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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7:05:49  浏览:87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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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03年9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03年12月14日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是指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实行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检察机关指导、监督、协调,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采取下列方式开展预防工作:

  (一)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指导建立社会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网络;

  (二)调查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特点、规律及其原因,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三)在职务犯罪发案率高的行业和领域,会同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四)对重点项目开展专项预防工作;

  (五)指导、监督、检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所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建立并健全人、财、物等管理制度,对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

  (四)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规定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五)严格执行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财经管理制度,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六)实行政务公开、审务公开、检务公开和厂务公开等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七)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其他工作目标一并实行年度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年度述职时,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考核和评议。

  第八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国家工作人员任前公示和收入申报等制度,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改革和完善行政管理机制,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发生:

  (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规范审批行为,公开审批程序,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

  (三)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加强对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四)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收支情况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的审计监督;

(五)对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六)规范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实行审务公开制度。公开其职权、职责、办理各类案件的程序、审(期)限、结果、办案纪律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的途径和可以公开的其他审务工作。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实行检务公开制度。公开其职权、工作职能、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对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和受理控告、申诉、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等检务工作。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建立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国有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和监督,忠实履行法定职责,做到公正执法、廉洁从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贿赂;

  (二)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产;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

  (五)其他违反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第十三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对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问题而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监察、审计机关依法履行监察、审计职责;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单位,应当提出监察建议、审计建议,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单位。

  被建议单位收到前款所列建议,应当及时研究整改,并将建议的处理情况在30日内回复建议机关并报其上级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并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

  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依照规定查清事实,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控告、举报不得压制,对控告人、举报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其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

  (二)拒不接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建议并造成后果的;

  (三)对控告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职务犯罪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其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对发生职务犯罪案件隐瞒不报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一条审判、检察、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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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陇南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和陇南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陇南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和陇南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的通知

陇政办发〔2010〕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现将《陇南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和《陇南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



陇南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促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陇南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担日常事务。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研究确定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和命令。

(二)规划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中、长期目标任务,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并负责监督落实。

(三)研究分析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形势,安排部署依法行政重要工作,研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提交市委、市人大讨论决定的有关依法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决定召开全市性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举办全市性依法行政重大活动。

(六)组织检查组或督导组,对各县(区)、各部门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考评。

(七)听取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年度情况汇报,并就研究讨论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决议。

(八)审核上报省级表彰奖励的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审批和表彰奖励市级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九)讨论决定需要领导小组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制度,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确定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请假,并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领导小组对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形成决议或决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会议纪要。

第五条 领导小组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领导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下,按照各自“三定”规定的职责,把依法行政贯穿于工作的各个方面,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计划和总结,交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

全体会议决定需要部门办理的工作事项,涉及领导小组成员所在单位的,由该成员单位负责落实;涉及其它部门或几个部门的工作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办理落实结果应在下次会议上向全体成员报告。

第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工作或职务变动时,由新的主要负责同志自动接替,该成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陇南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和《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工作职责。

第二条 陇南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依法行政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制订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要点、阶段性部署和专项工作安排,经市政府或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检查、指导各县(区)、各部门的实施情况。

(二)负责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有关文件的起草、制发工作。

(三)负责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全市性依法行政有关会议的具体协调和筹备工作。

(四)负责对全市依法行政骨干和法制干部进行培训、考核,以及全市依法行政宣传资料的购置、编印、发行工作。

(五)负责贯彻实施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解决各县(区)、各部门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和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

(六)负责建立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并对各县(区)、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和评比。

(七)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培养典型、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县(区)、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经验。

(八)承办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联络员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确定。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协调工作、沟通情况、掌握信息、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制定措施。联席会议形成的请示、报告和会议纪要,应及时报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印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或职务变动时,按照新的分工自行接替。

第六条 本工作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固定资产投资及“861”行动计划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固定资产投资及“861”行动计划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2008〕32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铜陵市固定资产投资及“861”行动计划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实施细则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铜陵市固定资产投资及“861”行动计划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铜陵市固定资产投资及“861”行动计划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实施细则》相关内容,使其更具操作性,根据工作需要,特对“实施细则”做如下补充:

  一、“861”行动计划考核的项目确定原则

  列入年度考核范围的重点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是八大产业基地和六大基础工程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骨干工程;

  (二)农业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交通及城建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社会事业、服务业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二、奖励金额确定原则

  (一)分区域、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给予奖励。

  1.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市直各行业投资责任部门年度投资计划不分数额大小,奖金均按5万元安排(按“861”项目考核的除外);

  2.县区所属开发区奖金按2万元安排。

  (二)按重点工程投资完成情况给予奖励:

  1.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低于1亿元,项目责任单位和协调服务单位奖金各按1万元安排;

  2.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在1—3亿元(不含3亿元),项目责任单位奖金按2万元安排,协调服务单位奖金按1万元安排;

  3.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在3—5亿元(不含5亿元),项目责任单位奖金按3万元安排,协调服务单位奖金按2万元安排;

  4.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在5亿元以上,项目责任单位奖金按5万元安排,协调服务单位奖金按3万元安排;

  5.按照项目工作难度和工作量的大小,可对上述奖金安排作适当调整,预备开工项目奖金均按1万元安排,对于提前开工的特别重大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可以重奖;

  6.年度计划竣工的工业项目,提前1个月竣工的,追加奖励项目责任单位1万元;提前2个月竣工的,追加奖励项目责任单位2万元;提前3个月及以上竣工的,追加奖励项目责任单位5万元。

  三、先进个人名额确定

  先进个人为在投资工作及重点项目建设和协调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先进个人名额可随着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重点项目个数的逐年增加,原则上比“实施细则”确定的名额有所增加。

  四、其它

  (一)本补充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考核实施细则不明确的地方,以本补充意见为准。

  (二)本补充意见由市重点工程暨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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