“分行辖内往来”业务核算,应冲销“分行辖内往来”,另填联行报单,改按“联行往帐”科目处理,并通知收报行将错误的分行辖内往来报单退回作废。
2.收报行接到省外误发来的分行辖内往来报单如收报行行号、凭证内容、密押、联行专用章等无误,仅报单误用,可以通过“其他应付(应收)款”先转帐,并速向发报行查询,俟接到发报行补来联行报单再办理转帐,冲销“其他应付(应收)款”,然后将原分行辖内往来报单加盖“作废”戳记退回发报行。
(三)借方、贷方报单用反
发报行会计分录正确,但报单用反,而且报单或电报已经发出时,应即电告收报行“×月×日第××××号邮或电,借或贷××金额报单反方,速予冲回”字样,同时根据错误报单补制传票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发报行应用贷方报单而误用借方报单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往帐(不发报单)
(贷)其他应付款
然后根据原正确分录,另编制贷方报单,按正常手续处理。如应用借方报单而误用贷方报单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
(贷)联行往帐(不发报单)
然后根据正确分录,另编制借方报单,按正常手续处理。
2.收报行接到发报行借、贷用反的报单,不得随意退回,先登记“未转帐错误报单登记簿”待查。待接到发报行借方、贷方报单用反的电报通知,经核实后,先按错误报单办理转帐,划回发报行,会计分录为:
(借)或(贷)联行往帐
(贷)或(借)联行来帐
附件留存待发报行寄来的正确报单后,按正常手续处理。
3.发报行收到收报行划回的借报或贷报时,即冲销其他应付(应收)款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贷)联行来帐

(借)联行来帐
(贷)其他应收款
第四十六条 联行往、来报告表错误的处理
(一)各通汇行编制的往、来帐报告表,未寄发前发现发生额与所附报告卡金额不符,应作废另编,不得在原报告表上更正修改。
(二)往来帐报告表已报管辖分行,事后发现填写错误,对需要更正报告表日期、编号、报单笔数的采用“查询查复书”委托管辖分行更正;对属于金额错误,如报告表的余额不衔接、发生额、余额轧计不平、报告表与报告卡金额不符等,查明原因后,应另编制正确的报告表上报,并委托管辖分行注销原报单的错误报告表。
(三)管辖分行在数据文件录制过程中,发现所辖通汇行报告表及报告卡错误,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报告表编号错误但余额衔接,可调整编号,作为正常报告表处理,并通知通汇行更正。
2.报告表所附报告卡行号错误,如无此行号、行号不清、行号与行名不符、无编报日期等,应立即向经办行查询,待经办行查复更正后再进行处理。
3.报告表与报告卡金额不符或报告表发生额、余额轧计不平时,对本期错误报告表及报告卡要整套保管。并立即向经办行查询,待经办行查复更正后再进行处理。
各管辖分行在未接到通汇行查复前,不得随意更改原报单金额和报告表借、贷方发生额。

第七章 联行年度划分及帐务结转
第四十七条 联行年度划分及帐务的处理
(一)新年度营业开始前,各通汇行应将“联行往帐”、“联行来帐”两科目的余额不通过分录,直接转入“上年联行往帐”、“上年联行来帐”科目。
(二)新年度开始后,发报行除冲帐外,不得再编发上年的往帐报单。编发本年联行往帐报单时,要准确填列本年日期。
(三)新年度开始,收报行处理联行来帐时必须按本年、上年度严格划分,准确核算。接到发报行上年编发的联行报单办理转帐时,应使用“上年联行来帐”科目核算;收到本年编发的报单,应使用“联行来帐”科目核算。
第四十八条 管辖分行跨年结转的处理
(一)收到通汇行的往、来帐报告表,应分别年度清分、登记、审核。
(二)新年度开始,凡需向总行传送上年度联行往来报告表时,应将报告表日期(月份)由计算机自动加“12”。
(三)新年度开始,向总行传送上年联行查复数据时,应在查复的报单日期(月份)栏加“12”。收到总行的“上年查询”时,应将加计的“12月”转换为上年的年份,向通汇行办理查询。
第四十九条 总行跨年结转的处理
(一)新年度开始前,将报告表和报告卡的总帐、分户帐以及未配对、已配对、待查对明细帐全部结转到上年户,并在行号位加“50000”区别上、下年度帐务。
(二)上、下年度联行对帐并行期间,总行向各管辖分行查询上年联行报单时,均应在报单日期栏加“12月”,以便各行查找。
第五十条 上年全国联行帐务查清的标志
(一)全国联行往帐与来帐和全年累计发生额、最后余额平衡一致。
(二)联行往帐报告卡与来帐报告卡全部配对,两者“已配对”总帐的余额、累计发生额平衡一致,“未配对”、“待查对”两个帐户无余额。
第五十一条 上年帐务查清后,总行、管辖分行、通汇行的联行往、来帐余额应进行全面核对,保证联行帐务核算真实、正确。
(一)总行的核对
1.上年联行未达帐查清后,由计算机根据往、来报告表明细帐,按行号编制“联行往、来余额核对通知单”(简称余额核对通知单),发送各管辖分行。
2.收到各管辖分行送来的“××年全国联行往、来余额核对报告单”后,应与总行留存的“余额核对通知单”逐行勾对,待全部收齐并核对无误后,即可办理下划上年联行各科目余额。
(二)管辖分行的核对
1.接到总行传来辖属各通汇行“余额核对通知单”即打印留存。同时通知辖属通汇行编报“××年全国联行往、来余额核对报告单”(简称余额核对报告单)。
2.收到辖属通汇行上报的“余额核对报告单”应于留存的总行的“余额核对通知单”逐一勾对。待全部收齐并核对无误后,汇总编制全辖“余额核对报告单”报总行。并将通汇行的“余额核对报告单”一联作全辖“余额核对报告单”附件一并留存,另一联盖章后退通汇行证明该行上年联行帐务全部正确。
(三)通汇行的核对
接到管辖分行编报“××年全国联行往、来帐余额核对报告单”的通知后,应根据“上年联行往帐”、“上年联行来帐”两科目的余额填制“余额核对报告单”一式三份,经坐班主任审核无误后,二联寄管辖分行,一份留存。
第五十二条 上年联行帐务的下划与结平
(一)总行的下划
年度未达查清后,总行将根据各管辖分行“余额核对通知单”上的往帐与来帐汇总余额,分别编制特种转帐借方传票和贷方传票(均为一式两联,一联作传票,一联作报单附件)。通过本年的联行往帐借方或贷方报单下划管辖分行。
1.下划各管辖分行“上年联行往帐”科目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上年联行往帐
(贷)联行往帐
下划该科目的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2.下划各管辖分行“上年联行来帐”科目的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上年联行来帐
(贷)联行往帐
下划该科目的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经过上述转帐后,“上年联行往帐”和“上年联行来帐”两科目的余额应完全一致。这时,即可反其借贷方编制传票,冲销结平上年度的全国联行往来帐务。
(二)管辖分行的处理
1.管辖分行收到总行下划两科目余额的报单后,应与“余额核对通知单”所列汇总数核对。相符后,即根据报单附来的特种转帐借方、贷方传票办理转帐。
(1)管辖分行处理总行下划的“上年联行往帐”科目的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帐
(贷)上年联行往帐
处理总行下划的“上年联行往帐”科目的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2)管辖分行处理总行下划的“上年联行来帐”科目的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帐
(贷)上年联行来帐
处理总行下划的“上年联行来帐”科目的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2.管辖分行将总行下划的报单转帐后,即根据各通汇行的“余额核对通知单”上的往帐与来帐余额,分别编制特种转帐借方和贷方传票(一式两联,一联作传票,一联作报单附件),通过本年度的联行往帐借方或贷方报单下划各通汇行。
(1)下划“上年联行往帐”科目的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上年联行往帐
(贷)联行往帐
下划“上年联行往帐”科目的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2)下划“上年联行来帐”科目的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上年联行来帐
(贷)联行往帐
下划“上年联行来帐”科目的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三)通汇行的处理
通汇行接到管辖分行下划的上年联行往、来帐余额的报单时,应与“核对余额报告单”及“上年联行往帐”、“上年联行来帐”科目余额核对,无误后,即办理转帐。
1.处理下划的“上年联行往帐”科目的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帐
(贷)上年联行往帐
处理下划的“上年联行来帐”科目的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2.处理下划的“上年联行来帐”科目的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帐
(贷)上年联行来帐
处理下划的“上年联行来帐”科目的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经过上述转帐后,“上年联行往帐”和“上年联行来帐”两科目应无余额。
至此,总行和各通汇行的上年全国联行往来帐务全部结平。

第八章 对帐文件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计算机对帐工作的软盘、帐、表、簿、查询、查复书、收发信件清单等是会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计算机对帐的依据和记录,也是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在一定时期内起着事后查考的重要作用。因此,必须按会计档案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 保管期限。参照会计基本制度有关规定,计算机对帐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五年、两年三类:
(一)永久性保管:
计算机对帐档案销毁清单。
(二)保管期五年
1.全年全国联行往来总帐平衡表
2.年终各类差错统计表
3.全年业务量情况统计表
4.各管辖分行保管的往来报告表及报告卡
5.查询、查复清单、通知书(含电话查询登记簿)
6.计算机对帐人员工作移交清单
7.计算机对帐档案管理登记簿
(三)保管期二年
1.全国联行往来对帐情况表
2.待查往、来报单对应明细情况表
3.其他各种差错表及登记簿
4.管辖分行备份软盘
第五十五条 总行、各管辖分行俟上年全国联行未达全部查清后,机内所有的上年各种数据,方可清除(上年数据需结转下年使用的必须保留)。
第五十六条 计算机对帐档案应定期分类装订整理,并建立“计算机对帐档案管理登记簿”逐项进行登记,妥善保管,切实防止遗失、火烧、虫蛀、鼠咬、霉变等。
第五十七条 其他有关调阅、移交、销毁事宜,均按照会计基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其解释和修改权属总行。
第五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实际需要,各分行可在辖内作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通知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二、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对帐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联行往来对帐的管理,强化联行监督机制,提高对帐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做法
第二条 全国联行往来对帐质量考核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事求是、公平竞赛”的原则,实行“全面考核、统一标准、按季评奖”的办法。
全面考核即按照《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涉及多方面利益的调整,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2011年是完成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三年任务的攻坚之年,也是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力争在体制机制综合改革等难点问题上取得突破,将为下一步改革打下坚实基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预期成效。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和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10〕20号),为加快公立医院改革步伐,提出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
  一、工作思路
  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坚持点面结合、远近兼顾、突出重点、边试边推,紧紧围绕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在全国实施一批看得准、见效快的公立医院改革政策措施,争取在人民群众得实惠和医务人员受鼓舞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大力推动试点城市在“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等重大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并加强指导,力争形成公立医院改革的基本路子。要把实施惠民便民措施和推进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使之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二、开展重大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试点
  (一)推进管办分开,深化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
  1.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管理职责。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由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强化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服务监管职能,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能力建设。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医疗服务标准、规范和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医疗服务行为、质量安全和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测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
  2.建立统一、高效、权责一致的政府办医体制。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由其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财务监管、绩效考核和医院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二)推进政事分开,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机制。
  1.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理事会、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职工代表大会等的职责,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公立医院理事会成员应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代表、政府办医机构代表、医院职工代表、服务对象代表、专家学者等。
  2.理顺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责权。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制定等权力由政府办医机构或理事会行使。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强化经营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人员聘用和内部收入分配。推行院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
  3.完善公立医院院长任用制度,探索公开招聘院长,在任用或招聘中突出专业化管理能力。加强院长管理能力培训,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按照国家政策指导建立院长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4.合理确定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研究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逐步扩大考核结果公开范围,并将考核结果与院长任免、奖惩和医院财政补助、工作人员平均收入水平等挂钩。
  5.加强对公立医院履行功能定位和发展建设、投融资行为的监管,强化预算、收支、资产、成本核算与控制等财务管理的监管。探索建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制度。
  (三)推进医药分开,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改革以药补医机制。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具体途径,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公立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鼓励以收付费制度改革为切入点解决以药补医问题。
  2.研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政府出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植(介)入类医用耗材实行集中招标采购,以省(区、市)为单位逐步推开;加强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所有医疗机构都要采取适当方式公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研究制定改革医疗服务收费方式的指导意见,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探索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
  3.落实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政府投入政策。
  (四)推进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不同经营性质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完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资产管理制度、财务与会计制度、治理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规范不同性质医疗机构的转换程序。严格界定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按照经营性质规范管理。政府不得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推进公立医院服务体系建设发展
  (一)优化公立医院布局结构。
  1.研究制定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的指导意见,完善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研究制定全国不同类型地区医疗资源配置的指导标准,制定公立医院布局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各地区要在区域卫生规划、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框架下,制定公立医院设置与发展规划,确定公立医院的功能、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
  2.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采取新建、改扩建、迁建、整合、转型等方式,优化配置公立医院资源。重点加强新区、郊区、卫星城区等区域和儿科、妇产、精神卫生、传染病防控、老年护理、康复等领域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
  3.推进公立中医(含民族医药)医院改革发展。完善公立中医医院服务体系,促进中医药进社区、进基层、进农村,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提高中医临床疗效。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研究制订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经济政策。
  (二)优先建设发展县级医院。
  1.政府在每个县重点办好1所县级医院。在前两年工作基础上,中央今年再支持300所以上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标准化建设。人口数超过30万的县(市)2011年底前基本建成1所二级甲等以上的公立医院,使常见病、多发病、危急重症和部分疑难复杂疾病的诊治能够在县域内基本解决。
  2.深化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工作。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采取合作、托管、选派院长、团队支援等方式,提高县级医院的管理和服务能力。在全国推行城市三级医院向县级医院轮换派驻医生制度,每个县不少于1所医院,每所医院不少于5名医生。妥善解决城市医院派驻人员涉及的人员编制和补助问题。
  3.加强县级医院骨干人才培养。严格县级医院人员准入,新进入县级医院医务人员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组织未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新进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进行3年规范化培训。鼓励经过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到县级医院就业,并为其长期在县级医院工作创造条件。健全继续教育制度,鼓励县级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多种形式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遴选6000名左右县级医院骨干医师或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到对口的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完善县级卫生人才职称评价标准,突出临床技能考核,淡化论文和外语要求。
  4.逐步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制定县级医院综合改革方案,在全国选择300所服务人口较多、基础较好的县级医院进行以人事管理和收入分配、绩效考核、优质护理服务、支付方式、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临床路径、推进信息化建设等为重点的综合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试点范围,加大试点力度。
  (三)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
  1.总结各地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工作经验,研究制定指导性文件。
  2.加强县级医院对乡镇卫生院的支持。在全国20%的县(市)探索推进县乡纵向技术合作,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率。在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和部分省定扶贫工作重点县实施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
  3.在城市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分工协作机制。采取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等多种形式,综合运用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调整、财政投入等政策,鼓励大医院医生到基层出诊,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格局。
  4.组建医疗小分队,为边远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
  (四)加快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
  1.研究建立全国统一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体系,为实现跨机构、跨区域、跨领域的医疗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共享利用奠定基础。
  2.统一规划,整合资源,逐步完善与区域卫生信息系统衔接、以电子病历建设和医院管理为重点的医院信息化网络,支持医院和医务人员以病人为中心提供协调、连贯、便捷的服务。同时,为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建立高效医疗服务监管制度提供技术支持。
  3.推动县级医院与城市三级医院开展远程医学活动,实现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远程检查、远程教育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辐射作用。2011年完成边远地区500所县级医院与城市三级医院的远程会诊系统建设。
  四、在全国推行惠民便民措施
  (一)改进群众就医服务。
  1.普遍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全国所有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实行多种方式预约诊疗,社区转诊预约的优先诊治,到2011年底,社区转诊预约占门诊就诊量的比例达到20%,本地病人复诊预约率达到50%,其中口腔科、产前检查、术后病人复查等复诊预约率达到60%。
  2.优化医院门急诊环境和流程。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改善三级医院急诊设施和条件。开展错峰服务和分时段诊疗,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等候时间。完善门诊信息管理平台,公开医疗服务信息,提供预约挂号、叫号、报告单打印等服务。
  3.广泛开展便民门诊服务。全国三级医院普遍开展双休日及节假日门诊,充实门诊力量,延长门诊时间。通过购买服务等措施,鼓励、支持三级医院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
  4.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全国三级医院全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50%的三级甲等医院优质护理服务覆盖50%以上的病房,40%的地(市)级二级医院和20%的县级二级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完善并落实专业护理人员编制、医疗服务价格和内部收入分配等支持政策。
  (二)实施控制医药费用的惠民措施。
  1.探索多种基本医疗保障付费方式改革,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探索由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严格考核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
  2.实现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直接结算。做好医院信息系统与基本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的对接,公立医院对统筹区域内的参保者只收取住院医药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其余部分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直接结算。明显降低参保病人预交金金额,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向医院拨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并及时足额结算医疗保障费用。
  3.促进公立医院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广泛使用适宜技术。逐步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
  4.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推进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降低采购成本和采购价格。
  5.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实施成本核算与控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6.加强医药费用的监管控制。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医保基金保障能力、医药服务成本变化、医疗技术发展等情况综合确定本地区门诊和住院均次费用增长率、人次增长率、住院率、药品费用增长率和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医药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的诊疗行为监管。
  (三)加强医疗安全质量监管。
  1.研究制定适应基本医疗需求的临床路径,不断扩大实施医院和病种范围。到2011年底,制定下发的临床路径数量增加到300个,50%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和20%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实行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数分别不少于每家医院10个和5个。
  2.督促指导医院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严格依法执业,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质量。
  3.开展医疗安全质量控制评价工作,推进医院管理评价评审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安全质量专项检查治理活动。建立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认真解决患者投诉,提高群众满意度。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一)完善公立医院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
  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基本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实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完善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将医务人员的工资收入与医疗服务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成本控制、群众满意度等挂钩,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临床一线护士和医师工资待遇水平。
  (二)合理确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
  根据医院的功能定位、工作量和现有编制使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医务人员编制,研究解决护士不足和支援农村、基层人员编制问题。
  (三)营造良好的医疗执业环境。
  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严厉打击“医闹”行为,维护医院正常秩序。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大力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务人员的社会氛围。组织或支持制作一批反映医疗战线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的优秀影视文艺作品。
  (四)创造良好的职业发展条件。
  建立并贯彻落实全科医生和专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制度,完善培训模式和政策措施。建立100个规范化培训基地,招录1万人开展规范化培训。加强政策指导,支持医院以提高临床实践技能为核心开展医务人员岗位培训。加强三级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明显提高医务人员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
  (五)促进医务人员合理流动。
  完善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制订规范性文件,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将适用人员条件放宽到主治医师,增加多点执业的地点数量。鼓励公立医院执业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
  (六)弘扬崇高的职业操守。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医务人员人文素质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六、推进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一)细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措施。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抓紧清理和修订相关规章和办法,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群众的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
  (二)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合理发展空间。
  1.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合理空间,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人员、床位和资产总量的比例等发展指标。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2.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本院医疗服务资源的10%。
  (三)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1.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鼓励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
  2.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
  (四)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1.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规范执业。严禁超诊疗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加强医疗安全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和评估。
  2.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紧迫性,增强政治责任感,把这项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制定工作计划,分解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卫生部、国务院医改办是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牵头单位,要加强全国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卫生部要整合内部力量,研究设立专门的临时性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机构。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强化支持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认真落实公立医院财政补助政策,积极支持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公立医院体制机制综合改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医院信息化建设。要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跟踪工作进展,积极制定完善有关配套政策。
  (三)积极宣传引导。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动员工作,使广大医务人员拥护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发挥改革主力军作用。要广泛宣传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政策解读,使全社会理解、配合和支持改革,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营造良好环境。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