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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卡塔尔国建立外交关系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8:19:37  浏览:99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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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卡塔尔国建立外交关系联合公报

中国 卡塔尔国


中国和卡塔尔国建立外交关系联合公报


  从加强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决定自1988年7月9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卡塔尔国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西   卡塔尔国驻法兰西共和国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周 觉


                            一九八八年七月五日越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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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动车辆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汽车、摩托车、农用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的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辆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机动车辆交易的管理工作。
公安、农机、商品流通、海关、商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营机动车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小轿车应当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专营规定,以出租、租赁等形式,变相经营小轿车。
第六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应当进入经市政府批准的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不得场外交易。
第七条 设立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应当经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可以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或者经交易双方同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人员进行评估,作为旧机动车辆交易的参考价格。
第九条 机动车辆交易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交易验证手续,未经交易验证的,公安、农机部门不予办理落户或者过户手续。
第十条 办理新机动车辆交易验证手续,应当由车辆交易的买方提供有关身份证明及下列证明材料,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验无误后,在原始发票、有关证件上盖章或者出具有关证明:
(一)国产机动车辆应当提供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
(二)进口机动车辆应当提供购车发票、货物进口证明书、商检单;
(三)没收的机动车辆应当提供国家指定经销部门的发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任一部门出具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商检单。
第十一条 办理旧机动车辆交易验证手续应当由交易双方提供有关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和公安、农机部门出具的安全检测合格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验无误后,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二条 抵债的机动车辆办理交易验证,除提供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债权债务人协议书或者有关部门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举办机动车辆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第十四条 禁止伪造、买卖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合格证》、销售发票、商检单及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下列机动车辆禁止交易:
(一)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车辆;
(二)无合法、有效的车辆合格证或者商检单、发票等有关证明的车辆;
(三)无证照、军队退役或者不符合国家车辆安全标准的旧机动车辆;
(四)虽未办理报废手续,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者在2年内(含2年)即将报废的车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交易的其他机动车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登记从事机动车辆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变相经营小轿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旧机动车辆未进入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交易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交易机动车辆未经验证的,责令补办交易验证手续,可对旧车交易的双方或者新车交易的买方各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进口车辆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举办机动车辆展销会未经登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罚没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8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深教规〔2008〕1号

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根据《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指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与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技能类)。

  第三条 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纳入各区教育管理范围,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

  第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所从事的教育与教学活动,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举办者必须按时足额投入办学经费。

  第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类型与培训层次,应与当地的人口状况与产业升级相适应,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与殡仪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租赁场地办学的,须签订租赁期至少在一个办学周期(中小学6年,学前教育机构3年,成人教育办学机构与所开设项目的办学周期一致)以上,并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续签租赁合同的,不受办学周期的限制。

  第七条 举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办:

  (一)财务状况不良或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还的;

  (二)有违法办学记录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四)有精神类疾病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按照现代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在章程中载明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任期、权限和议事规则等。

  第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按要求内设相应的管理部门,配齐管理人员。校长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并只能在一所民办教育机构任职。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

  第十条 民办中小学的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按规定配齐教育、教学、教辅和办公用房,学校布局合理,教学区、运动区及生活区相对独立; 寄宿制的,配有符合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

  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其高中部、初中部、小学部的教学区域相对独立。

  第十一条 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按民办高中标准、九年一贯制学校按民办初中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执行广东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标准颁布半年内,对已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按照本标准的指标,重新核定其办学规模。

  第十四条 本标准实施前已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执行本标准。未达到本标准的,在本标准颁布实施后两年内完成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应标准的,由审批部门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附件:1.深圳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具体配置标准

     2.深圳市民办小学具体配置标准

     3.深圳市民办初中具体配置标准

     4.深圳市民办高中具体配置标准

     5.深圳市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技能类)具体配置标准

  附件1

深圳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具体配置标准

序号
项目
设置标准或要求

1
校园校舍
具有相对独立的校园;
生均户外活动面积≥3m2;生均活动室(不含功能室)面积≥2m2;
具有有效的产权证(租赁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同意书;
建筑质量检测合格,消防验收合格。

2
选址
选址应充分照顾幼儿就学便利,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设置提供必要条件。

3
规模和班额
班级数≥6,大班≤35人,中班≤30人,小班≤25人,3周岁以下幼儿班≤20人,混合年龄编班≤30人。(具体班额标准由审批机关根据教室面积核定)

4
活动及辅助用房
设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音体活动室等功能室;
每班设有活动室(可与寝室合用)、卫生间、盥洗间;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卫生间、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寝室独立设置,并配有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5
办公及生活用房
设有园长、教师、财务办公场所和保健室、隔离室、储藏室、门卫(值班)室等各种用房;
供餐的幼儿园设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卫生标准的厨房。

6
设备配备
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并能满足教育教学及幼儿园各项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设备;
玩具、教具、图书、体育器材等设备的配备,按照原国家教委1992颁布的《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配备;
幼儿用桌椅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颁布的《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3976-2002)的要求;
医疗保健器械和药品配备符合卫生部、原国家教委1994年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附件1中的《保健室设备标准》和《广东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粤卫〔2003〕42号)的要求。

7
行政人员
至少配备1名园长;
园长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备3年以上的教育或教学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8
教师、保育员
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全日制园每班应配备至少2名专职教师和1名保育员;寄宿制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职教师和2名保育员;
教师具备教师任职资格,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保育员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9
其他教辅人员
配备专职的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证上岗;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全日制幼儿园至少配备1名医务人员,寄宿制幼儿园至少配备两名医务人员;医师应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或护士具有中等卫校毕业程度;
职工人数能满足幼儿园后勤需要。

10
开办经费
新办的幼儿园,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开办时,还要有能保证幼儿园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含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具体数额由审批部门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和一个月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租赁费、水电费等支出核定)


  说明:本标准实施前已正式设立的、园舍为非教学用途建筑物改造的、规模在5个班以下的全日制幼儿园,其办学规模、生均户外活动面积和生均室内活动面积可适当降低,但办学规模至少3个班、生均户外活动面积至少2m2,生均室内活动面积至少1.5m2。

  附件2

深圳市民办小学具体配置标准

序号
项目
设置标准或要求

1
校园校舍
具有相对独立的校园,生均建筑面积≥5.5m2;
学生宿舍(寄宿制)生均建筑面积≥4m2;
具有有效的产权证(租赁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如校内设有食堂);
建筑质量检测合格、消防验收合格。

2
规模和班额
班级数≥12,每班人数≤50人。

3
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
设有升旗台;
23个班以下至少有一条60m直线跑道的田径场,24个班以上须设200m以上环形跑道的田径场;
17个班以下至少有1个标准篮球场,18-30个班的至少2个,30个班以上的至少3个;
生均运动场地面积≥3.91m2;
体育器材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

4
教学教辅用房
设有普通教室,每班用1间教室,生均教室面积≥1.1m2;
设有自然、音乐、美术、书法、语言、计算机、劳动、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专用教室;
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数量和面积符合《城市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的规定。

5
办公用房
设有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6
图书设备
设有藏书室(包括学生借书处)和阅览室,生均藏书≥15册,报刊种类≥40种,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80种,挂图满足教学需要。

7
教学仪器
常规教学仪器按照原国家教委印发的《小学数学、自然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及调整意见、音乐美术教学器材按照教育部印发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和《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不低于二类标准配备;
劳技室按照原国家教委印发的《全日制小学劳动课教学器材配备目录(试行)》配置2-4个项目;
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的体育器材;
配齐少先队活动所需的设施设备;
卫生设备及常用药品完备。

8
信息化设备
配有计算机室,计算机数量能保证教学时学生单人单机;
有实物投影机等多媒体教学平台;
教师办公用计算机至少每4人1台;
有信息资源库并有配套的教学应用软件。

9
行政人员
配齐校长及管理干部;
校长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备3年以上的教育或教学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0
教师
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专任教师配备(含上课行政人员)师生数比值≥1∶20,教师具备教师任职资格,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

11
教辅人员
配备专职的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证上岗;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每1000人(寄宿制学校800人)配备1名卫生保健人员;
职工人数能满足学校后勤需要。

12
开办经费
新办的学校,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开办时,还要有能保证学校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含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具体数额由审批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和一学期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租赁费、水电费等支出核定)


  附件3

深圳市民办初中具体配置标准

序号
项目
设置标准或要求

1
校园校舍
具有相对独立的校园,生均建筑面积≥6.5m2;
学生宿舍(寄宿制)生均建筑面积≥4.5m2;
具有有效的产权证(租赁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如校内设有食堂);
建筑质量检测合格,消防验收合格。

2
规模和班额
班级数≥6,每班人数≤50人。

3
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
设有升旗台;
23个班以下至少有一条60m直线跑道的田径场,24个班以上须设200m以上标准环形跑道的田径场;
17个班以下至少有1个标准篮球场,18-30个班的至少2个,30个班以上的至少3个;
生均运动场地面积≥3.4m2;
体育器材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

4
教学教辅用房
设有普通教室,每班用1间教室,生均教室面积≥1.12m2;
设有实验室;
设有音乐、美术、书法、地理、语言、计算机、劳技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
设有合班教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数量和面积符合《城市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的规定。

5
办公用房
设有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6
图书设备
设有藏书室(包括学生借书处)和阅览室,生均藏书≥25册,报刊种类≥60种,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120种,挂图满足教学需要。

7
教学仪器
常规教学仪器按照原国家教委印发的《中学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及调整意见、音乐美术教学器材按照教育部印发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和《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不低于二类标准配备;
劳技室按照原国家教委印发的《普通中学劳动技术课教学器材配备目录(试行)》配置3-5个项目;
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的体育器材;
配齐团队活动所需的设施设备;
卫生设备及常用药品完备。

8
信息化设备
配有计算机室,计算机数量能保证教学时学生单人单机;
有实物投影机等多媒体教学平台;
教师办公用计算机至少每3人1台;
有信息资源库并有配套的教学应用软件。

9
行政人员
配齐校长及管理干部;
校长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备3年以上的教育或教学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0
教师
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专任教师配备(含上课行政人员)师生数比值≥1∶15,教师具备教师任职资格,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

11
教辅人员
配备专职的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证上岗;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每1200人(寄宿制学校900人)配备1名卫生保健人员;
职工人数能满足学校后勤需要。

12
开办经费
新办的学校,举办者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在开办时,还要有能保证学校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含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具体数额由审批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和一学期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租赁费、水电费等支出核定)


  附件4

深圳市民办高中具体配置标准

序号
项目
设置标准或要求

1
校园校舍
具有相对独立的校园,生均建筑面积≥6.5m2;
学生宿舍(寄宿制)生均建筑面积≥5m2;
具有有效的产权证(租赁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如校内设有食堂);
建筑质量检测合格、消防验收合格。

2
规模和班额
班级数≥6,每班人数≤50人。

3
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
设有升旗台;
23个班以下至少有一条100m的直线跑道的田径场,24个班以上须设200m以上标准环形跑道的田径场;
11个班以下至少有1个标准篮球场,12-18个班的至少2个,18-30个班的至少3个,30个班以上的至少4个;
生均运动场地面积≥3.4m2;
体育器材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

4
教学教辅用房
设有普通教室,每班用1间教室,生均教室面积≥1.12 m2;
设有实验室;
设有音乐、美术、书法、地理、语言、计算机、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其辅助用房;
设有合班教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数量和面积符合《城市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的规定。

5
办公用房
设有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6
图书设备
设有图书室(包括学生借书)和阅览室,生均藏书≥35册,报刊种类≥100种,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200种,挂图满足教学需要。

7
教学仪器
常规教学仪器按照原国家教委印发的《中学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及调整意见,不低于二类标准配备;
劳技室按照原国家教委印发的《普通中学劳动技术课教学器材配备目录(试行)》配置4-6个项目;
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的体育器材;
卫生设备及常用药品完备。

8
信息化设备
配有计算机室,计算机数量能保证教学时学生单人单机;
有实物投影机等多媒体教学平台;
教师办公用计算机至少每2人1台;
有信息资源库并有配套的教学应用软件。

9
行政人员
配齐校长及管理干部;
校长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备3年以上的教育或教学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0
教师
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专任教师配备(含上课行政人员)师生数比值≥1∶14,教师具备教师任职资格,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

11
教辅人员
配备专职的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证上岗;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每1300人(寄宿制学校1000人)配备1名卫生保健人员;
职工人数能满足学校后勤需要。

12
开办经费
新办的学校,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开办时,还要有能保证学校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含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具体数额由审批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和一学期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租赁费、水电费等支出核定)


  附件5

深圳市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技能类)具体配置标准

序号
项目
设置标准或要求

1
校园校舍
培训中心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上,培训学校在2000m2以上,培训学院在4000m2以上,应有与机构规模相适应并能进行正常教学活动所需的固定办学场所;
学生宿舍(寄宿制)生均建筑面积≥5m2;
具有有效的产权证(租赁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如校内设有食堂);
建筑质量检测合格、消防验收合格。

2
教学仪器
培训中心具有总值10万元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培训学校20万元以上,培训学院30万元以上;
具有与教学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外语教学必须有语音室1间,配备20个以上有关语音设备;
电脑教学的电脑室必须配备30台以上电脑。

3
行政人员
培训中心配备5名以上管理人员,培训学校10名以上,培训学院20名以上;
校长具有5年以上办学经验和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坚持正常工作。

4
教师
培训中心配备5名以上专任教师,培训学校10名以上,培训学院20名以上;
配备与办学层次和开设专业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
教辅人员
配备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证上岗;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6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无违法办学记录、无刑事犯罪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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