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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建设行业技术能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4:11:02  浏览:88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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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建设行业技术能手的决定

建设部


关于表彰全国建设行业技术能手的决定

建质[2003]15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在社会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建设系统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的技术能手,他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技术技能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评选全国建设行业技术能手的通知》精神,为了表彰和宣传建设行业优秀技术能手,配合全国技术能手的评选,经过单位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审核推荐,建设部决定授予顾平利等130名同志为全国建设行业技术能手称号(名单见附件),并颁发全国建设行业技术能手奖章和证书。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以这次获奖的荣誉为起点,再接再励,不断进步,运用自己的技术技能,在岗位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成绩。同时号召建设行业的广大职工向他们学习,刻苦钻研技术,努力提高技能。各地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建设行业广大职工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营造重视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为实现新时期的宏伟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全国建设行业技术能手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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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司〔2008〕165号


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省法学会,省律师协会:
  现将《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
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管理行为,明确和界定厅管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增强厅管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根据《浙江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厅管领导干部是指纳入省厅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单位和部门中,经省厅任免并负有经济责任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本办法所称离任是指领导干部因调任、转任、免职、辞职、辞退等职务变动而离开原职务岗位。
  第三条 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清理单位财政、财务、资产事项和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并办理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内容:
  (一)离任时单位全部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
  (二)离任时单位全部债权债务、固定资产、土地数量情况;
  (三)离任时单位尚未了结的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及相关书面资料;
  (四)任期内与外单位发生但尚未了结或尚未到期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资产(资金)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及相关书面资料;
  (五)任期内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
  (六)离任者个人保管、使用(借用)的公用物品;
  (七)其他需要交接的经济责任事项。
  第五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方法:
  (一)列出离任时上月末单位各账套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数和分布情况清单,并附该财务报表(下同),财务报表数与账面金额不相一致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列出离任时上月末单位债权债务金额清单,已入账的债权债务金额按照单位各账套的财务报表、会计总账和明细账账面金额,未在单位账面上反映的债权债务金额按照实际发生的明细金额,并说明相关情况和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列出离任时上月末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金额和土地数量清单,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金额按照单位各账套的财务报表和账面金额;未在单位账面上反映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明细金额和分布情况,土地数量按照单位实际拥有的土地数量,并提供相关的土地证明材料或已移交单位档案室归档的档案卷宗号。
  (四)列出任期内发生但尚未了结或尚未归档保存的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及相关性的可行性报告、上级批准文件、项目概预算、招投标文件、评标记录、合同或协议、项目调整或变更、项目决算和验收、项目审计和款项结算等书面资料清单。
  (五)列出任期内与外单位发生但尚未到期、尚未了结或尚未归档保存的有关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资产(资金)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及相关的合同、协议、款项结算等书面资料清单。
  (六)列出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和相关书面资料清单,并对发生的事项进行书面说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七)列出个人保管、使用(借用)的公用物品清单。
  (八)离任当月至交接前发生的经济责任事项,已入账但未列入本款交接清单的应当予以说明,并明确离任者应负的责任和具体时间界限,未入账的应当按照本款有关交接方法进行交接。
  (九)其他需要列出和说明的经济责任事项及相关资料清单。
  前款交接的经济责任事项,应当制作《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进行交接。
  第六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程序:
  (一)由厅政治部向离任者发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通知书》(下称《通知书》),并抄送离任者所在单位、接任者和有关部门。
  (二)离任者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的十日内办理完交接手续。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交接的,应当向厅政治部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和具体交接期限。
  (三)离任者与接任者办理交接手续,由离任者组织,下列相关单位的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1. 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由所在单位纪委、监察室负责监督;
  2. 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由厅纪委、监察室负责监督。
  (四)交接内容应当经交接双方和监督方签字后,报省厅、省局政治部(处)和省厅审计处备案。
  第七条 任期内发生但未在单位帐面上反映的暂存款、暂付款、应收款、应付款、工程款、借款、集资款、押金等款项,离任者和所在单位应当在离任交接前进行清理,及时通知往来单位和个人进行结算;暂时不能结算的,按照正常的财务审批程序进行财务账面登记,确立债权债务关系。
  第八条 离任交接清单,作为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界限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离任交接工作应当列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离任者未按规定办理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的或因未办理交接和交接不清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离任者责任。
  第十条 离任者对移交的经济责任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办理交接后,接任者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现有未办理交接的债权、债务和担保、承诺等经济责任事项,由接任者负责处理,并向交接备案部门书面报告。除接任者在处理中有过错责任外,离任者对处理中出现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未向交接备案部门书面报告的,接任者对处理中出现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实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可按照领导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厅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通知书

第( )号

: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天内,组织有关人员做好任期内经济事项的清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书面经济事项交接材料,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接任领导办理交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

青海省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



北政办〔2007〕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在州县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农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按工程合同价款的0.8%存储保证金。保证金专户由施工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双方预留印件,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施工单位不得单方支取。

二、我州2005年制定下发的《海北州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暂行办法》(北劳社字[2005]66号文)同时废止。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省劳动保障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省总工会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二OO六年十月)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铁路、电力、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进青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指为防止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指定银行或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并按规定比例预先存储的专项资金。用于支付该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按照工程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百分之零点八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对有过恶意拖欠和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要求其加倍存储工资支付保证金。在建项目须补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向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须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和银行出具的施工企业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凭证。未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一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六条 开户银行要为存储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单位分别建立缴费和支取记录。建筑施工企业或有关部门需查询存储和支取记录的,开户银行应当提供服务。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专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后十日内向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农民工以一定形式公布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情况,接受农民工的监督。

第九条 建设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验收后六十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一)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造成拖欠的。

(五)其他情形造成工资拖欠的。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要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建立农民工花名册,编制工资表,按月或按合同约定用货币形式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施工项目部或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支付。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其期限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未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向银行出具《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启动支付意见书》,在5个工作日内由开户银行将保证金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第十二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启动支付后,劳动保障和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要责成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在十五日内等额补齐已经启动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逾期不补齐的,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将吊销其施工许可证或责令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足部分由劳动保障和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或从建设单位在应付工程款中支付,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六十日后对未启动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持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返还意见书》,由开户银行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本金和利息一次性返还给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采取日常巡查、集中检查、群众举报专查等方式,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监控,发现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责令建筑施工企业足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储、支付、返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虚假合同、不及时足额存储或补齐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单位,劳动保障和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公示其不良行为;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施工资质,省外进青施工企业清出本省建筑市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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